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意思自治”做好财富保全?
2020-02-04张金辉
2020年5月28日,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和第六编“继承”编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原《婚姻法》和《继承法》进行了多处更新和完善,这些变化对高净值人士的家庭财富传承有哪些影响呢?笔者对话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汉分享解读。
Q & A
Q=张金辉 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产品总监
A=陈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Q:《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到底有什么特殊性呢?
A:不同于其他法律,本次民事立法用了“典”这一术语,体现了民法的特殊地位。事实上,称之为“民法典”并非中国所独有。在我们法律语言与文献资料中,有外来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新中国成立之后,从上个世纪50年代就开始了民法法典化立法,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能实现。这次终于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是该国社会经济与生活的体现。我国的《民法典》,是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社会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民众积累了巨大财富、男女更加平等的背景下制定的。法典的特殊性,在于这是一部体系化的立法,内容更加丰富,法律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能在法典内部通过体系解释等方式消除。
Q:《民法典》的出臺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你如何看待婚姻家庭编中修订的内容?
A:《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首先强调了关于注重意思自治,赋予夫妻更多约定的空间。除了重新肯定了原《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性规定之外,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本条立法改变了过去《合同法》所确定的“不适用”的僵化规定,赋予夫妻之间通过自主约定来确定双方之间关于婚姻财产、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的空间。这对于有着夫妻财产约定需求的群体来说,专业的律师可以协助其制定更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婚前或者婚内协议,应该说是一个利好。
Q:《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债务、婚姻财产制度方面的修订对高净值人士来说非常重要。比如我们有很多客户作为企业家的配偶一方,虽未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但可能承担了大量的企业生产经营债务,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经营遇到短期困难,债务压力大,客户都很关心家族企业的债务风险传导到家庭的问题。对于企业家婚姻家庭中的婚姻财产和共同债务的问题,你有什么建议?
A:本次《民法典》对于夫妻债务这个问题的规定,企业家群体适用“共同经营”例外的规则,也就说只要认定了夫妻“共同经营”这个事实,不需要配偶签字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共同经营”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则,在过去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家庭获得企业分红,妻子因此受益,也有被作为“共同经营”的证据。因此,不得不说,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企业家都需要关注企业经营风险传导至家庭成员的问题。
这个问题需要从“防守”与“进攻”两个角度去规划。防守,就是厘清角色,尽量让不参与实际经营的配偶,减少在公司中的可见度,降低被认定为共同经营的可能性。典型的例如,不要给未实际参加管理工作的配偶发放高管水平的薪酬。从“进攻”的角度来说,就是提前规划好给子女的财产,在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未雨绸缪,设立家族信托,规划好家庭保单。
Q:你如何看待《民法典》继承编中对遗嘱的形式和管理的修订呢?
A:遗嘱形式的修订,是顺应了社会需求,不再规定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方便遗嘱人用自书遗嘱等方式修订公证遗嘱。继承编的另外一个重大变化,是确定了遗产管理人这个必要的角色。对于资产简单的人士来说,家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即可。对于资产复杂的家庭来说,可能需要聘用专业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与债务的问题,处理与其他股东的问题,处理不同的继承人的问题,处理家人继承与慈善等事项。因此,继承法给了企业家与超高净值客户家庭一个新的选项。
Q:这次《民法典》的出台反映了改革开放40多年个人和家庭拥有财产日益增多的社会现实,同时也进一步明确和给予不同社会群体在财富归属和财富传承中更多的选择。你如何看待《民法典》对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规划的影响。
A:第一,《民法典》的制定,不但改进了一些立法,更具有象征意义:象征着我们国家的立法逐渐精细化。这种精细化,未来比如会体现在税法等对财富管理与传承产生重大影响的方面。因此,我们正面对一个立法更全面、更规范的时代。第二,高净值人士需要充分利用《民法典》所给的意思自治的空间,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在财富安全与家庭成员保障之间,寻找到好的平衡点。第三,《民法典》是民商事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还需要关注公司法、保险法与信托法中关于财富安全与财富传承的规定,根据家庭情况综合规划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