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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2020-01-19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0年6期
关键词:知情权消费者经济

一、前言

近年来,一个新鲜词汇——“共享经济”逐渐出现在我们视野当中,它作为一种合作共赢的新经济模式,是我们社会变革条件下涌现的一种新型发展模式,现阶段主要通过IT信息技术平台将闲置资源进行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有效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共享经济现阶段的发展实践来看,我们需要深刻意识到,万物机遇与风险并存,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物种,引发了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问题,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

二、共享经济概述

(一)共享经济含义。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主体通常是机构或者个人,以获得报酬为目的,通过一种合法方式将资源有偿让渡给他人,而消费者通常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暂时性的使用权以满足需求的交换过程。作为一种合作共赢的新经济模式,共享经济通常基于信息技术第三方交易平台来实现,而个体又利用平台分享闲置资源,通过平台交换物品、知识、经验或者向企业筹措资金。我们可以从共享经济的定义中提炼出它三个构成要素:可利用的闲置资源、共享平台高效供需对接以及资源供需双方的积极参与。在共享经济的背后,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共享经济凭借自身优势,逐渐弱化了所有人的“所有权”,强化了“使用权”,这便是共享经济最大的特点。

(二)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共享经济兴起于2016年,随后迅速发展。各企业因为以营利为目的,于是在市场机制的调动下,为最大程度的获取利益,便积极模仿、追赶潮流,开始追逐新模式,争相竞争。其实,对于我国而言,现代互联网技术越发达、大众智能手机越普及、国家相关政策越支持、消费者消费观念越改善,共享经济的发展就能越顺利。笔者认为,共享经济在中国实现从无到有、从微小到宏大的快速发展,关键性因素在于它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相吻合,即,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到最后所能够达到的共产主义,当下炙手可热的共享经济便是其缩影。近年来,共享经济在我国共享经济渗透领域增加,对大众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共享经济发展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共享经济作为一项新事物,给人们带来福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众多法律风险,比如个人信息泄露、市场垄断恶性竞争等,其中道德风险也是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目前人口素质还普遍不高,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也十分严重,使得共享经济的推广十分困难。而且共享经济前期投入的成本十分高,使愿意开拓共的企业望而止步。久而久之,道德风险成为共享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阻碍。

三、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主要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和使用商品、产品和服务的真正特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是根据商品或者产品服务的不同情况下,去要求经营商提供产品的用途、性能、检验合格证书等,将商品或产品服务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换个角度,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定义的知情权,包括以下含义。首先,消费者知情权是卖方与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信用要求和道德规范。在一次交易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全面地、客观地、公正地介绍其商品或产品服务的价格、规格、功能、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作为经营者,他也有义务说明并履行上述他所承诺的事项。其次,知情权作为一个重要概念,不但具有经济信用层面的含义,而且还与生俱来的带有法治的色彩。不可否认,知情权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它成为了我国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逻辑基础。目前,我国正处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共享经济也才起步,法律法规越不健全、市场秩序越混乱,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越显得脆弱。一个平等、自由、和谐、愉悦的消费环境和秩序为消费者所追求,而其中消费者法制意识、独立意识、道德意识的觉醒与诉诸行动,均需要以知情权为背景。也就是说,消费者知情权是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在所有的交易活动,它是我们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基础并促进新经济理论形成的生长点。它的缺失,必然地导致交易活动受到阻碍甚至失败。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覆盖性。消费者知情权是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选择权、公平权、依法求助权、获取相关知识的权利、尊重和监督人民的尊严和风俗习惯的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保障权利到处可见,消费者知情权的影子是消费者在其他领域权利的垫脚石,消费者知情权可以说无所不在。

即使没有硬性的规定消费者具有哪些权利,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不应该被取消的,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公司法人、组织、团体都应受到民法保护的权利,消费者上述其他具体权利的保护都应得到支持和救助。消费者知情权的缺失,经常导致消费者权利不能有效实现,这个角度也足以见消费者知情权宽大的覆盖性。

四、集中监管、消费者知情权在共享经济中缺失的问题

(一)法律监管的空缺风险。作为新时代的新兴产物,政府对于共享经济的监管力度还是存在许多弊端。那么消费者的知情权会在共享经济中存在什么问题呢。跟传统网络经济相比,共享经济中实际上是提供一些产品和商品服务的基本专业的资质,在共享模式下产品的消费者和产品的经营者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达成一致的。并不是真正的看得见莫得着的东西,这对不知情的消费者来说是具有不定的安全性,因此,消费者是处在一个很被动的一面,就现在平台的建设来看还是存在很多法律的空缺。我们一定要在政府的监管下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这会对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中,不会出现价格暴涨问题,所以政府需要对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调控,使得社会经济稳定有秩序的发展。

