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航海教育研究分会征文评奖办法
2020-01-18
(本办法2020年11月6日经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航海教育研究分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航海教育研究分会征文评奖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提升航海教育研究分会征文奖项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促进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文评奖活动每年开展,由分会秘书处采用多种形式面向全国公开征集论文,征集结束后由分会秘书处和《航海教育研究》(分会会刊)编辑部共同组织评审。
第三条 征文评审坚持公开公正,严把质量关,宁缺毋滥,评审过程接受分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论文评审包括第一阶段“录用评审”和第二阶段“等级评审”。录用评审按《航海教育研究》杂志的审稿程序(包括初审、专家外审和终审)和录用标准进行,通过审稿无须大修即可达到录用标准的稿件即为录用论文。全部录用稿件由航海教育研究分会秘书处组织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进行等级评审,从“观点的创新性”“论证的严谨性”“选题的重要性”等方面打分,秘书处汇总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第五条 录用论文的获奖等级包括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每年征文录用数量和等级评审打分结果讨论后决定;严格控制获奖比例,原则上一、二等奖论文总数不超过参评论文总数的15%。
第六条 第一和第二阶段的专家评审采用双向匿名审稿制度,送审论文应当进行隐名处理,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 论文征集和评审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其中论文征集通知和截止时间、不同评审阶段的时间安排等向社会公开,评审和获奖结果通过分会文件形式向会员单位公布,等级评审的专家姓名向常务理事会公开。
第八条 聘请评审专家应当注重专业水平和公正性,兼顾不同学科专业和不同单位,评审专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航海教育研究分会常务理事。
第九条 论文评审过程中若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或篡改数据、不当署名、请托说情等),取消相关作者的参评资格,严重者向常务理事会和作者单位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