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内部阶级矛盾:《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大理论创新
2020-01-19李风华
李风华,谢 华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当前理论界对现实的阶级问题差不多处于一种讳莫如深的状态。谁也没有否认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有效性,但很少有作者使用阶级分析方法来分析现实问题。虽然还有少部分作者使用阶级分析方法,但这些文献大抵属于对某个阶级的现状的描述以及有限的社会文化推论①。总体来说,阶级分析的缺席在当前政治与社会学的现实研究中是极其突出的。具有一定讽刺意味的是,理论界的这种缺席与网络自媒体的一些论述以及许多人的认知形成鲜明的反差:在网络文章以及日常语言中,阶级分化以及固化之类的说法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有的微信营销号甚至故意利用人们普遍存在的阶级固化焦虑来贩售一些虚构文章,比如2019年转发过百万的《寒门状元之死》。
导致这样一种局面的原因可能是:许多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强调阶级对抗与斗争,因此是不合时宜的。比如李培林认为:“对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问题,‘阶级斗争’的分析方法,是一种极端错误的和带来极大社会灾难的方法。”[1]李路路则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视为一种“敌对阶级理论”[2]。这些知名学者的论述基本上可以代表当前中文学界的主流认知,认为当前应当强调人民内部矛盾,因此不必讲阶级矛盾。不管是何种原因,它们都反映了理论界一种比较流行的观念:人民内部矛盾与阶级矛盾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但是,这种认知恰恰是错误的。
人民并不只是一个阶级,它是由多个阶级所组成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有着不同的阶级组成。比如,在土地革命时期,人民主要由工人阶级、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组成。民族资产阶级在1927年后“站到人民的敌人蒋介石集团那边去了”[3]。但是,到了抗日战争阶段,民族资产阶级又构成了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就此消失。只是因为两者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意味着两者的矛盾得以在人民的内部加以协调和处理。既然人民内部存在着不同的阶级,那么不同阶级之间就必然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否定这种矛盾或冲突,或者将这种矛盾与冲突视为一种非阶级性的个人冲突,这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
因此,如何看待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与冲突,构成一个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我们认为,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为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指出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指出:“五十年前,毛主席写过一篇很著名的文章,叫做《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半个世纪过去了,伟人著作至今读来,对我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很有启发意义。”[4]不无遗憾的是,当代理论界的主流论述对于该文缺乏足够深度的把握,往往只局限于区分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社会主义社会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双百方针等观点,而恰恰忽略了该文对于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的论述。还有一些作者甚至错误地解读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认为阶级矛盾即敌我矛盾,而人民内部不存在阶级矛盾。这是对《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以及毛泽东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严重误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理论工作者不愿或不敢涉及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与冲突。准确理解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尤其是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理论,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将以《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为中心,同时结合毛泽东在1957年前后在相关问题上的讲话和论述,梳理出有关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的论述,希望能够对理论界在人民内部矛盾的研究方面给出一些启示。
一、人民内部阶级矛盾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要观点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是有关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矛盾的纲领性论述,这其中既有非阶级矛盾与冲突的人民内部矛盾,还涉及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纵观全文,有关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的论述占有相当大的篇幅。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存在着阶级矛盾和斗争。
