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一致: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道德思考
2020-01-19冷汶倩
冷汶倩
(黑龙江大学 哲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善”作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范畴内的一个核心概念,它的含义复杂多样。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是一种目的,而“目的”的种类纷繁复杂,确定最终目的——至善即幸福,这对人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具有深远意义。而他在以至善与幸福为宗旨的基础上,针对如何理解幸福、如何评判幸福、如何实现幸福进行了系统且辩证的分析,其深邃思想与卓绝智慧,值得我们吸收其中的精华并付诸行动,以求理论中的“善”与实践中“善”的统一结合,以期对当下社会中知与行的实践统一有所启迪。
一、善的内涵
亚里士多德把善解释为一种目的。他指出:“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因为后者是因前者之故才被人欲求的。”[1]3-5他将技艺、研究看作是有“目的”的行动,并将这种目的视为“某种善”。我们进行的每一种实践、每种选择,在亚里士多德多看来都有它的目的,而这种目的就是我们之所以这样做的缘故。他认为善与目的密切相关,用目的、意图来解释善最为恰当。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善作为一种普遍意义的“目的”,它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正如《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一书中所阐释“我们做每一件事都有一定的目的,都有一个缘故。这个目的或缘故可以解释我们‘为什么’做这件事。”[2]32但“技艺”“研究”的种类纷繁杂多,“医术”“造船术”各有所不同,亚里士多德也将技艺区分为“主导技艺”与“从属技艺”。 因此,由这几种能力而产生“目的”的种类也不尽相同。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某种善”,而“某种善”又很难确定其具体定义。那么,既然“目的”的种类不尽相同,我们又将如何划分“善”呢?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将善分为“自身善”与“手段善”,也可以将其理解为一般的善与最高的善。他因善事物的属性不同而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别,一种是“自身即善的事物”,[1]15另一种则是“作为它们的手段而是善的事物”。[1]15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善是有双重含义的,其一是事物的本身就是善、就是我们所追求的目的,它是因自身之故而为我们所追求的事物,即最高的善。其二是事物为产生或保持这种善,因而采取的手段即是善,即一般的善。首先,亚里士多德所谓的自身即善,也就是事物其本身就是好东西可以满足人的需要与欲望,并且达到人们的目的。其自身就是善的事物,不需要显现于其他事物之中。人们的追求是为了这件事物的自身,而不需要他物之故。因此,我们又将其称为“目的善”或“内在善”。例如:荣誉、智慧、快乐,它们本身就是好东西。人们所追求的目的完全可以是这些事物本身。荣誉可以满足人的功名欲,智慧可以满足人对思维的追求,快乐可以满足人的心情。它们本身就可以称为人们追求的目的,满足人们的欲望,因此将它们称为自身善、目的善。其次,一般的善可以理解为事物追求善所采取的手段,即手段善。“手段善”它的本身可能不能作为人们最终所追求的目标,但是,可以作为实现“目的善”的一个过程。这种事物的本身也许是一种好事物,也许并不是一种好事物。但无论如何,它将成为我们收获好事物的一个手段,我们将通过它而获取好事物。因此,我们将这种善称为手段善。例如:寒窗苦读、头悬梁、锥刺股,这些都将给我们带来短暂的痛苦,但是长久以往的坚持,将会为我们带来学富五车的智慧与博学,因此,这些被我们称为手段善。
综上可见,善作为一种目的,它既可以是一时的痛苦而后转变为的持久快乐,也可以是因自身之故而维系的快乐。正如廖申白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的注释中,他将亚里士多德谈论的“善”解释为“具体的善”与“最终的善”两种意义。一方面,具体的善指的是一个具体的目的,而这“目的”种类不一,种类不一取决于这种“目的”自身能否作为所追求的终极善。他认为有些目的只能作为一种手段来支撑较远的目的;其自身并不能被称作一种目的;而有些目的,可以将其自身就看作为一种目的,但它也被作为达到某种更终极的善的手段而被选择。另外,他在行文中通常将具体的善译作“某种善”,亦或将其译为“善事物”。“某种善”是指在某个种属的事物中,这种事物被看作好的东西。而“善事物”则是指多种事物被看作好的东西。与此同时,他还在译文中将最终的善译为“善”或“最高善”,最高的善便不再是手段,而只作为目的。因为它包含了所有低于它的目的。[1]4另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善并不是产生于一个单独的型的。”[1]15-16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善既可以是一种目的,也可以是一种符合更高“目的”的“目的”。只不过这种“目的”有三种可能:其一是为了达成更高的目标,此时这种“目的”也被称作“手段”。其二,这种目的本身就是我们的目标,但这种目标是大目标中的小目标,既可以将其称作“手段”“行为”,也可以将其称作“目的”。其三,这种自身之故的目的就是我们的终极目的。那么,既然存在所有目的都指向的一个目的,即终极目的。我们如何理解终极目的呢?这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二、至善即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因“自身之故”为“目的”的善是最高善,并将其看作为幸福。他提出;“如果在我们活动的目的中有的是因其自身之故而被当作目的的……那么显然就存在着善或最高善。”[1]5亚里士多德认为“自身之故”的“目的”是所有事物的终极“目的”,即我们选择的一切事物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这个“自身之故”的“目的”。正如麦金太尔所言:“作为幸福目的的某物,总是由于该物自身的缘故而被选择,而决不仅把它当作是达到某物的工具。”[3]98那么这个“目的”是最高善。那么最高善具体指什么呢?我们该如何定义最高善呢?亚里士多德从另一条不同的理路来推论出最高善,即幸福。
