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在里占著”到“随就虚落”
——论秦汉户籍登记地点的变迁
2020-01-17束江涛
束江涛
(1.南京审计大学 教务委员会,江苏 南京 211815;2.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秦汉户籍登记地点是秦汉户籍制度研究中颇具争议性的问题,也是透视秦汉国家力量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方面。前人立足有限史料,对于秦汉户籍登记地点虽早有论述,然详于汉而略于秦,至于汉代户籍登记地点论断的差异更甚:其一在县,①参见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载《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制度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第60页;钱剑夫:《汉代案比制度的渊源及其流行》,载《历史研究》1988年第3期;孙筱:《秦汉户籍制度考述》,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主要依据《续汉书·礼仪志》中“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1](p3124)和《后汉书·江革传》中“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1](p1302)逆推两汉都是如此。其二在乡,②参见苏诚鉴:《头会箕敛与八月算人》,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杨际平:《秦汉户籍管理制度研究》,载《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期。主要鉴于汉代县域范围过大,又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及《后汉书·皇后纪》中“汉法常因八月算人,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1](p400)推断汉代“八月算人”是在乡进行、由乡部负责户口登记。其三在县也在乡,①参见程敦复:《汉代的案比和上计》,载《扬州教育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佐藤武敏著,姜镇庆译:《汉代的户口调查》,载《简牍研究译丛: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18—319页;邢义田:《汉代案比在县或在乡?》,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本第二分》,第451—487页;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173—174页。试图调和在县还是在乡的史料矛盾,或以为各乡农民按时到县里登记户籍亦有县吏亲临各乡案验,或推断名义上由县道负责而实际在基层乡里落实,又因不同区域、时代和地方官态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近年来,随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张家山汉简等资料的出土和整理,关于秦户籍登记地点的问题已有具体资料佐证,对于深入检讨秦汉户籍登记地点的变化也有了积淀和基础,②参见陈伟:《〈奏谳书〉所见汉初“自占书名数”令》,载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29—434页;张春龙:《里耶秦简所见的户籍和人口管理》,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95页;张荣强:《读岳麓秦简论秦汉户籍制度》,载《晋阳学刊》2013年第4期;王彦辉:《秦汉户籍管理与赋役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16年版;晋文:《里耶秦简中的积户与见户》,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代表作,因篇幅所限,难以概全。他们利用新资料对秦汉户籍的制作登记、数据统计、过程管理等进行深入探讨,但尚未集中论述秦汉户籍登记地点变迁的问题。很有助于学人对秦汉国家力量与地方乡里势力的权力边界划分、乡里行政机构的职能变迁、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力量波动态势等进行准确理解。故作下文,以试分析。
一、秦:从“在里占著”到“自占乡部”
