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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国家理论的伦理向度
——兼论爱国主义的国家伦理基础

2020-01-16李效洲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专政阶级资本主义

崔 聪 李效洲

(1.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2.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批判中提出过渡时期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构理论,马克思国家理论包含正义、自由和民主三方面的伦理向度,本文将系统阐述马克思国家理论所具有的伦理特质,这对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国家伦理发展具有理论上的启发意义。

一、国家正义的伦理向度——打破“虚假的共同体”

自国家诞生以来,何为国家正义以及如何实现国家正义是各个时期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热衷探讨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正义就是树立社会秩序。在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霍布斯从人的自然状态预设出发,国家被设计出来的初衷就是为了结束这一无序状态,维护社会秩序就是国家的职责和正义体现。可见,实现社会良序是首先要思考的国家正义问题,而社会秩序又与国家利益分配紧密相关。

马克思国家理论是对国家正义问题更为深刻的追问和探讨,其中既包括对资本主义国家虚假正义伦理价值目标和极端无序状态的揭露和批判,同时也包括对无产阶级专政下国家真实正义伦理价值目标和优良秩序建构的探讨。资本主义国家虚假的正义在于其维护的社会秩序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合理性,国家政权“一直是一种维护秩序,即维护现存社会秩序从而也就是维护占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权力”[1]164。“每当资产阶级秩序的奴隶和被压迫者起来反对主人的时候,这种秩序的文明和正义就显示出自己的凶残面目。占有者和生产者之间的阶级斗争中的每一次新危机,都越来越明显地证明这一事实。”[1]118而占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进行压迫和剥削的目的就是获取更多的财富和利益,因此,资本主义国家正义就异化为对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秩序的维护,这种虚假的国家正义观被运用到资本主义生产和生活中必然会造成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各个层面的无序状态。资本主义国家的无序状态突出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代表的是虚假共同利益,因此,马克思经常指责资本主义国家为“虚幻的共同体”“虚假的共同体”。“共同体”在本质上都是利益共同体,马克思并不否认共同体存在的合理性和历史作用,他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2]199。但马克思更为深刻地揭示出由于资本主义分工所造成的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矛盾,就采取了国家这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实则是以共同体的名义维护特殊阶级的利益,共同体异化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同时共同体又将自己所维护的特殊利益说成是共同利益,这样共同体就演变为虚幻的国家形式了。“虚幻的共同体”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极端,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不断侵占公共利益为自身的阶级利益服务,机器化大生产使生产力不断发展,但工人生产的产品越多,工人被剥夺的就越多,生活质量就越低下,劳动和劳动产品作为异己的力量与劳动者相对立,无产阶级的负重前行带来的只是资产阶级的财富积累以及社会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资本主义国家正义的虚假性不断激化社会阶级矛盾,最终演变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阶级的尖锐对立,社会秩序被破坏。

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国家正义伦理价值目标虚假性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真正的共同体”,维护社会共同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各阶级之间的有序共存。马克思所要实现的国家正义是对过渡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优良秩序建构的探讨。首先,随着大工业发展而产生的无产阶级具有资产阶级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当每一个民族的资产阶级还保持着它的特殊的民族利益的时候,大工业却创造了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在所有民族中都具有同样的利益,在它那里民族独特性已经消失”[2]195。无产阶级国家所代表的必定是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其次,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毫不掩盖自己的阶级属性和历史使命,它代表的是广大无产阶级的利益,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将得到实现和维护。再次,共产党人并非特殊利益群体,“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2]413,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对资产阶级虚幻国家的否定和超越,由于其以“共同体”的形式代表和维护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结束了资本主义国家两大阶级对立的极端无序状态,也就具有了正义的国家伦理属性。

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作为过渡时期的国家形式并不是没有了阶级对立,而是阶级对立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只有随着阶级差别和对立的消失,国家才会随之消亡,取而代之的是“自由人联合体”,个人特殊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高度统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得到真正解决,自由人在联合体内部有序活动。虽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并不是马克思所要追求的人类未来的理想目标,但是作为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其已经完全不同于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国家“虚假共同体”的批判对社会主义国家建构具有重要的伦理导向意义,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摒弃国家共同体的虚假成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良序,追求国家正义的伦理向度。

二、国家自由的伦理向度——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自由充当了资产阶级重要的伦理口号和价值向导,但在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确立以后,“资产阶级所标榜的‘自由’实质上是资本家压榨工人的自由,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牺牲其他民族的利益而聚敛财富的自由。”[2]5资本主义国家所标榜的自由是抽象的自由和特定阶级的自由,其伦理价值背后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离以及资本家统治集团对全部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

