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传播的边界问题:从普及科学到建构科学公共领域
——武汉抗疫期间“双黄连事件”引发的思考
2020-01-16严定友
刘 健 严定友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文化传播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文化传播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2020年春节前后,武汉市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短时间内波及全国。一时之间,疫情及一些相关事件成为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中公众议论最多与最广泛的话题。无论是自然科学界,还是人文社会科学界,都对此予以了学理层面的关注。就新闻传播学界而言,言论表达的边界、风险事件中的传媒预警、新媒介中的信息传播模式以及科学传播的边界危机等诸多论题,成为不少学者关注的焦点。
2020年1月31日夜间,由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的一则关于“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新闻更是引起轩然大波,该新闻直接引发线下群众连夜到药店排队抢购双黄连药品的狂潮,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此即为当时备受关注的“双黄连事件”。从“双黄连事件”这一典型的科学传播案例出发,我们发现一个问题:正在实验和研究中的尚未定论的科学知识可否由媒介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抢先发布?这就涉及科学传播的边界问题。实际情况是:在风险社会中,传媒业边界消失、新媒介技术普及等诸多因素已经引发了科学传播的边界危机。关于科学传播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国内外有大量的学者致力于这项研究。有学者从传播学的角度对科学传播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指科技知识信息通过跨越时空的扩散而使不同个体间实现知识共享的过程”[1]。而所谓边界,指的是科学共同体维持自身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屏障,也是与外界发生联系、沟通和交互的场所[2]。透过“双黄连事件”来看,科学传播的边界何在、边界设置的主体是谁、设置何种科学传播边界等诸多问题都摆在新闻传播学研究者的面前。因此,我们试图从风险社会中科学传播的边界危机问题着手,对重塑科学传播边界的合理性予以分析,并结合哈贝马斯的相关理论提出建构科学公共领域的重塑边界路径,最后阐释这种新的边界范式对于科学传播的现实意义。
一、风险社会中科学传播的边界危机
在现代主义者的观念里,风险概念代表的是一种新的观察世界及其混乱表现、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的方式;在日常语言中,风险成为人们产生恐惧、焦虑和不确定性情感的焦点[3]。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人们就与风险相伴,正如乌尔里希·贝克所言: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4]。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大致需要面对两类风险,一是技术性风险,二是制度性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如局部的突发事件)可能会引发潜在的社会灾难[5]。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正是源自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生活的干预扩大化,由此给人们自身带来的风险既有技术性元素,也有制度性元素。疫情风险使得人们心中不断产生和积聚恐惧、焦虑和不确定性情感,这给“双黄连事件”的引发带来了契机;而透过这个事件,我们发现,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科学知识在科学家与公众之间的传播过程中已然产生了边界危机。这种边界危机大致有四个方面:一是科学传播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二是设置传播边界的主体困境;三是边界把关者自身的缺陷导致公众对科学信息的误读;四是公众对科学传播主体的信任错位。
(一)渐趋模糊的科学传播边界
学者彭兰认为,公共信息生产领地边界的模糊、媒体渠道边界的侵蚀、媒体产品与市场边界的模糊等多种因素造成了当今传媒业边界的消失[6]。由此可见,技术和新媒介的迭代使得知识信息的生产与传播的边界逐渐趋于模糊;而科学知识的传播尽管有知识的专业性要求,但在这种大趋势的影响下,其自身的边界难免会受到挑战。所以,这里需要解释两个问题:第一,科学传播的边界是什么?第二,哪些原因导致科学传播的边界趋于模糊?
从边界的概念来看,科学传播的模式有两类:一是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信息互换与知识交流;二是科学共同体面向外部的传播,包括科学共同体与媒体、科学共同体与公众、科学共同体与政府、媒体与公众、政府与公众等多个方面[7]。那么,科学传播的边界就可以理解为科学共同体给自身圈定的界限,以及科学共同体与媒体、公众、政府等客体之间进行选择性地科学信息传播的中间地带。前者具有封闭性、规范性的特点,而后者则呈现出开放性、普及性的特点。内部边界是为了维护科学共同体以及科学知识自身的纯正性和权威性,相当于一种准入门槛;外部边界则是为了将科学应用于实践而存在,即科学共同体在不破坏科学知识准确性的前提下,以一种能够被传播主体认同和被传播客体接受并理解的方式来传播科学知识。
风险社会中科学传播的边界模糊主要表现及其原因有:第一,媒介技术革新提高了科学知识传播的效率,公众接触和学习科学知识的门槛降低,科学共同体原有的内部边界及其权威性受到挑战;第二,风险事件中(如“双黄连事件”)未完成严格实验的阶段性科技成果由媒体公布,而公众在恐惧、焦虑和不确定性情绪的控制下丧失辨知理性,政府一时之间也未能及时且正确地引导舆论,从而导致科学共同体与媒体、公众、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部边界的科学性基础被破坏。由此可见,技术、情绪、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综合造成了当下科学传播的边界趋于模糊的事实。可以预见的是,边界模糊将会影响科学共同体传播科学的意愿、媒体传播科学的方式、公众对科学信息的认知判断以及政府的沟通桥梁作用,这给设置科学传播边界的主体带来了必须警醒的危机。
(二)设置传播边界的主体困境
在整个科学传播的路径中,一方面,科学共同体或者科学家可以被视作是传播的主体,因为科技成果是由他们最先发现并告知外界的;另一方面,科学传播既存在一种内部边界,也存在一种外部边界,这两个边界正趋于模糊。那么关键问题是,设置科学传播边界的主体又是谁?在传播边界模糊的情况下,设置边界的主体会遇到什么困境?
