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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转型视界下公私平衡趋向的伦理审视

2020-01-19吴国梁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趋向公私社会转型

吴国梁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我国正处于历史性社会转型时期,本次社会转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序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价值取向,社会结构进行着全面、深刻地变革。而社会结构即是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模式,公私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也进行着显著、深刻地变革。

一、社会转型与公私平衡

我国正经历的社会转型是改革开放前社会结构的解构,逐渐由改革开放后的社会结构替代的过程。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任何过程都有阶段,本次社会转型也不例外。1977年7月,党的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恢复邓小平同志职务的决议》,这次正式复出后,邓小平主要从思想观念上为改革开放做准备,进行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也标志着社会转型进入预备阶段。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做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改革开放拉开序幕,标志着社会转型进入替代阶段。

社会转型在预备阶段,社会结构是相对稳定的,但局部开始有了变化。这个阶段是量的积累阶段,随着量的积累逐渐达到一定的度,并且突破这个度,社会结构就会全面、明确地开始新旧替代,进入替代阶段。在替代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结构交叉进行转变,加上时间上的不同步,使得整个社会的转型展现出巨大的复杂性,所以转型是长期的、不断深化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1](P71)

这次社会转型中最先开始的步骤,无疑是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社会经济结构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也就是说,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分配的形式先行发生转变。生产关系发生转变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也会发生改变,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2](P222)所以,社会转型中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改变,公私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然受其影响而发生改变。

《韩非子·五蠹篇》中说:“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3]韩非子以象形为依据,解释私是“自环”,意即私是将一定的范围划出界限归于自己;公则是“背私”,与私相背就是解开“自环”。公私之间存在背反关系,强调了公与私的相互对立。所以,私是指私人的;与此相对,公则是指全体的、集体的。随着人们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发展,公私之间的界限会发生动态变化。

日本学者沟口雄三对比古代中国和日本的公私概念指出:“中国的公私独有的特性:均平、反利己的公和偏私、利己的私……具有正与不正的伦理性。”[4]正因为公与私在传统社会有着价值上的差异,所以在中国“崇公抑私”的观念得到长久地推崇。在社会转型的预备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结构使得“崇公抑私”有着完全明确的现实内容。如果把公私关系比作天平的两端,那么这个阶段公私关系的天平显然侧重于公的一端。到了社会转型的替代阶段,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肯定了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公私关系的天平中,私的一端逐渐有了分量。公私关系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阶段性特征,反映了公私关系从偏重公的起点开始,私的价值越来越被重视,公私关系趋向平衡。

公私关系趋向平衡是公私之间相互承认、相互分化、相互促进的动态交互平衡,而不是公与私在线性数量上的静态地、分离地平衡。它首先体现为公私之间相互承认各自的价值,而不是凭借自身的价值优势贬低对方的价值;其次体现为公私之间相互分化、界限明晰,而不是公私相互混淆、相互干预;最后体现为公私之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而不是公私相互抵抗、相互损耗。公私平衡最终指向“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宏伟蓝图的核心价值逻辑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摆脱公与私的二元对抗模式,展现着人类共同的价值理想。

二、公私平衡的依据来源

公私平衡是公与私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要求,本次历史性社会转型过程中,在私的价值地位逐渐提升,公的价值扩张方向转变的影响下,公私关系的平衡趋向在现实中展现出来。

首先,公私平衡是公与私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公与私具有内在联系,相互依存。一方面,私离不开公,公是私存在的前提。从人的本质来看,“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P135)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现实的人是社会的存在;从人的需求来看,个人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需求,而这些需求很难不依靠社会而仅依靠自己获得满足;从人的社会价值来看,个人只有创造出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价值物,才能体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所以,私离不开公,如果离开了公,那么私就会难以存在,甚至失去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公离不开私,公是由私构成的。“和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日知录》),天下的公是百姓之私的集结,如果没有私构成公,那么公就不成其为公;并且,构成公的私不能获得发展,那么公也不能获得长久地发展。总的来说,公是私的条件,私是公的来源,公与私相互渗透,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相互转化。公与私的内在逻辑表明:公与私只有在动态平衡中才能存在和发展,公与私是相互需要的,公与私相互是目的又相互是手段,而不纯粹是目的或纯粹是手段。

