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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伦理学视域下的道德规范与先天问题

2020-02-10郝怡君

关键词:生物进化道德规范伦理学

赵 斌,郝怡君

(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山西 太原030006)

进化伦理学为道德规范的来源问题提供了一种自然主义的路径, 使得伦理学的研究发生了实证性的转变。这有助于一种观点的发展,即道德或道德能力是与生俱来的, 道德规范与先天问题的研究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一些反对者认为,这种实证研究带有还原论的色彩, 即将人类行为中最高尚的方面还原为大脑中可识别的简单机制。 这意味着关于道德先天的真实性以及程度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核心议题, 我们需要知道道德规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先天的, 要如何考量社会环境与文化的影响。

一、进化伦理学中的先天问题

道德规范的来源问题是道德本质与道德理论合理性问题的基础与前提。而先天(innate)是探讨道德规范来源问题过程中无法回避的概念。 先天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定义, 通常意味着一些特定的性状是与生俱来的。[1]在西方传统理性主义伦理学(rationalist ethics)中,先天大多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 以预设的先天概念为依据解释道德行为, 追求一个共同的目标——绝对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 万俊人在《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中认为,“所谓道德形而上学, 即是指以某种先验既定的普遍性原则、 观念或人性实体为出发点, 来建立一种超经验的普遍道德原理,表现为绝对主义的方法论诉求。 从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到康德、 黑格尔的伦理学,无一不散发出这种理论气息。”[2](P,7-9)因此,传统伦理学中的先天概念本质上是绝对、超验、一元的。柏拉图认为,道德学习过程并非从头开始, 而是以人类心灵中嵌入的原则或结构为先决条件。[3](P187-206)这构成了传统道德先天论的基本主张: 只有诉诸于道德形成过程的先天原则、结构或机制,才能恰当地解释或理解人类的道德发展与道德功能。在康德看来,这种先天原则的基础是内心的“绝对命令”,即一切有理性的人们以自己的准则为普遍定律。也就是说,康德立足于人类纯粹、先天的理性来建立道德的基础,因此道德具有先验的特点。[4](P66)由于这种先天的理性是超经验、超自然的,因此叔本华认为:“他(康德)的道德原则——我特别指出这一点——不建立于任何可证明的意识事实上, 诸如一个内在的自然禀赋, 也不建立于外部世界事物任何客观关系上……纯粹的先天概念, 即迄今不包括任何得自于内在或外部的经验之诸概念, 因而纯粹是没有内核的空壳——则被用来构成道德的基础。 ”[5](P152)

而进化伦理学较合理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进化伦理学家独辟蹊径, 对道德规范的来源做出了自然主义的解释, 用进化理论对道德进行生物史意义上的追溯。 1871 年达尔文(Charles Darwin)《人类的由来》(The Descent of Man)的发表,标志着进化伦理学的诞生。 达尔文从人与动物共有的社会性本能中寻找人类道德规范的来源, 并将社会性本能视为一种“先天性(innateness)”。[6](P68-69)他认为社会性本能主要是同情心, 同情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固有属性, 从而对先天的论述跳出了形而上学的范围。 斯宾塞(Herbert Spencer)、赫胥黎(T. H. Huxley)、克鲁泡特金(Peter Alexander Kropootkin)等人从不同程度上运用达尔文的路径解释道德规范与先天问题,形成一股新的思潮,道德规范的自然主义发生问题成为进化伦理学的核心问题。

