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静”的逻辑与“动”的逻辑的关系
——基于“矛盾观”教学的思考
2020-01-17李岩
李 岩
(山东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0 引言
在艾思奇先生的《大众哲学》一书中,将以“矛盾的统一律”为根本定律的辩证逻辑称为“动”的逻辑,将以“同一律”为根本规律的形式论理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形式逻辑称为“静”的逻辑,并认为如果严格遵循后者的定律, 则一切事物都是各自独立且永远不变的,这也就成为所谓形而上学产生的原因[1]。在高校开设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的教学讲解中, 往往有教师粗略地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所阐释的“矛盾”一词进行比较,以突显辩证逻辑视域下矛盾的本质及重要意义, 与上述将形式逻辑误解为形而上学产生原因并要求取而代之的观点似有一致。 这样做往往导致学生在缺乏对形式逻辑准确把握的前提下,盲目地对其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这样不仅在理论认知上会产生误区, 而且对自身科学思维方法的养成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据此也来谈谈所谓“静”的逻辑与“动”的逻辑的关系,以期引起大家深入思考: 在教学过程中如何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并科学运用这两种不同的思维方法。
1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对立
正如有些学者所称谓的,二者一个是“静”的逻辑,一个是“动”的逻辑,二者泾渭分明、不可混淆。
1.1 研究对象不同
按照金岳霖先生的论述, 形式逻辑是一门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 同时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2]。 这一定义为我们把握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提供了依据。 首先, 何谓思维的形式?人类思维与所有具体事物相同,也有其内容和形式, 思维的内容是指思维所反映的特定对象及其属性,思维的形式就是思维内容的反映方式,即概念、判断、推理。 我们把具有相同联结方式、不同内容的判断和推理称作具有共同的形式结构, 或共同的逻辑形式。
如,“所有商品都是有价值的”和“所有物体都是可以分割的”,这两个命题共同的形式结构是,“所有S 都是P”。
再如,“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他有作案时间;某甲是案犯,所以,他有作案时间”和“如果今天下午有会,那么我不去锻炼;今天下午有会,所以,我不去锻炼”,它们共同的逻辑形式是,“如果p,那么q;p,所以,q”。
作为传统逻辑和逻辑学创始人的亚里士多德,就是基于对“S 是P”判断逻辑性质的探究,建立起三段论的推理理论,成为传统逻辑最高成就的代表。此后,继莱布尼茨提出建立人工语言这一思想之后,弗雷格进一步实现了推理过程的逻辑演算。 以人工语言和推理演算为基本特征的现代逻辑的兴起,彻底实现了传统逻辑并未真正实现的研究对象的完全符号化、形式化,也更加突显了形式逻辑研究对象是思维的形式结构这一特质。 正因为形式逻辑忽略人类思维的具体内容, 致力于用普遍的语言解释推理的有效性问题,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从而成为人类一切思维活动正确进行的有效工具。
辩证逻辑则兴起较晚,它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是“从思维的辩证性角度去研究人类特别是近代人思维的形式、 方法和规律的科学”。 这里首要的关键词语就是辩证性,辩证性强调联系和发展,更以矛盾为核心要义,可见辩证思维被称为“动”的逻辑,也就是要求密切结合物质世界的联系发展来“研究一般人类的思维辩证发展的形式和规律”[3]。 所以,与形式逻辑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不同,辩证逻辑更重视客观事物的矛盾运动,并基于物质世界的联系发展, 透过各种具体思维形式外在表现结构的不同, 深入揭示彼此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即以判断、推理的形式呈现普遍、特殊与个别的关系,以反映客观事物的矛盾运动,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揭示真理,指导实践。
如,辩证逻辑的基本形式也是概念、判断、推理,但是辩证逻辑研究的概念与形式逻辑不同, 不是将其具体内容抛开, 而是与其密切结合并充分体现现实事物的发展变化, 表现在主观思维领域则更加具有鲜明的具体性、历史性,辩证逻辑视域下的“概念无疑的是形式, 但必须认为是无限的有创造性的形式,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在自身内,并同时又不为内容所限制或束缚”[4]330。比如,对于“人”的概念的解释,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较之柏拉图、费尔巴哈等人的观点,则更突显人的本质属性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具有多方面的规定性,是具体的、变化的、发展的,而不是脱离任何具体条件、完全抽象、凝固不变的。 可见,辩证逻辑所讲的概念既具有一般的形式,又具有特殊的内容,并且基于物质世界的运动变化, 自身也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过程。 而且,辩证思维的其他形式(判断、推理),也都是在概念的组合和深化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导出这些形式,不是把它们并列起来”[6]103,就如我们熟知的“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的古老命题一样。
