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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研究

2020-01-27侯金睿

锦绣·中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成因分析

摘要:未成年犯罪,吸毒及毒品犯罪,环境污染并称当今社会的“三大公共危害”。未成年犯罪之所以达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与两大顽固问题并驾齐驱是因为青少年是国家发展的命脉,国家发展的稳定与否取决于其公民自身行为约束,而青少年是整个社会中最具有发展潜力,发展期望的大多数群体。然而,如今,青少年的一些表现出来的特点反映出青少年犯罪有屡屡增长的趋势,这对国家的稳定与发展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加强未成年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巨大的工程。

本文主要成年犯罪的理论分析入手,从未成年心理,家庭以及学校和社会环境等内外在因素进行犯罪理论分析,探讨导致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从而去寻求犯罪预防的方式方法。本文还着手通过叙述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总结出未成年犯罪的责任承担标准,用国外的法律与本国法律对比,突出对比差异,总结优点与缺点。并且思考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立法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成因分析;责任承担;中外对比

一、引言

未成年犯罪是当今社会上一项十分棘手的问题,尤其是在当今世界信息的高度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情况下,拜金主义思潮迅速的侵入下,未成年正在面临着以前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与成长环境,导致全球的未成年热面临着无比艰巨的问题,更严重会导致违法问题的产生。然而,未成年犯罪问题不仅是未成年个体在特殊时期走向错误和偏差的体现,更是一个阶段的国家和社会出现内在的问题的体现。因此,未成年犯罪的增多更是对国家和社会需要进行调整的一种信号,意味着国家需要调整自身的立法环境与社会环境来给未成年犯罪预防提供一个更为良好的大环境。

二、未成年犯罪特点

未成年犯罪除了其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的影响外,还受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影响,我国的人口结构偏向年轻化,未成年在人口占比很多,因此未成年犯罪也是我国面临的十分严峻的问题。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有(1)违法犯罪呈低龄趋势。未成年犯的初次平均犯罪年龄为6.4岁,呈现极低的年龄趋势,有些未成年仅在6岁就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安全发展产生严重的威胁。(2)犯罪现象有增无减。未成年犯罪案件在20世纪后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司法部统计:2017年全国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占比23%,2018年占比31%,2019年为37%,这项数据表明未成年所犯刑事案件占全国刑事案件的比例呈逐年递增趋势。(3)大多数是激情犯罪。未成年处于成长的特殊阶段,心理与生理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其自我调节能力与社会需求无法相适应,支配能力差与兴奋性高,性机能成熟与性教育观念不完善的冲突导致未成年犯罪时仅仅因为冲动,好奇,或存粹的生理刺激导致激情犯罪的发生,未成年犯罪的动机存在许多突发性,模仿性,戏虐性,易受暗示性冲动性就成了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特征。

三、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1.个人自身因素

如今大部分未成年人处于生理断乳心理尚未成熟时期,具有明显的意志薄弱,情绪易受影响,认知能力不强等特征。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及心智尚未发展成熟,对外界事物辩知能力不强,喜欢盲目模仿,富有强烈的好奇心,并且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强,但因其自身缺乏认知能力,容易在错误引导下让其产生错误认知,导致未成年建立了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根据《未成年犯罪原因分析报告》中指出超过30%的未成年犯罪案例,未成年并未认识到自己已经违反了法律,觉得自己只是做了一件十分的“威风”很“酷”的事情。例如一些青少年加入一些不良组织,以索要“保护费”为由欺负同学,聚众斗殴,在接受讯问时他们绝大多數都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触犯的法律。成为了真正的法盲。某市一未成年因一时与朋友冲突而用刀捅向对方导致对方死亡,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随着青少年自我意识的增强,往往会出现个人主义,中心主义,实务中经常出现因未成年渴求关注,自尊心为获得满足而犯罪,都是其心理能力缺陷的体现。

2.家庭因素

家庭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基单位,家庭结构的完整与否对青少年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家庭结构的缺失,家庭功能变迁,父母行为不当等原因会对未成年产生直接不良影响。家庭结构缺失指家庭中存在离异现象,父或母一方不与未成年共同生活,导致未成年缺失完整的教育与关爱,会使未成年产生心理畸形,有研究表明大部分家庭结构缺失的青少年因其从小在缺失关爱的情况下成长,很容易导致他们的性格孤僻,冷淡,不易与人沟通,严重导致变态人格的出现。甚至有些青少年在父母离异后受到继父继母的虐待,或者冷漠忽视,长此以往导致他们在长期容忍,积累成病态心理,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还存在家庭成员教育不当的因素,有的父母过于溺爱自己的孩子,让他们感觉自己是世界的中心,不顾虑别人的感受,这种孩子往往心理不够成熟,承受能力不强,很容易在社会上碰壁,受挫,这样会使他们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无视法纪等行为而达到他们满意的效果。另一种父母与上述类型相反,他们对孩子实行粗暴的教育模式,经常对孩子拳打脚踢,通过“棍棒式教育”管教出他们认为的“孝子”这种类型的教育方式会使孩子们在棍棒的屈服下产生逆反心理,为了出气,从而将目标转向不如他们厉害的弱势群体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从而触犯刑法。还有一类家庭功能变迁的行为表现为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父母作为家庭中的核心重要人物,对青少年的影响可以说是潜移默化的,他们的不良行为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未成年人,赌博,酗酒,吸毒,等等不良行为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同时青少年会被不良行为所传染,导致他们染上跟父母一样的恶习,后果不堪设想。

