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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蒂利历史社会学的重要贡献:重建欧洲社会史的概念和内涵

2020-01-19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社会史集体行动社会学

林 艳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图书馆,湖南 长沙 410205)

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1929—2008),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人文与科学学院、美国哲学院院士,是20世纪下半叶和21世纪初世界最杰出的社会科学家之一,被誉为21世纪的“社会学之父”。在他众多的学术创造中,目前广为学术界赞誉的是:历史社会学的奠基性贡献,抗争政治理论的创立,民族国家理论的开创性研究。蒂利的历史社会学思维方式及其在方法论上的创新,使其在社会史的研究上自成一格,并且成为当前社会学研究的一股重要研究取向,其经验性的具体示范,也证明了在他定义下的欧洲社会史足以取得令人敬佩的成果。他长期关注宏观社会与政治变迁,追踪社会结构与形态的历史延续和断裂,注重历史事件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强调研究对象在截面和纵面上的差异,以揭示历史现象背后的因果机制并重视理论的检验和积累。蒂利的研究开创了一种独特的社会科学理路:历史社会科学。丹尼斯·史密斯在《历史社会学的兴起》一书中,一共讨论了13位社会学家和4位历史学家,唯独称蒂利是“社会学家兼历史学家”。正是蒂利在历史社会学上的奠基性贡献,才引导了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历史社会学研究在社会学中的兴起,他的研究极大地拓展了人们对社会运动、现代国家形成等非制度政治的理解和认识,改变了传统社会学对抗议政治的偏见,重建了欧洲社会史的概念和内涵。蒂利的历史社会学思想对我国学人及社会学研究深具启示意义,很少有人能像蒂利那样同时运用因果逻辑、社会机制和宏观的历史把握,把众多的现象有机地串联起来,做出逻辑严密的解释。

一、蒂利对集体行动与社会变迁的解释

西方学者对于“什么是社会史”一直存在争议。艾瑞克·霍布斯邦(Eric Hobsawn),认为直至上世纪50年代,社会史还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学术领域,因为“在1950年以前,对这一主题本身和它所涉及问题的讨论,都没有很大的进展,其中专门化的期刊为数甚少,直到50年代末才有了社会史的专门期刊:我们也许可以把1958年创办的《社会和历史的比较研究》看成是第一本社会史的专门化期刊。因此,作为一个学术研究领域,社会史可以说是相当地新。”[1]3虽然如此,关于“社会史”的概念有如下几种主要的定义:

第一,社会史是关于生活方式、闲暇和一系列社会活动的历史。此种概念最先由英国社会史家特里维廉(G.M.Trevelyan)在其享有盛誉的《英国社会史》一书的前言中提出,他认为“社会史可以消极地概括为:除去政治的一国人民的历史。”[2]第二,社会史指涉穷人或下层阶级的历史。霍布斯邦认为此概念可以狭义地指称为下层阶级的社会运动史,或者更狭义地单指劳工史、社会主义观念和组织史[1]2。第三,社会史的任务在于建立一个整体社会的历史。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政治、经济、军事或其他类型的历史,只是触及了社会的某一单个层面,因此必须要将不同领域的历史,整合并入到同一框架中来,以求对“社会”有一个全面和整体的了解[3]。第四,社会史应该研究人的经验而非人的行为。应该注重研究引发人不同行为方式的不同社会阶层的经验、动机与意识[3]。第五,社会史是社会科学向史学渗透所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例如,次文化、社会流动、群体心理认同等人类学及社会学的概念,也成为社会史研究的对象[4]。

蒂利思考的是什么促使社会史成为一门系统研究的学科的相关问题,他尤其关注欧洲社会史的内涵与研究范畴的界定问题,反对建立全面“社会”历史的计划。他认为,大多数社会史的定义都提出了雄心勃勃却又让研究者无从达成的宏大计划,例如,认为社会史应当探索“社会关系的历史”的观点。“社会关系的历史”不仅囊括了普通历史学者所研究的一切课题,还增加了许多其他内容,因为政治、经济、文化、战争、外交莫不是由社会关系所组成,社会关系可以说贯穿了整个社会科学研究的范围,所以严格来说为社会关系史建立一套系统性的分析方法是研究者无法胜任的复杂工作[5]12。蒂利认为社会史的核心内容是“重建大规模社会结构变迁下的普通人民的历史”[5]13,主张将大规模社会结构变迁与人民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在蒂利的定义中,“变迁”(the sense of change)是极为重要的中心概念。在历史实践过程中,蒂利不断强调他分析的普通人民集体行动,与西方经验下的国家缔造和资本主义扩张这二股主要的大规模社会变迁不可分离,只有在此大历史的背景下,他所归纳的集体行动模式与动员模式才是有效的,如果跳出历史背景下社会结构的集体行动,那么历史将会呈现出另一种不一样的风貌。