“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5]在这个定义中,人民与阶级相联系,但是并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阶级。因此,人民完全有可能将利益存在冲突的对立阶级纳入进来,只要这些对立阶级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阶级首先是一个经济概念,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联系。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它所指向的群体是相对固定的,比如地主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而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同一个社会经济结构中,由于政治条件的改变,它所包含的阶级群体往往发生变化。比如,在土地革命时期,地主阶级是革命对象,因此它与无产阶级、农民阶级的关系是敌我关系。而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本帝国主义成为民族革命的对象,因此,只要坚持抗日立场,地主阶级一般地属于人民的范畴。而作为汉奸的地主阶级,则属于敌人的范畴。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逻辑上,人民并不必然将阶级的全部成员都包括在内,即使这个阶级整体上属于人民的范围。比如虽然绝大多数劳动者都属于人民,但也存在着流氓无产阶级,这显然不属于人民的范围。在抗日战争时期,不仅地主阶级中出现了汉奸,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甚至农民和工人中也可能会产生汉奸。这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坚持的人民与阶级的相互联系而又区别的分析方法。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他继续坚持这一分析路径,深化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认识。
既然人民内部存在着不同的阶级,那么其中有可能包含着阶级利益相对立的阶级,因此也必然存在着阶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当然,人民内部矛盾中存在着许多非阶级冲突的矛盾,比如干群矛盾、邻里冲突、党内斗争,等等。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表现为非阶级的矛盾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是阶级矛盾与斗争的一种表现,因此它们并不必然与阶级矛盾构成互斥关系。比如党内斗争中的原则争论,本质上也属于一种阶级斗争。早在20世纪30年代,毛泽东就指出:“共产党内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的矛盾……在阶级存在的时候,这是阶级矛盾对于党内的反映。”[3]对于这一看法,他是一直坚持的,“是非问题一定要搞清楚,因为党内的原则争论,是社会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是不允许含糊的。”[5]
第二,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斗争一般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当代世界的阶级矛盾,最重要的矛盾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那么,针对国内的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是将它们归入人民内部矛盾呢,还是敌我矛盾?毛泽东在准备《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提纲中专门列出一条:“民族资产阶〔级〕放在哪一类?”[5]由此可以看出,他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有着明确的自觉意识。必须指出的是,这个问题的提出与《论人民民主专政》时所面临的问题有着截然不同的时代背景。《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将民族资产阶级纳入人民的范畴,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背景下提出的。“人民是什么? 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6]这里的现阶段,显然是前社会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阶段。那么,当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跨过新民主主义的历史阶段后,是否承认民族资产阶级的存在,或者承认其存在但将其视为敌人,这可以说是当时阶级路线和政策在实践中的首要问题,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中所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最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里给出了答案:“在我们国家里,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一般地属于人民内部的阶级斗争。”[5]将民族资产阶级纳入人民的范围,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属于应当团结的对象。“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它有剥削工人阶级取得利润的一面,又有拥护宪法、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5]民族资产阶级仍然是剥削阶级,但作为“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集团之一,它被划归人民的范围。
民族资产阶级成为人民的组成部分,这并不意味着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与斗争就从此消弭;相反,他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着自己的特点。两者的矛盾同时蕴含着对抗性与非对抗性的可能,在多数情况下属于非对抗性矛盾,但在具体环境中可能会激化为对抗性矛盾。人民内部阶级矛盾是否激化为对抗性矛盾,一方面取决于民族资产阶级的态度,另一方面取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正确处理,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族资产阶级是否接受社会主义。“或者民族资产阶级不接受我们的这个政策,那么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就会变成敌我之间的矛盾。”[5]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积极接受了社会主义改造,这为矛盾的和平解决打下了基础。
此外,民族工商业者虽然接受了社会主义改造,整体上属于人民的范围,但反映该阶级的思想还没有得到彻底改造。“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他们的思想意识是一定要反映出来的。一定要在政治问题和思想问题上,用各种办法顽强地表现他们自己。要他们不反映不表现,是不可能的。”[5]因此,这就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即思想领域阶级斗争的问题。
第三,思想领域阶级斗争是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的主要形式。
从阶级斗争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阶级斗争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但是阶级斗争还没有完全结束。”[5]没有结束,一方面是因为这种大规模的群体阶级斗争在一定条件下仍然会激发,比如波匈事件、苏东剧变;另一方面,“就我国的情况来说,现在的阶级斗争,一部分是敌我矛盾,大量表现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大量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的阶级斗争的形式就是思想斗争。