20 世纪上半叶,由于社会达尔文主义被批判而影响了进化伦理学的发展, 但社会达尔文主义是拉马克式的,并不等同于进化伦理学。 60 年代开始,基因选择学说、亲缘选择理论、互惠利他理论和进化博弈理论等理论的出现复兴了进化伦理学的研究,进一步从生物学的角度探讨人类社会,其中从生物学基础探究道德的起源与发展问题是主要进路之一。 1975 年威尔逊(E. O. Wilson)的《社 会 生 物 学——新 的 综 合》(Sociobiology:The New Synthesis)标志着社会生物学开始兴起,其中主张人类道德就是某种“生物化”(biologicized)过程,并将其称之为“基因的道德”。[7](P513-532)自威尔逊的开辟性工作以来, 进化伦理学家们就道德是否可以基于生物学展开研究, 以及道德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生物学、 社会环境与文化的影响展开辩论。在进化伦理学看来,我们已经有了来自生物学的充分证据:1.动物行为学表明动物具有天生的、固定的行为模式;2. 遗传学表明社会性动物的行为模式与它们的基因构造有联系;3. 社会生物学则提出人类与动物的社会行为模式有密切联系,继而(在当时)提出人类社会行为也来源于基因选择;4.人类社会生物学进一步认为,人类的社会行为模式体现为文化习俗或传统,因此,文化与基因必定有联系。[8]因此,进化伦理学中的先天概念本质是蕴含经验的, 只不过这种经验源于生物种系的漫长进化历史, 在生物个体层面则表现为某种先天的成分,并且不同物种、个体在不同类属性的先天类型和程度上也表现出多样性。 道德规范的先天问题也必然符合这一特征。

二、道德规范的先天论争论

吉鲁(Jessy Giroux)区分了道德规范来源的两种模型,即输入和输出模型。前者将道德规范视为通过社会化的过程传递给个体的社会建构(输入模型), 后者认为道德规范是从人类倾向(human dispositions)中自然出现的(输出模型)。 每种模型都分为“先天论”和“反先天论”版本。[3](P169-186)普林茨(Jesse Prinz)则提出在道德的先天性问题方面存在三种基本立场:1.强先天论(Strong Nativism):我们的道德价值观的内容在先天性的决定或强烈约束下。 2.弱先天论(Weak Nativism):我们拥有获取道德价值观的先天能力, 但这些价值观的内容并没有受到很大限制。 3.反先天论(Anti-Nativism):我们没有先天的道德能力。[9](P99-116)对应于强、弱先天论的划分,按照斯瑞潘达(Chandra Sripada)的论述,可以分为两个程度上的先天性:即“道德认知能力的先天论”(简称 “能力先天论”,capacity nativism)和“道德规范内容的先天论”(简称“内容先天论”,content nativism)。 前者关心的问题是各种与道德判断相关的能力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先天的,例如行为理论(theory of action)①行为理论指的是将主体(agents)的身体动作解析为行动序列,并在动作与其结果之间分配适当的因果关系的能力。和心智理论(theory of mind)②心智理论指的是将信念和欲望等精神状态归因于其他主体的能力。例如,心智理论可以用来确定一个主体的行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而这些决定反过来又会影响对主体的罪责判断。;后者关注的是人类大脑中是否存在一种塑造道德规范内容的先天结构,以及如果存在,这种先天结构的本质是什么。[10](P319-343)内容先天论的核心问题在于, 人类大脑中存在什么样的先天结构能更好地解释道德规范的内容。这些先天结构由各种指导人们做出道德决定的道德准则构成。道德规范的内容包括禁止、允许或要求人们如何行为。 人类学家已经记录了一个复杂的模式, 即人类群体在道德规范的内容上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包括伤害和暴力、等级制度、性别关系、血缘关系和婚姻等领域。

据上可知, 内容先天论表现出强先天论的色彩,强调存在先天的道德规范内容,因此其先天来源较多,不完全依赖于社会环境与文化的影响;能力先天论则是一种弱先天论, 强调存在先天的道德能力,因此其先天来源较少,更多地依赖于社会环境与文化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说,若内容先天论成立,某种程度上支持了强先天论的主张;若只能使能力先天论得到辩护, 便会导致接受弱先天论,但依然拒斥了反先天论。 通过这一途径,可以帮助我们梳理目前关于道德规范先天问题的各种争论,从进化伦理学的视角对弱先天论(能力先天论)与强先天论(内容先天论)进行辨析。

