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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演进与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

2020-02-03杨妍

理论导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治理模式社会治理

摘 要:晚清以来,中华民族面临着极为严重的生存危机,尝试构建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是应对这一危机的理性选择。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实现了社会国家化,相应的治理模式是全能型治理模式。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逐渐成长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相分离,相应地,其治理模式则是一种管控型治理模式。近年来,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不断成熟与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影响相叠加,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不断增多并且越来越复杂,使得社会治理问题愈益凸显,服务型治理模式成为有效应对治理问题的新模式。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治理模式;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0)01-0088-07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知识扩散研究”(17ZZD004)。

作者简介:杨妍(1979- ),女,宁夏石嘴山人,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社会治理、服务型政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体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按照现代治理理论的观点,治理意味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多方力量的协同行动,多种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与良善治理。有效的社会治理有赖于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完善社会治理,成为摆在政府与学术界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研究缘起与理论依据

“市民社会”与“国家”这对概念是我们宏观上把握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及其治理的重要分析工具,两者之间的关系与社会治理模式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因而,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性质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治理及其完善。就目前来看,西方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研究较为充分,一些研究成果也被介绍到了国内。不过,需要明确指出,中国的国情与那些原生性的现代国家有所不同,尤其是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并非是自然演进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对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发生学意义上的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性质。

在传统中国,是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只能说是处在一种无市民社会的王朝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中,我们无法去谈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然而晚清以来,中国传统社会的整合方式逐渐失去效力,因而,“晚清以来中国出现的危机主要表现为以整合危机为主的‘总体性危机,社会的整合和秩序成为最强烈的社会需求。”[1]就秩序而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试图寻找的是一种自由秩序,也就是说,試图同时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因为,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市民社会对自由的要求同绝对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才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但是,中国辛亥革命发生时并不存在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尽管在一些城市中出现了经济繁荣的现象,而且一些群体已经具有了市民观念,然而这种市民观念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起来,这就决定了即便辛亥革命后建立了所谓资产阶级政权,也会由于没有社会基础而难以持续。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由于中国辛亥革命所依存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性质迥异于西方国家,因而对随后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性质及其治理模式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路径依赖和影响。因此,从历史维度分析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性质,提炼这种性质对中国治理模式的影响,进而提出如何进一步完善当代中国的治理模式,也就具有学理上的价值。

马克思通过对大量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认识到政治矛盾归根到底是经济矛盾所导致的,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态度决定了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态度。马克思以现代国家普遍承认人权这一事实为例,指出“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2]。基于上述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对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以及国家问题的认识进行了集中、深刻的阐述。他们把物质资料的生产放到了人类历史活动的首位,认为人们在这一生产中所结成的关系是社会中最为基本的关系,人类的其他关系都是从这一基本关系中派生出来的,都要受到这一基本关系的作用和影响。就资产阶级社会而言,这一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而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3]。因此,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的基础,而社会则是国家的基础,这就是三者之间关系的实质。

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思想在1846年底马克思给安年科夫的一封信中通过对蒲鲁东的批判作了高度概括。他指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这就是蒲鲁东先生永远不会了解的东西,因为,当他从诉诸国家转而诉诸社会,即从诉诸社会的正式表现转而诉诸正式社会的时候,他竟认为他是在完成一桩伟业。”[4]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通过批判地继承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与法哲学,把黑格尔颠倒的历史观重新颠倒过来,揭示了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本质:即“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5]。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原动力和存在基础,国家不过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性质是由社会的矛盾运动和社会的发展阶段所决定的。

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对以后的思想家产生了直接影响,如哈贝马斯①将市民社会理解为私域、科恩②将市民社会理解为一个区别于经济和国家的社会交往领域、泰勒③则概括了市民社会的三个含义等。本文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主要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市民社会在广义上包括商品交换领域、社会劳动领域以及家庭等私人生活领域,是政治国家作用的边界范围和赖以存续的基础。当然,市民社会也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交融的第三领域,而且这一领域能够较好地显示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边界范围。同时,泰勒的市民社会观点可以用来评价市民社会的成熟程度及其与国家间的关系状况。此外,本文还认为,对市民社会的界定不能只关注其所包含的领域或构成要素,而且要关注这个社会中的人是否普遍具有市民观念,这就需要在历史的维度中予以把握,否则容易对市民社会造成误解。

