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犯罪成因与刑罚制度的对位①

2020-01-16周愫娴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人矫正

周愫娴

(台北大学 犯罪学研究所,新北 237303)

一、心路历程:实证、思辨到推动变革司法理念

对偏差与犯罪问题研究的兴趣萌生于大学读书期间,主因是社会科学多数研究以常态(多数人)、静态(现况)、变迁(动态)为旨趣,但较少深入讨论偏态、违常、异常。即使有,也大多遵循迪尔凯姆(1)埃米尔·杜尔凯姆(é· Durkheim,1858年-1917年),法国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主要著作有《自杀论》及《社会分工论》等。的观点,将偏态、违常、异常视为“正常”或对“正常”有所贡献者。大学期间,曾试图从前述诸多“不正常”了解“不正常”,虽难免受到社会学观点的局限,但也还保有对其他领域的好奇心。当时曾到少年法庭、观护人室担任实习生,开始实际接触到违法少年,发现他们与“常态”人群存在差异之处,对照之下,对于教科书中所述的理论颇有质疑。

大学期间,深受一位从美国密西根大学来我国台湾地区任教的年轻教授的启发,在担任他的研究助理两年期间受到鼓励,开阔了视野,了解到国外留学并非“梦想”,后来申请到美国的研究奖学金,赴美攻读硕士与博士学位。

1992年春天,在美获得博士学位,当年秋天返回我国台湾地区任教。初始的第一个十年,以美国文献为横,统计方法为纵,主题为少年犯罪,开始不断地演练美国既有的研究与论文著作模式,现在回想起来,有骨架,却缺乏血肉。

2001年,台北大学成立犯罪学研究所,我任第一任所长,开启了犯罪学研究路途的第二个十年,开始看到欧洲学术领域的研究价值,反省美国犯罪学传统中缺乏思辨与论述能力,也发现两大洲的历史以及社会科学、法学方法论与哲学不但有差异,而且深度上也有着巨大的落差。在第二个十年的研究阶段中,力图摆脱以“统计”为导向的狭隘“实证论”或“美式实证论”,从哲学中寻找主题的脉络,再以各种数据证明之。

第三个十年奠基在前两阶段累积的心得中,又加上在我国台湾地区研究、生活时间已经很长,对研究与实务中的距离有了理解,但却对学术界无能、无法提供解决策略出现失望。比对各种学术理论,认为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看似先进的典章制度与实践,实则背负沉重的历史与文化包袱。因此,第三个十年着重尝试以我国台湾地区为视角,探询更生保护改革、监狱改革、量刑改革、死刑、监狱刑、社区矫正、医疗心理教育治疗。近年的著作和论文主要围绕着死刑、被害人参与审判、监狱改革、更生环境而展开。

总之,把自己犯罪学研究的心路历程划分为三个十年、三个阶段。第一个十年走“美式实证”的路;第二个十年反省统计实证的狭隘性,从欧洲哲学中寻找宏观脉络;第三个十年推进司法观念的变革,探询审判制度、监狱制度、更生保护环境的变革。

二、犯罪成因、社区矫正与监狱刑的对位

(一)罪因与司法论责科刑的无关联性

刑法学上假设多数犯罪行为人都是理性的,故需为其行为负起刑法上的责任。除了未满14岁、因特定生理、病理因素引起的犯罪(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可考虑排除在论罪究责之外,任何人在任何状况下的犯罪,均需负起全部或部分刑法上的罪责。这个犯行责任的分析,与犯罪学近三百年的研究成果(认为犯罪是基因、环境、心理、生理病理等各种成因的混合物)关系不明且缺乏联系。若刑事司法对人类行为、基因科学与脑神经科学能多一点了解,就会明白单一因素或断头式的“究责”几乎是一件不可能成功的任务。如果一名性侵犯者小时候曾经是受虐儿或目睹虐待,出庭受审时,本次犯行责任是否可部分归属于其过去受虐史?现行的司法不可能接受这种事由,即使法官心中具有同情心,于法无据下,也不可能减少罪责。我国台湾地区的判决书提到:“犯罪行为人系以一个活生生的社会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现。”也就是说,在法庭受审时,有必要让法院认识犯罪行为人的人格形成因素。这大概是我国台湾地区首次公开承认犯罪成因的脉络与多元性,首度联结了犯罪学研究与司法论责科刑之间的关系。但在实务上,仅仅是重大案件或涉及死刑案件中的行为人有此被认识的权利,其他类型犯罪的行为人尚无此特殊权利,被法院“全人”式的理解。总的来说,对于犯罪学者而言,司法上的“究责”实难对准研究证据。

