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多元协同创业收益分配格局
2020-02-07孔令夷邢宁宁
孔令夷,邢宁宁,兰 莹
(西安邮电大学 现代邮政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一、引 言
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已经成为各省市区人才工作的重中之重[1-2]。借鉴张玉利、杨俊等人的提法,将高层次人才创立企业时间小于八年的界定为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High-Level Talents' Start-ups,以下缩写为HLTS),处于高速增长的HLTS非常脆弱。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业内联合能为HLTS提供多元化的增值服务,将高风险加以分散[3]。商业孵化器与科技投资机构的联姻,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创立新企业,防止创业失败方面非常有效。二者形成的科技孵化投资机构(Business Incubation and Venture Capital,以下缩写为BI&VC)的最大优势在于为HLTS提供各类创业资源集聚的支撑平台。赵黎明等发现孵化器若深度参与在孵项目的风险投资,与创投机构组建战略联盟,从孵化器身份转变为创业利益相关者,那么会在合作中更加努力,引发道德风险的几率大幅降低[4]。现实中HLTS与BI&VC却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5],如果发生在契约生效后,就是双边道德风险,会破坏合作关系[6]。
在传统的入孵创业管理活动中,合作绩效奖励与背叛惩罚作为两类正式管理控制方法,因为能有效促进资源与信息共享而被广泛采纳。正负激励在创业信任背景下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那么,惩罚负激励与绩效正激励是否具有冲突?如何整合两者的积极作用以提升创业合作激励效果?这是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因此,系统地研究奖罚对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HLTS与BI&VC的合作决策的激励机理显得极为必要。
二、文献综述
(一)合作关系
Jeffrey从租金视角出发,研究多主体间排他性合作,认为双方势力决定了租金分享份额[7]。Francisco等发现合作有利于优化HLTS的转型重组能力、适应能力,加速高层次科技创新进程[8]。Bostjan 等分析合作关系对成长绩效的传导路径[9]。Li等从系统视角出发,通过国内外比较,论证合作关系有利于创业成功[10]。Daniel基于理论研究,支持创业孵化投资生态系统的正效用论[11]。边伟军等从生态经济视角探索HLTS与BI&VC合作模式,提出加强创业合作关系的策略[12]。然而,对HLTS参与的跨组织合作研究稍显不足。
(二)合作决策影响因素
BI&VC能动参与HLTS创业项目是后者成功创业的强有力支撑[13]。Schwartz指出BI&VC的经验积累、无形资产、创新平台、网络位置影响HLTS参与创业合作的水平和信心[14]。Colombo等揭示BI&VC供给的高级别人力资本对于BI&VC与HLTS在商业合作中实现联动发展是至关重要的[15]。
目前研究在信息不对称下谈判格局方面较为薄弱,结合多案例整理和定量实证方法[16],来深入剖析HLTS与BI&VC互惠合作特性的研究仍然罕见。因此,本文以合作激励和非合作惩罚的双重作用为研究视角,选取苏南标杆性实例企业及其内部被调研对象大样本,分析它们通过合作孵化创投决策而扩大合作收益并实施利益争夺的实际效果,验证合作激励和非合作惩罚在影响创业合作收益分配中的双重效用,最后设计孵化创投合作的激励或约束条件,为HLTS与BI&VC提供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和促进合作的对策建议和路径选择。