马克思认为,在18世纪之前的古代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中是不存在市民社会的,只是到了18世纪资产阶级推翻了中世纪政治统治之后,才出现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形成在当时是一种历史进步,因为其使财产关系摆脱了中世纪政治共同体的束缚,符合资产阶级追求自由的伦理价值导向。但是由此造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一方面个人以公民身份生活在普遍利益至上的政治国家之中,另一方面个人又以私人身份生活在崇尚私人利益的市民社会之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裂造成现实中个人的不自由,因为“具体的自由在于私人(家庭和市民社会)利益体系和普遍(国家)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应有的二重化的同一性)”[3]7。为了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裂,黑格尔将国家视为最高“伦理实体”,并通过重构这一“伦理实体”,实现人的自由意志。黑格尔伦理学主要包括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4]185。而“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4]151,因此,黑格尔伦理学讲的就是自由在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实体当中如何展开和实现。黑格尔认为,个人的道德自由和权利自由都要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即国家为归宿,这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是在黑格尔法哲学那里,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的分化和丧失阶段,是充满私利的场所,市民个人被描述为群氓、无定型的存在,而国家则是最高善的伦理存在,为了实现个人自由意志,市民社会应该服从国家并由国家决定。黑格尔的国家理想主义并没有真正解决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裂,而是将人作为抽象的人,将国家作为绝对精神的伦理实体,唯心主义地掩盖了这种分裂,因此,马克思在评价黑格尔的这一努力时说道:“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作事情的本质。”[5]338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的统治达到极端,少数资本家统治集团占有社会全部生产资料,不断加剧国家与社会的分化,而由资本家集团组成的政治国家被认为具有统治市民社会的天然合理性。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必然会是特定身份认同基础上的自由,仅仅是局限在为资本家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自由。

国家的自由伦理向度应该是具体而广泛的,体现了对资本主义国家自由伦理向度的否定和对黑格尔国家伦理和自由意志的扬弃。具体的自由就在于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离,实现个人私人利益体系和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与黑格尔将国家置于社会之上,赋予国家最高伦理精神不同,马克思对国家进行了除魅,主张国家服从并服务于社会,从而克服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1]372,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就表现出国家对社会的服务。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56,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1]140。在公社中,各级官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接受人民监督;公职人员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水,马克思认为公社所采取的这两个可靠办法可以有效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1]71。同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不再由少数国家统治集团掌控,而是转移到联合起来的社会劳动者手中,这也就摒弃了产生特定阶级自由的私有制基础。

无产阶级专政作为过渡时期的国家政权形式,其使命就是要为进入无阶级社会创造条件,在无产阶级争取自身解放并最终实现全人类解放的斗争过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从此再不会有原来意义的政权”[2]275。在共产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都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成为真正的“自由人”,不仅在于人摆脱了被物奴役的命运,更在于个人从由于处在不同的生活场域而产生的分裂中解放出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达到真正的和谐,和谐的关系塑造人的自由状态。同时马克思所追求的自由是全人类的普遍自由,“自由人联合体”摆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狭隘立场,立足于“人类社会”,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彻底消除之后,在对人的本质重新占有的基础上才会实现全人类具体而广泛的自由,这体现了马克思对全人类普遍自由和解放的伦理关怀。在向“自由人联合体”转变过程中,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必须要经历的国家形式,在这个过渡时期依然会存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现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国家及社会关系的批判对当今社会主义国家建构具有明确的伦理指向性,社会主义国家要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破解二者之间的张力,体现国家自由的伦理向度。

三、国家民主的伦理向度——消除国家权力的异化

国家权力作为一个抽象概念,现实地体现在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政治统治职能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几个标准,其中包括“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权力运行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6]287。可见,民主首先在于依法赋予全体人民一定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增强人民的权利获得感;其次还在于国家要权为民所使用、权被民所监督。

国家作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总是一定阶级利益的代表,因此,在国家权力的使用上就难免会存在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现象。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是“虚假的民主”,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发生异化,而国家权力的异化现实地表现为国家职能的异化。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本的逐利性使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渐丧失了公共性质,成为资本家统治集团实现并维护自己特殊利益的工具。而为了镇压无产阶级的反抗,资产阶级国家则不断强化其政治统治职能。国家权力的异化使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伦理向度只具有形式意义,而无实质意义,只具有特殊适用性,而无普遍适用性,这种虚假民主伦理向度下的政治制度变成资本家追逐利益的工具,人民作为被剥削和被压迫者无法在国家社会事务中发挥共同治理的实质作用。