二、新中国市民社会演进与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

一些学者发现,“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平铺化的、无阶级的社会,其中的任何社会力量都无法直接成为社会的核心,承载其现代国家建设的使命。”[6]2因此,政党——尤其是具有严密的等级结构、特殊的党员选择标准以及严格的纪律要求的列宁主义政党——成为中国社会再度整合的主体力量。“中国共产党是以重新建构中国社会作为其国家建构的行动起点的,而其原则是将劳动阶级组织起来,成为掌握生产资料和国家政权的主导力量,从而在实现劳动阶级作为阶级的整体解放的同时,实现中国社会的重新组织与整合。”[6]3中国社会整合的主体与方式决定了中国的社会在不断整合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国家化,或者说,中国社会整合的方式就是不断地对社会进行国家化。实际上这是由中国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在缺乏自然地生成市民社会的条件而又不得不进行现代化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民族国家的建构进行社会的重新组织与整合。

(一)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全能型国家治理模式

新中国的成立使得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的社会秩序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不过,由于破坏社会秩序的因素仍然存在,而且国际局势较为复杂,因而国家不得不对社会进行进一步的整合与国家化。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中国进入了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義社会,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私人领域仅限于家庭生活的部分事务,政治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其结果必然是社会自组织能力非常薄弱。仅以社团为例,据统计,“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也只有6000个左右。这些社团的类别也十分单调,主要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工商联等9类群众组织。”[7]11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这种社会整合对国家建设所起的积极作用:这使得国家能够提取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在社会资源总量不足的情况之下能够进行国家建设[8]。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在近现代中国,始终存在着一个同时受国家与社会影响而又不完全受控于其中一者的第三领域[9]428-443,这个第三领域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社会,另一方面又成为一条防御国家进一步扩张的界线。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个第三领域主要存在于农村的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之中。“在公社一级,它们由通常属上级任命的国家干部和自集体内部选拔出的集体干部共同实施管理。在大队一级,尽管存在党支部及其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但它们却完全是由集体干部自己管理的。最后,在最基层的生产队一级,则由往往连党员也不是的集体干部负责管理。”[9]438当然,即便是在传统中国也存在着“皇权不下县”等现象,因此,我们并不能说第三领域的存在就意味着市民社会的存在,因为人们尚缺乏一种以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市民观念。

总体来看,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首先,社会中的商品交换领域几近消失,而代之以国家分配,部分基于社会秩序的考虑。因为在社会资源整体较为紧张时,国家最需要解决的是人们的基本生存问题,而自由交换容易使有限的社会资源陷入到非理性的配置中,最终可能会导致部分人的基本生存受到威胁,进而威胁到整个社会秩序。其次,国家面临的外部环境整体较为紧张,迫切要求在社会生产劳动领域更为理性地配置社会资源。这一时期国防压力巨大,对作为现代经济基础的重工业需求强烈,社会生产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在此意义上,计划经济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再次,家庭生活领域也部分地与国家相交织,导致社会自组织能力非常薄弱而无法实现社会的整体建构。于是,人们的个人观念淹没于集体意识之中,公共舆论基本上也受到控制。因而,按照马克思主义对市民社会的看法,正是因为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以及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需要,使得中国在这一时期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而相应的社会治理模式则是一种全能型治理模式。

(二)改革开放催生社会主义市民社会

新中国的建立基本解决了社会秩序这一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问题,而计划经济通过有效积累资源为国家确立起了工业化的基础。及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领导人对国际形势的准确判断,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新征程。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社会发育还较为薄弱,市场机制也刚刚建立,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成为改革开放的新目标,而当试图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需要政府逐渐避免对市场的直接作用,这就需要政府与市场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得国家不得不为适应这种经济体制而逐渐退出或部分退出家庭生活、社会劳动、商品交换等领域,市民社会因此得以孕育和发展。

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对市民社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支持其运行与发展,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社团的作用愈益凸显以及所带来的社会结社能力的提升和结社需要的增多。“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化,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对民间组织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有了正面的认识和评价。党的十五大以后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有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舆论氛围。”[7]125在这种特定政治环境之下,中国社会结社活动大量增加,诞生了许多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团。另一方面,由于全能型政府不再具有合理性,较多的管理机构在政府职能与机构改革的情境下被剥离出来而转化为社团,这既避免了政府过多地直接对市场进行干预,又为市场提供了较多的社团作为支持,从而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相关数据显示,1992年中国登记的社团数量已突破150000家,及至2001年已突破200000家[10],这相比于1965年的6000家而言显然是十分庞大的。

总体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国家对家庭生活、社会劳动以及商品交换领域的控制逐渐放松并逐渐规范化和法制化,社会自组织能力不断增强。同时,个人自由与财产等权利得到宪法与法律的确认与保障,公众舆论也更加开放和自由。此外,随着基层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人们也逐渐获得了市民观念。三者共同促进了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孕育与发展。从发生学上而言,中国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是在国家的推动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成长起来的,这就是中国市民社会在形成上所具有的独特性。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管控型治理模式