三、非零和博弈模型分析
(一)创业孵化投资服务博弈假设及前提条件
除了三方可能隐匿的信息或自私行为以外,如果HLTS与BI&VC都清楚涉及纳什谈判博弈的其他相关的部分信息,并有能力据此博弈构造作出完整的推论,那么就称该谈判博弈中的局中人是智能的。本文假设该纳什谈判博弈中的局中人——HLTS与BI&VC都是智能的。
(二)博弈模型构建
在Nash谈判博弈的框架下,HLTS是被服务方,希望降低孵化服务费用和创投资金成本,同时深度嵌入孵化创投网络等,而BI&VC作为服务供给方,企图在服务HLTS的过程中攫取高利润,双方谈判达成协议并不容易。(F,v)代表该谈判问题,其中F是有界、闭凸且可行的,指创业孵化投资服务的收益集;实向量v是在谈判过程中意见分歧时的双方收益,v=(v1,v2),v1、v2就是HLTS、BI&VC的收益。令Φ(F,v)代表(F,v)的某种均衡矢量,Φi(F,v)是局中人i的收益,则Φ(F,v)=(Φ1(F,v),Φ2(F,v))。
令x=(x1,x2),x1指HLTS在接受一次孵化投资服务后的创业收益,x2是BI&VC的服务收益。设F∩{(x1,x2)|x1≥v1,x2≥v2}≠φ,其含义是只有HLTS与BI&VC开展合作,结果才最优,即合作比不合作好。令y=(y1,y2),y、y1、y2与x、x1、x2的含义相仿。假设它们发生服务-被服务关系只有两种:x或y。令θ是x的实现概率。
HLTS和BI&VC的纳什谈判博弈Γ=({1,2},C1,C2,u1,u2),Γ专指博弈情境,包括:博弈主体及代号、HLTS的创业策略及BI&VC的服务策略(C1,C2)以及各自博弈收益(u1,u2)。
1.服务协议起约束作用
F={(u1(μ1),u2(μ2))|μi∈Δ(C)}
(1)
2.考虑道德风险
(2)
μ*作为Γ的均衡点,可能有三类:
第一类,聚点。因为本文探讨的创业合作纳什谈判博弈可能存在多重均衡,其复杂性在于不存在帕累托上策均衡,如经典的夫妻之争博弈、城市博弈那样,仅混合策略下纳什均衡的双方收益最少,两种纯策略均衡难以比较其帕累托效率孰高孰低,一个对创业者有利,另一个则对孵化创投服务方有利。当研究者面对如此微妙的决策情境时,是无法分析清楚的。所以,通常假定双方似乎会理解彼此的决策,也许是出于共同的习惯、性格、规范、文化、受教育程度、学习能力、决策方式、脾气、商业环境、创业经历、风险认知、思维模式等,从而选择策略集(σ1,σ2),得到一个聚点,如(攻,攻),双方在创业项目商业化进程中保持一致性的激进策略,或者在新产品刊发和新市场开拓上敢于加大投资;或者(防,攻),创业者防,相对保守的态度和行为,而孵化器和投资机构选择更为冒险的攻式策略及做法。那么,就有vi=ui(σ1,σ2),σ1、σ2分别代表道德风险条件下创业企业及BI&VC的聚点决策。在多重纳什均衡的创业合作博弈中,HLTS和BI&VC两位局中人同时选择了一个聚点构成均衡态就是聚点均衡。ui(σ1,σ2)就是聚点出现时双方的博弈收益。当然,聚点均衡属于Nash均衡的一种特定类型,是多重纳什均衡问题中被两个博弈局中人以更高概率选中的一种Nash均衡。
第二类,规避事后后悔。若考虑道德风险,双方企业虽然都能偷懒或谋取私利,但是不利于长期合作双赢,损人利己者定会后悔。求得双方的最小化最大值:
第三类,事前准备非合作预案。需要再求v,算法会有变化。
(三)谈判博弈的一般均衡分析
取L(y)=(λ1y1+γ1,λ2y2+γ2),∀y∈R2
(3)
两种均衡解可以得到统一。提高λ1,同时减小λ2,公平解L(x*1)的收益结构会变化:BI&VC的收益会减小,而创业企业的收益会提高;而实用解L(x*2)的变化完全相反。当且仅当x*1=x*2时,可得到唯一的λ1,λ2,此时就是公平与实用兼顾下的中庸解。
