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教育资源供给模式选择与优化
2020-01-19贺书霞
贺书霞,冀 涛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特别是本世纪以来高等教育向普及化阶段快速迈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建立,但经济社会的发展带动人们的职业教育需求差别化、多样化趋势明显,而且质量日益提高。在社会转型和供给侧改革的宏观背景下,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满足国家及人民更高发展需求成为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主题,职业教育资源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成为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我国职业教育资源的供给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国家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多主体开放式职业教育资源供给,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为代表的多主体职业教育存在全局性“失灵”现象,致使多主体职业教育资源供需动能不足、推进迟缓[1]。
随着以计算机、互联网等为主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网络”载体的互联网和移动网络使信息、资源等传输、使用和管理更加开放、透明和多元。在市场经济领域市场交易各方因获得信息渠道不同、信息量的多寡而在交易中处于不同位置并承担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信息的获取与对称程度成为供求双方在收益和失利间转换的决定变量。在职业教育供需发展领域受供给侧与需求侧间信息获取陌路化、信息传播平行化、信息管理割裂化等影响,供需双方因信息沟通不畅而出现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结构性失衡等问题,这也是导致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失调、要素错配扭曲的重要原因[2]。“互联网+”使信息交流变得更加便捷,可以对市场需求做出更快的反映,同时使组织结构扁平化和网络化,可以轻松实现供求之间的交易。国家政策层面关于职业教育及“互联网+”职业教育的重视前所未有,每年颁布的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互联网政策数量逐年上升[3]。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开放共享、融合创新、变革转型、引领跨越、安全有序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4]。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强调以互联网基础平台的高质建构为突破口,促进广阔的资源共享,系统提升创新能力基础。智能教育是服务智能社会的重要元素,实现可以为学习者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精准教育服务信息、终身学习环境、个性化教育供给是此规划的重要目标[5]。这些举措都有利于加快职业教育“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多主体职业教育资源供给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和业态,职业教育“互联网+”是互联网与多主体职业教育融合的集中体现,是职业教育线上线下联系的枢纽,要实现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职业教育“互联网+”管理服务平台的构建和应用非常重要。
多主体职业教育具有交叉、跨越产业界限,多种主体、业态渗透融合,改变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和创新职业教育资源聚合方式等特征,实现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能够有效整合多主体资源以满足职业发展需求,能有效对接多主体的职业教育需求与教育资源的供给,并进行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克服传统职业教育单一主体体系下需求与供给脱节的问题。通过深化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以满足新时代社会和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类型的职业教育需求。因此,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应用前景广阔,以职业教育“互联网+”为平台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为纽带,剖析多主体的职业教育现代化和供给侧改革的内生机理,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多主体职业教育供需管理机制,是当前解决多主体职业教育“失灵”并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课题。
二、职业教育“互联网+”的属性及主体博弈
职业教育“互联网+”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种形式,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职业教育跨界属性及整合的重要形式,更是构建职业技术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需要多主体参与,但多主体合作中存在组织形式、理念、利益、政策等方面的博弈,基于多主体的利益诉求,需要推进组织形式的协调整合、合作理念的调适组合、合作政策的配套组合、合作文化的择优组合及合作利益的共赢组合[6],借助“互联网+”推进组合的实现,也是提升职业教育内涵与特色的重要途。
(一)职业教育“互联网+”的产品属性
1.职业教育“互联网+”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公共产品作为经济学概念,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或服务,教育便是典型的具有公益性的公共产品,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普通教育领域更加广泛、效益更为直接,其公共产品的公益特征更加明显。2010年9月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探职业教育公益性质及其实现形式》的主旨学术报告中指出“职业教育是一项公共产品、一项公共服务,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可以使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四个主体共同受益”[7]。当前,在我国职业教育是一项全社会都需要,且不能由市场有效提供而由政府主导的一项公共服务,强化职业教育公益性是国家战略选择[8]。