“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还是长时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无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资产阶级也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在这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5]这种思想领域的阶级斗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和从旧社会来的知识分子的影响还要在我国长期存在,作为阶级的意识形态,还要在我国长期存在”[5]。
思想领域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思想斗争,同其他斗争形式不同,它不能采取粗暴的强制的办法,只能用细致的讲理的方法。在这个方面,毛泽东特别强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意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但不会削弱马克思主义在思想界的领导地位,相反地,会加强它的这种地位。双百方针的实施既会带来香花,也必然滋生毒草。所谓毒草,指的就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意识。面对种种不认同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思想和小资产阶级思想,不能禁止它们,不能不允许它们发表。“马克思主义者不应该害怕任何批评。相反,马克思主义者就是要在人们的批评中间,就是要在斗争的风雨中间,锻炼自己,发展自己,扩大自己的阵地。”[5]
第四,处理人民内部阶级矛盾应当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
“团结—批评—团结”是毛泽东在延安整风时所提出的用于党内批评的重要公式,即“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5]。《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将这一公式从党内整风上的运用扩大到整个社会主义民主,这自然也包括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阶级矛盾上应用这一公式要比人民内部的非阶级矛盾更重要,更有价值。“所谓团结,就是团结跟自己意见分歧的,看不起自己的,不尊重自己的,跟自己闹过别扭的,跟自己作过斗争的,自己在他面前吃过亏的那部分人。至于那个意见相同的,已经团结了,就不发生团结的问题了。”当然,这并不是说人民内部的非阶级矛盾不存在团结的问题,而是考虑到阶级矛盾往往更具有普遍性,更带有方向性,因此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的团结重要性也更加突出。
方式上,首先要抱着团结的目的正确对待人民内部的非劳动者阶级。“第一条保护他,第二条批评他。首先要保护他,因为他不是反革命。”要允许非劳动阶级表达其自己的观点,不可以因为观点不同而予以粗暴地强制其改变看法。其次不能因为追求团结,就一团和气,而不展开批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他们的思想意识是一定要反映出来的。一定要在政治问题和思想问题上,用各种办法顽强地表现他们自己,要他们不反映不表现,是不可能的。我们不应当用压制的办法不让他们表现,而应当让他们表现,同时在他们表现的时候,和他们辩论,进行适当的批评。”批评的最终结果应当是实现新的团结。“在人民内部,对犯错误的人,都用保护他又批评他的方法,这样就很得人心,就能够团结全国人民,调动六亿人口中的一切积极因素,来建设社会主义。”
二、人民内部阶级矛盾思想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大理论创新
毛泽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上的重要文献,它突破了长期以来“社会主义无矛盾”论的思想禁锢,实事求是地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各种矛盾,这些矛盾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动力等重要观点。尤其重要的是,有关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的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史上第一次提出具有里程碑式的原创性概念,堪称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的重大理论创新。
第一,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对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给出了科学的认识与正确的概括,是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重大进展。
有关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的论述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阶级分析方面的重大理论贡献。应当指出的是,苏联曾流行的“社会主义无矛盾”论并不是说社会不存在任何社会矛盾,而是不存在着阶级矛盾,因此其相应的逻辑结论就是,苏联共产党不再是无产阶级政党,而是全民党,苏联则成为全民国家。由于苏联否认了阶级矛盾与冲突,因此对于西方国家的“和平演变”不作任何防备。最终,这个否定阶级矛盾的社会主义国家解体并变成资本主义国家。而毛泽东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也存在着阶级矛盾和斗争,并且这些阶级矛盾和斗争大量地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这是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上的重大创新。
尤其体现毛泽东高超的理论胆识的地方在于,他将民族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阶级矛盾与斗争也纳入人民内部矛盾,这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上是一个伟大的创新。这绝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背离。毛泽东并没有否定资产阶级的剥削性质以及由此带来的民族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所蕴含的潜在对抗性,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原则的坚持。另一方面,毛泽东特别指出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各个阶级矛盾能够得到正确地处理,从而构成非对抗性的矛盾,尤其是明确而突出地强调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为人民内部矛盾,这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史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薄一波对毛泽东的这一理论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在社会主义革命史上第一次把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实践上早已这样做了,只是第一次作理论说明)。”[7]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将民族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矛盾纳入人民内部矛盾与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阶级调和论”完全是两回事。