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20-02-10蒋若静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0年1期
蒋若静
近日,民政部印发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失信行为程度的不同,《办法》建立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两项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与失信行为相当的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
《办法》明确了9种将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此外,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也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将受到限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等惩戒措施。
下一步,民政部将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自《北京青年报》2019年11月5日,章道银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