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中国共产党反特权的实践和经验
2020-01-19彭正德
彭正德
特权是指超越制度和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反特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围绕“反特权”作了许多重要论述,党中央针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把反特权斗争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为扭转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提供了强大动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了党心和民心。认真回顾和深入分析十八以来党的反特权实践并总结经验,对于深入开展反特权斗争、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反特权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1],矛头所向是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习近平强调:“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所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2]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就是党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管党治党一度失之于宽、松、软,一些党员干部滋生了特权思想并放任其滋长,以致特权现象在党内蔓延,例如利用权力贪图享乐、奢靡腐化,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胡作非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游离于党组织之外,搞任人唯亲、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诸如此类的特权现象与党的性质和宗旨相背离,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巨大障碍,因此反特权也就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
在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反特权的深层理据蕴含在我国政党政治的三大基本关系之中。我国的政党政治包含群众、政党、政权三个基本要素,围绕这三个基本要素形成了三大基本关系,即党与政权的关系、党与群众的关系、执政党内部的关系,其中,党与政权的关系反映了党的执政能力,党与群众的关系构成了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党自身内部的关系集中表现为党内政治生态,是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的重要因素。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必然污染党内政治生态,侵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削弱党的长期执政能力,使良好的党内关系、党群关系、党政关系无法维系,最终动摇党的执政地位,而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解决党内关系、党群关系、党政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破坏党内政治生态
党内政治生态是指党内政治生活的环境和政治风气的状态,是党内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的集中表现,其形成的重要基础是党的纪律、制度和文化。如果党的纪律严明,各项制度得到严格遵守,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得到弘扬,那么党内政治生态就好,反之,党内政治生态就会恶化。特权是党的纪律所禁止的、超越党的制度的特殊权利,与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格格不入,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一旦泛滥,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必将破坏殆尽。
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对党内政治生态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助长享乐、奢靡之风。领导干部搞特权,往往追求生活上的特殊化,贪图享受,生活奢侈腐化,许多被查处的“大搞特权”的领导干部如鲁炜、苏荣、周本顺、李亿龙等,莫不如此,因此“反对享乐主义,要着重克服及时行乐思想和特权现象”[3]。第二,使“封妻荫子”的丑陋现象死灰复燃。特权现象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特权和私利,甚至纵容他们擅权干政,例如苏荣在担任江西省委书记期间,纵容其妻、子频繁插手土地、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索取和收受巨额财物。针对这种现象,习近平强调,“严以用权”就是要做到“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4]。第三,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有的领导干部居功自傲,不服从组织决定,不遵守党的纪律,做“特殊党员”,例如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湖北省一位退休副厅级干部因医院就诊条件达不到厅级干部标准而拒绝配合防控治疗。有的领导干部狂妄自大、阳奉阴违,“把自己主政或分管的地方和部门当成‘独立王国’、‘私人领地’,拥护党中央的口号喊得震天响,实际上却是公开或者变相贩卖私货,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5]。第四,任人唯亲、结党营私。这是违反政治纪律搞特权的重要表现之一。任人唯亲必然排斥“异己分子”,结党营私必然培植私人势力,其背后往往存在人身依附、利益输送,结果必然导致党内“山头”林立、“圈子”盛行、腐败丛生。
习近平强调:“政治生态好,人心就顺、正气就足;政治生态不好,就会人心涣散、弊病丛生。”[2]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一旦被破坏,党就难以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无法成为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因此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反对特权。
(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割裂党群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利益奋斗的党,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4]。党群关系反映党内政治生态,决定党能否保持和巩固政权,在政党政治三大基本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共产党由于始终保持了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所以才能获得政权并长期执政,但是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对于党群之间的血肉联系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倘若任其发展,必然会割裂党群关系。
特权对党群关系的损害,根源在于它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对立。党群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关系,包括权力关系、权利关系和利益关系。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夺取政权,成为政治权力的所有者,这体现了民主政治的真谛,他们支持和拥护党执掌政权,意味着把政治权力授予党并在党的领导下当家作主。党是人民群众的领导者,也是国家政权的执掌者,但是由于权力授受关系的存在,党执政的根基在人民群众之中,因此党必须利用执掌的政权确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权利是人民群众“主张其利益的法定资格”[6],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就意味着维护人民群众的具体合法利益和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为长期执政的党,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7]。但是特权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对立的,因为它只是少数人享有的不正当权利,与政治权力滥用密切相关,维护的是少数人的私利,侵犯的是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所以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特权现象”[8]。