阶级调和论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典型论调,认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主张通过改良手段来矫正社会弊病。对于小资产阶级的这种怯懦与摇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给予了严厉批判。马克思和恩格斯义正词严地指出:“将近四十年来,我们一贯强调阶级斗争,认为它是历史的直接动力,特别是一贯强调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认为它是现代社会变革的巨大杠杆;所以我们决不能和那些想把这个阶级斗争从运动中勾销的人们一道走。”[8]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阶级调和论表面上取中立的立场,实质上是为资产阶级的统治辩护。但是,毛泽东的人民内部阶级矛盾与小资产阶级的阶级矛盾调和论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两者的政治立场存在着根本区别,阶级调和论往往出自小资产阶级分子,他们害怕社会冲突,用一种折中主义的观点来调和和掩盖社会的阶级斗争。毛泽东的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坚持了无产阶级立场和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学风,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不同的阶级,因此不同的阶级之间必然也存在矛盾这个基本事实。其次,两者的认识论也存在对立。阶级矛盾调和论是否认矛盾的,本质上是对社会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理解。而毛泽东的人民内部阶级矛盾学说是辩证的,强调矛盾的具体前提以及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的特征。最后,两者的政治取向也截然相反。阶级调和论产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其目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而毛泽东的人民内部阶级矛盾学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目的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两者的政治态度是绝对不可混淆的。
还必须指出的是,过去几十年来,一部分理论工作者,往往只强调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区分,而有意无意地将阶级矛盾等同于敌我矛盾,事实上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比如有学者认为:“在后来的实践中,阶级斗争即敌我矛盾的一面被无限放大。”[9]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对立阶级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已经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我们的面前’有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以及划分敌我的标准, 显然, 是把一定范围存在的阶级斗争上升到全社会范围,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再次提出了分清敌我是首要的问题, 反映出长期对敌斗争思维的影响。”[10]这些表述简单地将阶级斗争等同于敌我矛盾,错误地理解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其理论认知与“文化大革命”时期将阶级矛盾视为敌我矛盾,因此要对资产阶级实施全面专政的极“左”观点,在概念把握上都犯了相同的错误。与此类似的是,另一种错误观点则断定,人民内部不存在阶级冲突。这种错误看法往往忽视乃至抹杀人民内部阶级矛盾与斗争,而试图用人民内部的非阶级矛盾来取代或掩盖这一现实。这种倾向与最近几十年来所借用和流行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相结合,很自然在社会舆论和学术意识中造成“官民”对立的刻板印象。其结果是,本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阶级冲突,被社会舆论和学术范式所导向为干群矛盾和官民冲突[11]。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既拒绝了人民内部不存在阶级矛盾与冲突的机械看法,又没有落入到将阶级矛盾与冲突上升到敌我矛盾的恐慌观点,闪烁着唯物辩证法的光辉,其观点堪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中最重要的贡献之一。人民内部阶级矛盾在社会主义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与表现,因此,它蕴含着广泛的值得我们去研究的内容。
第二,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路线和政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阶级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认识与分析社会的基本方法论,阶级路线是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基本路线。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的论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路线和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定下了基本调子。1957年1月27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怎样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一门科学,值得好好研究。就我国的情况来说,现在的阶级斗争,一部分是敌我矛盾,大量表现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一个月之后,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则确认这一观点并深入阐述,从而有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一光辉著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伟大贡献之一,是在不回避阶级矛盾的情况下,采用人民内部矛盾的定性与方法来处理,而不是粗率地定性为敌我矛盾来处理,从而激发社会矛盾。
历史地看,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比较顺利的时候,都是在实践上能够较好地贯彻——或者事实上符合——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理论。以“一五”期间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例,虽然当时并未提出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但是其做法却契合这一学说的精髓。因此这个本来有可能引发激烈对抗的消灭私有制的运动,总体上是非常平顺和成功的。在这一点上,毛泽东有深刻的体会:“我国社会制度的改革,除了农业合作化和手工业合作化以外,私营工商业改变为公私合营企业,也在一九五六年完成了。这件事所以做得这样迅速和顺利,是跟我们把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密切相关的。”[5]