西周时期,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已初具雏形,“井田制”实质上是宗族土地所有制下土地、军赋、户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2](p9)《汉书·食货志》记载西周时基层行政组织曰:“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3](p1121)从制度设计层面看虽显理想化,但置于历史实践中考察,西周社会形态为宗族城市国家,以城邑为据点,小国寡民,地广人稀,百姓平时居住在城邑,农忙时才住到城外的庐舍,国家在城邑内部按照“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模式对百姓进行户籍管理,国家力量可以一杆到底,直接在里中挨家挨户地进行户籍登记。反映西周史影的《周礼》对此就有相关记载,《周礼·地官·大司徒》曰:“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4](p264)《周礼·地官·小司徒》亦曰:“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4](p275)郑众注解“大比”之“比”为“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4](p275)显然受《周礼·地官·大司徒》影响较大,表明“比”的最初含义是基层行政组织单位。因户籍登记在“比”中挨家挨户进行,名词逐渐动词化,郑玄注释“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即是体现。[4](p275)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迅速转型,领土国家逐渐形成。为图强和争霸,各国力行改革以强化国家户籍登记制度,通过控制人口以实现赋税徭役征收。秦自献公时“为户籍相伍”,[5](p289)初步建立基层户籍登记制度。商鞅变法后,“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5](p2230)继续严密什伍制度;又“集小都乡邑聚为县”,[5](p2232)合并散聚,并按照身份等级要求黔首在城邑分里居住,“弃邑居野”要受到惩罚。[6](p292)城邑以“里”为最小行政单元,里耶秦简8-1236+8-1791号简就记载:“今见邑二里。”[7](p297)保证国家最高行政力量强力运作基层户籍登记,驱动全体编户民一心于耕战。在此背景下,里耶秦简8-550号简记载:“□皙色,长二尺五寸,年五月,典和占。浮皙色,长六尺六寸,年卅岁,典和占。”[7](p178)简文一方面反映秦人刚出生五个月就要户籍登记,内容包括肤色、身高、年龄等,表明商鞅变法以来“生者著,死者削”的户籍登记制度得到全面执行,秦国借此控制百姓,保证赋税徭役征发以角逐天下;另一方面户籍简中屡见“典占”,此处的“典”是指里典,不是组织国有土地生产的田典,下文引用云梦睡虎地秦简《傅律》所记“占癃不审”处罚“里典、伍老”可证,说明户籍登记由里典、伍老在里直接进行。①2005年12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里耶古城北护城壕的凹坑(编号K11)中出土一批户口简,现被称为南阳里户版,简文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3—210页。其中,简K27后有“伍长”,张荣强在《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8页)中认为是“职役”。但是,察看本批简牍,相对残缺的简K1/25/50、K42/46、K36中也都出现“伍长”,简K36“伍长”后还有不明缺字,故本文认为简K27并不完整,“伍长”后应还有文字记录,是类似“典和占”的刻名,以确定是谁登记;既然南阳里户人前都是以里为名,里典、伍老(伍长)又在户籍简上刻名,证明户籍登记应是在里中进行。
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亡自出》对于“典占”的地点问题也有所反应的:
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简96)□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无)它坐,莫(简97)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简98)[6](p278)
简文讲道,男子甲逃亡后,向乡级官府自首。乡官在调查清楚后,又把甲交给里典乙再次查验。秦法规定里人逃亡,里典、伍老不告是要受到处罚的,乡官既然把男子甲送交里典乙查验,说明里典乙早已把甲逃亡的事上报,何况男子甲在秦王政四年曾有逃亡的前科。男子甲从逃亡到自首前后不过数月,户籍登记一年一次,乡官虽知道男子甲逃亡之事,甚至已经“莫覆问”即无须再查问,但是他不清楚男子甲是否与户籍上的记载同为一人,所以需要交给里典乙查验,证明乡官根本不识男子甲的真容,他不能肯定案件所记与户籍所记中的男子甲是否为同一人,而这恰说明乡官不亲临户籍登记现场,“典占”即是里典在里中直接进行登记。里典登记户籍在里,不在乡。
