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语境下儒家“乐教”思想对社会发展的功能透视
2020-01-18肖丹
肖 丹
(齐鲁师范学院 音乐学院,山东 济南 250200)
21世纪,中国在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后获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包括文化、经济、法制等的社会建设取得了系统化的提升。但在现代科技、文化展现出精进趋势的同时,对于传统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在国内各阶层对儒家“乐教”思想体系的认知,却出现了很大的“误解”,甚至很多人对其表现出一种“避之不及”或“落伍糟粕”的态度;另一方面,强调“国学”价值、传统文化价值的认知群体,则有很多无视儒家“乐教”体系中不合时宜的内容局限,对其进行不确切的拔高解读与偏颇研究。对此,笔者试图通过深度研究儒家“乐教”思想的内涵特征,探索其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和意义。
一、传统儒家“乐教”思想的内涵体系
(一)“乐教”思想的内涵与功能
儒家思想是我国最具价值的传统文化体系,在几千年的流传、发展中不断地融入新的因子,在适应不同的社会语境中不断地创新、传承,在我国历史上影响深远。
1.传统儒家“乐”与“乐教”思想具有深刻的价值
在儒家思想中,包含着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关于“乐”“乐教”方面的内容,是我国较早系统讨论音乐功能的典范。儒家思想对于“乐”的认知表现在两种不同的层面上:一是指那些以音乐为载体的综合艺术形式,包括古代的诗、歌、舞、乐等综合性的内容;二是指以一种和谐、适度快乐的感知效果为追求目标的内容。围绕这两个层面的“乐”所进行的探索,在儒家思想的诸多典籍中皆有记载。
“乐教”则是强调音乐对于个人、社会、自然的功能认知,更多的是注重对于音乐作用和方法论的透视。从历史发展脉络而言,儒家的“乐教”思想更多的继承、发展了前代的内容体系,主要可以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的内涵:一是在各类不同教育、活动中开展的以音乐作为手段的审美认知教育;二是指通过各种综合性音乐艺术活动,使人达到一种和谐、适度、完美的人格境界的教育。
2.儒家“乐教”思想包含“乐”与“乐教”的不同功能
儒家“乐教”思想自始至终体现出开放、包容的姿态特点。对待“乐”的形式与内容,既保持了“乐”在儒家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发挥了“乐教”对不同历史时期政治、文化的重要影响力。儒家思想中的“乐”,具有治国、尊礼、秩序、等级、教化等不同的功能,而“乐教”则是作为治国理政、道德践履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然,儒家“乐教”思想也同时具有安定社会人心、融洽群体关系、移风易俗、和谐社会的诸多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乐”与“乐教”不仅成为完善个人修养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与手段,还成为促使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融洽关系的重要方式。“乐”中所呈现出的艺术修养功能,也因此被视为对国民进行道德教化的潜移默化手段。“乐教”也常被视为各个不同时期“礼”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被视为实现个人身心和谐、平衡发展的必要手段和有助于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媒介。
(二)儒家“乐教”思想的核心
1.评价“乐”的标准体系——“善”“美”
“乐”从古代开始就已经成为上层建筑、百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文化载体与活动内容。孔子早期对于“乐”的内容就提出“尽善”的标准,在“乐”的表现形式上提出“尽美”的评价标准,成为此后儒家对于音乐的重要评价标准。这些也都体现出“礼仪”与“仁义”的精神特质。
儒家“乐”思想历经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一直保留着关于“善”与“美”的融合特征,社会各阶层在现实生活与精神生活中都试图通过“乐”中“美”的形式,不断的感知、体验、交流不同“善”的内容——这些不同信息通过“和而不同”的形式,实现对“善”的内容信息的深度交流,从而实现对不同群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深度沟通,建立某种程度的和谐关系。不同历史阶段的音乐探索者,大多都在把握和吸收“乐教”思想的外在形式与内在精神方面,作出了很重要的贡献。而通过实施“乐教”来实现人的自身和谐、人与人的社会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等,都成为此后所追求的具体目标。