两种均衡解可以在中庸思想下得以统一:提高线性变换因子λ1,同时减小λ2,使得BI&VC的公平性均衡收益减小,实用性均衡收益增大,二者将趋向重合;创业企业的变化完全相反,也会发生重合。必存在唯一的λ1,λ2,使公平解与实用解相等,此时的创业合作博弈均衡解就是中庸解。中庸解对应的创业合作类型正是中庸式合作,具体是指HLTS与BI&VC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合作结果是各自退让程度相当,而且一方得益大于另一方损失。这是中庸的持中思维与跨组织创业合作追求均衡思想的统一融合。即合理运用持中手段,达到合作均衡的最终目的,二者具有相通互补的关系。
四、收益转移奖励促使高层次人才创业服务转向合作创业
令xj=(xj(k))k∈N,局中人j将收益转移给局外人k,故k≠j,xj(k)是转移量;xj(j)是j放弃的收益。假设局中人具有风险中性,则可行集满足:
F′={y∈R2|y1+y2≤v12}
(4)
v12是创业企业和BI&VC的收益转移上限。在创业孵化投资合作协议作用下,可列出下式:
(5)
Φ1(F′,v)-v1=Φ2(F′,v)-v2,Φ1(F′,v)+Φ2(F′,v)=v12
这样就有了双边道德风险条件下受到收益转移作用的合作创业均衡解:
(6)
五、非合作预案惩罚确保创业企业和孵化投资机构间合作均衡
由式(6)可见,谈判博弈均衡下HLTS的收益Φ1(F,v)是BI&VC在谈判或创业服务过程中意见分歧时收益v2的线性减函数,可推知:HLTS的博弈均衡收益受局中人谈判意见分歧时HLTS对BI&VC服务收益的压低效果的影响。各方都努力争取意见分歧时的自身收益,只好在谈判博弈中选择漠然于企业间合作或干脆非合作的消极思想和立场。
在HLTS和BI&VC谈判服务方案之前,都有机会在Δ(Ci)中选择非合作预案τi,抑制对方可能的意见分歧,对机会主义者也是一种很大的压力。若创业孵化服务谈判很艰难且迟迟未果,HLTS和BI&VC就有权动用其τi。因此,这种规则对应于本文的“罚”。意见分歧时的博弈收益将是(u1(τ1,τ2),u2(τ1,τ2))。wi(τ1,τ2)是主体i在意见分歧时的博弈均衡收益,列式为:
wi(τ1,τ2)=Φi(F,(u1(τ1,τ2),u2(τ1,τ2)))
假定:w1(τ1,τ2)≥w1(σ1,τ2),w2(τ1,τ2)≥w2(τ1,σ2),∀σ1∈Δ(C1),∀σ2∈Δ(C2)
非合作预案模式下,谈判博弈表示为:Γ*=({1,2},Δ(C1),Δ(C2),w1,w2) 。均衡收益为:
求w1(τ1,τ2)、w2(τ1,τ2)的关键是求u1(τ1,τ2)-u2(τ1,τ2)、u2(τ1,τ2)-u1(τ1,τ2)。如果创业孵化投资合作共同体成员能彼此间转移其博弈收益,(τ1,τ2)就是另一个谈判博弈Γ**=({1,2},Δ(C1),Δ(C2),u1-u2,u2-u1)的非合作策略。Γ**的特点就是对方企业只是敌人。矩阵构成上,Γ**是Γ的差分变化,即Γ**的创业收益是Γ的创业收益与孵化投资服务收益的差。BI&VC亦然。
六、实例分析
(一)合作博弈变量设计
拟选择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创投机构和入孵的HLTS实施博弈支付矩阵的赋值问卷调研。创业者选择攻或防,孵化方选择意见一致或分歧。攻防区分很简单,以HLTS为例,实施“攻”,则创业风险较高,BI&VC选择一致策略与分歧策略时创业收益差,肯定高于实施“防”。对于BI&VC亦然。
(二)确定实例企业对象
据统计,2017年11月中国国家级孵化器863个,其中江苏省155个,比例近两成,苏南又占江苏省近七成,极具特色。因此,本文拟采用问卷调研方式收集中国苏南创业企业实例及BI&VC实例企业数据以实施标杆性个案研究。
(三)实例企业选取原则
1.BI&VC与HLTS曾经保持意见分歧。HLTS是被服务方,希望降低孵化服务费用和创投资金成本,而BI&VC作为服务供给方,企图在服务HLTS的过程中攫取高利润,双方谈判达成协议并不容易,这能客观地反映双方的经济人特性。
