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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利、平等与法律:公意理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之比较

2020-01-19王连伟夏文强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共同利益卢梭国际法

王连伟,夏文强

(1.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2.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共同利益:公意理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基础

公意的基础是共同体内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既不是某个团体的利益,也不是某个个体的个别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则看到了全球化时代的人类只有追求真正的共同利益,才能继续推动全球化进程。

(一)公意是共同利益的集合

“‘公意’(general will/la volonte’generale,译为‘普遍意志’可能更为准确)是一个在17世纪神学文献中广泛使用的词,与个别意志(particular will)相对。”[1](P288)在17、18世纪,有一些重要的思想家曾多次用普遍意志来象征最广大普通民众的自然权利,以此作为反对专制主义的武器,这其中包括孟德斯鸠、狄德罗、洛克等人。卢梭正是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创造性地提出了公意理论。要想清楚地认知卢梭的公意理论,首先应该弄明白公意在卢梭的思想体系中所具有的具体内涵。

所谓公意,如同柏拉图的理念是一种永恒的存在,它不以人的个体意志为转移;又如同自然法代表着政治共同体内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个体利益是造成社会冲突的根源,而共同利益则使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成为可能。在政治共同体内,只要全体人民都能够遵循公意的指引,为了实现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行事,则每个人都能获得真正的幸福体验。因为在这一共同体内,个别利益和共同利益不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个别利益的实现需要依靠共同利益的达成,二者已经合二为一,我们只是为了对公意进行一个深刻的认识才特别提到个别利益。由此可见,公意代表的是正义的呼声,是政治共同体内一切人的共同利益。

此外,公意区别于众意。在这里,我们通过将公意和众意进行比较来更好地理解公意的内涵。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由于利益的多元性,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为了不同的利益而斗争的利益集团,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所发出的声音就是众意。众意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为小集团中的人们争取到了相关的利益,然而这些个别利益的获得始终危害着公意的公正性。

(二)共同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

“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2](P5)随着全球化的演进,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越来越广泛,特别是信息化、网络化以及交通的便利化使得各民族之间的距离相对缩小,各国之间相互依赖度越来越高,各国的命运也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虽说各个国家与民族有着独特的历史与文化,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我们正是要在求同存异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由于这些不同的利益有共同的地方,所以社会联系才得以形成;如果不同的利益不在某一点上达成一致的话,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因此,社会应当独一无二地按照这个共同利益来治理。

首先,和平是当今时代人类的共同利益。20世纪上半叶爆发了两次世界大战,其给人类造成的心灵创伤依旧在警醒着世人——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各个民族与国家及全人类的共同目标。虽说战争时有发生未曾停歇,但没有哪一个国家或者哪一个个人再公然鼓吹战争。可以说,不论是为了宣扬的国家利益或某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战争都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激进手段,对被卷进战争的各方都没有什么好处。

其次,发展是各个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回看历史,在世界范围内,西方国家更早地进入了现代文明社会,并长期引领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当然地成为了发达国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亚、非、拉等很大一部分第三世界国家则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这些国家不仅较晚地搭乘了现代文明的航班,而且很难充分享有现代文明的发展成果,它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较之西方发达国家都落后。然而,世界的长期发展不可能建立在一批国家越来越富裕,而另一批国家长期落后的基础之上。只有各国共同发展,世界才能更好地发展。

此外,当今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矛盾在不断加剧,出现了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污染、生存空间变窄等现实问题,而传统上就存在的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毒品泛滥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也急需解决。因此,各个国家与民族在解决威胁人类生存的传统和现实问题上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需要开展广泛的合作来加以解决。

总的来说,共同利益是当今国际社会开展广泛合作交流的基础,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今天的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条件朝和平与发展的目标迈进,而合作共赢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现实途径。”[2](P7)

二、自由与平等:公意理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目标追求

自由与平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在公意理论的指引下,卢梭想要建立一个自由与平等和谐共存的政治共同体,而自由与平等必然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之义。

(一)自由与平等的政治共同体

卢梭认为,自由与平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自由的平等,人们都沦落到奴隶的境地;没有平等的自由,则是人类社会的腐化。在公意理论的指导下,卢梭构建了一个自由与平等的政治共同体。他写作《社会契约论》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找出一种合理的结合形式使政治共同体内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他说:“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自由。”[3](P31)在新的共同体内,所有人交出自己的全部权力,唯有如此,才不会出现奴役,所有人就都是同等的了。由于政治共同体内不可能总是同声共气,总会出现反对的声音,这个时候,共同体内其他人有义务遵循公意的指引说服或强迫反对者跟随公意的脚步。

