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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20-01-19彭皖生张静波

治淮 2020年3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发包人分包

彭皖生 张静波

一、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E)、采购(P)、施工(C)等实行一体化、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简称EPC。即在总价合同条件下,通过招标,由中标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等几个阶段或全过程,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其基本特征是:EPC 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只负责监督工程进度、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结果是否满足工程总目标全面实现,给总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自由度。

目前,水利工程实行EPC 总承包主要包括两个阶段,即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其最大的优势是设计与施工一体,在满足发包人对工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工程总目标。安徽省目前初步实施了这种总承包模式,如芜湖市鸠江区下九连圩下沟站工程招标,采用了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包括:①设计(不包括工程项目可研、初设,设计变更不另行计费);②设备采购;③施工(包括原泵站拆除);④生产准备(包括试运行、人员培训);⑤项目法人单位需要开展的各项验收组织;⑥按合同约定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信息等进行管理和控制;⑦工程移交(包括竣工图编制和泵站的三年托管);⑧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二、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是受发包人委托,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促使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工程总目标全面实现。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EPC 模式的特点

1.实现了工程施工中各工序、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的快速、有效对接

在工程建设中,发包人对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管理,且这种协调管理在各个合同中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建设过程中仍然有难以确定或未预料到的问题。而总承包商在其承包的工程中各工序、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的施工与设计单位、供应商可进行准确的衔接,可加快工程目标的实现。

EPC 模式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可有效减少衔接的重叠和延迟,在总承包商管理下,各专业分包商分工合作,使用他们所熟悉的方法,能够及时提供工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源,从而解决工程施工中的对接问题。

2.降低成本和造价。

在总承包管理下,各专业分包商利用各自掌握的市场信息和专有技术,提出满足发包商目标要求的物资选用建议,从而可寻求满足设计要求的性能价格比最优的物资。专业分包商对供应商较为熟悉,同时批量规模采购,可大大降低物料成本和工程造价。

3.业主投资回收影响

总承包商工程技术力量雄厚,熟知市场状况,了解影响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他们早期介入能够提出便于施工、缩短工期、降低成本的建议,从而有助于业主投资的顺利回收。

4.利于各方利益的顺利实现

根据EPC 项目合同内容,从事EPC 工程项目的公司组织结构一般采用矩阵式,现场项目经理部由公司的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公司的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法定权利对项目经理部的工作行使监督、指导和控制功能,以确保项目部的活动。承包管理符合公司、业主和社会的利益。

四、现行EPC 总承包监理模式对项目管理的影响

现阶段,安徽省水利工程绝大部分是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其特征是设计、施工分离。传统建设模式参与主体主要有发包方、施工承包方、监理方三方,设计方为发包方另立合同关系,不在施工监理范畴,组织关系清晰。

EPC 总承包在传统模式中扩大了承包方的范围,为总承包单位,涵盖了设计施工图阶段和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内容发生了变化,监理的业务面更广,要求更高。工程监理接受发包方、总承包方双方委托,对总承包方实行过程监理,同时又对各分包方进行过程监理,合同关系、组织关系变得复杂,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人的管理定位很难平衡,工程总承包单位既是被监理单位,又是委托单位。

1.现有监理模式直接套用到EPC 总承包单位不适合

监理人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应该对EPC 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管。现有监理模式中,《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监理工作是针对施工企业的管理,EPC总包单位不是施工企业,也不直接施工,它的定位是管理,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一般将施工、设计、采购等部分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的定位是施工企业管理,监理目标不明确。

2.EPC 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中监理模式有区别

EPC 总承包与各分包商承包合同中均有详细的关于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均明确由发包人委托管理职权,项目上只有一个监理人,所以两份合同中均指同一个监理人。但在EPC 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为建设单位,而在各分包合同中发包人为总包单位,而且监理人的管理模式与总承包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监理人依据二份合同执行存在较大矛盾,关系较难理顺,工作中易产生分歧。

3.EPC 总承包单位和监理人管理职责重叠

EPC 总承包单位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过程,而是工程的管理者,其职责是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监理人也是管理者,其职责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两者在项目上同为管理者,管理职责内容基本一致,但管理方式、管理依据、管理手段、管理方法有所不同,存在多头管理或是重叠管理现象,矛盾较多。

五、EPC 总承包监理模式的建议

较传统承包模式,EPC 总承包模式具有明显的特征和优势,为有效发挥EPC 总承包的特征和优势,理顺监理工作,对EPC 总承包监理模式提出以下建议:

1.取消监理人

将监理人的职责纳入EPC 总承包单位,由EPC总承包单位单独设立监理部代替监理人。监理人与EPC 总承包单位的职责重叠,不利于管理,将监理人的职责纳入EPC 总承包单位是合理的。

2.监理人由EPC 总承包单位委托

为加强EPC 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和职权,监理人由EPC 总承包单位委托,将监理人纳入EPC 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在总承包体管理系中行使监理的权限,目标明确,对于整个项目的实施会更有利,对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管控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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