里典作为户籍登记的直接执行者,国家对于里典的选拔任用控制极为严格。里耶秦简8-157号简记载: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Ⅰ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Ⅱ尉以从事。敢言之。Ⅲ8-157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Ⅰ應?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Ⅱ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壬手。Ⅲ8-157背[7](p94)
简文反映,启陵乡啬夫在向上级部门推荐成里典、启陵邮人候选人时,因不明成里“廿七户已有一典”,建议任命成为成里典,结果遭到迁陵县丞昌的严厉责问,原因是不合律令。岳麓书院藏秦简《尉卒律》对此解释比较具体:
(简1373正)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简1405正)勿予老。公大夫以上擅启门者附其旁里,旁里典、老坐之。置典、老,必里相谁(推),以其里公卒、士五(伍)年长而毋(害)者为典、老,毋(无)长者令它里年长者。为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丁者为典、老,赀尉、尉史、士吏主(简1293正)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毋(无)爵者不足,以公士,县毋命为典、老者,以不更以下,先以下爵。其或复,未当事(简1235正)戍,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令不更以下无复不复,更为典、老。[8](p115-116)
简文显示,秦律对里典、伍老的设置标准非常高,选拔的程序十分严格,如果出现不符合条件的里典,尉系统和丞、令系统的相关官吏都要受到惩处。上述里耶秦简中成里典设置不合律令在于,成里只有廿七户,不符合《尉卒律》中“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的规定,但是可以“与其旁里共典、老”,启陵乡啬夫未谙《尉卒律》,在成里“廿七户已有一典”的情况下,仍除任士五成为成里典,并“谒令、尉以从事”。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迁陵县丞昌发现启陵乡啬夫的任命不符合《尉卒律》,于是改成任启陵邮人。由此可见,里典任命受到里制规模、爵位身份、年龄大小等条件限制,然后由里中人相推到乡里,乡啬夫上报县里,由县里的县尉、尉史、士吏主者和县丞、令、令史两个系统的官吏分别进行审查,最后上报郡守府,制度设计非常严密,里典虽不是官,却受到国家各级行政组织的严格管制。
问题是成里与其他里合用一个里典,如果这两个里相隔较远怎么办?成里不满卅户,为什么不直接跟其他里合并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简305所载“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的规定离秦未远,[9](p51)从逻辑上可以推论,秦时五大夫以上的高爵单独居住管理,可不编入什伍组织,五大夫及以下的低爵则“比地为伍”式居住,编入什伍组织,但两者都受乡里管理,所以里典可以共用,但是伍老不能共用,里即使不达规模也不能合并。秦国崇尚军功和鼓励农耕,军功、田功的获得可以随时改变身份,改变里居待遇,由里典等里吏在里中直接占著户籍,正是秦对民众实时登记户籍的具体表现。若出现里民“占癃不审”或逃亡等情况,罪在里典、伍老等基层里吏,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傅律》就规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简32)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简33)”[6](p143)这充分说明秦通过严格控制里吏来控制所有编户民,保证地著于民和人占于籍,揭示了秦国崛起和最后一统天下的重要制度基础。
然至秦王政十六年,秦已半有天下,由秦统一天下是大势所趋,“海内为郡县”中的各项行政组织制度也在不断调整,以往由里典直接登记户籍的方式在帝国统治模式中自然不适用。于是,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5](p232)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墓主喜“自占年”就是“年细籍”制作的具体制度实践,[6](p7)这里的“自占年”指自行到官府登记、验视和核对年龄,①臧知非在《说自占年》(载《史林》2011年第1期)中首先提出:“自占年,不是自我申报,而是自行到官府验视、核对年龄。”那么究竟是“自占乡部”还是“自占县道官”?下文将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的“自占”进行具体分析,从逻辑层面可以逆推此处“自占年”的地点是“乡部”。