从密切党群关系的角度来看,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反对特权,因此习近平强调:“领导干部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扑下身子深入群众,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做好群众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9]
(三)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削弱党的长期执政能力
在党政关系层面,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在于增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这既是实现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的前提,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是削弱党的长期执政能力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指出:“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2]而特权是腐败的重要根源,是腐败滋生的温床。虽然特权更多地表现为“潜在性腐败”,但是“通过量变到质变的转化,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就可能发展泛滥成为腐败”[10]。不仅如此,披上合法外衣的不正当特权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这种腐败比一般的权力腐败对党的执政地位危害更大,因为它是免于追究和惩戒的制度性腐败。正因为特权与腐败密切相关,难以割裂,所以习近平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4]
从根本上说,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特权和腐败污染党内政治生态,腐蚀党的干部队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削弱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必然使党丧失先进性和纯洁性,党也就无法实现长期执政。在这方面,苏联共产党留下了深刻教训。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曾在苏共党内滋长蔓延,最终形成了一个“思想上已经完全蜕化”“生活上完全脱离了苏联劳动人民”的“特权阶层”,这个特权阶层“利用他们的特权地位,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化公为私”,谋取自己小集团的私利[11],最终导致苏共被人民群众抛弃。有学者指出:“苏联官僚特权阶层的形成和膨胀是苏联剧变的社会根源,是苏联社会主义制度、苏联共产党覆灭的根本原因。”[12]苏共的前车之鉴说明,必须把反特权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
二、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中国共产党反特权的主要举措
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严厉惩治特权行为和特权现象,坚决遏制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这些反特权的举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强化党纪的反特权功能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反特权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把纪律挺在法律和其他手段的前面,运用党的纪律严厉打击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习近平指出,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创新的一大成果[13]。为了切实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党中央狠抓了两项工作。
第一,完善反特权的纪律规定。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纪律分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项纪律,并完善了反特权的具体规定:(1)在政治纪律中,严禁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严禁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山头主义”行为,严禁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严禁对抗组织审查;(2)在组织纪律中,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严禁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3)在廉洁纪律中,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人利用自己的影响谋取私利,严禁违反制度或规定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特殊待遇、侵占公私财物、大吃大喝等;(4)在群众纪律中,严禁对群众吃拿卡要,严禁在政策扶持、扶贫救灾等事件中优亲厚友,严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5)在工作纪律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6)在生活纪律中,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上述具体规定为反特权斗争提供了制度依据。
第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从严执纪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进反特权斗争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对于违反党的纪律搞特权、特殊化的党员,无论涉及谁,无论级别多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极大地强化了党纪的反特权功能。习近平强调:“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13]因违反党纪谋取特权和不正当利益的党员干部中,既有基层党员干部,也有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徐才厚、周本顺等省部级以上高官,从党的十八大到2018年10月底,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54 808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6 428人[14],2019年全国又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36 307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4 723人[15],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党纪在反特权斗争中所起的重大作用。
(二)提升反特权的法治化水平
在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同时,党中央也十分重视法律的反特权作用。习近平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13]在实践中,党把法治作为反特权的重要方式,不断提升反特权的法治化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使党纪与国法相配套、相衔接。2013年5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确立了党内法规必须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重要原则。2012年6月,党中央就批准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首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2年6月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清理工作于2014年底如期完成,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确保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使党内法规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维护了国法高于党纪的原则,既为党的反特权工作确立了严格的法律约束,也为强化党纪的反特权功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第二,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反特权工作,切实维护法治权威。党纪严于国法,但是党纪不能代替法律。党员干部搞特权,必然会触犯党纪,通常要受到党纪处分,但是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违反国家法律,要被追究法律责任。非党领导干部搞特权,就不存在触犯党纪的问题,如果违反了法律,直接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16]在实践中,包括周永康、薄熙来在内的谋取特权、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都是先由党内依照规定做出相关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这样做既严肃了党纪,又维护了宪法和法律权威。