可见,二者虽都以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但实质上并不相同, 这种不同不仅在于研究的具体思维形式有所不同,更主要的在于是否揭示矛盾运动。 正如冯契先生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一书中所指出的:“从逻辑思维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言,有两种逻辑。人们要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把握世界,概念必须与对象相适应,所以思维形式有相对静止状态。 ……这就有了形式逻辑的科学。 为了把握现实的变化发展,把握具体真理,概念必须是对立统一的、灵活的、能动的。 ……这就有了辩证逻辑的科学”[7]。
1.2 适用领域不同
有人认为,“静” 的逻辑因只能看见眼前表面的事实,看不到事物的本质及事物的未来,所以充其量只能算是低级的思想,无法与高级的“动”的逻辑相提并论,甚至认为“动”的逻辑产生之后,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否则就是开倒车。这里其实忽略了二者适用领域的不同。既然研究对象不同,二者适用的领域也就彼此各异,并非完全处于同一路径,而只是时间先后、阶段高低之别。形式逻辑侧重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而忽略具体内容, 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人类特定条件下思维活动的确定性、有效性。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之中的同一律, 就是强调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个思想都要保持自身的确定性或者同一性,用公式表示就是“A 是A”。 这里“同一个思维过程”具体来看就是指,对于同一对象(同一事物)、事物的同一方面(同一关系)、相同时间段(同一时间)进行的反映;“每个思想”也就是,公式中的A 是指每个概念或判断;“保持自身的同一性”则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 同一个概念尽管多次出现但其内涵和外延应当始终如一,不能任意变换,否则双方无法进行思想沟通; 每一个具体的判断其所断定的内容应该是确定的,并且具有确定的真值,否则将思维混乱、自相矛盾。以同一律为出发点,形式逻辑主要适用于确保人类特定条件下思维活动的确定性、无矛盾性、一致性。
辩证逻辑作为客观事物的辩证运动在人的思维中的反映,是不确定的,在辩证逻辑的视域下,“A 既是A,又是非A”。每一思想既是它自身,同时也有否定自身转化为其他对立面的可能,“A 与非A” 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 每一思维既是确定的同时又是不确定的,“矛盾统一及其分裂也是思维的法则”[8]。可见,二者有着不同的适用性,是两个不同的逻辑系统。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静” 的逻辑基本规律的特定适用性,即要求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也就是在相同时间、地点,对于相同事物或事物的相同方面的反映。 比如, 同一律只是要求我们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概念、判断、推理要保持同一,并不排斥或者否定客观事物自身的运动变化发展, 即并不认为主观思维形式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身要永远保持它自身的同一,永久不变。思维的这种反映特性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规定性, 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特定阶段下的质,要求思维层面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再现或摹写,也是主观符合客观的体现。 “静”的逻辑强调同一思维过程中的符合,但并不否定事物的绝对运动,而恰恰是要求在事物的绝对运动中把握和反映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所以,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并不是形而上学,更没有排斥甚至否定辩证法。
1.3 产生依据不同
与适用领域密切相关的就是二者产生的依据,在上文的论述中也有所涉及。 形式逻辑的产生依据是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当事物的运动在第一种状态的时候,它只有数量的变化,没有性质的变化,所以显出好似静止的面貌”[9]。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在思维中的反映就是“A 是A,A 不是非A,A 或非A”, 也就是“静”的逻辑的基本规律,这是人们正确认识世界的必要的、起码的条件。 并不是说“A 是A”,就意味着只能是同一样东西,内部绝不能够有矛盾,自身也永远不会发生转化。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保持其自身是确定的、同一的,并不意味着从古至今同一个概念其内涵、外延永远不变,同一个论断其真值永远不变。 