自达尔文时代以来, 关于道德是进化的直接产物还是副产物这一问题, 成为这里讨论的问题源头。在进化伦理学中,道德最终是由生物进化决定还是文化进化决定的, 是适应还是扩展适应(Exadaptation),始终是问题的焦点。 而在探讨中则简单分为两种路径:道德行为层面,进化伦理学家们主要讨论的是利他行为的来源与演化; 心智层面,则主要探讨道德感的来源与演化。十九世纪末,问题的焦点表现为达尔文与斯宾塞的分歧。达尔文认为道德感本身并不是自然选择的直接产物,而是高智力的间接结果。[11](P316-336)他认为道德形成的基础是作为生物进化的社会本能, 人的心理活动和社会舆论同样促进了道德规范的产生;斯宾塞则将社会进化与生物进化等同起来, 并体现出某些拉马克主义的色彩, 将道德规范的来源直接归结于先天性, 似乎在人类之前就注定了道德的产生, 道德自无机世界逐步孕育而来。[12]20世纪末, 问题焦点逐渐转变为阿亚拉 (F. J.Ayala)与鲁斯(M. Ruse)的争论。 阿亚拉认为,道德规范是一种扩展适应, 道德是进化的副产品,是文化进化导致的间接结果;[11](P316-336)鲁斯则认为道德规范是一种进化适应,道德是生物进化的直接结果。[13](P297-315)阿亚拉和鲁斯的共同点在于,认为人类和任何有机体一样, 都是遵循相同进化原则的动物, 但前者主张利他性及道德行为等并不是自然选择的直接对象,而是副产物;后者强调互惠利他主义、亲缘选择和其他形式的合作,主张道德是通过自然选择直接作用而形成的特征。 前后两场争论虽然相距近百年, 但表现出紧密的关联,也是强、弱先天论争论的直接体现,自然选择在道德起源中的方式和作用成为重要的评判标准。

三、道德规范的弱先天论

达尔文作为弱先天论的早期代表,在《人类的由来》 最后一章中提到:“道德感这种东西有着若干不同的来源, 首先来自动物界中已经维持得很久而且到处都有的种种社会性本能的自然本性。 ”[6](P926)这里的社会性本能是一种亲社会、合群性的道德倾向与能力,是道德感产生的直接基础,但他并没有将这种先天的社会本能当作道德规范来源的唯一要素, 在他看来,“所谓有道德的动物就是这样一种动物, 它既能就它的过去和未来的行为与动机进行比较, 而又能分别地加以赞许或不赞许。 ”[6](P168)达尔文显然注意到了社会本能通过社会舆论、教育等因素促进了良心的形成与发展。 赫胥黎也认为,人类道德的进化仅仅依靠同情心等社会本能是不够的,还需要“自我约束”的伦理过程(外界人为的力量与社会的过程)抑制人的各种“自行其是”,从而抵抗“宇宙过程”(自然状态)。[14](P4-34)因此,赫胥黎认为,我们不能仅从自然选择本身得出伦理原则, 道德的进化还需要人为的教育,来培养人性中的善。这种观点符合弱先天论。

阿亚拉继承与发展了弱先天论, 认为道德准则因文化而异,并不由生物学层面决定。他认为伦理行为是否基于生物学的问题可能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之一:第一,道德的能力——判断人类行为是非的倾向——是由人类的生物本性决定的吗? 第二, 人类接受的道德规范的体系或准则是由生物学决定的吗?[15]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判定属于弱先天论或强先天论。 相对于鲁斯认为道德只不过是合作,道德是自然选择的直接结果,阿亚拉肯定了道德准则是由生物学决定的。 阿亚拉则认为人类天生具有道德行为, 是因为他们的生物构成决定了道德行为存在的三个必要条件:1.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2. 做出价值判断的能力;3.在备选行动方案之间进行抉择的能力。 因此阿亚拉肯定了道德能力是由人的生物本性决定的。 在他看来,“进化中出现的道德行为不是因为它本身具有适应性, 而是作为人类卓越知识能力的必然结果,这是自然选择直接推动的属性。 也就是说,道德是一种扩展适应,而不是适应。 ”[11](P316-336)因此,阿亚拉断言伦理能力是人性的必要属性, 道德规范是文化进化①文化进化是基于拉马克式的演化,而不是孟德尔式的,因此后天的特征得以传播。 同时,它的演化比物种演化更快,而且可以被引导。 最重要的是,文化属性的遗传不依赖于从父母到孩子的纵向传递,而是横向传播,没有生物个体界限。的产物, 而不是生物进化的产物。许多道德规范因为没有必要的生物后果, 通常是独立于生物的必要性或倾向而制定的。 道德规范是一种超越生物模式的独特人类进化模式, 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建立的生态位中, 才可能表现为更有效的适应形式。