蒂利对欧洲社会史研究提出了一套有效的研究与分析的范围及方法。他从1964年出版的《旺代》开始,分析特定地区的集体行为背后所隐藏的社会结构,反省社会结构与群众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在法国西部一些农民群起叛乱,反抗大革命,另外一些农民却保持沉默?通过对两个邻近地区社会结构的系统比较,蒂利将解释点放在农村地区社会关系的差异上,并从城市化水平的差异中找到了突破口。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视角来看,被历史学家和大多数社会学家视为绝望之举的“旺代叛乱”就得到了更有说服力的解释[6]。至1975年的《反叛的世纪:1830-1930》,蒂利已经建立起关于集体行动解释模型的大致轮廓,包括影响集体行动模式变化的因素、归纳集体行动的三种类型、集体行动模式与社会结构变迁的关系等分析框架。1977年蒂利在《整装待发:勃艮第,1675-1975》中指出:“集体行动的剧目……在两个方向演化:人们可用的手段随着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变化而改变,而每一种行动手段与新的利益和行动机会相适应。追踪这种剧目的双重演化过程是社会史的一项基本任务。”[7]值得一提的是《反叛的世纪:1830-1930》的重大意义在于,蒂利想将其集体行动解释的适用效力,从单一国家(法国)扩展至欧洲其他国家。蒂利集体行动的基本论点是:影响欧洲群众抗争行动最重大的因素,是近代欧洲的两个大规模的结构性社会变迁——资本主义的发展及民族国家的建立。虽然法国有其独特的历史空间与政治发展,但从欧洲整体而言,欧洲各国都经历了程度不一、步调不一、内容不一的资本主义发展,以及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因此,蒂利认为进行跨国研究非常有必要性。

蒂利深深明白通则规律解释的有效限度在哪里,而且变迁意识与时空因素一直是蒂利不曾忽略的分析工具,纵然他认为各国的民族文化、政治发展、经济状况等存在较大差异,但他仍旧指出,因为在资本主义发展与中央集权国家形成的大规模社会变迁的影响下,法国、德国、意大利三个国家都经历了类似的集体行动模式,但蒂利通过比较研究分析暗示,类似的是大方向的模式类型,例如,策动群众集体行为的组织结构,从公社型组织向协会型组织转变,三个国家都呈现竞争型、反动型、主动型三种集体行动类型等等,但各国集体行动的细节,包括群众抗争的目标、诉求、导致抗争的具体原因、抗争对象、或每次事件起落的过程,却是各国各有其特殊之处,而且蒂利从未理所当然地认为适合法、德、意三国的解释,必然会适合欧洲全体,由此他不断强调对历史材料进行细致研究、思考、分析、比较的重要性。这可以从蒂利的《大不列颠人民抗争史:1758-1834》的研究中看出来,他一方面检验其集体行动模式的有效范围是否可及于英国,一方面也呈现出英国群众运动多采多姿的风貌。与《反叛的世纪:1830-1930》不同,蒂利没有在同一部著作中讨论或比较英国与其他欧洲国家的集体行动,但是蒂利想比较法国与英国集体行动解释的企图十分明显。两个不同政治社会结构与政治运作状态的国家,其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必是不同的,二者集体行动的历史也必定不同。但是蒂利却依据历史资料大胆地指出英法两国拥有相似的群众抗争历程。英格兰18世纪的集体行动特征与法国1650年至1850年的集体行动发展,就一般性特色而言具有一致性;英格兰19世纪的集体行动特征与法国1850年至1980年的集体行动特征大体上相似。它们的不同点在于时间,英格兰1830年代协会型的集体行动模式已经算是发展成熟,但法国直至1850年代才经历有同样的历程。