第三,大力推进公正司法,防止因司法不公而衍生特权。法国思想家西耶斯指出:无论何种特权,其目的都在于“免受法律的管束”,“不受普通法约束便构成特权”[17]。提升反特权的法治化水平,要求扎牢法律的笼子,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法外特权。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在反特权实践中,推进公正司法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禁领导干部利用权力违规干预司法,通过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建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的记录、通报制度;二是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为此,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发挥家风建设的反特权作用
特权现象滋长蔓延,与领导干部家风败坏密切相关。“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将自己从政多年积累的‘人脉’和‘面子’,用在为子女非法牟利上,其危害不可低估”[2]。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家风建设作为反特权的一个重要措施。
第一,将家风建设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之中。2015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18]。201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19]。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6]。2019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强调:“领导干部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引导亲属坚决听党话跟党走,立德修身、遵纪守法、廉洁从业。”[20]上述规定为破除“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特权现象提供了依据和动力。
第二,严肃查处家风败坏的领导干部,并以此开展警示教育。例如苏荣被查后,《人民日报》专门发文谈家风建设,文章指出: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家风并不属于私域”,也不是“家属‘自管’的私事”,“家风是作风的臂膀,家风浩然敦厚,才有作风严实清廉,家风正才能作风正、律己严、行得正”,家风与党风密切相关,“将家风融于作风,让好家庭与好风气相得益彰,领导干部责无旁贷”[21]。江西省委常委班子专题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反思苏荣案教训,并向全省各级党组织印发警示通报。再如周本顺被查后,中央纪委在通报中首次使用了“家风败坏”的提法,河北省委及时召开警示会议,要求全省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第三,鼓励全体党员培育和弘扬优良家风。习近平多次谈到家风对于反特权的重要性,要求领导干部向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先进典型学习,做家风建设的表率,他强调:“在培育良好家风方面,老一辈革命家为我们做出了榜样。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2]在党中央的推动下,中央国家机关于2016年5月启动了“家风建设在行动·家庭助廉”活动,地方各级党组织也开展了家风建设活动,如浙江省委于2015年3月发出了《关于广泛开展好家风建设活动的通知》,银川市委于2016年4月出台了《关于开展廉洁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洛阳市纪委于2017年1月发出了《关于在党员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廉洁家风建设活动的通知》,各种形式的家风建设活动在全国范围陆续展开,对于遏制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蔓延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构建防止特权滋生的新型政商关系
实践证明,政商关系是权钱交易、利益输送产生的重要环节,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滋生特权。一方面,民营企业可能借助权力庇护获得超越制度和法律的特殊权利,践踏市场经济规则,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甚至侵吞国家资产;另一方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可以利用权力在企业中享受特权,捞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为了防止官商勾结搞特权,党中央大力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第一,确立新型政商关系标准。这个标准概括起来就是“亲”和“清”两个字。习近平指出,所谓“亲”,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就是要“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是指领导干部应做到“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民营企业家要做到“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2]。就是说,官和商之间要建立和维持既亲密又清白的良好关系。
随着社会与公众急救意识的提升,科普传播及开展条件也得到相应改善。罗杰透露,目前,医院与爱心组织在十堰人民商场中,安置了两台心脏除颤仪,更方便科普活动开展。他指出,按中国传统习惯,如果前些年在商场放置急救设备,会被公众认为不吉利,甚至遭到排斥。
第二,推动新型政商关系构建。一方面,党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对政商关系进行规范,并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违反“亲”“清”型政商关系情况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出台了具体意见,落实中央关于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全国政协召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全国工商联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地方党委和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意见,如浙江省于2016年11月出台了《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长沙市于2017年6月出台了《长沙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这些实施意见严厉禁止违反“亲”“清”型政商关系搞特权的行为,对于深入开展反特权斗争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反特权举措的实施,严厉惩治了利用权力谋取特权和私利的行为,有效遏制了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蔓延的势头,并且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提高了全党全社会的制度意识、规则意识和公正观念,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增强了党的团结和执政能力。
三、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中国共产党反特权的基本经验
由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深入推进,中国共产党的反特权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享乐奢靡之风大为收敛,利用权力谋取特权和私利的现象得到遏制,党的纪律和党中央权威得到加强,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但是人们头脑中的特权思想在现阶段还无法根除,特权现象滋生和发展的土壤仍然存在,管党治党一旦松懈,特权现象就可能反弹,因此我们党必须认真总结十八大以来反特权的宝贵经验,继续推进反特权斗争。在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中国共产党的反特权斗争积累了四条基本经验。
(一)反特权必须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4],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一个社会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2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味着确保权利平等和机会公平,而特权现象反映的正是权利不平等和机会不公平的事实,是对社会基本规则的践踏。从根本上说,反特权就是要消除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