基切尔(Philip Kitcher)同样认为文化因素引导了道德规范的产生, 从生物学前提中得出道德结论的尝试是困难的, 自然选择机制并不能推导新的道德准则或修正旧的道德准则。因此,基切尔更倾向于弱先天论, 正如他所说的,“我并没有明确指出道德是从原始道德中产生出来的, 但在我看来,这段历史主要(如果不排他的话)是由文化力量引导的,而不是自然选择引导的。我猜想的重点不是将达尔文的进化与当代的道德规范直接联系起来, 而是将其看成为道德的发展提供先决条件。 ”[16](P120-139)博姆(Christopher Boehm)则把生物进化与文化进化结合起来, 认为人类行为不是由生物进化或文化进化单独决定的, 而是由这两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的, 生物进化的大脑机制影响文化的进化, 文化灌输的信念与态度支持生物进化的遗传倾向, 文化创新与发展也会影响生物进化。例如,宣扬慷慨往往会增强与生俱来的利他倾向,诱导人们表现得更加无私。 博姆认为:“对于道德起源重要的是,强大的社会控制使得早期的平等主义秩序成为可能, 导致了我们人类良知的进化。 ”[17](P320-340)因此,博姆也体现出弱先天论的倾向,在他看来,道德规范是通过自然选择与社会环境的影响逐渐产生的,文化因素②博姆认为,包括群体选择、声誉选择以及性选择在内的社会选择,以及道德的代际传递等都可以被视作一种文化因素所产生的作用。与遗传因素共同发挥作用, 使得道德规范不断在代际之间传递。

乔伊斯(Richard Joyce)在其《道德的演化》(The Evolution of Morality)中把先天归结为“道德感”,即道德判断的能力是先天的,发展了弱先天论的观点。但乔伊斯只承认道德能力的先天,否认更高程度上的先天约定, 否定道德基因的存在,“这并不是说,无论环境如何,一个先天性状都会发展出来, 或者它的发展轨迹是被高度规定好了(因为没有表型性状(phenotypic trait)是这样的)。这也不意味着存在一种道德基因。 ”[18](P399-408)也就是说乔伊斯承认社会环境与文化对道德体系的内容与框架的影响。 克雷布斯(Dennis L. Krebs)则提出了大量证据, 证明人类天生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以恭敬、利他和合作的方式行事,并且他们有能力控制自己的反社会冲动、 抵制诱惑和延迟满足。[19](P204-216)尽管进化的亲社会(prosociality)倾向使人们以大多数人认同的道德方式行事, 但它们并不能使人类始终保持道德, 因为这些倾向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会被激活。他认为人类天生是有条件善良的, 善良的人以亲社会的方式行事。尽管人类拥有以良性方式行为的能力,但良性的性格是有条件的, 只有有限的刺激才能激活。 因此克雷布斯提出了进化伦理学中的阈值概念, 并认为道德产生的关键在于如何降低激活人们亲社会倾向的阈值, 并提高激活人们反社会倾向的阈值。 他支持一种建立在原始适合度基础上的弱先天论的综合模型——导致亲社会行为的机制可能会诱导人们在现代环境中以减少适合度的方式行事——并承认文化在道德倾向的进化和激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这些观点的发展脉络体现出弱先天论已经获得了比较普遍的支持, 例如克里克(Robert Cliquet)、 斯福尔萨 (Cavalli-Sforza)、 费尔德曼(Feldman)、亚历山大(McKenzie Alexander)等,都认为生物进化与文化进化的相互作用促进了道德规范的产生。[20](P21-22)迈尔(Ernst Mayr)、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等认为道德需要文化要素的介入, 单凭自然选择理论是不能解释人类道德的形成的。[21](P35-46)这些观点认为自然选择在道德规范的形成上并不起直接作用,或只起有限作用,为道德规范的形成提供了先天的倾向或能力。因此,他们承认道德规范具有先天的因素, 只是在不同程度上持有某种弱的立场。

