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风?唐风?绸缪》《国风?邶风?日月》对西周的婚姻态度提出的两个观察
2020-01-29陈宣羽
摘 要:通过《国风·唐风·绸缪》《国风·邶风·日月》这两首描写婚姻的诗歌,我们能够对西周的婚姻态度得到一定的结论。在西周的婚姻态度影响下,西周的婚姻相对自由,男女的恋情不完全由父母所决定;同时,西周的婚姻又是庄严的、具有神圣意义的,并在西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西周;婚姻态度;描述观察
作者简介:陈宣羽,中山大学中文系(珠海)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20)-36-0-02
《国风·唐风·绸缪》和《国风·邶风·日月》是《诗经》中两首以婚姻为主要内容的诗歌[1]。前者于新婚当日起笔,描写了一场从黄昏到夜晚的甜蜜婚礼,通过第三人称的亲昵口吻为这对新人祝福,表现出了较为浓厚的民歌色彩;后者则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婚后的细琐生活留下的遗恨,以一个遭受不公对待的妻子形象,表达出深刻的幽怨和仍渴望被爱的复杂心绪。从这两首不同婚姻阶段,不同叙事对象,不同情感基调的诗歌中,得以一窥西周时期的几个较为明显的婚姻态度;亦可称之为习惯。
从《国风·唐风·绸缪》和《国风·邶风·日月》中对于婚姻內容的描述观察西周时期的婚姻态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两首诗歌中均能够察觉出男女情感在感情发端的自然性质,即尚未产生后世子女的婚嫁完全由父母做主的情况。做出如此推测的来源有两方面,其一是诗歌中情感的自然流露,其二是诗歌中提到的与婚姻不直接联系的片段、细节。在《国风·唐风·绸缪》中,我们能够想象这位兴致勃勃地赶来参加婚礼的,未能留下具体名姓的创作者,看到一对佳偶目中无他,情投意合,终于走上了婚姻的道路;创作者所感到的幸福的氛围渲染到位,语气轻松而诙谐,似与男女双方均不生疏,即可从这两点中感受自然的情感涌流。另外,从“今夕何夕,见此良人”等同构成形式的诗句中,诗歌的男女主人公脉脉含情,将时日抛在脑后,可见其情真意切,不类初次相逢的腼腆与羞涩。这一表述同样可以作为推测的来源。在《国风·邶风·日月》中,从这位不再被丈夫所爱的不幸女子的叙述中,我们能够体察到那狠心男子曾经爱过她的痕迹;“乃如之人兮,逝不古处?胡能有定?宁不我顾。”这一同样构成的诗句中,男子曾经是不愿让妻子心伤,不会用冰冷的态度来敷衍搭腔,也让女子觉得生活幸福,远离忧伤的。正是因为有这些让女子无法释怀的美好过去,才无法接受现在男子截然相反的态度。这一点即使在现代社会中依然能够让人们觉得感同身受,而这正是它的自然性的表现。另一点值得关注的是“父兮母兮,畜我不卒”,我们将它理解为“我的爸爸,妈妈,当初为什么不继续养育我,使我离开你们的身旁?”如此一来,就可以明白:在男女相爱的时候,女子也做好了所有的准备,要跟随男子去建立属于自己的家庭,这便印证了所提出的猜想的详细解释,即尚未产生后世子女的婚嫁完全由父母做主的情况。
第二,两首诗歌对于婚姻的重视程度同时存在着个人层面的情感集合、表现与社会层面的规劝,而后者同时还具有政治层面的讽喻;这一点将做出说明。怎么去衡量一首诗歌对婚姻的重视程度呢?可以从两个方向出发:从婚姻的主体,即男女主角,丈夫与妻子对婚姻的直观感受来衡量;或者从一个更大的客体,即社会环境对该婚姻的评价、认同对此予以衡量。《国风·唐风·绸缪》属于两种衡量途径均有之并起着类似积极作用的代表,而《国风·邶风·日月》属于通过偏重个人化感受来起到烘托政治层面的,具有书写特色的作品。在《国风·唐风·绸缪》中,我们首先能够感受到鲜活的情感流溢,新人们并不算富裕却足以生活,“绸缪束薪”等同构成形式的诗句表现出一种丰实、充沛的生活力度,给了读者以跳动着希望的直观感受,而“束薪”后来也成为了婚姻礼的称代。