2.评价“乐教”的标准体系——“和”
儒家“乐教”思想中,“和”成为其最高的评价标准。“和”的观念不仅体现出“适度”的量化特征,还展现出“仁”的深层精神——这种对内容选择的“善”和对形式“无过无不及”的标准认知,不仅揭示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立体关系,同时又表达出一种“乐教”思想的包容与开放性要求。在传统儒家的“和”这一审美标准中,内容的“善”和形式的“美”达到了高度的统一。
儒家的“乐教”思想中,音乐本体所具有的节奏、旋律与和声元素,都被赋予了“人之道”“性术之变”的功能。“乐教”在体现其功能的过程中,需要实现和谐个人、和谐社会、和谐自然的目标。因此,采用“和”作为评价标准,也是对其内容与形式“尽善”“尽美”标准的一种“融和”——在内容上要需要体现出“和”的精神特质,在“形式”上也需要遵从“和”为美的设计。因此,儒家思想把“和”作为“乐教”的最高审美标准,是基于对既有标准的延伸与兼容,体现出包容性的特点。
二、儒家“乐教”思想的两个层次透视
(一)儒家“乐教”思想与“社会和谐”
1.儒家“乐教”体系包含着深刻的“个人和谐”思想价值
儒家的“乐教”思想对个人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个人身心的“和谐”发展,不仅关乎个人道德、伦理与修养的水准,还关乎人格的品味等级。儒家思想认为,不同的“乐”会产生“乐欲”与“乐道”两种不同的效果,因此,需要在“乐教”过程中强调其“和谐”的作用,正所谓“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礼记·乐记》)[1]。在实施“乐教”的过程中,能够实现“君子”的“乐道”,从而提升、完善个人的修养水平。
儒家思想对于个人层面的追求是通过“乐教”,塑造理想的个人人格,这种人格是身心和谐、美善和谐、情理和谐等都符合“和”为具体标准的人格,也即儒家思想所谓的“成人”目标。但也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儒家思想认为单纯的知“礼”,能按照社会所规范的具体道德标准、伦理要求去做事、交往等,还不是儒家所谓的“成人”;这种“成人”还需要“美的形式”与“善的内容”——儒家思想中所谓的“成人”境界,既需要在遵从既有秩序的基础上进行,使人具有理性、尽善的道德内容,又需要在保持一定的感性形式基础上进行,需要让其具备“尽美”的道德感知境界,从而在这两者之间实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中和”,这是一种“君子”才可以志达的境界,也是一种以善为美、以美为乐、以乐为道的人格境界。
2.儒家“乐教”思想还包含了人的“社会和谐”思想、观念价值
在儒家“乐教”思想中认为,“乐”不仅具有可以使个人的道德与情感合而为一的作用,还具有“形道”“乐心”的“社会和谐”作用。所谓的“形道”主要是指在音乐本体展开的过程中,“道”的内容可以借助于“音乐媒介”的作用渗透到不同人群的内心中;所谓的“乐心”则是指音乐在展开过程中,带有“道”的内容可以将其融入到社会不同群体的情感感知与综合体验中。这些“形道”与“乐心”作用,都可以促使社会群体的真实心理、自然情感等得到“道”上的完善——道德、人格上的整体升华。在音乐触发情感,情感触发“道”的过程中,就可以很好地将道德、伦理、等级、秩序等方面的内容寄予“乐”的“美”的形式中,从而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完成对社会群体的道德教化目的。
儒家思想认为,发挥“和谐”特征、内容的音乐教育、音乐活动,将人们引向“道义”的正途,采用“和谐”的音乐内容与形式,引领人们到达“和心”“和志”的境界与高度,是实现社会的“和心”“和志”目标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二)儒家“乐教”思想的“自然和谐”
1.儒家“乐教”思想包含深刻的“个人和谐”思想
儒家的“乐教”思想关于“自然和谐”的内容有很多都体现在荀子的思想中。荀子是儒家“乐教”思想的重要代表人之一,也是“乐教”思想的重要传承者,倡导“天人合一”。
在自然乐论方面,荀子同样认为不同性质、特征的音乐对应着个人的品格特征。荀子的精神世界中,认为不同形态、性质的音乐同个人的不同类型情感是具有一定联系性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个人所应具备的不同品格。这是荀子对个人与自然和谐统一问题的认知理论。“乐”与个人的身心和谐、自然和谐密切相关,同时体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具体条件特点。
荀子在《劝学》中认为,“乐”可以感动个人,通过“善”的内容能使个人在自然、快乐的过程中领悟到深层的“道”之意蕴,尤其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感知其自然之“美”、精神之美与“真”情之美,从而实现在潜移默化中“融道于情”。而“融道于情”“以道制欲”“乐而不乱”这些特征也正好体现出孔子关于“完美的人格”是“成于乐”的理念。
2.儒家“乐教”思想包含“社会和谐”的价值