其次,公私平衡趋向的形成,源于私的价值地位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逐渐提升。在转型预备阶段,公的价值地位明显高于私: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生产是最主要、最具代表性的关系形式,生产资料在国家、集体等领域实现公有化。单一公有制使得人们整个的经济交往活动,都深深打上了公的烙印,导致领导干部权力过分集中,并且缺乏监督。整个社会“崇公抑私”的价值观念盛行,私在价值观念上是不合理的,人们不可能开诚布公地追求个人私利。一旦认定一个人存在利己的作风,那么他将面临无情地批判,这种无情地批判不仅仅来自社会舆论,甚至来自和个人有着亲密关系的家人。公私关系在人们价值观念中被完全割裂,使得公的价值地位被无限夸大,而私的价值地位被无限贬低。但凡和公挂钩的,在社会舆论中自然而然就有合理性、正当性;而稍微和私有联系的,在社会舆论中就显得尤为不合理、不正当。在转型替代阶段,私的价值地位逐渐得到提升。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私混合的经济:由全面否定市场转向逐渐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为公私关系趋向平衡创造了可能性条件;由单一公有制转向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功能定位上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再次,国家肯定了个体私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且鼓励人们通过合法的方式增加个体私利,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障;法律还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隐私。“人们对于自身利益关注度提高,自我意识、权利意识大幅提升,尊重并维护私人领域的呼声日渐强烈。对于个人而言,经济生活成为最主要的生活方式,人们通过商品贸易满足生活需求,并在消费中展现个体价值。”[6]可以看出,私的价值地位得到人们认可并逐渐提升,人们对私本身不正当的价值评价逐渐解除,转向对不合理私欲的道德谴责,这是人们对客观合理之私在价值观念上的正名,肯定了私的内在活力。原有的公私价值对比中,公凭借其绝对的价值优势压制私的局面被打破,公私关系趋向平衡。

最后,公私平衡趋向的形成,源于公的价值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扩张方向的转变。在转型预备阶段,公的价值获取指向其构成——私,我国在这个阶段基本上已经形成对外封闭的格局。在经济层面,不仅整个国民经济自给自足,而且地方经济也自给自足。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指令性计划占主体,政府既是这一体制的构建者,又是这一体制的计划者,所以政府成为整个体制的主体。政府不仅管理着国家对内对外的公共事务,而且管理着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生产和资源的分配,管理型政府作为公的代表,全面管理着私。在价值观念层面,个人追求私利是没有尊严可言的,有违“崇公抑私”的主流价值观念,是不道德的。所以,个人少有独立人格意识,缺乏自主行动能力而依附于整体。但是,整体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削弱个人的积极性,使个人产生惰性。整体的价值主要从个人的身上获取,为了激发个人的活力只能强调精神鼓励,最终整体的价值获取也只能依靠空洞的公理。在这一阶段,公凭借价值上的绝对优势,向私纵深扩张。在转型替代阶段,公的价值扩张方向转至公的外围:一方面,公的内在构成进行了结构调整,私的价值地位被承认并逐渐提升,追求个人私利的行为获得普遍认可,不再认为是违背道义的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逐渐形成,人与人之间合理差异被允许存在,促进私自身的迅速发展。从社会经济结构先行转型到全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公的内在结构趋于有序性,减少了公私之间的抵抗和争夺,公私关系趋向平衡。另一方面,公向外开拓新领域,我国确立了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兴办深圳等经济特区,此后我国对外开放的地域逐渐增多,沿海沿边沿江沿线和内陆中心城市相继对外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又极大地加快了对外开放的进程。共建“一带一路”,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谋划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的水平和层次不断提升。公的领域从国家范围开拓到世界范围,而不再向私过分纵深扩张。公私之间减少了对峙损耗,公的凝聚力与私的驱动力实现了功能耦合,从而为公私关系趋向平衡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公私平衡的价值意义