浓情蜜意的两人明显对于对方都怀着深厚的感情,十分满意自己能有如此伴侣,因此对于初婚的直观感受就是美好而充满希望的,亦可作为有了对方,生活便拥有希望之佐证。同时,这位创作者所感受到的温馨和情爱的浓烈已透过诗歌的表层传达给读者,自然,作为旁观者的创作者能为之感到雀跃并写下这首俏皮又亲切的民歌,其对于这场婚事的感受自是不言而喻了。在《国风·邶风·日月》中,女主人公,即曾经拥有过爱情但遭离弃的女子,对于这场婚姻的衡量同样是直观而残忍的。因为并非像上一首诗歌那样具有两个不同角色的唱和式感官,从而具有更为强烈的情感色彩。诗歌对于女子仍在奢望旧爱重返的心理刻画具有真实的痛苦感触,即在抱怨后仍提及爱护她,同她讲话,不要让她再忧伤,可以读到对丈夫仍怀有思念之情,要求可谓层层降低;然而男子对此是没有任何回应的,我们也可以将此看作男子对于这场婚姻的考量,女子方能说出如果不曾嫁出,仍生活在父母身边的不能够实现的空洞愿望。在诗歌里,这一情感与起兴“日月”相互应和,以日月按轨运行,一如往常一成不变来呼告自己的命运,令浩瀚的星辰与渺小的女子之生息作比,更将弃妇对于这场失败的婚姻的把握刻画得淋漓。而提到政治层面,我们则需要借助《毛诗序》《鲁诗》中的内容来加以猜测。《毛诗序》说:“《日月》,卫庄姜伤己也。遭州吁之难,伤己不见答于先君,以至困穷之诗也。”[2]即有谴责卫庄公弃绝妻子庄姜之猜测,而后者则认为是哀怀为救太子伋而殒命的姬寿。此二解释虽然与弃妇联系并不明了,我们同样能够看出婚姻,或是婚姻的讽喻意义,在西周时期的政治活动中占有相对重要的地位。
然而,就《国风·唐风·绸缪》《国风·邶风·日月》对西周的婚姻态度展开的观察具有相当的阶层局限性,以寻常百姓的婚姻与达官贵人的婚姻在相关婚姻原则执行的完善程度以及尊长与婚姻主体双方的情感态度上理解这一局限性则更为适宜。相应地,我们同样可以应用这一局限性对西周的婚姻态度在单个诗歌中所作出的流畅表达作出补白;或有令人喜上眉梢的真挚情爱,或有闪动着梦幻泡影的心碎与苦涩。我们将以同样于《诗经》中载录的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作为切入来进行说明。
辅以西周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两方面内容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分别是婚姻缔结的原则和婚姻关系的中止。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需要更详细的考察。在前部分的考察内容中,存在着“男女情感在感情发端的自然性质,即尚未产生后世子女的婚嫁完全由父母做主”的情况,而在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中却存在明确的辑录。“《诗经》有与云:娶妻如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何,匪媒不得。”[3]那么我们对这样的情况将给出如何回应呢?首先,不同社会阶层相关婚姻原则执行的完善程度是这一情况发生所依据的地基。《国风·唐风·绸缪》与《国风·邶风·日月》所具有的社会阶层是相同的,即寻常百姓的婚嫁与分离。不妨用一个便于追本溯源的举例来展开这一角度的说明。诸研究者曾着手讨论的文王“造舟为梁”之本意经时代更迭有着颇大的古今分歧,而我们藉此得察的非“似不应仅仅停留在字词的训诂层面,还是应该对其所特具的礼仪等制层面的文化涵义做适当回归”[4]的研究思路,而是在旷日持久中尚未转移的西周早期的婚姻礼制等级这一内核。达官贵人群体拥有较寻常百姓优裕的社會资源与阶层特权,更是依据律法掌握“等级身份不同,不得嫁娶”的法律明文而牢固地割裂阶层的交通,因此担负有为全社会提供婚姻模范样本,恪守婚姻法度的外延社会形象的义务。这一义务将森严地管制其婚姻的动摇和偏离。