职业教育“互联网+”是将职业教育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应用充分结合,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职业教育实现排他性,而且可以降低成本,其服务对象是社会上所有具有职业培训或教育需求的民众,职业教育“互联网+”可以对线下职业教育资源、信息、管理等进行统筹整合,可以最大可能实现信息公开和信息对称,实现线上和线下的有机对接,从而提升职业教育资源供给的效率和质量,职业教育“互联网+”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特征。因此,职业教育“互联网+”属于准公共产品。
2.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模式。由于职业教育公益性公共产品的属性,我国传统的职业教育由政府主导,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经过上世纪末以来的外延式快速扩张,我国的职业教育存在着主体单一、资源供给不足且配置效率低下、教育和就业机会的地区与性别差异等问题。随着国家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政策推进,职业教育资源供给打破了政府单一供给的模式,衍生出社会主体自发参与供给、社会主体有偿参与供给两种混合供给模式,这两种模式是政府(含学校)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并参与资源供给。
构建职业教育“互联网+”的主要目的是发挥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优势,并满足民众新时代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教育需求,具有典型的公益性[9]。因此,职业教育“互联网+”必须满足三个特点,首先是合理的价格、优良的质量和较为充足的数量,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逐利性,若单独采用市场供给势必影响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职业教育“互联网+”还具有突破时空限制的特点,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涉及多主体,这些主体及其参与职业教育的资源在空间和时间安排上具有区域大、时间难调节等问题,而且管理的协调性和难度比较大,使得仅仅依赖传统的职业教育管理模式难以实现;职业教育“互联网+”面对的对象是普通民众,信息化时代的产品及其营销方式变化较快,职业教育直接影响培养对象的升学、就业和发展,政府的参与会增加职业教育的权威和可信度,可以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氛围。相对于传统的职业教育资源供给,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具有三种供给模式,即政府(学校)完全供给模式,社会主体自发参与供给模式和社会主体有偿参与供给模式,这三种供给模式的共同特点是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政府(学校)的作用,职业教育作为公益性的公共产品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参与有利于加强和优化公共职能服务,而且可以更好地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公平和供给效率的关系。
任何一种资源供给方式均可以实现资源供给,但基于政府和社会主体不同性质、不同利益的主体行为,分析三种供给模式的利益格局,并根据职业教育“互联网+”供给模式的探索和实践,探析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模式及优化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模式的路径是文章的研究目的。
(二)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主体博弈形式
在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活动中,根据基本发展目标的不同涉及到两大不同性质的博弈主体:一是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及其教育管理职能部门,二是以企业为典型代表的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目标的社会经济主体。政府在资源供给中的博弈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作为公众让渡权力的产物,是公众的利益聚合体。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经济主体的博弈策略主要集中在参与程度、参与方式、参与规模及与其平衡的收益愿景等方面。其博弈形式主要为合作组织形式、合作理念和利益、合作文化和政策等形式的博弈。“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在整合资源的同时可以弱化主体间博弈,促进合作目标的实现。
1.合作组织形式的博弈。首先,主体存在组织性质差异。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事业机关,包括学校在内具有典型的公益属性,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主体作为经济组织,性质存在异质性。政府和学校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在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中组织目标是通过质优量大的职业教育资源供给为社会培养人才,同时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功能。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组织,其组织目标是通过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获取利润[10],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其基本目标。但从宏观和发展的角度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经济主体经济效益提升存在高度正相关关系,这是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基础,但微观层面这种关系的不确定性影响了社会主体的参与积极性,这也是主体博弈的根源。其次,组织功能存在差异。由于主体性质的差异致使主体的功能和目标也不同,政府、学校的公益性和企业等社会主体的经济性必然影响主体合作过程中的决策选择和行为方式,不同主体势必产生博弈关系。
2.合作理念和利益的博弈。理念决定行动和价值追求,因此理念是合作的基础,理念是合作中较高层面的博弈,理念是否存在交集将决定合作是否成功。合作理念的重要表现是合作利益的博弈,主体在合作中都具有强烈的“利己性”,合作的目的是主体都能达到自己的合作目标,而对于职业教育发展则实现“1+1>2”的增值效果。虽然主体因为组织形式、属性和价值目标不同,但在参与过程中寻找利益的共同点并且相互协作实现这一共同点,这边是合作的理性选择和起点。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政府、学校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人才培养实现社会效益,而企业等社会主体以最小的成本获得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人才培养成为多主体共同的利益诉求,同时各主体应基于发展愿景,树立“利他”来实现“利己”的合作理念。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在共同的利益诉求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情况下会更快实现真正的合作发展和深度融合。