3.社会因素

社会中存在一些不良思潮,会混淆未成年的视听,在未成年思想意志尚未发展成熟的阶段,歪曲他们的观念,容易使他们走向犯罪。还有一些不良的影视作品,电子游戏,网吧等一些场所存在暴力倾向,极易影响未成年的行为方式,导致他们激情暴力犯罪。除了这些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存在,社会上也缺乏一些对于未成年专门的保护机构,导致未成年这种弱势群体在父母离异,失学或者一些其他原因而缺乏监管时得不到及时的救助,使他们沾染恶习,许多未成年仅仅因为缺钱或其他微不足道的小事就抢劫,杀人,最终走入歧途。

四、未成年犯罪的预防

1.我国的未成年犯罪的预防体系的完善

首先,更好的发挥家庭在预防中的作用大力加强对父母的法制教育。儿童具有先天的模仿力和观察力,父母作为儿童第一任老师,其行为与举止,道德和修养对儿童的影响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因此,父母不断加强自身的素质,以身作则,对儿童起模范作用。其次,积极转换落后的教育方式和观念。任何教育是一种学问,都存在其规律。家庭教育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教育,需要正确的方式和技巧。实践表明,如果家庭氛围比较严肃,在这种氛围下的成长的孩子往往会比较内向,偏激,在面对困难时,会表现出焦虑难以应付甚至做出过激行为。相反,在比较民主的家庭氛围下,孩子会比上述家庭成长的更加成熟,开朗,善于良好的控制自己,在面对外界的诱惑与危险时更有辨别能力和理性。因此,家长应该根据孩子的个人情况,尊重其意愿,培养他们的个性,尽量降低缺陷人格的产生率,降低未成年犯罪的发生率。

2.加强学校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开设未成年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对未成年意志的培养。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的心理教育的建设,锻炼青少年的意志,增强他们的抗压能力。当前,普遍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他们个性强,但也往往会表现的任性,心理脆弱,不够独立等缺点。面对这一问题,学校应该通过开设专门的心理教育课,建立独立的心理卫生的服务机构,并配备有经验的心理咨询师来帮助青少年正確处理困难,面对挫折,切断违法的源头。

五、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思考

1.监禁仍过多存在。

监禁仍是我国适用最多的未成年犯处罚形式,在司法实际上,监禁并不过多产生有利于未成年犯改造的效果。第一,在狱中的犯罪分子有很多累犯,惯犯,极其容易对未成年产生扭曲的价值观,不良道德观从而形成坚固的犯罪人格,这种结果显然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第二,长期使未成年在监狱等封闭场所监禁,会导致未成年处于主流社会教育之外,导致未成年与社会脱节,不能起到对未成年的教育作用,这显然是对未成年教育起到了滞后的作用。

2.未成年的处罚方式不适用

无期徒刑。现行刑法对未成年只有不得使用死刑的规定,但没有明文规定不得使用无期徒刑。也就是说未成年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又根据未成年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因为其具有“应当”这一绝对条件,对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又因为无期徒刑并没有相对应的刑期,所以只能适用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即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也就是在无期徒刑的下一个较轻的刑种处罚,即有期徒刑,仍不能适用无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法律应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只有对于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显然是存在矛盾的。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在成年犯中适用是为防止一些罪犯在赦免或者刑罚处罚完毕后又运用其政治权利而再次犯罪,但未成年犯大多数还不具备一些政治权利,对他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对未成年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不利于未成年以后的发展。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的责任承担形式,我国仍需要改进,要体现出明显的轻缓化以及多元化,以保护未成年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与规范。

六、结语

未成年犯罪仍是世界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于我国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如何解决与预防未成年犯罪与日俱增的问题成为各国待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未成年犯罪的本质着手,通过对理论,原因,特点的分析,深入挖掘未成年犯罪的形成原因,从源头治理,从本质出发,探讨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对症下药,结合我国的具体现实与状况,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

同时,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未成年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对具体的未成年犯罪预防和遏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对未成年实现教育,增加未成年犯罪后回归社会的有效性和预防性。因此本文还通过对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研究与讨论,研究责任承担的体系架构,讨论我国的未成年犯罪责任承担原则与方式。以及我国对未成年责任承担的实现与思考的方面,讨论各国学者的看法与观点,以及相关学术研究,总结出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未成年犯罪存在的立法漏洞,并依旧自己的观点与论据,提出一些符合情况的建议,以期待对未成年犯罪的司法实践与研究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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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金睿,女,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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