二、西汉:“自占乡部”也“自占县道”
西汉立国后,在继承秦制的同时也进行相应调整:从横向看,国家幅员辽阔,推行郡国并行制,尽量缓解各地因社会经济结构差异而引起的矛盾与冲突;从纵向看,秦汉之际社会大动乱导致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力量削弱,大量民众逃之山野,“不书名数”,户籍制度遭到一定破坏,②班固《汉书·萧何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006页)曰:“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得秦图书也。”文意说明,刘邦集团中只有萧何知道户籍的重要性,保存了秦时的户籍资料,但地方上交到中央的仅是计薄而已,具体的户籍资料只有两套,正本存在乡,副本存在县,秦汉之际起义英雄大多草莽出身,攻城夺地后,县乡户籍资料难免不遭到破坏。县乡的户籍资料需要重新厘定和制作。在此局面下,西汉初年的户籍登记地点在继承秦制的同时也出现相应变化。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记载:“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简328)”[9](p54)不管简文中“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是否等同于东汉的“八月案比”,③张德美在《秦汉时期户籍的编造程序》(载《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与国家治理学术研讨会暨庆祝研究院成立三十周年论文集》,北京,2015年,第143—150页)中把此等同于东汉的“八月案比”,若是如此,则汉初案比在乡部,但他又认为“通过自占,制作乡户版,再经过县廷案比核实以后,才能形成印封保存的县户籍”,实则相互矛盾。但可确定户籍核查和确定职能由乡部啬夫、吏、令史共同负责,制作出来的正本存在乡部,副本要上交到县廷,户籍的保管程序极为严格。那么,究竟是乡吏下到里中登记户籍还是编户民到乡部政府驻地登记?《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简325)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简326)罚金四两。(简327)”[9](p54)律文中要求“民皆自占年”,与秦简中“典占”相比出现重大变化,“占不实”惩处的对象也从“里典、伍老”转向自占的编户民,“不以实三岁以上”,即登记与真实年龄相差三岁以上的要处以极刑。发现“占不实”的问题,除了依靠乡里检举告发外,八月乡吏“襍案户籍”也会发挥部分作用。自占要“以令自占书名数”,[9](p94)表明自占要在律法的规定下进行,不是随便登记的,有固定的格式和具体的要求,体现了国家控制的意志和行为。“小未能自占”中的“小”是户籍概念,是小男小女,如果“小未能自占”,则由“父母、同产”替其登记,从逻辑推断,如果乡吏下到里中登记,就无须“父母、同产为占”,可以直接由乡吏“比定其年”,恰如里耶秦简中“典某占”就行。然而,正是编户民都要去乡部政府所在地登记户籍,无法履行自占义务的未成年人才需要“父母、同产为占者”;出现“毋父母、同产为占者”的特殊情况,未成年又没有“自占乡部”的能力,乡吏只能根据相关材料“比定其年”。若是由“里吏管理里中户籍”,[10](p31)就表示户籍等记在里中进行的话,乡吏也不要这样麻烦,所以汉初户籍登记是由编户民自行到乡吏驻地进行。编户民去乡部登记户籍的制度,应该贯穿西汉始终,居延汉简、肩水金关汉简等所载“户籍藏乡”[11](p144)“户籍在乡”[12](p104)之语与《二年律令·户律》所述乡部户籍管理职能就有继承关系。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也记载多起“不占名数”须去县道官处登记户籍的案例,对象都为脱离国家户籍制度控制的流民,例如:
八年十月己未,安陆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平曰:诚智(知)种无[名]数,舍(简63)匿之,罪,它如刻(劾),种言如平。问:平爵五大夫,居安陆合众里,属安陆相,它如辞。鞫:平智(知)种无(简64)名数,舍匿之,审。当: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简65)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简66)舍匿者与同罪。以此当平。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简67)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强敢言之,上奏七牒,谒以闻,种县论,敢言之。(简68)[9](p97)