3.合作文化的博弈。文化是社会主体的价值理念及行为方式的外在载体与表现形式,由于政府、学校和社会主体属于不同的社会体系,具有不同的文化氛围和文化环境,而且文化体系的目标和内涵存在较大差异,文化的博弈自然会产生两种文化的博弈是取代对方、改造对方还是实现发展融合?由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具有和产业、企业紧密联系的特征,实践证明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实现整体融合加上不同阶段的主次之分可以很好实现合作文化的共存与融合,例如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贯穿学校的育人文化和企业的盈利文化,但是在人才培养的前期以学校的育人文化为主,人才培养的后期以企业的盈利文化、企业文化为主。合作文化的发展融合是主体相互妥协、让步,相互博弈的结果,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的文化发展融合会更加便捷,内涵也将更加丰富。
4.合作政策的博弈。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经过恢复重建阶段(1978-1984年)、迅速发展阶段(1985-1997年)、转折发展阶段(1998-2004年)、内涵发展阶段(2005-2013年)、黄金发展阶段(2014年-)都是国家政策推动的结果[11],纵观职业教育发展的历程,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以政府主导、政府推动为主,对于宏观政策的冲突和博弈并不明显,政策的博弈更多的是地方政府、学校层面的合作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而这也是影响中央政策是否能够落地和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成败的重要政策因素。
(三)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模式下的利益格局
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供给,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需系统涉及政府、学校、企业等社会主体、学生等主体成分,在市场经济下各主体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均基于一定的利益动机具有自我的利益诉求。虽然政府和学校的利益主要体现都是公共利益,但供给地位、内容和作用存在差异,政府主要是提供制度、经费保障、协调和扶持,但政府基于自利性在经费保障和税费优惠额度上有自己的私利考量,学校基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扩大收入和减少开支上会有重要的考虑[12]。企业等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基点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及企业竞争力的专业人才需求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学生等主体的价值需求主要是用最少的学费换取最优、最好的教学质量,以保障自身的职业发展并最大提升自己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资源供给存在三种情况:政府(学校)单一主体供给、社会主体自发参与、社会主体有偿参与等三种情况。政府(学校)单一主体供给模式下,政府(学校)满足职业教育“互联网+”的发展需求,实现政府(学校)的收益最大化;社会主体自发参与、社会主体有偿参与模式均是政府(学校)供给不足,缺口由其他主体自发或有偿参与补充,此时,政府(学校)间并没有发生收益转移,只是政府(学校)的社会收益和社会主体的经济收益构成的一种社会总收益平衡状态。
当前政府(学校)单一主体供给实践证明已经不符合我国的职业发展需要,社会主体自发参与和社会主体有偿参与正在成为新的趋势,其原因是:第一,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情,我国政府在职业教育“互联网+”的资源供给严重不足;第二,职业教育的职业性要求和社会发展及人才需求紧密联系,这使得职业教育“互联网+”的供给需要和企业等社会主体的人才需求结合起来,要满足社会对“互联网+”教育资源的需求,就需要政府通过优惠的措施激励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资源供给,例如采取财政税收等配套政策的倾斜,由政府主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等。政府实施这些措施会把一部分社会收益转移到私人企业,私人企业在收益激励的作用下会自发参与职业教育“互联网+”的资源供给中。
三、多主体参与供给的博弈均衡分析
政府(学校)完全供给模式是由政府(学校)来满足全部职业教育“互联网+”的投资需求,即政府(学校承担)作为职业教育“互联网+”的单一供给主体,虽然这种情况不存在主体博弈而且可以最大限度保障政府公共利益的实现,但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存在政府供给能力不足的现实确实存在,而且这与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及校企合作、产教深度融合的职业教育发展理念相背离,鼓励企业等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是形势及发展需要,是必行之举,因此下面针对政府与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主体在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中的供给行为进行博弈均衡分析。
(一)社会主体有偿参与供给模式
私人有偿参与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模式是由政府(学校)进行主导的供给模式,在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过程中,政府(学校)将不足部分或全部打包由企业等社会主体有偿承担,例如政府(学校)由于实训场地不足有偿使用企业等社会主体的生产场地进行实习实训,或者聘请企业等社会主体的高级技术人员或生产人员作为参与教学或实习实训等。这是一个动态博弈过程,企业等主体的参与及参与程度由政府(学校)主导,以确保成本及社会效益。社会主体有偿参与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模式,社会收益最大化水平相对于社会主体自发参与有所提高,社会主体也可以获得较高的目标收益,虽然这种模式政府(学校)和社会主体能够实现双赢,但这种模式的政府(学校)资源供给压力较大且社会主体参与程度较浅,影响职业教育发展与产业/企业结合发展的程度。
(二)社会主体自发参与供给模式