(二)司法制度愈来愈重视程序而忽略实效

当代司法审理制度最重要的精神是:程序公开、合法举证、公平辩论。但是从起诉、审理、定罪、量刑这四阶段必经程序来看,不无可争议之处。首先是无成本效益,司法成本昂贵,所有犯罪人不论成因,罪不分轻重,每一次犯罪均需经历四阶段,花费太多司法成本,且时程冗长,再犯率高,成效有限。

其次,当前制度无预防再犯效果,有时甚至恶化犯行。不论犯罪成因,多数犯罪人最终都进入徒具形式的保护管束,或者进入管理方式都一样的矫正机构,不但无法预防再犯,甚至会恶化犯罪。另外,审理的四阶段只能处理本次犯行,无法处理正在发生或未来仍可持续的犯行。最后,则是效率低。通常入网的都是“小坏鱼”,抓不到“大坏鱼”。部分嫌犯在此冗长昂贵的程序中,不但不见得会被定罪,且可能从中获利。从司法程序来看,目的良善,但手段无效。当前制度,愈来愈重视程序,却忽略了实质效果。

(三)刑罚设计与犯罪学的罪因研究互不联结

将刑罚设计与近三百年犯罪学发展相对照,会发现刑罚制度的发展早于各种犯罪学研究,这也说明了两者无法联结的事实。17世纪以前,欧洲社会对犯罪原因的看法,分为两种:理性与魔性。对理性犯罪者,施予各种公开酷刑,如死刑、体罚、强制劳动、放逐;对魔性犯罪者,则以公开驱魔方法,完全隔绝,如火烧、放逐。18世纪开始,监狱这种惩罚方式开始出现,当时欧洲人认为过去的酷刑过于不人道,所以监狱是人道主义的产物,可以惩罚、吓阻、隔离、规训所有犯罪人。19世纪初(1833年),美国出现精神病监、监护处分等医疗模式。因为一些精神科医生发现,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在监狱里无法得到惩罚,也无矫正效果,需要以特殊医疗监狱来监禁或治疗这群犯罪人。精神病监狱的出现等于承认部分犯罪人具有“生理病理”方面的犯罪成因。到了19世纪(1841年),美国先出现现代的保护管束(社区矫正)制度,由民间人士负起社区矫正责任。保护管束制度的兴起,等于承认了部分犯罪人受到环境因素影响,其罪责不太严重,透过社区的力量,更有助于其更生。

从欧洲刑罚制度的简单历史发现,各种刑罚制度(死刑、酷刑、监狱、精神病监、社区矫正、保护管束)均先于各种犯罪学理论。且目前文献对前述各种刑罚制度起源的评价,也与犯罪学研究无关。譬如:法国学者傅柯认为,监狱在欧洲兴起,虽始于人道主义,但事实是想处理或规训“理性犯罪人”。当时的监狱,完全忽略因生物、环境、心理发展而成的犯罪人问题(2)请参阅刘北成翻译(1992),福柯原著(1975),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台北:桂冠出版公司。法文原著在1977年第一次被翻译为英文版本。。现行的保护管束制度,转变为一种不分犯罪成因的“轻罪、初犯者”的“替代刑罚”,除了暂时不入狱外,并未积极改善更生环境或改变其犯罪惯性或瘾性。保护管束若沦为报到、电话访问、家访、测谎、验尿等内容,除了防卫外,很难有任何“教化”功能。

(四)社区矫正诸模式与犯罪成因无关

在惩罚模式中,徒刑、易科(3)易科:指被判处徒刑或拘役的犯罪人,因个人因素,如不执行原刑罚,将会产生不良后果,不足以收到改恶从善的效果,而改科罚金刑等,易科是为补救短期自由刑的不足而设立。我国大陆刑法中没有易科的规定。、少年感化教育(矫正学校除外)、强制工作等仍然依照矫正实务进行运作,所有收容机构的管理哲学与方式均无太大差异。至于死刑或罚金,除惩罚外,看不出有任何矫治或教化犯罪人的目的。社会劳动或易服劳役,无法产生去除犯罪原因的作用。

社区矫正中最常见的保护管束,以及少年的假日辅导,已经沦为“例行公事”,充满书面报告、短暂会谈、验尿测谎、团体上课等管控行为。原本应根据犯罪人成因分流的改变更生环境、进行治疗辅导,在实践中很少实行。⑴医疗模式。目前,刑法规范的医疗模式,主要运用在毒瘾、性侵害犯罪中。但是,犯罪成因其实与“人”“行为模式”的关系最紧密。不同犯罪类型仅为问题的表征,使用医疗模式要问正确问题是什么,适用在“哪些人”身上,而不是适用在“哪种犯罪样态”上。⑵心理辅导模式。依照犯罪行为脉络的分类,大量的惯性犯罪人、成瘾犯罪人、人格障碍犯罪人都非常需要这类模式。⑶社会福利模式。社会福利模式是一种改变犯罪人更生环境的手段。目前,少年安置处分勉强算是一种社会福利模式,但没有适用于改造或教化成人的社福模式。