简文中“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应是《汉书·高祖本纪》中汉高祖五年五月诏的延续,它反映汉初存在大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的客观事实。[3](p54)“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究竟是指无名数者要在诏令下达到县、道的三十日之内进行户籍登记,还是诏令无名数者在三十日之内到县、道官处登记户籍呢?若是第一种解释,皇权的权威性如何得到体现,区域差异性下法律用语“令到县道官”势必没有统一标准。因此,从诏令开头明确对象为“诸无名数者”以及安陆丞告发狱史平之语,可证第二种解释更为合适,也是“令到县道官”,而不是“令到郡”或“令到乡”的重要原因。可见,县道并非仅名义上负责户籍登记,而是可以实际登记户籍的,否则县狱史也没有机会舍匿无名数者,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就有多个县级官吏上报无名数者的案例。汉初流民去县道官“自占名数”,说明县域大小的地理因素绝不构成百姓去县治所登记户籍的限制,即使编户民从住址去县治所登记需要数日,但只要在三十日之内完成登记就行。
那么,汉初在规定编户民“自占乡部”的同时,为什么会出现流民“自占县道官”的现象呢?乡部是县廷的派驻机构,“自占乡部”实际上也就是“自占县道官”。另外,秦汉之际为非常时期,社会动乱导致大量百姓脱离户籍,而户籍是国家授予土地和实现赋税徭役的依据。尽管王朝更迭后郡县长吏是开国功臣,但是在户口登记、田宅授予等基层行政方面需要秦时旧吏来落实,汉高祖五年“复故爵田宅诏”反映了汉朝新贵“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的无奈,[3](p54)表明基层官吏在户籍登记和田宅授予的过程中存在上下其手、胡乱作为的现象。试想立有战功的新贵尚是如此待遇,脱离户籍的普通百姓遭遇更是不堪想象,汉高祖明于此才下诏责成地方“守尉长吏”对基层官吏进行教训。一方面,把“获流”多少登记于上交中央的上计簿,作为国家考课郡县官吏的重要指标,失真者要进行严厉处罚,规定流民去县道官处登记户籍正是要保证流民占著的真实性。尹湾汉简《集簿》(编号YM6D1)记载汉成帝时东海郡“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是为佐证。[13](p4)另一方面,尽管户籍的正本保存在乡部,但是副本藏在县廷,县廷对户籍的保管规定非常严格,并且要定期与乡部保管的户籍底本“校雠”,而流民本来是有户籍的,因为战乱才脱离户籍,为避免新旧户籍混乱,以及户籍的更定和迁移最终需要在县级部门完成,所以从操作程序上讲,流民占著县道官具有便利之处。他们在县里完成户籍登记手续后,再被分到具体的乡里,政府授予他们土地,课以赋税徭役,重新成为国家的编户民。
从上述户籍登记地点的变迁来看,汉初虽然法律制度大多继承秦朝,但是鉴于当时的施政方针与政治结构,国家力量对乡里基层实际控制的强度相对弱于秦,尤其是聚落的迅速发展导致居住形态的变化。这些聚落自先秦时就已经存在,秦商鞅变法曾运用法律强制合并散聚,以实现对黔首的强力控制,但六国地区并非如此。鉴于秦统一局面短暂以及西汉前期特殊的政治环境,六国地区遗存的散聚获得自由发展,湖南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出土MIT:43-101号简牍也记载西汉时“泣聚户百卅四,口五百廿一人”。[14](p50)到西汉中后期,聚落继续发展,居延新简牍50-3简曰:“乡八聚。”[15](p235)贾让在《治河三策》中更是讲道“聚”的发展脉络:
盖堤防之作,近起战国,雍防百川,各以自利。齐与赵、魏,以河为竟。赵、魏濒山,齐地卑下,作堤去河二十五里。河水东抵齐堤,则西泛赵、魏,赵、魏亦为堤去河二十五里。虽非其正,水尚有所游荡。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大水时至漂没,则更起堤防以自救,稍去其城郭,排水泽而居之,湛溺自其宜也。今堤防陿者去水数百步,远者数里。近黎阳南故大金堤,从河西西北行,至西山南头,乃折东,与东山相属。民居金堤东,为庐舍,〔往〕十余岁更起堤,从东山南头直南与故大堤会。又内黄界中有泽,方数十里,环之有堤,往十余岁太守以赋民,民今起庐舍其中,此臣亲所见者也。东郡白马故大堤亦复数重,民皆居其间。从黎阳北尽魏界,故大堤去河远者数十里,内亦数重,此皆前世所排也。河从河内北至黎阳为石堤,激使东抵东郡平刚;又为石堤,使西北抵黎阳、观下;又为石堤,使东北抵东郡津北;又为石堤,使西北抵魏郡昭阳;又为石堤,激使东北。百余里间,河再西三东,迫阸如此,不得安息。[3](p1692-1693)