2.HLTS愿意转移创业收益给BI&VC。HLTS派出中层和业务骨干参与孵化创投服务过程,愿意转移其创业收益,积极地与BI&VC合作完成新市场拓展。这符合本文的利他偏好假设下的收益转移规则。
3.创业合作契约存在非合作预案条款。如果BI&VC有不当的要求,作出攻击,创业企业有权动用非合作预案作出防守——撤换BI&VC;BI&VC作出防守,则HLTS有权动用非合作预案,作出攻击,独自承担完成创业项目,BI&VC收益微小。这正是非合作预案模式。
4.实例企业在苏南地区。苏南孵化系统特色鲜明,确保所得结论普适性。
5.确保中高层管理者和少量技术骨干配合调研。他们所掌握的相关经营策略及收益信息较为全面、真实和可信,完全可以更加准确地对本文各种博弈策略及支付参数做出评价和赋值。
(四)实例企业选择过程
基于第六批镇长团某资深成员的广泛联系,笔者合理利用常州官方提供的第六批科技镇长团工作通讯录,圈定当地国家级孵化器1家及1家入孵的HLTS为预调研对象:常州三晶信息技术孵化器,主要原因是:该成员在某985高校读博期间(2009—2017),被外派常州三井街道挂职2年(2013.8—2015.8),协管科技人才相关工作,重点对接三晶孵化器扶持和监管,完成了一大批有代表性的产学研合作对接重大项目,签署了10余项产学研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协议,对该孵化器的成立、存活、成长成功非常熟悉,对本文的深度调研提供了极大便利。该孵化器2006年成立,注册资金8 200万元,三晶世界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孵化器的经营管理,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其唯一全额投资方为三井街道办事处。三晶以IT技术、电子科技、互联网+、信息服务、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为优势,占地157亩,拥有14万平方米孵化面积。它拥有注册企业400多家,从业者超过3千人,2017年总产值15亿元,纳税8 700万元。它还是国家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示范单位,并获10多项省级荣誉称号,包括:江苏省级科技创业园、江苏科技服务业百强、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等;通过多个管理体系认证;从2013年起,三次获得A级国家孵化器考核评价,是常州唯一得此殊荣者。2014年,开辟互联网+的新型孵化项目,棉之初、坯布网等30余家标杆式电商已成功入驻,形成创业集聚效应。
三晶在孵HLTS的领军人才中,外籍院士1人,千人计划12人,侨界双百贡献奖1人,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1人,省双创人才计划20人,省海归博士集聚计划10人,市十佳海归人才2人,龙城英才计划94人。截至2017年12月,三晶孵化新三板挂牌3家,Q板挂牌3家,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2家。受孵HLTS申请专利860项,软著98个;政府拨付扶持资金4.4亿元,投融资规模8亿元。该孵化器的运营发展产生了极强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完全具备本研究所需实例企业的条件。在本研究所需的创投实例企业选取方面,研究者深入征求了三晶负责人,选取了他们较为满意的长期创投合作方——常州高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为常州市Q创业投资公司。