不能否认的是,我党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全局性错误。但这并不是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理论的错误所致,恰恰是实践中违背了这一理论,将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视为阶级矛盾,又将阶级矛盾等同于敌我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的重要因素就是与将个体工商业主和私营企业主群体视为人民的范围,将这一群体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这一根本方向分不开的。
第三,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理论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理论指导。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三大法宝之一,在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上发挥了重要的政治作用。毛泽东堪称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上最重要的作者和最成功的实践者。无论是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统一战线理论与政策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与毛泽东对中国社会正确的阶级分析分不开的。
进入到社会主义阶段之后,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也由革命统一战线转变为社会主义与爱国统一战线。这里所面临的重要政治问题是,原有的民主党派何去何从?基于对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的分析,答案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为什么要让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民主党派同工人阶级政党长期共存呢?这是因为凡属于一切确实致力于团结人民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到人民信任的党派,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它们采取长期共存的方针。”[5]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的中国各民主党派的群众基础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它们不再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政党,而是代表着不同群体的党外人士。但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理论并不因此丧失其价值,如果曾经代表了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利益的民主党派都应当在社会主义中国长期共存,那么在新时期的今天,其群众基础发生重要变化的民主党派以及其他团体更有其生存的理由。
三、正确处理新时代的人民内部阶级矛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平衡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利益分化和阶层固化的矛盾日益突出。与此同时,这种阶级阶层分化与固化的现实日益反映到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并在各种网络言论和文艺作品中获得了愈来愈明晰的表现。我们认为,针对这些阶级阶层分化和固化的现实,我们不能刻意忽略其存在,从而丧失用理论指导与舆论引导人们的各种与阶级问题相关的言论的能力;另一方面更不可以夸大甚至激化阶级矛盾,而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依据毛泽东的人民内部阶级矛盾学说,坚持团结各阶级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方向,谨慎探讨处理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的基本路径。习近平曾经告诫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规律,探索解决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4]。
第一,区别新时代的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予以正确对待和处理。
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划分敌我的标准:“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5]将这一标准稍加修改便可以应用于当前时代。可以认为,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而一切敌视和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将敌我标准应用到辨别人们的具体言行上的是非时,提出了是否利于团结各族人民等六条标准,强调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这两条。我们认为,这两个最重要的标准在今天也是基本适用的。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强调,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习近平的论述与《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精神上是一脉相承的,为我们今天如何划分新时代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并正确对待和处理之提供了原则性的方针。
第二,实事求是,承认阶级分化、固化和冲突的现实,将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问题提高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
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各种矛盾中,绝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仅仅指出这一点并不够,还需要抓住各种矛盾中那些具有普遍性的矛盾。必须指出的是,普遍性的人民内部矛盾绝不仅仅限于阶级矛盾,它还包含民族、宗教乃至一些边缘群体的矛盾,但是人民内部阶级矛盾作为利益冲突的一个基本方面,其分布更为广泛,涉及的人民群众更多,与社会经济结构紧密相关,它更值得特别重视。应当把现实社会生活中基于人民内部阶级矛盾而外化的人民内部阶级斗争问题的处理,上升到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承认人民内部阶级矛盾和斗争,并不等于就将它与非阶级性的人民内部矛盾等而视之,甚至听之任之而放手让社会自我调节。相反,只有承认并重视它,才是正确对待和处理的思想前提。比如,近年来,由一些自媒体贩卖的“阶级焦虑”、网络舆论在“996”等问题上的观念冲突表明,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任何回避或掩盖的做法,都不是长久之计。
