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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托管方式下邱县“两新融合”研究

2020-01-18冯肖昆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培育主体土地

冯肖昆

(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政府规划办公室,天津 301714)

邱县于2012年成为河北省产权交易最早的试点县。土地确权工作开展较早,流转工作发展较快,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两新融合”探索了一些经验,但也尚存着经营问题,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土地托管形式下,邱县“两新融合”的问题

1.托管户顾虑较多

通过对60名托管户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多数人对土地托管存有担心。其中26人看不懂,22人说没听说过,42人不知道政策,22人担心不按照意愿种植(有的一人占几项)。

2.土地托管效益不高

由于一些农户托管的土地质量不一样和恋地情结,不少土地未能连成片,无法使用大型机械进行规模经营,影响经营效益。

3.培育后续跟踪不到位

邱县2014年始已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约1000人,由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3年内不得重复参训,不能及时学到新的种植和养殖技术,遇到技术难点,农业技术专家反应较慢,将失去技术支撑。

4.培育对象素质低下

一是学历低,在83个培育对象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只有6人,高中学历32人,初中学历43人,小学及以下学历2人;二是年龄偏大,四五十岁及以上者居多,新老难以衔接,易出现青黄不接现象;三是眼光短浅,小农意识浓,担心影响农活,不愿参加。

5.经营主体贷款不便利

经营主体贷款难是影响土地托管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是有的负责人缺乏诚信,借口发展生产,非法集资;二是前期投入大,见效慢,很难向金融系统贷款。经调查,生产资金来源于农村信用社借贷的仅占11.8%。

二、邱县“两新融合”的影响因素分析

通过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调研,主要有以下因素影响着“两新融合”。

1.农民素质因素的影响

农民的文化程度是在10%的置信水平上通过了检查,说明文化程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影响是显著的。越倾向于转变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文化程度越高,越容易被培育成新型职业农民。利用先进的专业技术,以前瞻性的眼光和开阔的视角对问题作出分析和判断,实现“两新融合”,目前,邱县与广大农村一样,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有待于提升。

2.政策渴求因素影响

土地流转的政策,影响着托管程度,而托管的程度对“两新融合”有直接影响。

土地托管的本质就是通过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来吸引新型职业农民进入经营主体;而融合的重点则是规模化的经营,实现机械化操作,来吸引新型职业农民的参加,并成为经营生产主体的领班人,将先进的生产技术应用于实际生产,实现自身价值,促进“两新融合”。邱县仲裁办公室在2016年底完成了土地确权工作,保障了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于2014年2月该县又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所,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并提供确权抵押和交易鉴定等服务。

逐步解决好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影响着“两新融合”。与农业发展不相适应的农业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的自身发展,而且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的创新力量,也阻碍着农业供给侧结构的改革步伐。此问题早已引起中央的重视,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对这一问题做出安排和规划,正在逐步解决。

确定正确的种植政策,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也直接影响着“两新融合”。邱县是粮食大县,主要农业作物为小麦和玉米与大田作物,容易形成新型经营主体,土地连片,实现规模化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3.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因素影响

从邱县来看,前几年参加教育培训的农户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占78.9%,未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仅为21.1%。实践说明,农户参加教育培育,使得经营主体在观念、思维、态度、知识、技能等方面加深认识,更倾向于转变成为新型经营主体。

三、土地托管下邱县“两新融合”的路径分析

通过对影响“两新融合”的因素分析,指出土地托管流转是影响“两新融合”更深的因素,是融合发展的基本条件。

1.土地确权流转是“两新融合”的前提

(1)确权流转实现规模经营

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基础,只有将确权处理好,才能保障农户利益,扩大土地托管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邱县仲裁办于2016年底,已完成调查216个村,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99.08%。与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软件使用协议,建设数据库,工作运行顺畅。

(2)农交所规范土地流转

农交所于2014年成立,主要职责是为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还可获得经营贷款,现已促成14家合作社在邯郸银行抵押贷款和贴信贷款2500余万元。

(3)土地托管为“两新融合”提供引力

从土地托管的经营方式和特点来看,可以有效地把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经营主体有机结合起来,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基,二者之间相互需求,互利共生。土地托管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益,使新型农民有用武之地,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加入新型经营主体,壮大力量,为“两新融合”提供引力。

2.“六个三”的职业农民培育模式保障“两新融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新型职业农民产业相继出现,而传统农民由于不懂技术,不会经营且小农意识强,无法与新型经营主体相匹配。邱县在试点中,以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依托,以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体经济组织为补充,构建了覆盖面广、运转灵活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在培训过程中邱县还逐步建立了县政府统筹,农牧局牵头的“六个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

(1)“六个三”模式的内涵

“六个三”即培训“三支队伍”(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和指导员队伍);搞好“三段培训”(集中授课、实践学习和跟踪指导);创建“三类基地”(生产经营型示范基地、专业技能型服务基地和社会服务型示范基地);推广“三项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技术和农业生产机械化技术);开展“三项扶持”(项目扶持、资金扶持和技术扶持);培育树立“三类典型”(勤劳致富典型、科技致富典型和文明致富典型)。