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增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反特权的重要价值目标,这一价值目标在习近平关于反特权的论述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达。2013年1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谈到反特权问题时指出:“如果升学、考公务员、办企业、上项目、晋级、买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没有机会,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3]2015年2月,习近平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强调:“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2]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论述反对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时,写上了习近平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3]正是在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指引下,党的反特权斗争才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才得以持续和深入。
(二)反特权必须以限制权力为根本路径
利益、权利和权力是政治社会紧密联系的三个基本要素,特权属于权利范畴,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其背后是不正当的特殊利益,人民群众中的大多数都能享有的权利不能被称为“特权”,同样,广大人民群众都能拥有的利益本身就具有正当性,但是特权产生的重要根源却存在于权力关系之中。政治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一旦偏离了公共利益目标,就会谋取特权和私利。尽管享受特权的人既可能是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也可能是并不掌握权力的“普通百姓”,比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以及特定关系人,但是特权的产生离不开权力,没有权力的滥用和纵容,任何人都不具有超越制度和法律的能力,也就不会有特权者,所以有效监督和制约权力是反特权的根本路径。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反特权举措,核心在于限制权力,无论是强化党纪和法律的刚性约束,还是通过家风建设和规范政商关系改善政治和社会风气,或是教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都是为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制度和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运行,为公共利益服务。习近平关于反特权的论述和党中央反特权的相关规定之所以都针对领导干部,原因就在于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权力。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之所以反复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因为党纪在矫正权力滥用方面能够发挥独特威力。离开了限制权力,就无法遏制特权现象蔓延,而抓住了权力监督和制约,就抓住了反特权的主要矛盾。习近平在谈到反特权时强调:“执政党对资源的支配权力很大,应该有一个权力清单,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要分开,不能公权私用。”[13]在党中央的推动下,地方政府普遍建立了权力清单制度,加强了对权力的限制,为减少特权的产生付出了努力。从限制权力的视角来遏制特权,并将其作为反特权的根本路径,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反特权的又一条重要经验。
(三)反特权必须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举措
特权现象滋长蔓延,一个重要根源在于“权力的任性”,而限制权力,制度是根本手段,要惩治特权行为、遏制特权现象蔓延,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十分重视制度建设,所实施的反特权举措都是以制度建设作为基础的,正是因为建立和完善了巡视巡查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国家监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才成为反特权的有力手段,家风建设和新型政商关系建设才能够顺利推进,并发挥出反特权的积极功能。
实践经验表明,反特权的制度建设必须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度的创建和完善。为了编织好“制度的笼子”,必须明白“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24]。为此,党中央一手抓党纪,一手抓国法,强调纪、法分开,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如设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等,这一系列措施的“一个重要导向就在于建好笼子、强化监督”[13],也就是通过立规矩、建制度弥补制度缺失,通过修补、完善弥补制度漏洞,通过衔接配套措施激活制度链条。二是制度的执行。习近平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13]如果制度得不到执行,其后果比没有制度还要恶劣,因为制度虚置造成的对特权的放任和纵容,会极大地伤害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为了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中央加强了制度执行工作,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既“把纪律挺在前面”,又强调法律是一条红线和底线,绝对不能触碰,坚决对违反制度搞特权的行为严惩不贷,强化了制度权威。
总的看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反特权举措中,制度建设是根本举措,为反特权实践提供了最重要的支撑。实践证明,“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25],深入推进新时代反特权斗争,必须根据实践的发展变化,加强反特权的制度建设。
(四)反特权必须以“关键少数”为主要对象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7]不搞特权,这是对全体共产党员提出的要求,但是反特权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只有“抓住关键少数”,才能减少利用权力谋取特权的行为,才能 “管住多数”,这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反特权的一条重要经验。而且反特权经验表明,“抓住关键少数”有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在反特权斗争中要盯住领导干部。现实生活中,具有特权思想的不只是领导干部,也许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有特权思想,能够享受特权的也不只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还有“官二代”“富二代”甚至“保护伞”下的黑恶势力,都有可能成为特权享用者,但是党反特权的新举措针对的都是“关键少数”,即使反特权需要用党纪管住大多数,但其重点还是在“关键少数”,因为权力掌握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手中。
二是在领导干部中要突出高级领导干部。如果反特权只针对基层领导干部,那么反特权斗争永远无法深入,而且会被诟病为“政治作秀”。习近平说:“在党内,谁有资格犯大错误?我看还是高级干部。”[13]相对于中下层领导干部来说,高级领导干部搞特权,对党内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造成的危害更大。十八大之后的反特权斗争就是从高级领导干部开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率先制定和执行“八项规定”,发挥了以上率下的作用,推动了反特权斗争深入开展,并且严肃查处了不少高级领导干部,体现了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的态势。
三是在领导干部中要抓住主要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大,更有机会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特权和私利,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习近平强调,要“抓好一把手这个关键中的关键。一把手权力大,现实当中一些领导干部出问题,大都是一把手岗位上出问题”[26]。因此在反特权实践中,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应当成为重点关注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