(二)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的风险监管。共享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市场模式,共享平台作为资源的供需者,需要代理人双方共同拥有,其发挥着公共服务平台的职能与义务,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的风险,其实是在暴露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一旦用户对闲置资源供需者的个人信息隐私的泄漏,都会造成不必要的后果,无论是被动方还是追逐利益的主动方必然是会损害到消费者的的个人利益。尽管在IT行业已慢慢的去接受个人隐私权的一些属性,然而国家还是在法律字面上去保护人格权为原则。因此,我们需要怎么样的去减低在共享条件下个人隐私的风险、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不仅是行政部门监管的事情,更是我们每个公民共同的事情,只有我们大家的努力才会是我们的个人隐私的风险降低,才能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共享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共享经济"立法规则。其实,共享经济作为新事物,它在我国萌芽之时由其特殊性遭受重重障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导致共享经济新模式的出现面临各种制约。尽管后来,我国在面对此种经济模式时不断调整,根据实践不断出台各项政策,最终也给予共享经济充分支持和鼓励的态度,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共享经济的相关立法还是不完善、不健全。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我国还没有一套在共享经济条件下的立法准则,而各区域规定准则又有所不同,极大引起混乱的管理模式。因此,建立专项的立法准则制度非常重要。但在专项立法准则制度没有出来前,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完善整理。首先,必须让商户清楚认识到,在进入市场之前,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是法定义务,与此同时,市场监管、安监等相关管理部门也要进行审查,这些措施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市场立法准则制度是要把闲置资源的提供者进行完善,在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在维护市场立法准入秩序。共享经济条件资源提供者在共享平台发表的信息,共享平台有权利对其进行审查与监督,共享平台获得收益的同时,有权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共享经济在市场上是一把双刃剑,审查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合并,跟传统的市场还有所是不同的,共享平台的市场会随着变化而变化,不断的去发现用户的需求。严重的垄断市场秩序,使经济秩序不能很好的发展。

(二)健全监督管理体系,革新监管模式。“共享经济"模式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有了新的部署。一是“共享经济"模式政府部门对加大管理的力度和创新是一项新的挑战,二是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势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所以,监督管理体系的健全很重要。首先政府部门要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才能有效的保障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面对新经济领域带来的新问题,监管部门要时刻推进业务能力的培训强化队伍建设。其次,要通过完善服务体系制定一套新的发展模式有效的推动经济建设;最后,强化政府部门在共享经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发挥引领和部署的作用,来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共享经济是依托网络信息化而存在运行,这种新经济模式凭借自身的独特性与灵活性对常规的监督管理方式发起挑战。在信息化时代,监管部门必须充分改变传统观念,充分意识到共享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之间的差异,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打破原有的框架,在实践中要积极探索卓有成效的监管手段。笔者认为可以从加强共享经济平台治理入手,毕竟,网络平台是共享经济极为重要的交易地点,实现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双向互动,也成为双方钱财与信誉的交易场所。所以,监管部门可以从此入手展开研究。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共享经济的监督管理已经逐渐成熟,我们可以依据国情,结合共享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灵活借鉴,为共享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发挥媒体等主体的信息监督职能。共享经济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必须依靠新闻媒体、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协会等众多主体合力。针对目前发生的一些问题,我们需要重视以及解决众多问题。首先,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媒体的作用,对于经营者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披露虚假信息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进行有力曝光,既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又合法地借助舆论压力倒逼经营者遵纪守法,在共享经济中披露重要信息,充分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其次,我们要完善消费者委员会信息监督职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委员会主要是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也就是履行纠纷解决职能。面对接二连三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如何消除其消极影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及时有效救济,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定位消费者委员会信息职能。

(四)明确“共享经济"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为解决共享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它合理有效的科学基础,可以提出各种定义平台和三方主体之间之间责任的合理分担。第一,共享经济平台主要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主要来自供应商。此时,经营者必须取消平台上交易的相关权利,平台也要为本身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滴滴专车为例,滴滴专车服务平台主私家车居多,滴滴专车平台里私家车并没有正式合同,只是信息服务中介对私家车主尽行审查义务,如果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网约车的赔偿责任。第二,针对共享单车、电车刹车失灵导致受伤或者消费者造成对他人损伤,或者无法返还消费者押金等,理应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五)充分利用数据收集。数据往往能反映事物的本质与发展现状,在研究中往往起着重大作用。那么我们应如何通过数据收集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首先我们必须重视媒体宣传作用,不断加强宣传力度,使共享经济平台的运营者充分意识到,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是平台获得合法的身份和正规的管理的前提。部门在获得尽可能详尽的数据和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充分研究分析,从而对包括共享平台在内的复杂社会体系进行治理,并制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制度。第二是加强技术手段,我们在观察国外不同技术手段的实施效果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即在我国的适用性,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作用,以市场表现作为共享平台所提供数据的重要参考资料。

六、结论

总之,在实现共享经济从高速发展模式到高品质发展模式的巨大转变中,要以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来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生活的向往,需要充分意识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的重要性与合理性,同时,通过行业自检、多媒体监督、消费者自我保护等措施来为转变助力。只有各项措施得到落实,一个“共享共赢、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发展模式才有可能营造成功。简言之,正确对待并解决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是使其符合发展规律、顺应时代变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以此为突破口,创建一个更能满足消费者内部需求的共享经济模式,从而为共享的理念贯穿致力于经济平稳运行发展的社会提供更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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