四、道德规范的强先天论

斯宾塞是早期强先天论的代表, 他认为道德规范是基于生物学层面的。 在 《伦理学原理》(Principe of Ethics)(1893 年)中,斯宾塞试图发现有自然基础的价值观, 并认为生物进化理论隐含着某些伦理原则。 人类的行为必须像任何生物活动一样,根据其是否符合生命过程来评估。[22](P21-22)在这种观点看来, 自然选择显然可以塑造道德准则, 并内化为人的一部分。 他在 《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1850 年)中写道:“文明并不是人为的,而是天性的一部分;它和一个胎儿的成长或一朵鲜花的开放是完全一样的。 人类曾经经历和仍在经历的各种改变, 都来源于作为整个生物界基础的某项规律。 ”[12](P118-121)作为拉马克主义者的斯宾塞将这项规律——适者生存原理运用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将社会进化与生物进化等同起来,将道德规范视同为某种先天性, 确信道德在个体发育中的必然性。 但这也意味着他否认了道德的真实社会基础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性。

威尔逊发展了强先天论,在其《论人的天性》(On Human Nature)中,将先天性归结为人性,认为基因对人性的形成起决定作用, 并把利他行为的进化作为考察的中心问题。[23]人性是进化的产物,具有遗传基础,并且随着遗传变异而进化,其特征在进化中表现出适应, 基因也因此在能表现那些特征的人口中散布开来。威尔逊还提出了“基因—文化协同进化论”,通过基因与文化的相互作用揭示人类精神和文化的来源与演化机制。 但在其看来,遗传因素制约着文化的发展,生物进化才是道德规范的决定因素, 正如他所说的,“基因像一根带子束缚着文化,这根带子很长,但随着价值观念对人类基因库的影响, 这些价值自身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带子的约束……道德并没有其他可以证明的最终功能。 ”[7](P513-532)人类道德规范的作用是保护人类基因,但这将导致自然主义谬误,即从基因的生物事实错误得出了道德规范。 在这里基因所代表的先天能力和文化所代表的后天规范本质上都是人类进化的产物, 二者之间存在相互抑制与影响, 但并不能证明个体拥有的道德规范雏形是一种先天的承袭, 而是更多体现为一种文化生态位的稳定性。

道金斯(Richard Dawkins)更进一步认为基因是自私的,我们的个人行为也同样自私,有限的利他主义服务于基因的自私目标, 文化进化也归功于自私。 这种说法立足于基因的道德解释,从基因选择的角度阐述社会性动物的利他行为。[24](P162-173)但基切尔认为:“利他主义的前提是一种同理心的能力,即心理利他主义,能够辨别他人的需求与欲望,并做出反应。 ”[25](P283-316)也就是说,人类的生物进化过程为道德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一种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利他主义足以将我们聚集在一起,形成持久的社会。因此,道金斯对利他性的讨论只能解释行为上的利他性而不能解释心理上的利他性, 通过利他行为的进化证据来支持内容先天论是不充分的,无法避免各种心理因素的影响。

在鲁斯看来, 道德本身是自然选择的适应性产物,道德可以还原为自然选择的直接结果,这是典型的强先天论观点, 正如他所说的:“道德是一种适应,就像手、牙齿一样”,“人类(就道德而言)是动物世界的绝对和完整的一部分”。[13](P297-315)这表明道德是一种适应的生物功能, 能够引发自然选择的作用,对于自然来说具有内容上的意义。人类的所有方面,甚至文化本身,都可以简化为对自然选择的运作。 另一方面,鲁斯想证明一种人性的、同情的、功利的合作是一般意义上“道德”概念的基础。 正如他所说的:“道德是一种由我们的基因创造的幻觉, 是自然选择让我们成为好的社会合作者。 ”[13](P297-315)这一表述赞同了能力先天论的观点,但对于内容先天论来说则显得比较隐晦,而从其在心理层面对道德的生物功能定位来说,具有一定的内容蕴含。