改革开放极大促进了中国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解决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大量新的社会问题,因而社会治理的难度也相应增加。大多数学者把中国目前存在的诸多社会问题放在“转型期”的范畴中予以考虑,不过人们对转型的认识也存在着区别。一些学者强调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对中国社会带来的影响,他们认为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得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并且对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迫切的变革要求。然而,这些方面变革的滞后性使得中国社会出现了各领域间的矛盾冲突和不协调,从而使得社会问题不断增加同时又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因而各种矛盾加深、激化,从而以各种“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等形式表现出来,进而提出相应的治理要求。另一些学者则把社会转型理解为是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并把中国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归结为现代化进程中的问题,因而他们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促进中国的现代化,更加强调对西方现代化经验的学习。

上述两种观点皆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国家面临的主要任务及所作用于社会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治理的性质及国家作用于社会的手段。例如,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当我们围绕社会秩序问题去思考社会治理问题时,其逻辑往往会倾向于对社会进行较强的控制,从而压缩了社会的空间。而在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斷发展,市场和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持续的互动,国家在收缩与变革的过程中促进了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生成,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逐渐生成又对国家提出了进一步现代化的要求,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对国家的治理模式提出了要求。

仅以社团为例,社会团体的发展实际上意味着一种“社会组织化”的社会建构体系,社会将因组织的发展而不断膨胀乃至挤占政党的传统空间,社会组织也将在某些领域替代政党的功能,这些都对政党国家构成了威胁[6]8。为防止这些数量巨大的社团出现异化甚至威胁社会稳定和挑战国家政权,对社团予以监管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换言之,国家希望一方面能够让这些社团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能以某种方式对那些较具潜在威胁的社团进行严格控制,而控制的一种有效途径就是由国家来主导这些社团的成立与发展。为此,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上建立了“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体制。同时为了保持政党国家体制的一元化权力结构,执政党还在各类团体中建立了党组织。这就导致了中国社团大多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11]。

不过,在现实中国家对不同类型社团的监管力度和方式是不同的。康晓光和韩恒认为,国家主要是根据社会团体对其挑战能力以及提供的公共物品是否急需这两个标准来区分社会团体的。那些挑战能力强的社团会受到限制、严格控制甚至禁止、取缔,如果能够提供国家所急需的公共物品,那便由国家自己来组织和控制;那些挑战能力较弱且提供的公共物品并非国家所急需的社团可能会受到控制、限制或任其发展;而那些挑战能力弱而又能提供国家所急需的公共物品的社团则会受到政府的鼓励与支持。不过,即便是最后一种社团,也绝不能挑战国家的权威,社团起到的只是对公共物品提供的“拾遗补缺”的作用。可见,国家控制社会是这种监管模式的本质所在[12],而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相应的治理模式就是一种管控型治理模式。

三、国家治理模式对当代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回应

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是在国家推动下不断孕育和发展的,相伴而行的则是国家对市民社会予以管理和控制。然而市民社会一旦得以形成,便会按照自身的发展逻辑自我成长,形成一定的自我保护。不仅如此,近些年来,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日益起着决定性作用,以及单位制的逐步解体、基层民主制度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深,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不断发展并走向成熟与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成长以及伴随而来的社会问题的日益增多,如何平衡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而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此外,当我们的视线从中国转向全球的时候,便会发现大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人类社会开启了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国走向改革开放时正好也是西方社会走向后工业化之时,而全球化又把后工业化问题带入中国。因而,当代中国既承担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任务,也面临着后工业化的问题。三者相互叠加,共同对管控型国家治理模式提出了新挑战。

(一)市民社会对国家治理模式的挑战

随着我国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等社会自治力量,它们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治理的压力。不过,就目前来看,许多人都把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力量与传统社团相混淆,以至于总是去寻找控制它们的途径。实际上,在社会较为简单和确定,或者是具有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时,控制往往是有效的,而且控制导向的社会治理也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一旦社会具有了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控制不仅失去了效果,而且往往是有害的。所以,在市民社会不断成熟与完善的背景下,不仅不能对这些社会自治力量作出过多的控制,而且对社会的控制也会更加困难。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是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主体而出现的,或者说,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出现意味着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因而,国家不应对社会主义市民社会进行过度控制,而是应当对其予以引导、规范,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上述分析意味着,国家已经难以独自承担社会治理的重任,而且其治理模式也要进行深刻变革。前者意味着社会(尤其是为公共目的服务的非政府组织)要参与到对自身的治理中来,而后者则意味着国家对社会需要由控制转变为合作,这既意味着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也意味着两者的融合。分离主要是指市民社会要适当地独立于国家,不受国家的过度支配,而是拥有一定的自主性,以充分发挥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而国家也应适当地独立于市民社会,保持必要的权威性,才不至于使社会进入无政府状态。融合主要是指那些与国家合作的社团既由私人自由结社而成,又进入公共领域提供公共服务,因而第三领域将以新的方式不断扩展,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界限因而也会逐渐变得模糊。于是,在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推动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立都将慢慢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则是国家与社会、社会自身等合作体系的建立。