《反叛的世纪:1830-1930》的研究结论与《大不列颠人民抗争史:1758-1834》的结论相符,蒂利依据详实的史料分析,认为在西方经验里,有三种集体行动的基本形式[8]506-507:第一种是竞争型的集体行动。一个团体将另一个团体视为敌对者,双方互相攻击,甚至是双方军队开始作战。第二种是反动型的集体行动。某团队或其代表,公开宣称对某种资源拥有主权,而此资源目前是在另一个团体的控制之下,那么被侵占团体的活动必然是反抗性的。第三种是主动型的集体行动。某团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对某项原非属于自己的资源宣告拥有占有权。同时,至少会有另一团体介入反抗其企图侵占的行为,前一团体的行动即属于主动性型的集体行动。很显然,一个团体的主动性行动,常导致另一团体的反动性行动。在政治既得利益团体的角逐者中,逐渐占优势的团体,最具发动主动型集体行动的倾向。总之,从欧洲社会史的发展来看:“15至16世纪以竞争型集体行动为主要的群众抗争形式;17至19世纪,在反动型集体行动广为流行的同时,竞争型集体行动仍旧持续出现但已呈现衰微的态势;19至20世纪主动型集体行动成为抗争的主要形式,而反动型集体行动逐渐减少,与此同时新形式的竞争型集体行动与以上两者并存。”[9]148蒂利的研究出色的完成了从群众抗争的视野去解释欧洲民主政治与社会变迁,将微观的社会生活史与宏大的民主化进程两者结合的学术宏愿,他关于欧洲群众集体行动三种形式的讨论,为以后的研究者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框架来分析集体行动的分类问题。

二、蒂利关于欧洲社会史展望性的研究取向

历史社会学的旗帜学者巴林顿·摩尔(B.Moore)是蒂利的学术导师,蒂利提倡一种由摩尔处继承而来的研究方法——展望性研究。展望性研究是指,在历史的关键点上,研究者假设事件的可能发生,但未曾发生的多重可能性,不拘泥于从实际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去解释历史的因果关系,以评估既定环境中可能出现的数种结果。展望性分析思考历史发展的多重路线,对为什么事态后来的发展是A形态而非是B形态进行思考,对历史所有可能的发展路径,抱有十足的好奇心以及强烈的追驱力。通过展望性的研究取向进行社会史研究,蒂利认为可利于分析推演出发生历史事件的一般性条件。

蒂利在其名著《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中就是运用展望性的研究方法对欧洲国家的形成进行研究。蒂利将国家定义为“不同于家庭和亲属团体的运用强制的组织,它在大片的领土范围内,在某些方面实施着明确无误的对其他所有组织的优先权。因此这一术语包括城邦国家、帝国、民主国家和许多其他形式的政府,但是不包括部落、宗族、公司和教会。”[10]他进而指出:“在公元990年以来的时期中的主要时间段里,在欧洲的不同地方三种不同类型的国家都迅速地增长:接受贡赋的帝国、类似城邦国家和城市联盟的主权分裂的体系、民族国家,这三种类型的国家长期存在和共存。那么,怎么解释自公元990年以来在欧洲盛行的国家类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巨大差异?以及为什么欧洲国家最终都会聚成为民族国家的不同变体?为什么变化的方向如此相似而变化的道路却如此不同?”[10]许多研究者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时,视民族国家的形成是理所当然的历史发展,并假设欧洲国家跟随民族国家的路径发展其历史,此路径以英国、法国、普鲁士等国为代表,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则是此一发展路径失败的版本。此观点忽视了许多不同形式的国家,例如帝国、城邦(city-states)、城市帝国(cityempires)、联邦(federation)等,曾经同时出现于欧洲的历史舞台之中,而且检视欧洲国家发展的历史,即使在16世纪中叶,欧洲的主要部分仍然在帝国权力的掌握之下,而非民族国家的控制之中。这种忽视历史发展的解释,源于研究者以19、20世纪之后成为欧洲主要国家形态的研究路径,构成其解释与建构理论之基础。蒂利对此种研究观点与研究理论进行强烈批评,并思考欧洲国家朝向非民族国家的国家形态发展的可能性。蒂利在《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中,对于欧洲为什么最终都成为一个个民族国家?为什么各国发展的方向如此一致,前进的路径却各有不同的问题进行研究。他认为只有从公元990年之后的欧洲历史发展过程中,才能找到答案。蒂利放弃了从民族国家发展的线性路径来分析欧洲国家形成的历史,他不由今日的历史回溯过去的历史,认为这种分析方法带有局限性,因为假设欧洲国家除了民族国家外无其他可能性存在,便无法解释为什么欧洲曾有上百个国家同时存在,却又相继消失的现象,也无法解释晚至16世纪哈布斯堡王朝与以城市同盟为基础的荷兰共和国同是国际间具有实力的国家的历史事实。蒂利用展望式的研究方法分析欧洲国家的形成,反而更能囊括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实际发展情形。他指出欧洲国家沿着三条可能的道路向直接统治的国家形态转变,分别是强制密集化模式,例如俄国;资本密集化模式,例如威尼斯;资本化强制模式,例如英国。蒂利在对欧洲国家的形成问题做了一次系统性的讨论,讨论范围不局限于17世纪之后占据欧洲历史中心的民族国家,更包括城邦、城市帝国、帝国、联邦、公国等等各种不同的国家形态,当然也就避免了许多研究者以民族国家是欧洲国家发展的唯一路径为前提进行研究所产生的偏见。