吉鲁则提出不同意见, 提出了一种直接版本的副产物模型(Direct Outgrowth Model),直接支持了内容先天论。 他认为先天的倾向通过自然选择演化出基本的道德规范,直接塑造了道德规范的内容。吉鲁承认“道德规范应被视为人类先天倾向的自然延伸,而不是社会建构。从这个角度来看,道德规范直接由人类的情绪预案(emotional preparedness)和其他各种先天倾向所塑造。 这些倾向不是具体的道德, 也就是说它们的演化不是出于道德的目的,也不受专门的机制驱动。”[3](P169-186)例如对他人痛苦的情绪的反应是普遍的, 即使没有进化成道德, 也可能导致个人对他人的痛苦产生直觉。 当然, 吉鲁承认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某种先天道德模块的存在。 所以该模型无法论证先天倾向与道德规范内容之间的因果联系, 这也是强先天论要解决的挑战。

可以说, 从进化的视角论证内容先天论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难以填补道德先天能力与内容之间的鸿沟。 部分强先天论者倾向于从个体发育的视角来论证内容先天论的观点, 包括以豪泽(Marc Hauser)为代表的道德语法理论,及以海特(Jonathan Haidt)为代表的社会直觉主义理论,但这些理论都有一些争议的地方。 道德语法理论通常被称为“语言类比”,认为我们有普遍的语法,同样我们也有普遍的道德语法。 正如幼儿的道德判断来自于“普遍的道德语法,充满了共同的道德原则和可转换的文化参数”。[26]因此,豪泽认为不同文化中存在着道德规范的普遍性, 可以证明人类的道德内容是先天就有的。 但道德与语言之间的类比是存在很多困难的, 正如尼尔森(Carsten Fogh Nielsen)认为,环境提供的与道德相关的输入和信息领域远远超出了强先天论者通常预设的范围。[3](P169-186)另外,德怀尔(Susan Dwyer)否认先天的道德语法的存在,道德功能不是一种“居住在里面”的道德原则的模块。[27]她认为道德功能应该被看作大脑中一种抽象的计算系统, 道德规范不是先天的,相反,那些使道德规范的习得成为可能性的特征才是先天的。 这说明一些学者尽管接受弱先天论, 但质疑大脑内部存在更高程度的先天道德内容。

海特则支持一种道德情感理论, 道德判断以道德情感为基础。根据海特的说法,幼儿天生就有一种“对涉及他人的特定事件模式感到赞同或反对的先天预案”,更具体地说,海特认为这些先天的情绪反应对应于五个基本的道德领域: 伤害与关怀、公平与互惠、群体与忠诚、权威与尊重以及纯洁与神圣。[28]这五个道德领域是发现道德内容的最佳方式, 他假定每个领域都存在一个专门的模块。然而,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海特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 我们可以成功地将道德现象纳入五种类别的简单事实, 但并不能证明这些类别在出生时就存在于大脑中, 这些事实很难被视为这些专门模块存在的证据,更不用说证明了。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道德规范与先天问题方面,进化伦理学内部充满了争论与困惑。但可以认为,目前的进化伦理学研究者普遍承认道德规范体现出某种程度的先天因素, 拒斥反先天论, 认可弱先天论, 同时强调道德规范是生物进化与文化进化的副产物, 先天的道德倾向与能力为道德的产生提供了基础。 对于强先天论,虽然也不乏支持者,但仍面临着许多质疑与挑战。 道德规范内容的先天论尚难以得到论证, 没有足够证据表明道德是进化的适应性产物, 以及生物进化与道德原则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弱先天论的理论优势在于没有假设道德内容与规范的先天, 而在较弱程度上假设道德倾向与能力的先天, 便更容易获得支持。而强先天论依然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澄清, 进化伦理学中的道德规范与先天问题的研究也必将因此不断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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