实际上“静”的逻辑既不否认客观事物本身的运动发展,也不反对思维运动本身的动静结合,它只是更侧重于揭示人类的思维活动中相对普遍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物质世界的矛盾运动, 思维的稳定性也不断被打破,发生矛盾转化,“A 是A 又是非A”,思维的稳定性和不稳定性是有机统一的,“动” 的逻辑建立的现实依据就是事物本身的矛盾及其转化。 物质世界是多样性的统一, 任何具体事物都具有多方面的规定性,是多种矛盾的统一体。19 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人类思维进入了辩证思维阶段,真正科学的辩证逻辑也由此诞生,而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也是“动”的逻辑本身最一般的规律。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6]82。 与形式逻辑基于思维的稳定性、 主要研究推理有效性不同,辩证逻辑是基于对象的矛盾运动,结合人类思维的自觉活动,通过概念的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进程, 最终达到对事物的真理性认识。“形式逻辑的立足点在于强调条件性,它的规律只是在同一思维中起作用; 辩证逻辑的立足点在于强调联系转化性,它联系具体对象的矛盾对立的同一,把思维形式的研究扩展到更深的领域”[3],二者可谓动静分明。
二者也是各司其职的。 “静” 的逻辑是相对于“动”的逻辑而言的,其本身并不是绝对的静,反而是在事物的绝对运动中把握相对静止才形成的思维层面的认识成果。 这两种方法在人类正确的认识活动中共同发挥作用,各有各的用处,各有各的地盘,实质上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此外还需说明的是,有人认为形式论理学之所以被崇奉一两千年, 是因为此前“人类所处的社会,是一种运动很迟缓的社会(如封建社会),或者社会的变动虽然激烈,但支配者希望这社会永久存在,无形中造作出固定不变的幻想(例如资本主义社会)”[1]。 对于这种看法, 我们要认识到,首先,形式逻辑本身作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工具性科学,并不具有世界观的性质,其特定的建立依据也说明其并不就是形而上学,它不排斥辩证法,只是在人类思维发展的特定阶段上, 基于事物的相对稳定和质的规定性而产生的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它不仅没有断定客观事物是永久不变的,而且也没有断定概念是永久不变的, 反而认为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随着事物本身的发展,人们对同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也会变化发展。其次,形式逻辑在谈到概念与语词的关系时, 特别强调语词作为概念的外在语言表达形式, 即便其自身没有发生变化, 也不代表其表达的思想内容即概念的实际意义不会发生变化或有所差异。 相同的语词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词多义,而“静”的逻辑所强调的同一是语义层面上的同一, 而绝非是语形层面上的同一。这也从另外一种角度表明,我们绝不能把形式逻辑简单看作形而上学的世界观。
2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统一
正如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是有机统一的一样,“静”的逻辑与“动”的逻辑也是有机统一的。
2.1 “静”的逻辑是“动”的逻辑的前提和基础
从本质上来看,二者有着不可剥离的一致性,它们作为逻辑学的具体分支, 都是研究人类思维活动的形式形态以及规律性,研究对象有着相同的一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形式逻辑产生较早,作为侧重研究人类思维活动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性而忽略思维活动内容的纯粹工具性学科, 对人类一般思维都具有有效性,是一切正确思维活动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对于产生较晚的辩证逻辑来说也不例外, 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虽更为高级、复杂,但其发挥作用并不否定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而是以其为前提和基础的。比如,我们都很熟悉的对立统一规律,虽要求我们把一切事物都看成充满矛盾、不断运动变化的,但在绝对运动过程中的每一相对静止状态下, 又需要我们首先保证思维的确定性、相对稳定性,以此为前提才能建立起思维动态的辩证发展过程。或者说,“静”的逻辑侧重反映事物的同一、对立,“动”的逻辑则在此基础上侧重反映事物矛盾双方的对立、同一,丰富了矛盾双方相互转化的过程。
2.2 “动”的逻辑是“静”的逻辑的动力和目的
与作为纯粹工具性质学科的形式逻辑不同,辩证逻辑以思维形式的辩证性为研究对象, 是我们进行辩证思维的重要工具, 是我们揭示真理的重要方法。 正如黑格尔所指出,辩证逻辑的职务“在于考察思维规定把握真理的能力和限度”[4]87,是“对思想的王国,作哲学的阐述,即说从思维本身的内在活动去阐述它”[10]。 自此,辩证逻辑作为与各门具体科学的研究对象明确不同, 但又并非脱离于各门具体科学的一门哲学科学的地位完备确立。 辩证逻辑除具备逻辑知识的工具性价值之外, 还具有哲学学问的世界观、方法论意义,它“既要把握合乎客观现实趋势的必然之理; 又要把握规范人的正当行动的当然之则”[11],需要植根于实践,在实践中探索真理、上升为方法,并进一步指导人类的实践。 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发展,人类不仅改造了客观世界,也改造了主观世界,锻炼和提高了自身的思维能力。 所以,“动”的逻辑因其既具有工具性又具有实践性,对于“静”的逻辑而言有着动力和目的的地位和作用。