在《大不列颠人民抗争史:1758-1834》对英国集体行动的研究中,蒂利假设历史上未曾出现的发展,也进行了对比性的参照研究,体现出运用展望性分析方法的研究成果。英国在1750年代,只有统治阶级的成员可以利用俱乐部、举行宴会、宗教性集会、合法的选举人会议、教区委员会议、财产所有人会议等机会,公开提出其权利要求。至1780年代,类似的公开集会有增多的现象,像新教徒协会、反奴隶协会、革命自由会、伦敦通讯协会及其他各种各样的改革委员会,人们开始以公开的方式声明其权利与要求,在公开场合宣传其政治意见与政治立场。随后政府开始监管上述集会,派遣秘密警察侦查,同时不定期地检查其会议记录。有组织的工人虽然害怕被贴上“阴谋造反”的罪名,但仍旧在威胁与恐惧之中举行工会和互助协会的集体会议。在工人们努力下,工会和互助协会的会议演变成常规性活动,而且经常举行有关公共议题的辩论活动。政府利用严密的监视和管控等方法,企图划清合法与非法的公开集会。政府虽然力行有效的管理以杜绝反社会的暴力情况的发生,却对不断激增的合法的公开集会无能为力,不少咖啡馆和小酒馆成为有组织的社团进行政治争论及表达政治立场的最佳地点。同时,工会罢工、选举宣讲、节庆假日等集体行动也为群众的抗争行动提供了舞台。在1790年代政府的大规模镇压行动之前,公开集会成为动员群众支持某项政治议题的活动之一。此时,国会成为集体性要求的目标所在,地方权力拥有者及君主,第一次退出公共诉求的主角位置。1815年之后,因英法战争的结束而松绑的控制,使协会形态的改革议会增多,讨论议题的范围也大大扩展。不论是地方会议讨论单一议题,还是在已经排定的议程中临时插入某项议题的讨论形式,都成为大众公开支持某项国家计划最普遍的方式,决议案、请愿书、报章报导与国会议员的演说,都具有同样的目的与功效[11]345-356。在上述真实历史发展的分析之外,蒂利还假设了另外两种不存在的英国历史,但曾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过,也有可能发生在英国的情况:第一,如果政府当局对公开集会采取镇压性行动,将使工人无法将其商业性的会议扩大演变成为政治性活动;限制宗教活动、选举宣讲、教区议会,使其无法变成政治活动的中心;并阻止有效的反政府的跨阶级联盟。其结果可能是:18世纪的种种集体行动模式将大量运用于政治活动中,就如同法国在1815年至1848年革命之间出现过的情况。而且阶级间的关系,比起19世纪的实际情形将更为疏离。第二,如果英国发生了革命,最有可能发生于1790年代的国内分裂时期,可能的情况是国内普遍存在反国会情绪、群众要求更多权利的愿望、工人运动要求拥有更过国家政治的发言权、如果法国在此时也援助这些抗争行动。其结果可能是:经过公共集会扩张的历史进程,在革命风暴中,被人民控制的地方甚至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而取得统治权力的结果所取代[11]357-360。通过进行展望性的研究取向进行研究,蒂利认为可用于分析推演出发生历史事件的一般性条件,有利于建构指导研究进行的概念、模式和理论,并可以和处于其他历史背景的区域或国家进行比较性研究,并思考为什么某些条件的存在会导致某些结果产生的问题。