入孵企业选择较为成功的入孵三晶的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本文选取三家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样本67人作为调研对象,一对一地向三晶孵化器、Q创业投资公司、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共计发出纸质或电子调研问卷67份,三家企业分别是31份、10份、26份,要求被调研者一人填写一份问卷。电子问卷采取邮件、微信等方式,剔除无效问卷,比如回答不完整、网上提交时间很短、规律性作答等,邀请该家孵化器、Q投资公司或受孵的该家创业企业的每位被调研者只填一份合作创业博弈赋值问卷即可,共收回64份,筛选出有效问卷63份,问卷预调研有效率很高,达94.0%,这也主要归功于第六批镇长团某资深成员的积极协助和问卷反馈大力跟进工作。
接着,该成员(第六批市级镇长团)因第一年挂职业绩优异再次入选该地区第七批科技镇长团。于是,本文继续利用她长期接触三晶孵化器的工作优势,依靠她为当地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资源、搭桥战略性产学研合作新兴项目的丰富工作经历和经验,联络上述三家实例企业中更大范围的被调研对象。本文的正式调研对象因而扩大为国家级孵化器案例(三晶)以及该孵化器经营方三晶世界科技产业公司的65人,Q创业投资公司的18人,入孵的创业企业苏晶公司的57人(原先预调研对象不再重复调研,不在此次正式调研对象中),仍然逐一地发出纸质或电子调研问卷共计140份,共收回128份,筛选出有效问卷123份,问卷正式调研有效率依然很高,达87.9%。同样归功于该资深镇长团成员的积极协助和问卷回收细致跟进。
至此,作为创业—孵化创投合作组织核心成员企业,创业实例企业和国家级孵化器案例的被调研对象总数为207人,一对一方式下,通过预调研和正式调研,共发出博弈支付矩阵赋值问卷207份,收回192份数据,获取有效调研数据186份,有效回收率89.9%。
(五)实例企业调研全过程
为彻底摸清高素质人才创办的HLTS与高级别的国家孵化器和创投机构的合作情况,本文循序渐进,无遗漏地覆盖全部三家实例企业,根据详尽的调研方案,收集这些组织的实情、孵化投资服务合作动机及已有进展、服务协议执行总结等,结合局中人对创业孵化投资合作局势的经验研判,探究创业合作博弈的收益构造,印证上文理论部分。
第一阶段,2017年7—10月,历时4个月,访谈三家实例企业管理者、技术带头人等31人,了解创业合作动因,HLTS与BI&VC的意见分歧程度,严重分歧时处理办法,服务协议中的非合作惩罚条款,合作创业对总收益的影响等。
第二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2月,再用4个月时间,进行问卷调研,主要发放给三晶、苏晶、Q创业投资公司内部具体负责跨组织合作事宜中的重要岗位或三方组织的业务部门经理或高层分管领导。请HLTS和BI&VC管理层对两类策略——进取/防守以及合作创业两类关系进行量化度量。在作出数据保密承诺的基础上,由该三家公司管理层人员提供它们在两类关系中的差异化收益、互惠力度,笔者向这些被调查的中高层人员所在部门打电话多次跟进,确保他们如期反馈,经统计,有效问卷回收率高达87.16%。再综合之前笔者于2016年1—6月对在陕创业企业、孵化创投组织和部分陕西高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电话或现场调研资料,对问卷中已填数值加以甄别、判定、过滤,这样就大致能保证该案例的博弈模型中双方绩效的可信性和现实性,以逼真地模拟HLTS与BI&VC的互惠合作行为下的关键决策变量,也正是本文下面章节中算例分析的重要数据源。
从科学严谨的态度出发,有必要验证前期调研所得数据,测度出其效度、信度是否都能达标。第三阶段,2018年3—9月,最后历时7个月,研究者搜寻三家实例企业在HLTS-BI&VC合作中重要人员并再次约谈他们,约谈主题有:创业合作类型、创业合作关系价值、创业合作动态演化性、孵化创投服务特征及价格变动性、合作管理办法及费用、合作总收益的再评估、创业合作策略;约谈结束之际,研究者和企业人员共同探讨创业孵化创投合作的发展趋向。接着,笔者查阅各方存档资料,包括BI&VC的运营水平、HLTS财务绩效、孵化创投服务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创业合作的管理制度、历史合作记录、外部报导等。
