APP下载

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2020-02-11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7期
关键词:合同法义务当事人

宗 栋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陕西咸阳 712082)

我国现行合同法规中,强调合同签订双方各自固有利益或保护作用都属于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许多内容都划分在合同签订方附随义务范畴中,其中最常见的便是合同义务。但侵权法中只有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并不包括合同义务,对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承担侵权责任,但不属于违约行为。由此可见,在保护固有利益方面,合同法以及侵权法之间既存在对立关系也存在合作关系,还需二者彼此分工协作来减少争议。

一、固有利益的概念

关于固有利益的基本概念我国仅有少数学者对其总结了自己的界定,都是根据王泽鉴教授在探讨违反保护义务对他人造成侵害中的隐性表达。其中崔建远教授根据“身体健康所有权”的表述,将其演变为人身权,其主要指的是,因违反保护义务,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因此,我国学认为固有利益主要指的是民事主体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具体包括人身权以及物权,同时也有那些还没有确立为权利的、和自身财产及生命安全有着密切关系的利益。

二、从救济层面上探讨我国无需通过合同法对固有利益进行保护

1、侵权法已对权利和利益实施了双重保护

在我国侵权法第二条规定中,提到了多种权利,对权利和利益没有进行明确区分,只是将它们整合为权益,并且也没有针对权利和利益制定两种保护条件与责任产生要件。虽然在侵权法当中保护权利和利益的必要性与保护力度存在一定差异,但它们之间的差异需执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继续努力探索。在侵权法规定中,同时将权利与利益视为保护对象,为现实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简单来说,侵权法在利益,尤其是财产利益的保护有着显著的开放性特征,充分摒弃了传统的保守封闭思想。因此,我国民法也应基于侵权责任法规的框架加强利益保护。

2、侵权法与合同法中履行辅助人责任均不以过错为条件

早在我国侵权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就针对人身侵害赔偿适用法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不以过错为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对事件辅助人具体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而在侵权法当中,进一步对这种替代责任进行了补充,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侵权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履行辅助人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基于合同签订双方的相对性特征,在不以过错为条件的基础上,债务人应履行第三人责任。对于过错责任适用法规来说,不能按照以无过错为条件的法律规定,由于债务人所履行的责任是辅助人造成的,因此,可继续参考传统民法规定中关于履行第三方责任的理论,但问题是,债务人对辅助人行为所履行的责任也属于无过错责任。

将侵权法与合同法中履行辅助人责任的规定进行比较发现,履行辅助人责任在责任归属标准方面,两种法律完全一致,均是不以过错为条件。而二者之间唯一的不同则是在辅助人范畴规定上,分别有干涉可能性必要论以及干涉可能性不要论两种范畴,这种细小的差别与雇员行为导致的损害场合并没有太大关系。因此,在关于履行辅助人责任的法规上,我国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还存在许多不足,也应学习德国法利用保护义务法制、借用合同法的规定来进一步加强对受害方的保护和救济。

三、合同法与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应有明确分工

1、侵犯固有利益的赔偿责任应依据侵权法来划分

首先是在一般场合下,侵犯固有利益的赔偿责任要以侵权法为主。在德国法中构建与落实义务保护法实属无奈之举,由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固有利益侵害赔偿的责任划分原则、侵权法的常规条例以及侵权法与合同法规定中承担辅助人责任等规定有别于德国法,因此,我国合同法不能盲目的参考德国法中义务保护的基本理论,而是应结合当下国情,汲取西方法律体制的先进之处,将其精华部分融入到我国合同法中。在民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签订双方在自身固有利益保护的基础上,要严格遵守侵权法规定,当触犯侵权法时,合同法要充分考虑与保护签订方的固有利益。一般场合下,如果对合同法进行规范,并延伸到侵权法与合同法彼此竞争合作的范畴中,将会出现错位的情况,这时侵权法中的某些规定会对当事人固有利益保护造成不利,伴随许多不公平现象,也应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在特殊场合下,侵犯固有利益的赔偿责任通过合同法来保护签订方的固有利益。如果侵权法无法在当地贯彻落实,也无法单独保护固有利益,那么就应加强合同法的优化,当合同法具体规定了有效保护签订方固有利益时,其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特殊场合。其一,在保护固有利益被视为一种义务或必要的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固有利益将会变成履行利益的基本属性,是合同法中的重点保护事项之一。其二,虽然保护固有利益与履行利益不同,但它却和履行利益赔偿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债务人肩负确保赔偿利益的义务,同时也肩负保护对方固有利益的义务。其三,当侵权法中对保护客体的具体保护属性及范畴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时,应参考合同法来加以完善。例如,侵权法中要求不能偷盗或偷听重要的商业机密,应对商业机密的可靠性展开调查,并确立商业机密的界限,同时还需要与合同法相互配合。

2、侵犯固有利益可直接决定是否延续合同关系

因合同签订双方中某一方损害对方固有利益而涉及的损失补偿问题,通常原则上是按照侵权法进行处理,但固有利益受到损害将直接影响着合同法,受损害一方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可由于签订双方存在相应的特殊关系,各自固有利益都有较大可能受到损害,并且签订双方还必须要构建这种特殊的关系,这就变相的说明双方当事人默许了其中的固有风险。从中能够看出,风险源于自身,无法让当事人从这样的特殊关系中脱离出来,同时,签订双方一些行为还会增大风险发生的概率,为了更好的他们各自的固有利益,法律准许签订者从这样的特殊关系中脱离出来,赋予签订双方终止合同的权利。若其中一方根据合同关系或机会损害另一方固有利益,对方当事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也随之消除。从作用上看,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由于某些因素否认这样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将有权立即取消,这和违反约定的行为相似,均是在双方知晓和接受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反悔或违约,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进行惩罚和救济。与其不同的是,其中一方如果损害了对方固有利益时,对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关键在于损害的有效防范,由于合同关系为其中一方损害对方固有利益提供了条件,受损一方会打击报复,导致双方固有利益都受到损害,因此签订双方都有合同终止权,随时结束相互之间的危险关系,将损害另一方的固有利益概率降到最低。侵权法与合同法中要求的不安抗辨权以及合同终止权有着明显的相似之处,都具备防范作用。

我国制定的合同法中,以实现合同双方履行利益为前提,许多规定都与合同终止权有关,例如第九十四条,对签订方具有的合同终止权做出了详细阐述,从“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上入手,前四项都对该条规定进行了论述,二和三两项虽未对合同目标做出明确规定,但却暗示了违反约定行为而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具体态度。其中,“无法实现合同目标”指的是签订双方中某一方固有利益受到损害,而需要债权人积极履行的利益则是指固有且必须要履行的基本利益,无论是抱有怎样的交易目的,前提都要依照合同法来进行。从中可看出,合同法对固有利益实施保护是为了实现履行利益,在避免借机侵害另一方固有利益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结语

在我国合同法各项规定中,有许多条款都没有明确提出固有利益保护这一义务,也没有提出合同法范畴中的义务,这充分说明了合同法的立法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保护义务认知不够,对其缺乏深度思考,实属刻意不固定行为。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合同法律法规,无论从哪个角度、哪个层面看,对于协商与履行义务而言,都无需对某一签订方的固有利益实施保护。与此同时,也不能直接模仿西方国家关于保护义务的法律规定,而是要结合我国现实法律需求,妥善解决固有利益受损后当事人的赔偿问题,要从根本上认同固有利益受损对合同关系的巨大影响。

猜你喜欢

合同法义务当事人
我不喜欢你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什么是当事人质证?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公路部门临时用工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
跟踪导练(一)(4)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