三、蒂利的历史社会学理论及其方法的意义

蒂利的欧洲社会史研究体现出深刻的历史思维,他认为一个奠基在历史基础上的社会学理论,将会对社会学研究有两大贡献:“第一,将社会学的研究历史化,在时间和空间中积淀厚实的研究基础,并将规则建立在历史的基础之上:设定其时间限制,在这种时空限制中,把它们与那些可彰显社会生活的经验通则联系起来。第二,为社会学研究提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其实就存在于历史的真实当中,却经常被我们忽视了它的历史存在。最值得注意的是,它将迫使社会学者去检验:历史上的某一时间点的残余行为是如何影响并束缚后续的社会行为。”[12]蒂利的这段话表明,兼顾通则揭示与具体情境是可能的,这也是社会史学家的研究目标之一。

蒂利的学术讨论是历史性的,他的问题意识集中在欧洲集体行动如何受长时间、结构性变迁的影响而变化,尤其以都市化、工业化、民族国家形成、资本主义发展等变迁为主要讨论对象。蒂利特别将焦点放在集体抗争,特别是产生暴力行为的公开集会或行动上,所以蒂利大部分的论文和著作关心工人罢工、粮食暴动、反抗税赋、游行示威等群众行动。一方面,蒂利重视人们用集体行动以追求共享利益的方式。因此他想修正“暴民”“乌合之众”等概念,认为群众抗税、攻击粮食商人、破坏机器,都有自身充分的理由[13]246。在《旺代》中,蒂利证明了地方起义反抗革命,只有在考虑社会结构、地方社群的政治分配情况,以及阶级间的联盟关系下才能理解,不论是分析乡村社群、巴黎职工或商业工会,蒂利都强调一般群众的创造力、组织能力及保卫自身利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蒂利也非常重视大规模结构性变迁对人们行动的影响力。结构性变迁改变了集体行动的手段、方法及结果。旺代省群众反对革命政府的行动,以及法国工人的罢工,是蒂利分析集体行动的起点,但真正的讨论主题还是集体行动的在历史中的变迁。蒂利检验大规模持续性的事件(如罢工、示威)以探索结构性变迁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在早期的作品中,蒂利将集体暴力分为“原始”“反动”“现代”三个阶段,隐含着历史进步论的假设。上世纪70年代,蒂利又以“竞争型”“反动型”“主动型”的集体行动模式取代了早期的说法,并且指出三种集体行动模式同时存在的现象。虽然蒂利对集体行动作了修正,但他在研究中仍然承认,主动型的集体行动在面对掌有权力及资源的镇压者时,比竞争型或反动型的抗争形式,更能取得较多的利益及发言的空间,因为在诸如罢工或示威游行等抗争形式中,群众通过大型而有组织的机构与国家进行讨价还价,当然也就更具力量[13]247。总体上看,蒂利继承了上世纪60年代社会学家对“无时间性”理论通则的质疑。蒂利意识到研究不能忽视时间与空间作为一个独立变项的事实,时间、空间有所变化,分析的过程、结果也随之变化。尽管蒂利最终还是没有改变他暗示的是一种“发展”甚至是“进步”的历史观,认为集体行动从公社型转向协会型,预示着行动者组织的日益壮大,而且走向一种更有效率,更能使抗争者达到目的的行动方式。蒂利的研究工作,一方面重视理论、模式与通则对于研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将理论在应用于实际历史研究时,赋予理论和模式更大的弹性,重新恢复“历史”与“理论”的平衡。蒂利不是在理论或模式的框架内看历史问题,相反他在进行历史问题的研究时,除了史料与数量的证据外,他并不是特别看重框架问题。蒂利认为如果要做好社会史研究,就该将不连贯、松散的事件,作出合理有组织的解释,这是学术研究的目的,也是社会史研究者应负的责任。蒂利擅长从历史证据出发,而非从理论框架出发来研究历史问题,他严谨地对待时间与空间变项,从而观察到历史“变”的特质。