卢梭眼中的自由离不开平等的实现,“卢梭相信,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只是人类社会才打破了大自然在他们之间建立的平等;又说,各种等级的人都是一样的,人数最多的等级最值得我们尊敬。”[4](P243)可以说,平等思想贯穿卢梭的所有著作,正是由于他对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追根溯源才形成了他那种极具创造性的公意理论。在卢梭想要创制的共同体内,“基本公约不仅没有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因而,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平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3](P40)实际上,卢梭在公意理论的指引下所创建的政治共同体是一个道德蔚然成风的政治实体。

(二)自由与平等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之义

自由与平等是指在国际体系范围内,各个主权国家不仅有权决定自己国内的事务,而且应该作为一个平等的参与主体平等地看待其他主权国家。主权者既然是一个集体的存在,那就只有自己能代表自己。权力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意志不能听任他人支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各个国家能够在国际体系中实现自由与平等的交往,从而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要构建的就是各个主权国家能够在一个自由与平等的氛围内交往的全球共同体。“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只能由本国政府和人民去管,世界上的事情只能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这是处理国际事务的民主原则,国际社会应该共同遵守。”[2](P7)“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要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穷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干涉别国内政,维护国际公平正义。”[2](P6)

在政治领域,应该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联合国宪章》将主权平等原则推广到全球,适用于所有联合国会员国,现在联合国有193个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贫富,在法理上一律平等。这种平等首先体现在联合国大会的表决机制上。无论是拥有十多亿人口的国家,还是只有十万人口的国家,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对那些小国来说,它们的投票权就是一种政治资源。”[5](P39)因此,联合国体系是目前为止最有利于国与国之间自由与平等相处的国际体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该以维护联合国体系为前提,而不是另起炉灶。

在经济领域,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已经成为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经济共同体。虽说不同国家之间发展层次存在差异,但不论是哪一个层次出现问题,都会发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因此,每个国家在发展自身经济的过程中都应该顾及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应该为世界经济趋于平等贡献更大的力量,在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中也要更加公平。而发展中国家除了利用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发展自身外,更重要的是独立自主的依靠自身提高竞争力。

在文化领域,每个国家都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独特的历史文化,防止出现文化霸权,防止一些国家用所谓的普世价值干涉别国内政。“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都扎根于本国本民族的土壤之中,都有自己的本色、长处、优点。我们应该维护各国各民族文明多样性,加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而不应该相互隔膜、相互排斥、相互取代,这样世界文明之园才能万紫千红、生机盎然。”[2](P160-161)

三、法律:公意理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制度保障

在卢梭看来,法律是政治共同体有效运行的保障。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保障则是国际法。

(一)法律是政治共同体有效运行的关键

创建政治共同体的根本原则是公意,保证政治共同体按照公意原则有效运行的是法律。卢梭认为,“有了社会公约,我们便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现在要做的事情是,通过法律使它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因为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形成和巩固的这一原始行为,还不能决定它为了保存自己应当做些什么事情。”[3](P53)

在旧的政治体制下,一切法律都成了维持不平等现状的帮凶。即使如此,那种体制下的法律也常常不能很好地得到实行。卢梭所要创建的是一个自由、平等的政治共同体,所有人都遵循公意的原则行事。然而,在政治共同体实际运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巨大的困难:由于人是社会性动物,只有在相互交往中才能过上良善的生活,即我不仅需要从其他人那里获取必须的服务,我同样需要服务他人;我们既需要保持个性的自由得到充分的发挥,又要融入集体生活服从政治体的权威。卢梭认为,调和这一切的关键就是法律。“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公正与自由。人与人之间之所以能在权利方面达到天然的平等,也靠的是这个表达所有人意志的有力的工具。正是这个天国的声音使每一个公民听从公众的理性的指导,教导他如何按照自己的判断行事而不使自己做出背离自己意志的荒谬行为;国家的首领在行使权威时,也只有依据法律来发言,因为一旦脱离了法律,一个人以为自己可以强迫另一个人服从,他便立刻脱离了社会状态,对另一个人处于纯粹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另一个人只是由于情况的必要才对他表示服从。”

首先,我们应当对法律的内涵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可以说,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抽象的公意的具体化。“由于作出规定的行为者是公意,它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带普遍性,正是这种带普遍性的规定,我称之为法律。”[3](P54)卢梭接着告诉我们,“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那么,任何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都绝对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一个别的对象发出的号令,也不能成为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不是主权者行为,而是行政行为。”[3](P55)此外,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内的人们相互结合的保障,那么政治共同体内所有人都理所当然的是法律的创制者。然而,在实际过程中所有人参与立法既无益处也不可能。