儒家“乐教”思想倡导对个人“乐”的感受,来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无论是个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归根结底是社会群体的人在“和”的层面的凝聚状态,是一种群体间的“平和”之气的凝结。
儒家“乐教”思想为历代社会上层建筑、文人墨客所推崇,都竭力探索儒家“乐教”思想的精华,在不同的时代语境下,不断继承其传统精髓,并对一些理论进行合理的修正与发扬,呈现出群体、阶层对传统儒家“乐教”思想的态度,也体现出儒家“乐教”思想对这些群体的重要意义。事实上,长期以来,儒家的“乐教”思想都是对建构不同时期的“和谐”人格、“和谐”自然、“和谐”社会的重要渠道与媒介。儒家的“乐教”之“乐”,既具有艺术审美之“乐”意,又具有“行善为乐”的快乐内涵,所有这些都与社会不同人群的内心和谐、“自然和谐”等保持密切的关系。而历代文人所崇尚的通过“自然之乐”到达以“道”为乐的“君子”境界,则是其社会志向、理想寄托于“乐”的具体表现。
“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的兼容,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个人人格的完善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不同社会群体对于“和”的标准遵从和秩序认同,此时才可以实现个人、社会与自然“道”的一体化融合境界。
三、“乐教”思想对构建新时代“和谐社会”的“实用”与“审美”功能
(一)儒家“乐教”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实用功能
第一,借助于各类机构、平台建立“致乐”关联,可以创意性地发挥“乐教”思想对于新时代“和谐社会”的“实用功能”。新时代的发展,不仅是科技、经济的发展,还是文化、政治在内的社会体系的整体发展,诸多元素的融合、产生一体化的“合力”才能推动社会更好的进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生活。
构建新时代语境下的“和谐社会”,首先需要对儒家“乐教”思想中“致乐”的内容精华进行分辨与吸收,需要在推广“乐”的实用价值、渗透其在新时代社会发展中的实用功用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传统儒家“乐教”中的“致乐”与“治心”思想虽然都是密切相关的,可以作为建构新时代语境下“和谐社会”的重要导引,但如何在实践过程中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强化、趣味性的运用,却是需要发挥创意性、创造性才可能完成的目标。这些传统的、针对个体的人与群体的人心中不同感知体验对矛盾加以疏导的思想,可以产生很多种不同的创意运用方式。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意性思维,对其进行加工、有选择地运用,呈现出多样性的表现形式,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不同阶层群体对社会问题、现实焦点的“焦虑”与“异见”,还可以让更多的人缘于“善”的音乐感受、内容体验,产生喜爱之情、运动习惯或喝茶、静思习惯,在不同音乐形式的提示下忘情于其中,培养好的生活习惯、反省习惯、交流习惯,能够加深很多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情感沟通,疏解不同群体、个体的内心紧张、焦虑、躁动情绪。
第二,儒家“乐教”思想还可以通过各种关联平台、机构的有效设计、创意组合,产生强有力的集体组织与释放压力功效。“乐教”既是文化分享、也是音乐体验,对于不同特征的群体具有组织、协调性的实际功用。在新时代社会体系中,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个体,都可以借助各类既有社会组织、机构、平台的作用,举办各类不同类型、主题的音乐文化交流活动。一方面,可以借助文化活动本身的趣味性活动,来聚集人气、情感,从而淡化彼此间对于不同问题、现象所持的不同见解、观念所带来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符合“乐教”思想特征的音乐感受与内心体验,让人产生相对“平和”的心理感受。如古琴音乐、民族器乐作品的演奏与聆听,都可以化解这些不同群体内心对社会的误解及彼此间的个人矛盾与误会,可以推动其观念、价值观、认同度得到逐渐的中和、平衡。比如,在构建新时代“和谐社会”的发展中,也可以通过歌唱社会发展主题、表达社会正能量、弘扬传统精神、创新创意现实生活等方式,让音乐具备更为亲民的温情。
第三,发掘儒家“乐教”思想中的“尽善尽美”“和”等内涵,构建符合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乐”与“乐教”体系,也是发挥“乐教”实用功能的重要方式。构建符合新时代“和谐社会”发展的“乐教”体系应该包含国民音乐教育体系、学校音乐教育体系等不同领域的内容。“‘乐教’对于和谐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格的和谐又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因为和谐的人格才可能引起和谐的行为,才能收到和谐的效果”[2]。