西汉时期聚落的发展在考古学上也得到印证,河南内黄三杨庄遗址就可能是始建于西汉晚期的聚落,[16](p19-31)后被黄河洪水淹没于新莽后期或东汉初年。纵观西汉居住地的变化,恰如王彦辉所言:“秦及西汉初年以‘邑居’为主,西汉中期以后‘散居’逐渐成为主流”。[17](p20)尽管西汉国家竭力将聚落整合到乡里控制体系之中,但是散聚大量存在,导致社会居住结构出现极大变动,西汉中后期户籍登记的难度相对秦及汉初增大了。
同时,国家行政力量从乡里基层逐步上移,豪强势力中的有益部分被吸收和任命为县乡三老等,①陈明光在《汉代“乡三老”与乡族势力蠡测》(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中认为:“乡三老是‘能率众者’,他们在当地较大的地域范围内对民众要有号召力,仅有修行是不够的,必须要与乡族势力有某种关联,或者本身是乡族势力的代表人物,或者为乡族势力所认可。”这里的乡族势力所支撑的实际上就是豪强,县乡三老和里父老是豪强中“有修行且能服从国家律令”的群体,刘秀的舅父樊重就是典型。成为“帅众为善”的乡贤和领袖,颇受政府礼遇和优待,汉高祖二年刘邦就下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3](p33-34)汉文帝、汉武帝等也有相关表彰诏令。乡里的职能也发生重要变化:从《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载“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来看,[3](p742)三老虽然“非吏而得与吏比者”,若论书写顺序甚至尊于有秩、啬夫、游徼,三老的职责为掌管教化,可见乡部的政治教化功能已经上升到首位;里父老的地位深受重视,刘邦约法三章的对象就是父老,已取代秦时作为里典的职权,在赋税徭役的实现上发挥重要作用,居延汉简就记载:
□阝 □□里父老□□
□ □秋赋钱五千 正安释□□
乡 啬夫京佐吉□
(526·1A)[11](p644)
五凤二年五月壬子朔乙亥南乡啬夫武佐宗敢言之北阳曲里男子谨案弘年廿二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里父老丁禹谒言廷移过所
六月庚寅长安守右丞汤移过所县邑如律令 掾充令史宗
(73EJT9:92A)[18]
简文表明,乡里征收“秋赋钱”和保管用于“官狱征事”的“传”,都有里父老的身影。而以县乡三老和里父老为首的地方乡贤,虽然没有官品和俸禄,却能调解基层纠纷,教化平民百姓,以道德规范和引导基层社会民心,基层社会管理权力逐渐向地方宗族势力移动。他们在乡里代行地方官吏职能,在与中央同心同德时可以维护基层社会统治秩序,填补了国家力量从乡里基层收缩后的权力真空,否则将会成为国家行政的羁绊。
三、东汉:“县道案比”与“随就虚落”
西汉中后期,豪强势力开始膨胀,横行乡里,武断乡曲,甚者“两千石莫能制”。[3](p3647)有修养和服从国家号令的豪强,被委任为县乡三老等以笼络和利用,成为国家控制基层社会和维护地方秩序的有益补充,但绝大多数豪强的发展轨迹是与土地兼并、役使普通编户民和逃避国家赋役等不良现象捆绑在一起的,盐铁会议上文学就曾指出:“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绝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19](p192)因而在专制国家眼里,豪强的发展在本质上是与政府离心离德的,他们严重干扰地方行政,是社会稳定的潜在危害。汉光武帝刘秀起于社会基层,自身也是得益于南阳、河北等地豪强的支持才夺取帝位,但是“天子不与白衣同”。他对地方行政的弊端和社会发展的困境自然了然于胸,在建武十五年六月“诏下州郡检覈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和“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1](p66)要求地方官吏核实垦田及户口数字,以巩固新生政权的统治基础。《后汉书·刘隆传》亦载:“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覈其事。”[1](p780)然而,地方豪强势力十分强大,特别是“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与度田令并行的户口年纪检核措施起初执行并不顺利。在刘秀的铁腕政策下,次年九月“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其强度引起了地方豪强的激烈反抗,乃至“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所在,害杀长吏”。[1](p67)