可见,二者紧密相关、互为补充,都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 不存在一者完全否定另一者的可能。
3 自觉树立“动”“静”结合的思维方式
虽然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 人类思维已经进入以“动”的逻辑为主的阶段,但并不是说“静”的逻辑因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或需要被“动”的逻辑完全否定了。二者动中有静、静中有动,理论研究、哲学教学均需要我们恰当使用“静”的逻辑与“动”的逻辑,引导学生确立“动”“静”结合的科学思维方式。片面夸大辩证逻辑的重要性而忽视形式逻辑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才是形而上学的错误倾向。
3.1 “静”的逻辑是理性思考不可或缺的思维工具
1974 年,逻辑学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七大基础学科之一, 它在对人理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理论学习尤其是哲学等理性思辨类知识的学习过程中, 将确保人类思维活动有效进行的规律和方法有效结合起来, 对于学生自身理性思维能力的提高, 以及利用这一工具提升日后的学习和工作能力都将大有裨益。 在高校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中,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无疑是理论性最强的一门课程, 但也恰恰是该门课程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部分的学习, 更有助于学生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养成。 该门课程现有的大多数教学往往遵循由理论到实践的理路完成对理论的阐释, 希望以此来实现学生对理论实然性的理解,并帮助其世界观、方法论的养成。但是,在缺乏对理论本身应然性剖析的背景下, 不仅知识本身理论性的彰显会大打折扣, 而且也会导致学生对于理论的把握不够透彻、 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的局限。就这一问题的生成而言,往往是由于我们忽略了对于学生建构科学思维方法的有效引导和相关能力的培养。尤其对于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的哲学理论素养的养成而言, 除了需要有相关的理论和现实的知识原料之外,更需要有科学、理性的分析方法和能力,而后者并非完全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获得,也需要我们科学地加以培养和锻炼, 才能达到以其为凭借对理论知识进行透彻剖析以及形式验证的目的。也正是基于此, 我们说逻辑是我们进行理性思考的归根结底的工具。 现有的高等教育并没有对思维科学教育给予应有的重视, 当下的课程教学应着力弥补逻辑尤其是形式逻辑教学的短板, 帮助学生建构起科学理性的思维方法, 从而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
3.2 思政课教学要注重“动”“静”逻辑的有效衔接
在高校开设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教学中,对于“矛盾”一词的讲解可以利用“静”的逻辑与“动”的逻辑的有效衔接,使学生在明确两种思维方法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对该知识点有更为清晰、深刻的认知。 从“静”的逻辑来看,历史上《韩非子·难势》中“自相矛盾”的出现是因为没有遵守“A 是A”的同一律,而导致了“A 是非A”的逻辑矛盾,即认为两个互相对立的判断是同时成立的, 从而造成思维表达的混乱。引用这一案例的同时,需要将其适用的条件给学生阐释清楚,就是我们之前提到的“同一个思维过程”。 在这一前提条件下,“静”的逻辑是保证我们有效思维的有力工具,如在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里记载,波西娅有三只盒子,分别是金、银、铅盒,其中一只盒子里有波西娅的肖像。波西娅依次在每只盒盖上写道:肖像在这只盒里、肖像不在这只盒里以及肖像不在金盒里。三个陈述中至多有一个真,问我们肖像究竟在哪只盒子里? 如果我们有效利用逻辑矛盾这一工具,便可准确高效地解答此类问题。如果不符合逻辑矛盾适用的条件, 我们也要准确识别。如《论语》中记载的孔子“因人施教”的典故,虽然相同的时间段里面对相同的问题, 但适用的对象不同,答案截然相反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这其实也揭示出, 我们面对的是普遍联系、 永恒发展的物质世界,事物在保持一定条件下质的稳定的同时,也在进行着永恒的运动变化,作为“动”的逻辑(辩证逻辑)就是在“静”的逻辑的基础上、基于客观事物的矛盾运动本性, 而在思维活动上强调既对立又同一的思维分析工具。 “静”的逻辑帮助我们形成对特定条件下事物的具体的、确定的认识,“动”的逻辑则帮助我们形成用动态、发展的眼光来分析问题的习惯,二者的统一也正是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别样显现, 统一的桥梁或纽带则是人类的社会实践。
4 结语
总之,“静”的逻辑与“动”的逻辑二者各司其职、相辅相成,都是我们获取知识、提高思维能力不可或缺的思维工具。 当代大学生只有学会有效运用“动”“静”结合的思维方式进行学习和思考,才能更为深入地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从而更加积极地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去,真正自觉地树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