在社会主体自发供给参与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模式中,政府(学校)的供给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需求,而缺口部分由社会主体主动、自发供给,或者说在资源供给中企业等社会主体具有优势的职业教育资源参与到职业教育资源的供给,政府为弥补职业教育“互联网+”的资源供给不足,允许企业等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企业等社会主体自发参与供给模式下的博弈均衡是政府供给和企业等社会主体供给自发结合,职业教育的社会收益同政府(学校)单一主体供给模式一样,能够实现职业教育社会收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主体“自发参与+有偿参与”的混合供给模式
社会主体“自发参与+有偿参与”的混合供给模式是多主体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种博弈和动态均衡。我国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资源供给实践中,当前均由政府(学校)进行主导,由于主体性质和主体利益目标的差异,政府(学校)为了减小多主体职业教育的风险,一般会选择新开且师资设备等资源匮乏的专业或一部分采取社会主体自发参与模式,企业等社会主体参与程度较深,教育过程企业等社会主体自主程度较高,但风险也大;同时政府(学校)选择师资、设备等资源不足的专业或专业的一部分采取社会主体有偿供给资源的方式,这种方式基本由政府(学校)完全主导,风险较小。
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作为职业教育资源供给问题破解的突破口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助推器,政府在职业教育“互联网+”供给中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作为职业教育现代化体系建设的载体,关系着职业教育资源供给不足问题的解决和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的实施,因此政府务必要引导企业等社会主体的深度参与,同时也要避免因社会主体参与深度过高,而导致公益性的社会收益向经济性的私人收益转化过多,致使社会收益的损失,所以引导、激励和监督同步进行。政府对于职业教育“互联网+”的优惠措施要遵从适时、适度原则,鼓励探索创新,培育扶持良好的方式方法。
四、职业教育“互联网+”供给模式优化措施
(一)职业教育“互联网+”模式的评价
职业教育“互联网+”模式的质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多元的、动态变化的,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个体会有不同的理解,现有的研究也没有公认的、明确的定义。资源的供给效率、学习者的满意和舒适程度、学习者的目标达成情况、即定的有价值目标的实现情况等都可以是衡量职业教育“互联网+”模式的标准之一,对于职业教育的评价往往局限于教学过程、课件或者就业等单一方面,只有综合不同层次的理解,基于多主体职业教育的发展内涵,把握其外延及动态发展,才能对职业教育“互联网+”模式的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职业教育“互联网+”模式实质上是一种资源融合和资源优化,因此,职业教育“互联网+”模式的质量应该涵盖动态变化处理层面、供需满足层面、培养目标层面、质量标准层面等[13],可以概括为职业教育“互联网+”系统满足个体学习和社会需求程度,涵盖过程的服务和增值、培养目标和社会效应的实现、职业教育自身价值的提升等。
职业教育“互联网+”模式的评价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主体、多层次、多方位,需要资源整合、统筹安排、多方协同,但质量评价及实施应该由政府、学校、社会主体、社会第三方监测评价机构等共同参与完成,政府或其行政部门应是牵头部门,是质量保障和测评的组织者及协调者。从宏观层面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可以通过三类指标体现:供给数量、供给结构、供给质量;供给数量可以用时间节点内供需数量比例情况体现,供给结构可以用供给数量和需求数量的匹配程度体现,供给质量可以用多主体参与、涵盖多参数、覆盖全过程等形式的评价机制进行,例如学生和家长的满意程度、学校和企业合作过程的满意程度、学生毕业后的社会认可等。
职业教育“互联网+”模式的评价会因资源供给的内容和方式而不同,但质量和效率最终是以满意度为归宿,包含社会满意度、参与各主体的满意度、用人单位满意度等,具体参数可以参照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也可以用消费者满意度的评价方法等进行评测。对于基本层面的体系规划、数据指标、质量标准、工作机制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从更加宏观的层面制定并引导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测评。
(二)职业教育“互联网+”供给模式优化措施
基于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博弈分析,以下从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供给数量、供给结构和供给质量三方面入手,对职业教育“互联网+”的供给模式进行优化。
1.增加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数量。我国人口基数大,随着社会转型和产业升级,职业教育需求巨大而迫切,作为信息时代解决职业教育资源供给问题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亟须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平台作为连接线上线下、资源整合的重要方式,供给数量严重不足,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当前并没有缓解职业教育资源供需的矛盾,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亟需提升。虽然政府、学校、企业等智慧化建设不断提升,但基于职业教育“互联网+”的资源供给并没有发挥明显的作用,加大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数量的供给,为参与职业教育的各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参与渠道,满足政府、学校、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主体、学生等高质量职业教育的现实需求十分必要,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1)建立现代职业教育思想。打破传统的职业教育单一主体做法,鼓励职业教育主体多元化发展,参与主体涵盖各种社会经济主体、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志愿者、个人等,多主体的引入,不仅可以增加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数量,而且可以促进竞争并提高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2)创造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强调职业教育领域发展,展现职业教育的发展及效益优势,吸引多主体参与,并通过政策优惠和税费减免等措施激发社会主体的参与动力,扩大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的供给。