对于社会学与历史学的关系,学术界在不同时期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至还存在着某些既成偏见与轻慢的态度,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历史学只是扮演了一个收集资料、还原事件或过程真相的角色,而对于具体事实的抽象和理论解释则是社会学家的任务,“这也是一些社会学家看低历史学价值的原因,宣称历史学的成果只是一大堆互不连贯的描述,搜集在一起的乱七八糟的零碎,仅仅为社会学家提供了一些还需要进行后期加工的素材而已。”[14]蒂利认为,社会学与历史学之间并没有真正的界线存在,两者是相互为用、相辅相成的关系。他反对将社会学视为理论的供给者与生产者,历史学则仅是理论的消费者的看法,他认为两者都应该发展适用于自己研究的理论,两者也都应该将历史意识纳入理论或概念的建构过程中,尤其是作为一名社会学研究者,更应该认识到历史的时间与空间对整个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意义。不过,历史对社会学理论及方法产生的意义不代表这两个学科的专业性与分工性就此可以消弥,或是赞同史学等同于社会学的说法,蒂利更看重的是时间和空间比较对于提炼可靠研究结论的价值:第一,历史的时间性。蒂利认为任何事物的性质和价值可以而且只能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掌握。他反对传统的社会学信念,认为可以通过对当代社会生活的系统研究,来得出各种社会关系的通则或规律。如果不能将社会行动放置在时间的历史脉络来考察的话,我们往往看不到其关键问题之所在,对历史时间性的忽视,将造成我们对事实削足适履的曲解。第二,历史的空间性。对于过往寻找社会变迁规律的社会学家而言,一种社会学理论越能解释不同的社会或区域,则表示其理论解释的效力与适用性越强,通常这也被认为是一个越好的理论。蒂利在进行欧洲社会史研究时,不断扩大其研究范围,从法国旺代省的区域性研究到对法国、英国单一国家的研究,到对法国、德国、意大利三国的比较分析,蒂利的目的似乎也在扩大其理论解释的效力及适用范围,但他强调只有经历民族国家形成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西方社会,他所归纳的集体行动模型才是有效的,这种经验是现代西方所特有的,并不适合解释其他不同的区域,蒂利有限度的规范其研究的地域空间,反而增加了其论述的说服力。第三,历史的持续性。历史是持续不坠的。蒂利对法国旺代地区农民反抗革命的研究,就注意到历史的持续性,他发现传统研究者对旺代农民起义解释的诸般不合理,因为人的行为(不论集体或个体)不可能在一夕之间出现大逆转,它必定有个酝酿的过程。因此,在集体行动的研究上,蒂利将注意力放在那些极为平凡、似乎与外界没有多大关联的常规性集体行动上,虽然研究焦点还是集中在发生冲突的事件,但他认为不对非暴力的常规性行动进行分析,就无法彻底而正确的解释暴力发生的原因、过程与形式。因此,蒂利认为必须要将一连串的事实的集合构建为一个累积性的持续因果过程,以每一个事实作为下一个事实的前提。第四,历史与理论的关系。历史学的任务不是为了积累日益增多的史料,而是要通过科学的概括在这些史料之间建立一种因果联系。为了建立这种联系,历史学有必要采取社会学的经验分析方法;同时注意社会科学的新发现也将使史学家获得某些对他所研究的问题,不论在收集资料上或是问题分析上都十分有用的观念。蒂利并不忽视理论,相反他在对社会史进行应用研究时,赋予了理论更大的弹性,试图恢复“历史”与“理论”间的平衡,“蒂利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社会理论家,他从不将自己的理论立基于文本和思辨之上,而是从有血有肉的历史叙述中构建理论。”[6]

蒂利帮助我们重新评估了历史在社会学理论与方法上意义,重新思考“历史思维”对社会学研究所具有的重大价值,他并不会将理论、通则、模式、概念普遍地应用来解释不同背景下的社会现象和集体行动,在他整个研究及分析的过程中,时空因素都是重要核心。蒂利也认识到历史的了解不能只局限在事实上的叙述,不能只是进行史料的综合整理而已,而是要通过历史资料来挖掘这些具备历史基础的理论与模型。蒂利的研究不仅给社会学研究带来重要启发,更示范了如何严谨地对研究范畴进行定义、限制、分类并寻求建构理论的社会学研究,同时他也给予了历史学一个运用社会科学成果进行历史研究,或是摆脱理论消费者污名,并积极建立具有历史基础的理论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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