首先,关于何为幸福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将人分为“一般人”与“爱智慧者”。一般人将幸福等同于快乐、财富或荣誉等明显可见的东西。而对于幸福的认识会因人而异,同一个人也会因不同的境遇而对此产生不同的看法。比如同一个人则会因“生病”“穷困”“无知”等不同的境遇而对幸福的体会与认知而有所不同。对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种主要的生活:享乐的生活、公民大会的或政治的生活、沉思的生活。一方面,亚里士多德指出“一般人显然是奴性的,他们宁愿过动物式的生活”。[1]11也就是说,这种生活即只求活着而不追求好的生活的生活,只以生存为目的,而忽视了生存中的精神享受与思考,所以亚里士多德甚至将这种生活比作“撒旦那帕罗的口味”。[1]11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那些有品味的人和爱活动的人则把荣誉等同于幸福,因为荣誉可以说就是政治的生活的目的”。[1]11-12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活着”与“生活”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正如“生存”与“生命价值”的概念一样,单纯的活着、生存如同“动物式的生活”一般,并没有追求生命价值与生活的高度。而与此不同的是有品位的人,有品位的人即“体面的、优美的……上层社会中的另一种人”。[1]12这种人将荣誉作为最高的目的,即至善。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荣誉与善相比较,仍太显肤浅。他之所以这样认为,源于两点。首先,他对“荣誉”与“善”的归属者的认识有所不同。荣誉属授予者,而善属己。其次,他认为人们寻求荣誉,是为因德行而从有智慧的人和认识他们的人那里得到荣誉。那既然享乐的生活与荣誉都不能称作幸福,那究竟何为幸福呢?亚里士多德提出“如果幸福在于合德性的活动……正是它的合于它自身的德性的实现活动构成了完善的幸福……也就是沉思”。[1]305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将沉思的生活看作一种幸福的生活状态,即至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不仅仅局限于“因自身而值得欲求”这个标准,他还提出了幸福的另一个标准“完善”。他提出:“如果目的不止一个……那些从不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东西比那些既因自身又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东西称为最完善的。”[1]18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终极善便是最完善的东西。因为对于这种东西的欲求,只是源于其自身而并不会源于他物,他认为幸福就是这样一种存在。荣誉、努斯等,我们选择它们是因为它们自身之故,即使它们不带有进一步的好处。但是在选择它们之后,会有幸福更终极的善。即我们既是为了它们自身,也是为了幸福,所以它们都只是特定目的。而如果我们选择幸福,在幸福之后却没有比它更高级、更终极的善。因而,幸福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目的,是人生的终极目的。也就是说,我们在为“荣誉”“快乐”这些目的而有所行为的同时,也是在追求幸福。获得这些目的的同时,也是获得幸福的一个步骤、一个阶段。幸福便是最高的善,完满的善。亚里士多德还论证了“完满的”与“自足的”之间的关系,提出“完满的善应当是自足的”[1]18。这里所指的完满自足并不是两手空空、满足于当下的自足,如同“一个孤独的人过孤独的生活”[1]18一般,而是他富有很多连带的所需要的事物,正如有父母、兄弟姐妹、朋友一般。这种自足是不再需要添加任何东西,即可以满足自我欲求的东西。也就是它的自身便无所缺乏,即完满。因此,幸福是完满的和自足的,是所有活动的终极目的。
其次,关于如何评判幸福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一种客观状态,是现实存在的状态,而非主观的感受。亚里士多德指出:“要记住‘幸福’和‘觉得幸福’之间的区分……即幸福不是主观感受或情感状态,而是一种客观状态。第二个关键点是,作为客观状态的‘活得好’,幸福不只是道德上的‘好’,而是如同盛开的花那样的人生的优秀状态。”[2]36他认为幸福是一种客观的呈现,即所处境遇、环境即为幸福,并非由人们的感受而来。而且作为客观状态的幸福,不仅仅局限于道德层面,而是一种生活状态。他将幸福作为人的生活状态的评价,并认为幸福是人的最终目的,并提出“我们每个人大概都想活得好、活得精彩,也就是活得幸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幸福才是人的最高目的。”[2]36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最高善即幸福。那么,在明确了善为目的,至善为幸福以及幸福为完满的、自足的基础上,人们该如何获取幸福,实现至善这种目的呢?