(3)解除多主体参与的不当限制并强化保障措施。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驱动力和积极性,离不开政策、资金、税收等支持和保障措施,一方面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解除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限制,特别是政府、学校层面对于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落实,支持多主体资源通过“互联网+”进行资源整合和职业教育发展协作[14],地方政府和学校建立多主体参与及优惠措施落地的具体细则条款,支持多主体职业教育资源的线上线下对接。
(4)培育与推广成熟的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模式。我国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成熟模式尚未形成带动作用,地方政府、学校、以企业为主的社会经济主体、个人等对于多主体职业教育及其资源供给尚处于观望阶段,觉得职业教育大有可为,但也存在政策风险,因而大规模深度参与并不多见,尽快培育与推广成熟的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模式非常必要。
2.优化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结构。要实现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供给数量只是资源供给的基础,供需结构的匹配和配比,供给结构的优化及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模式的更高层次要求,要实现职业教育资源供给的智慧化,需强化以下方面。
(1)充分了解社会、学校的需求结构,实现供需结构的匹配,学校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学校的自我发展定位和专业设置等,对职业教育资源需求结构进行剖析,不同层次的学校、定位不同的学校、专业设置侧重不同的学校等需求结构是不同的,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结构需根据职业教育需求结构进行细化匹配。
(2)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服务和监督职能,避免出现市场失灵。社会经济主体以经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基本也是主要目标,社会主体的经济性会出现主体“过滤”效应而导致多职业教育趋向于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经济收益不高或无经济收益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实践中的行为偏离或阳奉阴违等状况,而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具有较大的社会公益性特征,基于其公益性的产品属性和社会主体的经济特征,政府要适度发挥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中的引导、基础建设扶持、协调、监督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根据职业教育“互联网+”的公共产品和与市场紧密关联的特性,构建资源智慧供给体系。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产品供需具有分割性的特征,对于公益性职业教育“互联网+”的资源供给,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构建智慧供给体系,克服信息闭塞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例如学校整体专业设置及培养规模、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需求数据及趋势分析、教育资源需求及社会主体可供使用资源的匹配等资料的广泛收集及分析等政府可发挥主要力量,基础性、协调性或宏观对接平台建设等应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3.提升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质量。供给质量在资源供给及职业教育的产品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供给数量的增加和供给资源的结构优化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但供给质量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在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质量保障方面,要引入竞争和监督机制,以保证职业教育“互联网+”在实现“互联网+”职业教育资源供给中的供给质量,需强化以下方面。
(1)完善公共服务型政府并提升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服务水平。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需要适度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服务作用,为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互联网+”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并监督市场主体避免出现不良的市场行为,在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过程中,政府的引导、扶持、协调和规制作用对于保障职业教育的功能和属性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2)资源供给的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不仅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更重要应通过采取制度优惠、财税优惠补贴等方式激励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同时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建立竞争机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参与方及其资源进行匹配和挑选,以确保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的供给质量。
(3)制定和完善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互联网+”及其相关法规,推动职业教育“互联网+”的法制化。制定完善与职业教育“互联网+”有关的软硬件方面的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基层政府和学校应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例如职业教育“互联网+”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参与主体的参与模式及责任、教育教学过程安排及责任、实习实训的学生权利义务及安全、主体及其参与过程的考核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的师生绩效考核等,规范化的职业教育“互联网+”及其资源供给才能够实现可持续良性发展。