(2)“六个三”模式保障新型农业的质量

通过对“两新融合”的因素分析可知,新型职业农民的素质与能否最终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融合呈正相关。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体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新型职业农民组成,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只有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做好,才能实现新型职业农民的自身价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收益。实现“两新”融合发展,为农业现代化做贡献。邱县的“六个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结合邱县农业和农民的自身特点,培训了三支高标准的师资队伍、采取了科学的三段培训模式、利用三类不同的示范基地培育出三类不同类型职业农民。通过这“六个三”保障了新型职业农民受教育的质量,大大提高了新型职业农民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根据不同类别用不同基地进行因材施教,培育出符合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保障了邱县农业发展生力军的素质。通过“三类技术”的推广,可以保障职业农民实践操作水平和熟练使用大型机械,从而保障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的生产效率。通过“三项扶持”保障了对新型职业农民的优惠政策,保障了新型职业农民的权利,让农民成为一种职业。通过树立“三类典型”, 可以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带领村民致富,提高了职业农民的社会地位和价值,以此提高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积极性。“六个三”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行之有效,从而为“两新融合”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3)“两新融合”发展三个阶段的路径探索

根据土地托管的发展进度和“两新”各自发展的程度,可以将土地托管下的“两新融合”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融合的初级阶段——两新并行。

实践证明,土地托管是实现“两新融合”的前提。邱县尚处于初级阶段,土地托管程度较低,以半托管为主,托管经营主体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从种植到收割的某一环节,导致生产规模化和机械化程度较低,盈利较少。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数量有限,在土地半托管的情况下需要的环节也少,需求不旺。

第二,融合的中级阶段——相互融合。

经历过融合的初级阶段后,土地流转方面进程加快,随着农村老龄化的不断加重,真正的传统农民越来越少,土地托管方式开始由半托管向全托管转变。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由于半托管向全托管的转变,全托管比半托管更容易实现机械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获得更多利润,在托管过程中,对职业农民的需求不断增加。

在融合中级阶段的典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百汇专业种植合作社。该合作社于2013年6月成立,现有管理人员31人,技术人员12人,占地面积约1100亩,总投资1800万元。合作社坚持走“基地+合作社+农户”的路子。做优核心,做大基地,拉动农户,先后发展中药材种植和优质果树苗木培育基地623亩。合作社的技术人员都为大专院校专家,管理层有80%都是新型职业农民。2016年与邱县农牧局签订了培训后续服务协议,保障培训水平和质量,提高自身与新型职业农民的融合程度,使二者相互融合。

第三,融合的高级阶段——融合发展。

土地的全托管使得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引力,使二者不断融合发展,全托管机械化程度高,更容易实现规模效益也使得经营主体不断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前两个阶段已经积累了一部分发展资金,能够解决土地流转的费用。新型职业农民则可以审时度势,面对市场,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实现利润最大化。

此阶段新型职业农民已经普遍化,农民已经成为一种职业,新型职业农民也不断正规化,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不断成熟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不断向企业靠拢,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型职业农民需求不断增加。

四、推进“两新融合”的对策建议

1.发挥土地托管的引力作用

实践证明土地托管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负担。所以要鼓励土地托管的推广,加大土地托管的政策宣传,使得农民真正了解土地托管的益处。新型职业农民是为农业现代化服务的农业工人,使他们了解培育意义,激发其参加培育的热情。

2.重视优势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

根据邱县的农业实际,将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成为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产业和优势经营主体。突出邱县棉花产业的主导优势地位,重视新型经济作物引入种植。例如河北润生科技有限公司文冠果科技园和百汇专业合作社种植菊花和连翘等中药材,并将此类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成农业产业园聚集区,发挥此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品牌示范带头作用。同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组织经营管理模式,例如成立土地托管合作社、“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发展思路。抓好现代农业的龙头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使之成为农民就业和产业发展的承载器。达到家庭农户、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方收益的效果。

3.调动各方形成多元培训主体

邱县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以政府为主导,县农广校牵头开展实施培训。在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中发现,单靠农广校一个部门势单力薄,培育工作很难开展。“两新融合”发展需要多方共同支持,培育农业经营主体不仅需要财政补贴、金融贷款,还需要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农业、财政、水利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必须协调各方部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以加快培育的速度,尽快实现“两新融合”。

4.创建“校企人”联动的培训体系

“两新融合”不仅需要政府院校的牵头组织,让新型职业农民学习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进行实践,实现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融合服务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需要“两新融合”,还需要政府委托农业职业技术院校创新完善人力资本创新机制与人才流动机制,定期对地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负责人进行培训并组织外出参观,与大专院校专家形成对接,建立微信群,当经营主体遇到问题时,能第一时间发出提问,得到反馈。最终形成政府部门、农业院校、经营主体以及新型职业农民之间的优势互补,构建促进机制,形成更加完善、更加稳固、更加长效的新型培训体系,加速两新融合。

5.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

通过对影响“两新融合”的因素进行分析,发现政府的政策宣传对促进“两新融合”具有正相关的关系。重视政府政策宣传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同时,要充分发挥农交所等机构的金融平台作用,方便经营主体贷款,促使“两新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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