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律师法修改
2020-01-27黄祥
黄祥
摘要: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发展及变革,当前的律师法与刑事辩护工作也深受影响。基于这样的背景变化,本文也将结合实际提出律师法修改进程中所需要加入的具体内容,以此实现更加全面的律师法。
关键词:司法改革;律师法;修改方向
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党中共中央于十八大四中全会中曾明确提出:“要明确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以此构建一支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专业法治工作队伍。”基于这样的政策与决定,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律师法也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此为新时代的中国法治社会贡献更强大的法律价值。
一、确立律师的新主体地位
作为一种极具法律权威性的职业,律师其自身的身份也逐渐由“律师制度恢复期”的国家法律从业者,转变为现阶段的社会法律工作者。面对当今的司法改革背景,律师在我国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更大的晋升空间,因此其自身所要承担的社会性服务任务也就更加艰巨。从当前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来看,律师不仅是其中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构建国家法制文明取向的重要主体,因此也是未来现代化中国社会中依法治国的重要呈现载体。基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政要思想,律师也成为了现代中国法律体系与历法体系中的重要构成因素。
而从刑事案件与司法业务的角度上来分析,律师不仅仅是服务社会的法律工具,更是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四大诉讼主体之一,其自身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也逐渐体现出刑事诉讼中的三大基本职能。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律师的新主体地位对于我国逐渐转型为“民主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也具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律师法在当今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也应将律师的新主体地位进行职能、作用等方面的新认知,从而使其能够在推进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二、增设六大原则
结合实际的律师法总则修改情况,作者认为:在当今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应对现行的律师法总则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原则增设修改:
其一,在当前的律师法总则中增设“人权保障及尊重原则”。对于国家公民人权进行合法的保证及尊重,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定任务基准,因此,在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之中,律师则必须要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并且在辩护与诉讼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人权为第一起点。
其二,在当前的律师法总则中增设“保证防卫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章 第一条明确规定:为完善律师法律制度,以律师法为基础,依法促进律师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法律作用。因此,辩护是一种当事人的有效请求权,同时也是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辩护过程中应当尊重的主体义务,因此,对于当事人的有效请求权,对辩护权负有消极地不予侵犯的义务和积极地辅助、促成的义务。
其三,在当前的律师法总则中增设“平等机会原则”。从程序结构的根本看,只有审判律师的权力讨论“平等武装”理论,当然要比审判律师的权力更强,而当双方当事人都有相同的请求权,这样才能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基础上,更充分地反映法律的真实性。
其四,在当前的律师法总则中增设“证据判断原则”。在此原则下,律师应当依法以证据为依据,积极运用证据进行辩护,不能不定期辩护、非法防卫,以此排除双方当事人的非法证据,保护基本权益,维护双方合法立场。
其五,在当前的律师法总则中增设“诉讼谈判与协议原则”。如前所述,纠纷逐渐从对抗协商走向对抗,《律师法》规定了“诉讼协商、协议”,以帮助《律师法》原则上的“荒谬非理性荒谬现象”,促进律师的合法合规,实现辩护。
其六,在当前的律师法总则中增设“诉讼主体原则”律师法是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应在总则部分确立、突出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三、增加侦查阶段刑辩律师在场权
《刑事案件审判业务律师辩护办法》规定的刑事辩护律师是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审判阶段全覆盖,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被告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全覆盖中,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67条的规定,并且非营利组织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并提供辩护。另外,依照审判案件、二审案件和司法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通知被告人由非营利组织指定律师并进行辩护。
众所周知,刑事律师起步早。在刑事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起诉文明程度得到了迅速提高,但敲诈勒供和刑讯逼供的危险性,但刑讯诱导、刑讯逼供的风险依然无法消除。同时录音制度虽然已经书写了刑事诉訟程序,但判例法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并不理想。律师审查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惯例。随着现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造良好条件,则可以考虑将律师的立法权写入《律师法》 。
四、明确辩护律师的刑事权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题,明确辩护律师的刑事权利,是刑法宽程序受理犯罪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在修改《律师法》时,必须明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监督和限制的权利。法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委托代理人的地位,根据其地位、权利和责任的大小确定。建立有效的防御要素和标准。分庭律师访谈。识别和解决一系列程序性权利,推动讨论的“新三难”问题,将促进审判的实质性。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完善律师助理制度,完善职业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完善退出机制。授予弃权权和指证律师的权利,接受律师责任保险,保障律师的安全和业务。
结论:党中共中央于十八大四中全会中曾明确提出:“要明确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以此构建一支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专业法治工作队伍。”因此,则应该确立律师的新主体地位、在当今的司法改革背四、明确辩护律师的刑事权利景下,对现行的律师法总则进行内容增设、增加侦查阶段刑辩律师在场权,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完善律师助理制度、完善职业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完善退出机制,以此实现律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法治地位与法律权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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