(六)博弈模型的实例企业分析
在调研完成之后,归结出经过检验的、高效度、高信度的创业合作博弈收益。考虑到问卷设计中的各个调查项目对于不同实例企业可能数值差异较大,为了更好地摸索中国HLTS-BI&VC由简单服务行为向合作创业扭转的规律,需要对以上两阶段调研数据或估值实施归一化。具体的操作过程为:基于对本算例选取的三家实例企业间互惠合作大批问卷数据的挖掘和梳理,调试并确定恰当的比例缩小全部以货币(¥)度量的收益分配数据,由双方企业所决定的相关参数的取值见表1。这些数都根据半结构化调研和问卷发放,并对HLTS-BI&VC共赢式运营的现实数据处理后的结果,鉴于归一化的需要,这里的数值是无量纲的,不带有任何实际货币单位。简单测算后,这些数值组合恰恰能满足前面双边道德风险分析的若干个均衡点的成立条件,非常适于进行下文的算例研究。
表1 HLTS-BI&VC间合作的收益分配
考虑道德风险,下面求该谈判博弈均衡。
1.两个聚点:Φ(F,v)=(0,20)或Φ(F,v)=(10,0),HLTS与BI&VC只是服务-被服务关系,无合作。BI&VC出高价,提供全过程创业扶持,独揽创业活动的全部利润20,而HLTS彻底被动依赖BI&VC的资源和网络,无收益。还有可能是,HLTS独立完成创业项目,完全不需要BI&VC的帮助,其成功后独享博弈收益10,BI&VC无所作为,因此没有收益。
2.考虑收益转移规则。HLTS或BI&VC能转移其博弈收益,转给对方或其他第三方主体,甚至放弃。求出HLTS在意见分歧时的收益:v1=0,HLTS和BI&VC的策略选择是(b1,b2),BI&VC出高价提供孵化投资服务,这使HLTS不能接受,双方分歧大。v2=0,也是意见分歧时,(a1,b2)意味着BI&VC胆怯于创业风险而加以防守,对HLTS的资源和网络支撑很弱,HLTS与之看法完全不同,作出攻击,宁愿冒险也要推进新技术创业。根据v12=20,可得Φ(F,v)=(10,10),收益转移规则下,HLTS与BI&VC之间的合作收益分配最为公平。
再算双方效用是对等的,即(20/3,20/3),而收益仍是:y1=20/3,y2=10/3,这是公平解与实用解完全重叠,也是该创业合作博弈有且仅有的一个中庸解。
4.最后考虑非合作预案模式下的创业合作。据表2,新的差分均衡点是(a1,b2),即(7.5,12.5)。
表2 非合作预案约束下的创业孵化投资合作博弈
其实中庸合作解并不中庸,且合作总收益低于双边道德风险下另外三种均衡(聚点均衡、收益转移及非合作预案模式下的均衡),意味着该合作是低效的。HLTS收益为6.667,优于BI&VC的3.333,根据合作公平的研究,这不能促进创业孵化投资合作共同体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合作绩效优化。
收益转移规则和非合作预案模式下的新均衡都优于中庸解和聚点解。但是,收益转移规则下创业企业收益为10,高于非合作预案模式下的7.5,源于HLTS的攻防决策类型更多。推论:对于跨组织创业孵化投资服务,入孵HLTS在服务-被服务谈判中非合作决策类型越丰富,其在合作创业的均衡中收益越大,创业合作形势对获取孵化创投服务的HLTS越有利。
(七)实例研究结论的普适性分析
基于上文述及的案例企业选取原则,本文之前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少量科技骨干为主体进行调研数据的采集,忽视了技术人员在调研对象中的作用。但是考虑到调研数据效度方面有待提高,也鉴于所得结论的普适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便提升研究成果的应用可能及推广价值,本文进一步扩充了人员调研范围,将调研对象进行再次扩充到企业技术人员,针对各案例企业的大量技术人员进行了第三次调研数据采集。在原调研数据基础上,增加了技术人员问卷53份,收回有效问卷49份,总调研对象数从207个上升为260个。技术人员调研样本数占总调研样本数的比例不到1/4(20.4%)——考虑到上文述及的案例企业选取五大原则,避免因技术人员调研样本数过多引起新的显著偏差,本文认为调研技术人员在总调研对象样本中的占比在20%~30%之间较为科学合理。