新时代语境下的“和谐社会”要求秩序井然的环境,同时也体现出兼容并包的特征。新时代的“乐教”思想需要突破传统礼教的局限,需要建立起促使社会和谐的观念与标准体系。在不同的“乐”体系中,建立起和谐的音乐体系既可以很好地为营造和谐的社会气氛提供支持,也可以通过愉悦、平和的音乐活动,培养人们彼此间的亲和与友善意识,增加不同人群之间的情感交流,从而使人与人能够彼此相亲相善,最终形成非常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
(二)儒家“乐教”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审美功能”
第一,需要深度发掘儒家“乐教”思想中的“自然要素”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审美价值。其中“审美标准”的思想是审美作用发挥的重要依据。儒家思想体系经历了周代至春秋的发展,很多不同的思想被吸纳进来,形成了具有审美“意味”的标准体系。“这些前儒家音乐审美思潮为孔子等先秦儒家所继承,以“中庸”为审美标准,提出了文质中道、尽善尽美、节情适度的“中和”审美观,历经几代儒家之改造,理论渐趋完善并定型”[3]。因此,在新时代科技所带来的社会快速发展中,需要发挥这些不同审美标准对不同国度、团体、人际关系的作用,打破目前关系变复杂的局限。一方面,各领域、各群体中的竞争关系变得日益激烈,儒家“乐教”思想中所倡导的“天人合一”“中和”“和”等审美目标越来越难以实现;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地域、民族之间的关系变得前所未有的密切,人与更大范围内的自然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距离也变得越来越近。
因此,新时代社会语境无论是对一个国家、地域而言,还是对一个民族、群体而言,都包含着多样性、复杂的“自然要素”因子,和谐、中和的自然环境势必会关系到“人性”和“灵性”的水平。此外,还需要在发掘“自然要素”的过程中,充分地将个人的审美控制在一定的“平衡”“适度”范围内,从而让音乐发挥其积极、正常的作用。“就审美主体而言,其审美情感的投人也要中和适度,即‘适情’。”[3]这样才会产生中和、适度的个人体验、个人心态、个人情感,促进人和自然在内的“自然要素”的有机融合。
当今社会,需要充分发挥新时代语境下的和谐、平和的“自然要素”优势,打破无处不在的激烈竞争带来的人们生活节奏加快,所承受的精神压力与经济压力不断增大的局限,需要在安全、财产、思想、价值等很多方面都起到稳定其内心平衡、失衡的作用。借助于平衡、自然、富有人性化的“自然要素”构建,通过音乐、创意组合的方式,创造出很多对不同类型的精神疾病、心理障碍与身体障碍具有安抚、抚慰的实践方式和具体效果。但也要用之有度,因为过度沉溺音乐、陶醉音乐会对人的性情、性格产生很大的影响。“主体在陶醉于审美对象的形式美的同时,不能陷溺其心,要保持主体的理性自觉,使个人的情感始终处于一种不偏不倚、和中适度的平静心态”[3]。此时,音乐的实用价值与艺术价值可以作为生命意义、文化意义的重要手段,可以实现他们在不同领域的高性价特征,发挥人性的价值特征。
第二,发挥儒家“乐教”思想中的“个人要素”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审美作用,也是创新性理解“乐教”思想的重要方式。在新时代语境下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强化其中的“个人要素”的审美作用——体现在个人人格养成、“成人”过程中对儒家“乐教”思想中合理成分的有机吸收,对音乐实用在审美功能方面的具体把握,以及在兼顾“审美”与“教化”功能的平衡度方面的创意表现等。“个人要素”强调发挥“乐教”对个人成长的审美教化、审美感受与审美认知作用,从而促使个人素质得到“潜移默化”的完善。这就需要发挥传统儒家“乐教”传统优势对于建构新时代“和谐社会”的基础作用。新时代语境下,个人的发展目标也需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方保持相一致。
正如传统儒家所强调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那样,个人社会价值的实现,个人发展目标的实现,也都需要从个体的内心品性完善进行切入,并在这一过程中主动追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和谐统一,充分发挥认知与体验、教化与感受的作用,不断调整个人发展状态,将其融入到新时代社会发展与传统文化的结合中,并深度发掘“乐教”精髓,使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点。
四、结语
当代社会语境中,需要突破传统儒家“乐教”思想体系的局限,需要在重视“乐教”中传统功能的基础上,更多地发挥音乐在审美、愉悦方面的功能优势,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些社会活动中来,形成良好的娱乐体验与心理感受,从而与“乐教”思想中的认知、实用性功能契合起来,发挥音乐对人、社会、自然的价值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