三、至善的实现:德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至德”是实现“至善”的途径。他提出“我们实际上是把幸福确定为生活得好和做得好。”[1]22由此可以看出,“生活得好”是一种渴望并且达到了的状态,并不是主观感受到的幸福。“做得好”是一种实践,落实到行动的“做”。而生活得好与做得好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只有我们首先“做得好”,才有“生活得好”的可能性,而在“生活得好”的同时,自然会“做得好”。也可以理解为,只有我们符合德性,才有可能达到幸福的状态,而达到幸福状态的同时,自然要做得好。因此,“做得好”实际上也为“生活得好”的一个部分。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至善的实现即是幸福的实现,幸福的实现则是付诸于实践去努力做到一种客观状态的好。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做得好”呢?“亚里士多德将德性视作幸福生活的逻辑中介。”[4]欲理清德性与善的关系,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德性?亚里士多德阐述为“合于德性的活动就包含着德性”。[1]23他认为,德性就是一种适度的状态,这种状态是处于过度与不及两者之间的一种状态,是行为的适度。他强调“一个人在睡着时也可以有德性,一个人甚至可以有德性而一辈子都不去运用它。”由此可见,德性在亚里士多德这里被反对作为一种状态,一种品质,而应该是一种实践,一种行动。因此,具有德性与实现活动是不同的,他认为善不能仅仅止步于拥有德性这个状态的层面,而应该将其落实于行动,产生具有德性并实践的结果。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克伦理学》一书中举例,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并不会因为运动员的某些特征或特性而给予桂冠,如漂亮,强壮等。而是要依据运动员所付出的行动以及获得的成就。如参加竞技中的胜利者。然而,善与德性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应当如何看待善与德性之间的关系呢?
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是一种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只有合乎于德性的现实活动,才有可能被定义为善。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实现至善的两个条件,一是要符合德性,二是要是一种现实的实践活动。即我们欲追求幸福,便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是构成幸福的一个条件、要素。也可以理解为德性是构成幸福的一种工具,而幸福则是一种目的。德性的价值就在于它能给人幸福。其次,亚里士多德提出要达致幸福,必须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即要努力去“实现”。“实现”这个观点不同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观点,它突出行为的重要性,将处于潜质状态的能力转化为了一种积极的运用状态的活动。获得至善,获得幸福便是要通过符合德性的活动,来达到完善且自足的目的。因此,亚里士多德的实现至善,便要拥有德性,并且将德性融入于实践活动之中,他与苏格拉底的不同之处即在于亚里士多德对德性的思考更注重于实践层面。他主张通过符合德性的活动,即至德,以此来实现至善。
四、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现实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善”与幸福、德性的关系密不可分,“‘至善’‘至德’与‘至福’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幸福’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5]因此,究其三者关系的本质,终极的“善”是幸福与德性的共同体,是“活得好”与“做得好”的统一,即所谓的德福一致。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对于今天在幸福方面的认知和高度,以及人类德性活动具有深远意义。看似遥远深奥的“善”,为当今社会中的人们找到“活得好”的最高状态——“幸福”以及“做得好”的准则——“德性”具有指导作用。
首先,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树立幸福观方面,亚里士多德“至善”即“幸福”的理念深有品位。在当代社会,仍存在部分追求外在善而忽视内在善、目的善的现象,以至于盲目追求与行为活动本末倒置的现象频繁出现。因此,明确终极的善,完满的、自足的幸福观,对当下人们型构幸福伦理价值体系具有深远意义。只有树立正确的观念以及明确“活得好”的目的,才能有效地推动“做得好”的行为活动,利于人们的实践活动符合“德性”发展。亚里士多德的“善”思想正是回答了“活得好”的概念,也正是当下社会需要正视与思索的命题。他“建立起了一个力图把至善和幸福、知德和行德统一起来的中道伦理思想体系。”[6]52精准地把握亚里士多德“善”思想的内容,追溯其善思想的价值内核,对于我们明确“幸福”这个终极目的,思索幸福、德性与至善的逻辑关系大有裨益。
其次,在当今社会人们的实践活动中,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具有指引人们何以“做得好”的作用。人们在实现行为活动的同时,更要注重行为活动是否得当、是否正当、是否向上。而亚里士多德“德性”的应用,其立足点正是在于对人们实践活动准则的塑造,人们的实践活动不仅局限于做与不做,如何做的层面,更要探求何以“做得好”的价值概念,即将德性上升至“知”与“行”的层面,并且将“知德”与“行德”相统一更利于解决现代非道德行为的困境,才能从本质上求索德福统一的生活境界。尤其对于当下社会中一些类似于“狗猛酒酸”的案例进行批判和重塑,面对有序社会中一些破坏秩序的“失序”道德行为,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进行回溯与反思能够为解决现实社会中的这些问题寻求途径,通过“知”与“行”的协调达到至善的层面。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对现实社会价值观念的树立与实践活动的实施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利于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幸福、实践幸福,在知行合一的层面上实现“活得好”与“做得好”。当然,对于其“善”思想的研究意义,不仅局限于对个人“善”行为的探求,也不是局限于沉思层面的常人无法企及的彼岸“善”,它的意义更体现在人类的终极诉求、实践活动与实践目的探索。综合来看,只有我们深刻认识到亚里士多德“善”思想的内涵与符合“德性”的求善之路,才能在个人行为与社会道德上有所约束与追求,并超越个人层面来实现更大范畴的德福一致,以至于超越个人与社会的范畴而作用于政治实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