非阶级性的人民内部矛盾,通常而言,其处理结果的影响面较小,或者其处理方式也更容易获得矛盾各方的接受。但是,人民内部阶级斗争的重要性要显著高于非阶级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它往往意味着不同阶级的经济与文化实力的相对变化和调整,对它的处理也往往意味着利益格局的调整或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阶级分化乃至一定程度的固化是一个不以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看不到当前社会的收入与财富的巨大差距及其相关的阶级冲突和斗争,绝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实事求是的态度;另一方面,将这些存在的阶级冲突和斗争轻率地界定为敌我矛盾,并试图借助专政手段来应对,也是一种“左倾”的形而上学的做法。两者在理论上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第三,坚持工农联盟的政治基础,正确认识非劳动者群体的利益诉求。
现阶段人民内部存在着不同的阶级,既有工人阶级,还有农民阶级,以及非劳动者群体。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群体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但有着不同的经济与政治上的具体利益诉求。这些利益诉求存在着冲突,一般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也要注意到,有些非劳动者群体的利益诉求往往超过了法律容许的限度。比如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人大选举中,已经出现一些贿选现象,如2016年辽宁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大面积的买卖选票。这说明,部分非劳动者群体的利益诉求中,可能也存在着一些损害人民民主专政的倾向。对于这种现象,应当从人民内部阶级矛盾的高度去看待与分析。
坚持工农联盟的政治基础,是正确对待人民内部各阶级的利益诉求的首要前提。习近平在多次讲话中强调,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自觉站在人民立场上。而人民的核心范畴就是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同时,非劳动者群体,只要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立场,也属于人民的范围,其合理的利益诉求应当得到保护。但也要看到,由于经济地位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其利益诉求中也可能包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这一点,应当有足够的警惕与应对。“有人说,中国资产阶级现在已经没有两面性了,只有一面性。这是不是事实呢?不是事实。一方面,资产阶级分子已经成为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正处在由剥削者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转变过程中;另一方面,他们现在还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拿定息,也就是说,他们的剥削根子还没有脱离。他们同工人阶级的思想感情、生活习惯还有一个不小的距离。怎么能说已经没有了两面性呢?”[5]这段话虽然针对的是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资产阶级,但撇开其具体的语境,其论述对于今天的非劳动者阶级也具有现实的认识论价值。通常而言,非劳动者阶级的利益诉求,即使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果没有超出法律的限度,一般来说,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也有个别的非劳动者会沦为敌对分子,如公安部通缉犯郭文贵,通过贿赂官员、伪造公文、恶意诬陷党和政府、骗取贷款等谋取私利,事发后逃往海外。类似这样的人显然属于敌我矛盾,其不合理的利益诉求必须予以坚决地否定。
第四,高举人民内部各阶级团结大旗,主要通过利益调整和思想教育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和谐。
历史上的阶级矛盾通常是对抗性的,这种对抗性,从根本上讲来源于其社会制度的剥削性。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5]。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更是为不同阶级的利益矛盾的解决提供了正确的方向与有效的工具。
确认人民内部阶级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也意味着正确处理阶级矛盾一般都应当采取利益调整和思想教育的手段,而不能凡遇到冲突就采用强制手段。即使阶级矛盾中的一方或双方提出不合理的利益诉求,也不一定必须采用强制手段来处理。当然,如果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违背了法律,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就必须采用法律手段来制裁。但是也要看到,大多数利益诉求——即使是不合理的——往往只是潜在的,其表达仅仅处在思想与言语层面。那么,针对该阶级的不合理利益诉求,通常也应当根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与公式,经过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以利益调整和思想教育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和谐。
但是也要看到,当今社会仍然存在对抗性矛盾,尽管这种矛盾的规模和影响总体上不能和人民内部矛盾相比,但也不能抹杀它的存在。这也意味着,强制手段仍然不可以抛弃。对于一些蓄意颠覆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公共事务中故意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甚至造谣生事破坏安定团结的人和群体,必须采用专政手段,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注释:
① 潘毅等人称这些文献的特点是“去政治化”(潘毅、陈敬慈:《阶级话语的消逝》,《开放时代》2008年第5期)。相比较而言,潘毅可以算是例外,他的系列著述在当代中国的阶级问题上有深入的研究,并且具有强烈的现实批判性。不过其话语体系来自西方的社会学传统,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阶级分析话语体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疏离。应当对这种基于社会学科话语体系的阶级分析给予充分肯定,但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阶级分析话语体系内部的检讨也必不可少。在某种程度上说,只有在现有话语体系中解决了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比如本文所指的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阶级问题才有望在中文学界获得广阔的研究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