在这一社会和政治背景下,郡县长吏相继加强度田令的落实,乃至《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注引《东观记》曰:“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1](p66)“八月案比”已明户籍登记在八月,而“度田令”于建武十五年六月颁布并实施,以后基本在五六月进行,①1989年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出土竹简(参见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载《文物》1993年第10期)记载:“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2010年湖南长沙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简牍(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载《文物》2013年第6期)则记载:“元兴元年六月癸丑朔六日戊子,沮乡别治掾伦叩头死罪,敢言之。伦以令举度民田,今月四日,伦将力田陈祖、长爵番仲、小史陈冯、黄虑及蔡力度男子郑尤……等□田。”所以“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不能反映同时进行“案比”,更不能用此论证在乡里田中进行户籍登记,“聚人田中”是只在“度田为名”下把田主聚集到田中,登记土地、庐舍归属大小,“聚人田中”之“人”有特定范围,不是针对全体编户民。相反,江革挽车载母去县治所登记户籍是“八月案比”的历史真实反映。《后汉书·江革传》记载:
江革字次翁,齐国临淄人也。少失父,独与母居。遭天下乱,盗贼并起,革负母逃难,备经阻险,常采拾以为养。数遇贼,或劫欲将去,革辄涕泣求哀,言有老母,辞气愿款,有足感动人者。贼以是不忍犯之,或乃指避兵之方,遂得俱全于难。革转客下邳,穷贫裸跣,行佣以供母,便身之物,莫不必给。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1](p1302)
江革本是齐国临淄人,少年失父,与母相依为命,然临淄是两汉之际社会大动乱的重灾区,东汉立国之初临淄为地方军阀张步占有,《后汉书·张步传》载建武五年冬“建威大将军耿弇破斩费邑,进拔临淄”。[1](p499)江革带着母亲四处逃难,辗转下邳等地,孝行多次感动路上的盗贼,到建武末年才与母亲回归乡里,可见江革与其母实质上都是脱离户籍的流民。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已明,西汉之初流民登记户籍要到县自治所“自占名数”,然后县廷划归乡里和授予土地,但究竟是第一次还是以后每次都要去县治所登记户籍并没有详细记载,从《二年律令·户律》中“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户籍副臧(藏)其廷”的记载看,[9](p54)已登记于户籍的编户民是到乡政府驻地“自占”。江革挽车载母去县治所案比是对西汉初年流民去县治所登记户籍的制度继承,不同的是,“每至岁时,县当案比”,即已占名数成为编户民的江革此后每年还要带着母亲到县治所案比。江革严格遵守国家案比制度,没有以其母老为托词而代为登记户籍,其精神和品德为世人称颂,故被赞“江巨孝”。刘秀的建武年号共计32年,江革在建武末年回到乡里后与母亲去县治所登记户籍,从时间比对上看应是在建武十六年后,当时度田和检核户口年纪的诏令已经在全国强力执行,江革挽车带母去县治所登记户籍是遵守国家律令具体表现,并非因“其母年老,身份特殊,去接受‘高年’可享有的礼物和优待”。[20](p466)《后汉书·江革传》没有提到江革之母享受“高年”的福利,尹湾汉简也表明并非达到一定年龄的编户民都受用高年养老的政策。
光武帝之后,东汉诸帝仍严格执行“县道案比”的政策。汉殇帝延平元年,邓太后、邓骘发现郡国守相存在“覆蔽灾害,多张垦田,不揣流亡,兢增户口”的问题,[1](p198)反思郡国守相之所以弄虚作假和致力于“多张垦田”和“兢增户口”,实质上是当时仍在严格推行光武帝时“度田及检核户口年纪”政策后畸形发展的结果。主要反映东汉早中期和帝至安帝时期史貌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CWJ1①:85号木牍记有:
书辄逐召,逎考问,辞:本县奇乡民,前流客,占属临湘南乡乐成里。今不还本乡,势不复还归。临湘原以诏书随人在所占,谨听受占。定西。[21](p123)
简牍文意是,召原为某县奇乡百姓,是流民,后占籍到临湘县南乡乐成里。现在召不愿意返回故乡,可知东汉律令规定流民户籍登记时要尽量返回原籍所在地,江革与其母在社会安定后返回故乡是有制度规定的。从召的供词“本县奇乡民”看,查问他的是现居地的县级官府,与临湘县为平级行政机构。临湘县在得知召坚决不愿返乡,同意其在现居地落户,“临湘原以诏书随人在所占”标明当时户口登记仍在县治所进行,与江革载母去县里案比对应。“前流客”表明召去县治所登记和检验户籍已进行多年,但在现实利益和乡土情感的权衡后,召还是不同意返回故地。