(4)建立科学的多层次、多主体、全过程的考核评价机制。除政府和学校自身评价以外,要引入第三方评价,第三方机构可以根据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过程阶段性或定期对职业教育资源智慧供给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进行改进,提升各关联主体的满意度;注重构建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监督平台,把各关联主体纳入职业教育资源智慧供给的评价体系,并根据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时,强化量化指标在评价过程中的建立和应用。
4.提升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效率。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供给侧改革的推进,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成为技术发展的新常态,职业教育与技术发展紧密联系,这就要求职业教育的发展不仅与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相平衡,而且要求具有时效性和前瞻性。解决这一关键问题,在于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提升职业教育资源的供给效率。
(1)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供给体系。当前,我国的多主体职业教育在宏观方面已经初见成效,但社会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校企合作深度和规模有限,因此,当前职业教育“互联网+”仍需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供给体系,政府需要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引导并调动社会主体参与、构建基础服务平台等方面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同时要以人为本,简政放权,扩大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自主权并将学校的合作效果纳入考核,引导各种社会主体和社会团体、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资源供给,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构建社会主体、团体和个人自发参与的多元供给机制。
(2)加大力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完善职业教育资源的需求表达机制。充分了解社会对职业教育发展及职业教育资源的需求,构建并开拓职业教育资源需求的表达途径。广泛采集社会发展对人才及技术需求的相关数据,建立职业教育资源需求、社会人才需求、社会主体资源供给的反馈沟通机制,立足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的资源需求,精准对接职业教育资源的需求侧和供给侧,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鼓励各种主体积极参与。
(3)优化供给模式。职业教育的多元发展需要建立各参与主体良好的合作供应模式,实现以政府为主导、利益均衡和社会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合作模式,并贯彻在职业教育的全过程,要建设政府主导并搭建、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平台;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提供多样化的基础建设资金;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有偿参与供给模式转化为社会主体自发参与模式,充分利用市场优势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4)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完善职业教育“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和学校应对职业教育相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细化为可执行的细则,这样不仅可以实现科学的监督管理,保障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过程的规范,也便于对其他社会主体提供支持和保护。要保障过程竞争的公平性,强化职业教育“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社会主体参与过程的市场行为。各级地方政府可与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组织共同监督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的供给过程。充分借助互联网的有利条件,为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资源供给提供便利。
五、结论
基于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博弈分析,对政府和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行为动机及其供给策略进行分析,通过博弈分析认为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存在4种模式,模式的选择要依据发展实际、发展要求和发展
趋势,传统的政府(学校)单一主体供给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当前政府应当解除主体参与的不当限制、推动优惠政策的实施、落实社会收益的转移等吸引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社会主体“有偿参与”“自发参与+有偿参与”的混合提供是当前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低级阶段,社会主体的自发参与将是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校企合作、产教深度融合的前提和关键。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过程不仅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而且需要适时适度的优惠政策及其落实,为更好推动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模式的优化,需要尽快构建资源供给的基础服务平台、落实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构建多主体参与的制度保障,把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尽快培育并推广成熟的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模式,以推动职业教育“互联网+”资源供给的发展与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