通过进一步检验,本文的实证结果与之前基本保持一致,研究结论较为稳健,具有较高的普适性。
七、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文对创业孵化创投合作共同体核心成员间孵化创投服务建立谈判博弈模型,为获得双边道德风险下的各方可行集,寻找聚点,设定收益转移规则及非合作预案模式,分析包括中庸解在内的4种均衡,发现本文解决了如下问题:
第一,公平解和实用解的交集,就是HLTS和BI&VC合作的中庸解,但是该均衡不利于HLTS和BI&VC的合作总收益,其总收益低于双边道德风险下另外三种均衡(聚点均衡、收益转移及非合作预案模式下的均衡)。且中庸性谈判对BI&VC略有不利,中庸性合作协议对于创业合作发展而言较难公正,这是该均衡的内在局限。因此,HLTS和BI&VC在跨组织合作中未必要采纳中庸原则,应审时度势,或者尽量避免。
第二,允许创业企业或孵化投资机构事先选择非合作预案能确保它们之间简单服务向三方增加投入、共享资源的创业合作均衡收敛。这种预案制度会迫使三方维系其合作关系,也体现了行为公开决策对双边道德风险的抑制作用。然而,非合作预案相比收益转移不能给创业企业有更多创收,即对于创业者而言,奖比罚更能激励其付出更大的合作努力,奖励对于提高其博弈支付的作用更大。源于HLTS在收益转移规则下攻防决策类型更多。对于跨组织创业孵化投资服务,入孵HLTS在服务-被服务谈判中非合作决策类型越丰富,其在合作创业的均衡中收益越大,创业合作形势对获取孵化创投服务的HLTS越有利。非合作预案模式下HLTS只用一种非合作决策,而收益转移下HLTS或防或攻,有二种非合作决策类型,这提高了HLTS在享有孵化投资服务时的主动性,扭转了其不利困境,实现了企业间创业孵化投资简单服务系统向孵化投资合作共同体的升级演化。
第三,在BI&VC向HLTS提供服务时,增加收益转移规则最能实现双方服务-被服务关系发展升级为更有粘性的创业合作关系。普通孵化创投服务模式下,双方都对意见分歧时的决策心态保密,肯定不利于敢于冒高风险的HLTS。谈判中若加入收益转移规则,这等同于变相奖励制度,则会大有改观,HLTS与BI&VC都会提前坦露意见分歧时的决策心理,这造就了合作性稳定均衡,HLTS和BI&VC均分最大可转移收益。因此,追求稳定的企业间孵化创投服务并达成创业合作均衡的有效通路就是HLTS和BI&VC在服务协议中加入收益转移内容,将其实施到位,以共享公平的收益分配环境。收益转移规则开辟了创业孵化投资合作收益管理的新型路径,打破了创业项目各方零和对抗的不利僵局,为服务者-被服务者开创了合作局面,同时还为HLTS和BI&VC创造了更加自由平等的机遇去进入更多、更宽泛的创新创业合作组织中去。
第四,在创业孵化投资环境完善方面,尽管HLTS无法干涉和影响BI&VC的内部制度环境建设,但是,可充分借助公共信息平台披露不同类型BI&VC的制度环境发展状况,让HLTS在入孵前或吸纳风投前就能对BI&VC的运营信息做充分把握,减少HLTS的信息搜寻成本,为高层次人才扩宽创业合作方的信息供给渠道,引导HLTS正确地、理性地选择合作方。政府机构还可预先通过普查和择优谈判等方式,筛选并及时更新发布当地高水平BI&VC,并与其签立和修订完善政企共建创业生态系统的长期战略性协议,尤其是要特殊考虑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陕西“百人计划”等各省“双创计划”中创业人才长期项目的海归高层次人才所创立的HLTS,促进他们与制度环境、文化习惯、商业思维差异较大,或社会网络发达、孵化创投资源丰富而创业合作关系治理水平较弱的BI&VC加强交流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中国HLTS以及BI&VC的共同快速稳健成长保驾护航。