(二)后工业化对国家治理模式的挑战

后工业化使得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特征,人类面临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使得人类社会逐渐进入了“全球风险社会”之中。贝克等人认为,“早期现代性(或简单现代性)解决的是传统社会的风险,但也产生了新的风险,并且这些风险的积累构成晚期现代性(或高级现代性、反思的现代性、激进的现代性等)的特征。”[13]执政党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那样:“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这些社会问题往往具有新的性质和特征,既有的社会治理模式难以适应这种社会现实。而对于承担工业化与后工业化双重任务的中国来说,情况则更为复杂。

社会问题的增多以及风险社会的来临,使得国家、市场抑或公民社会都无法单独承担风险社会和全球化所带来的全方位的治理危机。而且,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以社会构成多元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多元化对单一公共产品的提供也提出了挑战。仅就国家而言,如果为了应对治理危机而增强自身的力量、不断扩大其规模,不仅会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和内部管理问题,而且容易导致对社会的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如果国家缺乏足够的力量去进行社会治理,又会使社会问题无法得到充分解决,从而使国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威胁。因此,全球化、后工业化使得各国的社会治理都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尤其是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陷入了困境,整个社会需要更多的社会治理力量去加以应对。

(三)服务型政府是国家治理的新模式

基于上述分析,中国由于受到工业化和后工业化的双重影响,国家在社会治理问题上承受着越来越重的压力。同时,相比于西方国家而言,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等社会自治力量出现较晚,也较为不成熟,在许多方面都还需要进行学习和自主创新。不过,我们也看到,由于建立了成熟的工业社会,西方国家反而往往难以看到或不愿意承认这些新的社会现象所具有的社会变革意义,因而努力把它们纳入到既有的社会治理框架之中,从而阻碍了社会进步。在这一点上,中国是具有优势的,因为我们在走向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所背负的工业社会的思想包袱并没有那么沉重。因此,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必然会显现出其独特性。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找到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方式与途径。服务型政府理论是中国行政学者做出的开拓性的学术探索,是与中国共产党的服务宗旨和执政理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开始就是在中国话语语境下进行探讨的,是中国特色的政府理论,是立足于人类治理文明发展趋势做出的历史性判断,这种政府构建思路显然与西方“契约论”的政府建设思路有很大的不同[14],它解构了西方政府理论中“政治—行政二分”的价值观,将政治价值融合在行政价值之中。实际上,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在于促进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成长,对非政府组织等社会自治力量作出积极的引导,使得它们的社会治理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并能够促进合作治理体系的形成,促进整个社会的合作,从而能够解决全球化、后工业化所带来的问题,克服风险社会所带来的危机,实现人的共生共在。沿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逻辑能够使我们正确地对待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建构一种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新关系,從而使我们能够有效地解决当代中国面临的社会治理问题。

结语

总体而言,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变迁是同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及其解决相关联的。近代以来,我们不得不首先解决最为基本的社会秩序问题,为此我们建立起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由于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面临较为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控制较为严格,也就难以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不过这一时期不仅为中国解决了社会秩序问题,也为中国的工业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社会秩序问题的解决使得经济发展问题愈益凸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逐渐孕育和成长。在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成长初期,其内部的自我调节机制还不完善,国家始终对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保持着一定的管理和控制。随着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不断成长并走向成熟与完善,国家逐渐减少了对市民社会的直接控制和干预,这似乎意味着国家与市民社会界限的清晰化。与此同时,受到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影响,社会治理问题在全球凸显出来,当代中国也不得不更加关注社会治理问题。西方国家试图把这种治理危机纳入到既有的社会治理框架中予以解决,并不利于克服社会治理所遇到的困难和受到的挑战。中国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则能够使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拥有合理的地位并发挥积极作用。如果社会主义市民社会能够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得以发展和得到引导,并能够成为合作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那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社会治理问题不仅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而且预示着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又一次重大变化。

注释:

① 私域构成狭义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的领域;嵌于其中的是具有其内部领域的家庭。见:哈贝马斯.公域的结构性变化[G]//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155.

② “市民社会”被认为是一个区别于经济和国家的社会交往领域,突出地表现为自愿社团、公民大众、通讯媒体(在那时是印刷品)及一系列主观的法律权利。见:琼·科恩.信任、自愿社團与有效民主: 当代美国的市民社会话语[G]//民主与信任.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4:199.

③ (1)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2)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3)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市民社会。见: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G]//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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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30.

[14]乔姗姗.论践行群众路线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逻辑——基于中国的政治话语体系[J].理论月刊,2015(2).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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