题名为汉灵帝中平三年的张迁碑则记载道:“八月算民,不烦于乡;随就虚落,存恤高年。”[22](p490)“不烦于乡”意指“乡不烦”,关键是“乡”做何解释。邢义田认为“乡”字就文义有二解:一为汉代县、乡、里制中的乡;二为泛称,泛指乡间、乡下或乡村。[20](p451-487)第二种意思解释不通,邢先生在其文中已经讲明,但是他立足于“八月案比在乡”而肯定第一种意思也是不合逻辑的。试想如果原来“八月案比在乡”进行,毕竟还在乡部政府所在地,而“随就虚落”是下基层,在谷城县长张迁都已带头的情况下,熟悉乡部事务的乡吏不可能不去,这对乡部及乡吏来说显然太烦。然而,如果立足于“八月案比在县”的角度,乡吏本来就要去县治所协助登记户籍,①司马彪:《后汉书·百官志》(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24页)曰:“(乡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乡啬夫对辖区内的民情、赋税、徭役等了解非常清楚,可证以乡啬夫为代表的乡吏协助县吏进行案比。现在下基层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例行公事。因此,“不烦于乡”的“乡”应指“不烦乡民”,与后面“存恤高年”的高年对应,高年是乡民中年龄比较大的人,原先在县治所登记户籍,对于乡民尤其高年群体来说是一种烦扰,现在“随就虚落”即是在方便乡民和高年集中的村落进行案比。
汉灵帝中平三年去东汉人口最高峰的汉恒帝永寿三年未远,人口的增多促使百姓的居住形态发展重大改变,由原先常居城邑、农忙居田舍,发展为向城邑四周分散居住,新的居住点不断生成,②王彦辉在《秦汉时期的乡里控制与邑、聚变迁》(载《史学月刊》2013年第5期)中认为:“中国帝制时代的城乡分离发生较早,最迟到西汉末年乡村人口已经超过城市人口。”聚落的形态出现多样化。基层官吏也清楚要了解地方人口、垦田情况,必须下基层进行户籍登记;而对于乡民和高年来说却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自然深受时人的爱戴和称赞,因而张迁碑所述“随就虚落”是案比制度推行中的特例,不具普遍意义。相反,更能证明《续汉书·礼仪志中》所记的“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是国家制度真实规定。[1](p3124)《后汉书·皇后纪》记载:“汉法常因八月算人,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择视可否,乃用登御。”[1](p400)所谓“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确实是与“八月算人”同时进行,但没有明确说明“八月算人”在乡举行,“八月算人”是国家事务,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去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是皇家事务,国家八月算人也在乡中进行必然与皇家事务重叠,从行政效率的角度看两者大可不必分两套人马同时进行,而且被选入宫的良家童女可能被划入特殊的户籍管理,①袁延胜在《论东汉的户籍问题》(载《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中对依附民、宾客、宗室、王侯、官吏等户籍问题进行检讨,认为奴婢不入户籍,然未言及良家女选入皇宫的户籍变更问题。根据汉代国家事务与皇室事务相分离的原则,特认为良家女选入宫廷是要登记到专门的户籍,以便上报和统一管理,其户籍不与普通户籍相同。所以这里的八月算人尚待深入理解。
东汉政府打击郡国长吏“优饶豪右”“得固其利”的诏令越往后越是执行不力,相反豪强势力愈加壮大,从干预政治发展到“政治上直接参掌乡里政权”,[23](p22)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力持续下降,地方官吏自由行使权力的空间扩大,甚至出现“生不占书”[21](p122)“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徭,论为司寇”等现象。②简文标点作者自加,具体内容参见武威地区博物馆著《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载《文物》1993年第10期。从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的角度看,部分史料所见汉代不同时段、区域、官吏推行的户籍在县、在乡或多年不扰民登记户籍的矛盾也就能骤然理解了。
综上所述,秦汉户籍登记地点经历了从“在里占著”“自占乡部”“自占县道”到“随就虚落”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秦汉国家的历史轮廓和发展轨迹:从严格控制地方,积极主导基层社会移风易俗,到吸收和笼络豪强势力中的乡贤共治地方,弥补国家力量从基层社会上移后的权力真空,以维护阶级统治和社会秩序,再到对地方完全失控,被离心的豪强势力从帝国内部撑破和架空,东汉末年军阀分裂战争由此兴起。但是,不管怎样户籍登记地点如何变动,国家控制户口的核心目标从未偏离,东汉时期的户口仍列上计内容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