(二)管理启示
本文主要研究了中国高层次人才和孵化创投机构在合作博弈中共同利用奖罚激励手段以加强组织间合作,进而促进创业绩效提升的机制,相关建议如下:
1.对奖罚的正确认知。在创业实践中,各方要正确认识不同类型的奖罚激励手段,并根据不同的合作心理过程选择差异化管理模式,不可一味地奖或罚,否则会降低其激励效果。绩效奖罚依旧是创业组织和孵化创投组织管理不可或缺的基本控制手段,但务必科学设计与组合应用。再者,跨组织创业合作管理要加强建设正式与非正式合作体制机制,二者有机协同、交叉互补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激励和调节作用。
2.孵化器重在搭桥。HLTS与BI&VC合作的关键在于孵化器积极发挥搭桥作用,加强创业孵化投资生态系统的集聚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不能只是完成创业场地租赁、物业管理、信息递送、咨询服务等低端的管家服务职能,作为高层次人才创业跨组织合作的枢纽、核心,其更应彰显无形资产价值,包括知识、关系、信息、行业影响力、高科技对接应用能力等,通过发挥其强大的组织集聚能力提高创业资本存量与质量、资本运作柔性,并利用收益转移激励来构建常规化、多元化沟通共享机制加强组织间联系,只有合作关系被反复加强,才能抑制分歧、漠然性、消极态度甚至背叛,也才能获取更大的共同的最终合作绩效。合作加强的外部性也尤为重要,其品牌效应将扩散开来,优秀的毕业创业团队正是HLTS与BI&VC合作成功的最佳佐证和成果,将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或孵化创投组织加入,而这些毕业者的成功基因会使其更容易再次高质量受孵,这无疑优化了目前不理想的三方松散合作格局。
3.构建高质量社会资本。对于中小型HLTS而言,要尽早构建高质量社会资本,优先选择经济奖励来稳固三方创业合作氛围,这将促使企业走的更远,合作局面更宽广,当创业团队拥有充足的社会资本时,它与孵化创投服务组织就能形成牢固的信任关系,降低三方服务费用,因此在HLTS初创时期,要优先选择行业知名度较高的BI&VC作为合作对象,谨慎管理外部关系,尽量规避非合作预案的早期实施。
4.培育创业合作体长期发展。在HLTS与BI&VC三方合作层面,后者的孵化组织管理层不能将发展眼光局限于短期创业孵化合作收益的增长,更应该注重基于创业合作网络培育创业合作体长期发展能力及优势,提高商业声誉和创业孵化生态系统的协同互动效应;而创业投资组织应紧抓机遇,与高潜质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保持多轮孵化投资合作的战略关系,并与投资基金内部培育实现产业协同机制,以持续积累投资经验和高科技创业风险管理知识,从而达到稳步提升投资回报率、壮大高科技产业关键资源、增强高技术创业投资管理能力、培育战略性行业投资合作发展优势的终极目的。
5.适宜的奖罚强度。在HLTS与BI&VC三方存在双边道德风险的战略合作情境下,任何一方不可能获取来自对方付出更大合作努力的绩效,因而各组织都有动机减弱其创业合作的努力,它们的博弈支付与各方企业受监管和约束的强度密切相关。因此在跨组织创业合作的运营与管理方面,务必设置较优的收益转移强度和相互监督约束强度,使高层次创业团队、孵化器与投资机构都付出最大可能程度的合作努力。
6.战略合作联盟。BI&VC内部应该结成稳定的战略联盟,好处在于发挥声誉激励效果,弱化HLTS与BI&VC三方搭便车的行为,鼓励孵化器与创投组织投入更大的合作努力水平。BI&VC战略联盟一旦形成并发挥效力,投资方派驻专家进入孵化器内部组织,参与和影响孵化器经营决策,直接加强对孵化服务的监管和过程优化,借此迫使孵化器更加专注于创业合作的成功,基本打消了孵化器隐匿其行为和信息的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