公私平衡的价值意义在于,挺立私的主体性,使其自主自觉地发挥内在动力,并将公的价值追求引向更高的目标——“自由人的联合体”,更有利于避免公私混淆不分、相互干预。这是对原有公私关系的超越,展现了社会变革中公与私共同发展的时代趋向。

其一,公私平衡有利于挺立私的主体性,使其自主自觉地发挥内在动力。私的主体性首先表现为自主性,即依照私的需要去活动。自主性是私的一种内在要求,自主性越强,私活动的动力也就越强。私的主体性不仅表现为自主性,而且表现为自觉性,即私作为主体能够意识到自身活动的价值。其价值体现为两方面:一是私的活动能够满足自身需要,体现自身价值;二是私的活动能够在主体交互中满足公的需要,体现社会价值。所以,公私关系趋向平衡,私也就能够挺立自身的主体性,自主自觉地发挥内在动力,实现自身价值,进而实现社会价值。在本次社会转型中,私发扬自身内在动力优势做出了重大贡献,这集中体现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非公有制经济在税收贡献、国民生产总值占比、对外直接投资比重、新增就业贡献等方面已超过公有制经济。可见,传统社会中所认定的公是正的、私是不正的价值判断被解除后,取而代之的是公与私各有其正当性的价值判断,破除了人们原有的思维定势,挺立了私的主体性,使得私的内在活力竞相迸发。

其二,公私平衡有利于将公的价值追求引向更高的目标,即“自由人的联合体”。尽管私是构成公的来源,但并不意味着公自身的发展即是公的最终价值追求。如果公的最终价值追求只是自身的发展,而不关注私的发展,那么就会挫伤私的积极性,阻碍私内在活力的竞相迸发,并且公的发展也会最终失去前进的动力,停滞甚至倒退。因此,公私平衡的最终价值取向——“自由人的联合体”,才是真正的公的最终价值追求。这一价值追求的逻辑特质是公与私的统一,其价值表征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就是说,作为私的个人能够自由全面发展,并且自觉的为公做贡献,公与私在统一中共同发展,“道并行而不相悖”。在本次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对世界发展的贡献也越来越大,不仅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拉动世界经济增长,而且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以清醒的理性认识和对全球性问题的深刻洞观,凸显了全球化时代各国命运休戚与共、生死相依的关联性与共生性。”[7]公从向内在的私获取价值,转向外围开拓价值,公私关系趋向平衡。公的价值追求得到极大地提升,从国家范围拓展至全人类的范围,呈现出包容世界的新内涵。《礼记·礼运》篇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理想被赋予了更新的时代内涵。所以,公私平衡能够将公的价值追求引向更高的目标,使得公与私相向而行,减少公私之间的损耗,在良性转化中共同发展,使各自的功能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其三,公私平衡有利于避免公私混淆不分,相互干预。福泽渝吉在《文明论之概略》中提出:“其私虽对外为私,在藩内却无法不视其为公。”“为藩效力”相对于藩内来说是公,相对于自己藩和其他藩进行对抗来说则是私。这说明随着视域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公私的界限会发生动态变化,公与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值得注意的是,“为藩效力”似乎可以既属于公的又属于私的,公私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但前提在于,只有当“为藩效力”与藩内或者藩外进行参考对比时,才能具体判断“为藩效力”是属于公的或是属于私的。这说明公私关系实际上是对立的、分化的,界限是明晰的。公与私随意转化、混淆不分,这正是产生腐败问题的根源。公职人员如果为了一己之私,模糊公私界限,损害或者错位占有社会公益,那么就相当于侵犯了他人应当享有的社会公益,会有“陷溺之危”。这种偏私是不正当的,既侵蚀和损毁了社会公益,又损害了他人正当的利益。“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各种腐败现象,就必须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从这个角度上讲,只有明确划分公私界限,规范公私行为,才能够有效地遏制和消除各种腐败现象。”[8]所以,公私平衡意味着公私分化、界限明晰,能够防止公私之间相互干预,避免公私混淆不清。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特别指出:“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9](P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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