(五)司法政策与经济的关联性

经济制度对司法政策的影响更为直接。以犯罪人社区就业政策为例,美国人协助犯罪人就业或协助去除犯罪人就业标签,都是将犯罪人经济产值提升。英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到撒切尔夫人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一反过去的国家福利主义路线,逐渐缩小政府的职责与规模,调整原有关注弱势的主张,认为政府资源必须配置在有效的对象上,以发挥纳税人税金的最高效能。新加坡继承英国传统,也认为政府资源必需放在愿意接受服务且有能力就业的犯罪人身上。

美国虽有联邦经费,但方案执行者需主动提出申请计划,通过审查者可以获得部分政府补助。英国以绩效为导向,由民间组织办理相关业务。绩效良好,政府给予相对较多补助,绩效差者,停止补助。新加坡以民间基金为主,企业投入的产值,就是基金或经费的来源。

此外,经济体制也会影响犯罪人就业政策选择。2012年,在各国经济条件不等的情况下,美国更生人口是十万分之1,523,英国为十万分之715,新加坡是十万分之263。换言之,新加坡的经济条件最好,失业率最低,犯罪绝对人口少,就业服务资源可以更为充分与深入地提供给所有更生人口。美国或英国虽然经济条件较佳,但失业率高,更生人口庞大,政府即便试图协助犯罪人就业服务,因为资源与需求差异过大,所以特别讲求提供服务的效率。

在社会、经济、政治、更生人口的重大差异下,研究发现:第一,政府必须与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合作,才能让经费来源不虞,方案才会不断创新,且产生效率。第二,政府政策决定了执行面与经费规划。美国更生人就业服务本来不属于政府协助的项目,但是鉴于监禁人口过大、犯罪种族不同、犯罪人若无合法就业机会就转为非法行业等因素,才开始改变政策,推动新的方案。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曾经将犯罪人、更生人视为社会福利保护对象,未能就业者自动被纳入社会福利救济系统中。但因为政治经济体制逐渐向新自由主义移动,故大幅缩减无业更生人的福利,只愿意提供资源给容易成功的个案。新加坡以效率著称,对于犯罪人的协助也秉持效率精神。如果更生人自己不能帮助自己或不愿意接受服务,政府也会将其排除在服务范围外。即使是愿意接受服务者,也需要通过就业,对企业或民间组织提出相对的经济贡献。

三、世界犯罪学的研究特色及对犯罪学发展的期待

从世界犯罪学的研究看,英国、澳洲、美国、欧洲本土均不乏具有特色的研究机构。这里,仅仅举出两个实际访问过的、颇有特色的研究机构为例。

第一为澳洲国立大学的Regnet中心,该中心以法规管理违规或违法事件为核心,融入恢复性司法的概念,认为处理违规或违法事件,可以透过具有恢复性司法精神的行政法规与管理而为之,不必由司法直接介入。因为司法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只有在其他管理与法规已无法处理的情况下,才使用司法这一最后手段。中心的研究人员不但跨学术专业,也跨国、跨议题研究。

另一个例子是挪威奥斯陆大学的犯罪学与法社会学系,该系秉持批判、自由、平等的学风,师生之间如同事,犯罪学与法社会学的合作也无违和感。研究人员提出的主张也常被实务机关采用。

根据观察,犯罪学发展的长处是市场广大,一旦开始发展,即使是为数不多的研究人员,也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其次,进展速度快,虽然起步晚,但是学习能力与执行力惊人,若能获得足够重视,给予经费与课题资助,潜力甚大。犯罪学的发展还需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仍须以科学观点与方法,搜取可靠的证据或资料,研究犯罪学应减少道德取向的研究路径,才能发挥知识的影响力。二是,进行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融合。三是,开展对刑事政策的评估,以实证为基础,有系统且长期地评估各种刑事政策(或方案)以及预防犯罪的社会政策(或方案)。

猜你喜欢

犯罪学犯罪人矫正
基于犯罪人地域特征的共同犯罪网络及影响因素研究
国际犯罪学排行榜研究与新变化
论犯罪学名著的判定与选择
近二十余年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之流变与反思
宽带发射机IQ不平衡的矫正方法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攻心治本开展社区矫正
犯罪学对中国刑法研究的可能贡献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加罗法洛法律思想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