探究如何实现“真正的民主制”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重要内容,而如何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大多数人民共同参与的国家治理,则是 “真正的民主制”的伦理内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写道:“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5]282马克思所说的“真正民主制”至少建立在以下两个要素基础之上,一是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取民主”[2]421;二是国家权力的政治统治职能逐渐淡化以致最终消失。但这只是马克思对“真正民主制”的理论探讨,而马克思对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具体民主制度形式的思考则始于对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考察,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巴黎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1]101。在取得国家政权之后,无产阶级打碎了资产阶级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的新政权,包括废除资产阶级官僚体制以及资产阶级议会制。虽然对巴黎公社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不能脱离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但是作为“真正民主制”的基础,马克思对巴黎公社国家政权建设的称赞使我们明确了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民主,其与“真正的民主制”具有内在一致性,无产阶级专政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的性质,从压迫者民主转为被压迫者民主,从少数人民主转为多数人民主,因此,只有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才能消除国家权力的异化。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全体人民都参与进来并且为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也正因为如此,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将会不断弱化,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从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国家形式,“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2]422。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没有了政治国家,公共权力依据“真正的民主制”进行社会管理,而作为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警惕国家权力的异化,突出国家职能的公共性和人民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广泛性,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伦理向度。

四、爱国主义的国家伦理基础

马克思国家理论指出国家应该具有伦理道德。资本主义国家充当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并对无产阶级进行残酷镇压的暴力机器,造成普遍的社会贫困和人性沦丧,这样的国家不可能被个人和社会所接受,因此,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工人没有祖国。”[2]419但打碎资产阶级旧的国家机器而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就具有了伦理属性,因为其代表了国家对真正的正义、自由和民主的追求。这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国家也要有道德,并履行好道德职责,这是公民爱国主义的国家伦理基础。国家道德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什么样的国家或国家制度能够实现其美好生活”的伦理追问,善的国家都会有自己符合公民伦理期待的道德追求。

首先,国家要有公平正义之德。国家的公平正义在于对社会良序的维护,使不同领域、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人能够和谐有序共存,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一贯的宗旨和主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突破口在于发展生产力,从而实现国家富强,因为如果不发展只会造成普遍的贫困,无法满足人们美好生活的需要,为此邓小平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和“发展才是硬道理”的主张。作为一种价值共识,国家富强内含公民对国家满足自身需要最基本的价值期许,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生产力也就具有了伦理意义,因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创造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要的物质财富,但这并不是维护社会良序从而实现国家公平正义的充分条件,国家的公平正义之德还体现在符合公正原则的利益分配制度上。经过四十多年的艰苦奋斗,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所有这些成果作为党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应为全体人民所共享,这就需要国家在利益分配制度设计上符合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更加关注改革开放最少受惠群体的最大利益的满足,遏制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不良趋势。同时要警惕公共利益的虚幻化,一些领导干部在利益面前产生道德沦丧的利己主义,以国家的名义实则维护的是特殊身份下的利益,国家代理人的道德虽不能代表国家的道德,但却能影响公民对国家是否公正的道德评判,因此,要严厉惩治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以彰显国家的公平正义之德。

其次,国家要有自由之德。国家的自由之德在于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消除二者之间的张力,同时筑牢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优良的生产生活环境。每个人都处于一定的国家共同体之中,但在私有制条件下个人作为资产私有者与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二重化不仅造成个人的不自由状态,同时也造成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关系,国家被看作与道德无涉的共同体。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社会主义国家以实现广泛和具体的自由为价值目标,为此就要坚决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较于私有制的道德优越性在于其有利于实现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统一。同时还要打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壁垒,消除二者的张力,如不断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和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激发社会和大众活力。自由不仅指人的意志自由,还指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个人只有在与他人、社会和国家处在和谐的关系中才会享有普遍而具体的自由,因此,国家的自由之德还体现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每个人作为自由的经济主体都可以参与到市场活动中,但市场的逐利性必然会造成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个人的自由发展以牺牲他人利益甚至国家利益为代价,而和谐追求的是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和谐社会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和谐共存为价值目标,从而助力个人自由的实现。

最后,国家要有民主之德。民主之所以作为一种国家道德,在于其与善治的契合,绝对的国家权力必然会使国家与道德无涉,使国家治理趋向“去道德化”,无道德的国家治理所带来的是个人的利益计算及其对国家权威的畏惧和臣服,这种国家不会为爱国主义的传统美德留下任何空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7]8善治的实质就在于充分发挥个人和社会的力量进行民主式治理,坚持依法治国,从而实现国家与个人的良性互动。要充分发掘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和特点充分发挥出来,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作出充满中国智慧的贡献。”[8]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由金钱掩盖下的程序民主、虚伪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是实质民主、真实民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民主政治建设,为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增添了很多新思想、新论断,他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社会主义民主融入“五大发展理念”之中,从而赋予人民更具广泛性和有效性的权利,参与到国家各项建设中去。但是民主建设是作为一个过程展开的,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同时民主的国家治理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习近平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利益的一种法制化的体现”[9]81,因此,要注重法制建设,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民性质。善法内涵道德规范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下的民主之治满足了人们对国家善治的道德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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