其次,我们需要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卢梭认为,“为了能发现一个民族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个通达人类的种种感情而自己不受任何一种感情影响的最高的智慧。它虽与我们的天性没有任何关系,它又深深了解我们的天性;它的幸福与我们无关,但它又十分关心我们的幸福。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着眼的是未来的光荣;在这个世纪工作,在下一个世纪享受,要为人类创制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3](P56-57)由此可知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立法工作的困难性。为了使政治共同体确实地遵循公意的原则运行,卢梭将希望寄托在神明身上。不过,我们毕竟生活在现实社会里,创制法律应该依靠自己的力量。

(二)国际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保障

人类命运共同体何以可能的基础是国与国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要追求的目标是自由与平等,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要追求的目标得以实现的是国际法。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国际社会参与主体是各个主权国家,而约束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上的行为的是国际法。虽然国际法作为一种国与国之间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惯例不具备较强的约束力,但国际关系法治化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条件。“国际关系法治化要求国家在处理相互关系、参与全球治理时,其作为都应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有相关国际法,则依国际法行事,如尚无相关国际法,则应由联合国相关机构商定的规则行事。”[5](P86)

国际法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格劳秀斯,他在古罗马万民法的基础上论述了作为主权国家的国际事务参与主体所要遵循的原则与法律。古罗马随着征服战争的推进,统治的土地和人口越来越多,为了便于管理帝国内庞大的疆域和人口众多的民族,便颁布了万民法,规定了作为个体的罗马普通人之间有关婚姻、财产、契约等事项的法律或习惯。到了中世纪,万民法常用来指团体之间、国家之间交际时满足私人利益的习惯、战争的惯例等。“到了格劳秀斯这里,虽然他使用的概念仍是万民法,但其主体已是拥有主权的国家。”[4](P169)在格劳秀斯看来,国际法的基础同样源自自然法。由于世界上存在着广泛的主权国家,这些主权国家出于利益的需求,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同其他国家产生普遍的交往。为了促使各个国家在秩序的范围内开展国与国之间的交流,防止某个国家过分追求自己国家的特殊利益而使主权国家毁于战争之中,应该创制国际法来规范国与国之间的交流活动。国际法的来源,虽然也是出于各国的利益需要,但更重要的是人类对于共同生活的自然要求。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的权力来源,是众人的共同允许,或者最低限度得自许多民族的共同允许。国际法是为了规范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行为,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寻求和平,尽力减少战争,而这应该是所有主权国家的共识。

国际法的概念伴随着对主权的论证而产生,又因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世界联系的日益增强得到普遍的认可。可以说,国际法作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然而,人类社会近代史的现实告诉我们,国际法仅仅具备有限的约束力。我们一边宣扬国际法所追求的美好价值,一边同这个不平衡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作斗争。众所周知,西方文明在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引领着世界文明的进程,一部近代人类文明史,是西方世界大踏步发展自身的历史,是落后地区被动搭乘文明列车的历史,是西方文明侵蚀其他文明的历史。因此,国际格局也一直由西方社会来主导。冷战结束后,世界局势向多极化发展,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体系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了。

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倡构建一种新型的国际政治格局。在旧有的世界格局下,国际经济政治秩序总是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之下,形成暂时稳定的局势,并没有尊重每个民族国家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而国际法则成为了保护强权政治的有力工具。在此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范式提供给人类一幅崭新的图景:站在全人类的高度,摒弃均势、霸权等旧的国际秩序观,展示包容性的东方智慧,追求和而不同、协和万邦、和谐安宁的大同世界。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在联合国的体系下,遵循《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开展国与国之间的交流。《联合国宪章》作为现有国际法中最具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提出了构建和谐世界的种种理想。因此,我们应打破西方的强权政治,坚决同不合理的国际秩序作斗争。发达国家应该转变僵化的思维模式,抛弃固有的文明冲突论,加强合作和理解,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四、结论

在对美好共同体的构建中,卢梭的公意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认为:“人能分,亦能群。”人能群的社会性是人类社会得以形成的根本,这其中,人类广泛存在的共同利益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卢梭的公意理论提倡共同利益不仅是共同体存在的基石,而且是共同体内全体人民所要追求的目标。在卢梭构建的共同体中,自由与平等的悖论得到了解决,人类实现了真正的幸福。此外,卢梭将美好共同体的有效运转寄托在良善的法律之上,也推动了法律思想的深入人心。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全球化时代的人类放到“地球村”这一广阔的共同体内,希望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类社会的普遍和谐与繁荣。在价值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坚持人类共同利益是处理各个国家与民族之间关系的价值基础,各个国家与民族在相处过程中应该摒弃利益冲突,寻找共同利益,从而实现各个国家与民族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在目标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继承与发展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上,希望构建一个各个国家与民族能够自由与平等相处的共同体;在实践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坚持在既有的联合国框架下,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准绳调节各个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增强国际法的国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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