与此同时,寻常百姓的婚姻与达官贵人的婚姻固然都于同一条律法的约束下运作,而寻常百姓的家庭联系更为松散,街邻、市井之间以家庭为单位所进行的生产、交换活动的链条相对薄弱,我们尝试理解尊长与婚姻主体双方的情感态度这一要求也就显得颇有现实意义,更能让人在考察的过程中会心一笑,察觉到传统情感延展性奔流不息的旅行是如何漫无止境,我们便也能够因此快慰地看到不时和羞回首的街角相逢与坊间青梅竹马,两小无猜的淳朴恋情。这种鲜活的互动有效促成了同姓不同婚实现的可能,完全可以作为对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的隐介藏形的另一解释而得以与达官贵人的婚姻闭锁相并;而这也为《诗经》的益寿延年提供了丰满的创发素材。现代社会中我们仍然能够感受到曾经的运作系统作用于遗闻逸事而存留的余威,以此着眼即可与我们自身的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对这一情况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
借由寻常百姓的婚姻与达官贵人的婚姻在相关婚姻原则执行的完善程度以及尊长与婚姻主体双方的情感态度对婚姻缔结的原则作出说明后,我们便能够按照同一思路对西周时期男女婚姻关系的中止作同样的考察。西周时期男女婚姻关系的中止可以分为自愿、协议离婚与“排除自愿离异,完全由男子主导的离婚权”[3]的“七出”,对天子诸侯则抹除其无子之过,为“六出”。在前部分的考察内容中,《国风·邶风·日月》中女子所承受的命运便是由男子主导,这一点与西周时期男女婚姻关系的中止同调,在此过程中能够最为清晰感觉到的莫过于男子是因变心而冷落曾经给予爱的女子,终于促成了婚姻的结束。男子的心理变化同样与律法的正色执绳产生比对,以至于萌蘖相悖的含义。这一点在现代社会中或许更能引起读者的共鸣。如前述提到达官贵人担负有为全社会提供婚姻模范样本,恪守婚姻法度的外延社会形象的义务,其婚姻的心路历程不能够与律法阐述的内容相左,即使产生隔膜,亦能够由群体的舆论与封闭社会阶层联系的牵动而得到迅速而又免除后患的解决,从而起到与律法相互关照之用。而平民百姓的婚姻却存在着更多的不确定性与不稳定因素,婚姻中个体的自私与生活中细小的机巧和陷阱都有可能成为构成婚姻的部分,古今从未有任何律法能够完整地对民间婚姻生活的细琐考量进行贴合。不妨就此展开一个简单的想象。所引述诗歌《国风·邶风·日月》中男子的冷漠影响着女子的协商态度,而女子的怨怼亦会对男子的决绝有着相应地配合。自然而然地,情况已脱离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能够完好裁和的范围,从而置律法体系的不完整性质白于大众。实则解答能够拥有不同形式的分散与聚合,而问题的内核并不随之发生改变,即西周的婚姻态度所展现出与时效律法的诸余不统一性与阶层局限性有相当关联,而我们能够依人情理解的部分同样对不统一性作用,这一部分即是尊长与婚姻主体双方的情感态度。虽然两个层面有着迥然不同的运行方式,而殊途同归,我们不难察觉到其与婚姻关系的中止首尾乖互的联结,从而应用这不统一性完成对前述局限性的健全,以达到对西周的婚姻态度在单个诗歌中所作出的流畅表达作出补白目的。
综上所述,通过《国风·唐风·绸缪》和《国风·邶风·日月》两首诗歌,能够给予西周时期的几个较为明显的婚姻态度以一定的证据,从而对当时的社会生活环境提供更多的假设,推想空间。在这一方面的探索过程,《诗经》仍然在文学、历史与社会功能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注释:
[1]佚名.《诗经》.先秦时期.
[2]佚名.《日月》.先秦时期.
[3]马焕.《浅析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法治与社会.2019,(06):1-2.
[4]王福利.《从文王“造舟为梁”看西周早期的婚姻礼制等级》.古代文学.2016,(07):15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