比较好理解的一点是,设置科学传播内部边界的主体就是科学共同体自身。在关于科学规范的研究中,科学被视为一种涉及多个彼此有交集、相互交流的共同体的社会活动,而科学规范的设立能够增强科学家之间的信任,这个规范就是科学共同体的道德、社会和政治规范[8]。那么,科学规范就会逼促着科学共同体设置一个内部边界来维护科学和群体的纯洁性与权威性。而外部边界的设置主体则不再仅仅是科学共同体了,如上述事件中媒介也参与了传播边界的设置。具体来说,信息的传播必须借助媒介,那么科学家传播科学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利用出版物的形式进行科学普及;二是利用社交网络上的自媒体平台,自行传播科学信息;三是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把科学信息转交给专业媒体来报道发布。很显然,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都有一个中间媒介来参与,即出版机构和新闻媒体。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中间媒介实际上会根据他们所判断的公众能够理解的程度来对科学家所要传播的科学信息进行编辑和筛选,从而实现设置科学传播外部边界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外部边界是科学共同体和中间媒介共同商议的结果。所以,相较于内部边界,外部边界的不稳定性更高。
在科学传播边界模糊的影响之下,边界设置的主体势必遭遇困境。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对科学共同体而言,自身的专业领地在一定程度上被公众“入侵”,科学家的公共责任和道德义务同样也渐趋模糊,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将受到阻碍;另一方面,对中间媒介而言,其脆弱的主体地位将会被动摇,传播的信任度也会随之降低。总而言之,科学共同体和中间媒介亟须建构新的科学传播边界来重塑自己的主体地位,并消除传播边界的危机。
(三)把关问题导致的信息误读
边界把关人的缺失以及信息把关不严是风险社会下科学传播边界危机的明显体现。很显然,充当边界把关人角色的不是公众,而是向公众传递科学信息的科学共同体、中间媒介以及政府等其他机构。在科学传播的过程中,信息把关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关乎科学知识能否准确地被大众所接受。事实上,作为传播学的经典学说,“把关人理论”自诞生以来就被不计其数的学者所研究和应用。尽管被视为一种“古老”的传播学理论,但“把关人理论”至今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解释力。所以借助“把关人理论”,这里还需要我们回答的问题,一是科学传播边界产生把关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二是边界把关问题会导致什么样的具体后果。
库尔特·卢因认为,信息的流动是在一些设有“门区”(gate section)的社会渠道(social channel)里发生的,在这些渠道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进入传播渠道[9]。换言之,把关人实质上是在维护着信息传播的边界。那么以此观照科学传播的边界,之所以会产生把关问题,很显然是因为科学规范受到了冲击,以及中间媒介对科学信息的价值评判标准出现了偏差。将视野放置到“双黄连事件”这个现实案例中来,我们不难看出两个问题:一是研究机构将还未完成的处于实验研究过程中的成果公之于众,对自身的科学规范造成巨大冲击,甚至涉及科学伦理问题;二是媒介从研究机构获取相关消息后,在报道中显示出对这则科学信息价值的过高期待。从“把关人理论”出发,我们可以发现,虽说客观性是科学最基本的价值[10],但是科学传播过程中的边界把关人在某种程度上却削弱了科学信息的客观性,从而导致科学共同体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而当边界把关出现问题后,那么造成的后果就是两个层面的信息误读:第一,媒体因为自身专业限制,对科学信息的准确性缺乏准确的把握,所以在关于科学信息的新闻报道中出现误读的情况;第二,公众在恐慌、紧张情绪的支配下,出现辨知理性丧失,所以又对媒介的新闻报道产生过度解读或者理解偏差。这些后果会进一步加剧科学传播的边界危机,对科学共同体如何正确、合理地传播科学信息提出了巨大考验。
(四)公众对传播主体的信任错位
科学传播的外部边界是供科学共同体与公众、媒介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中间地带,公众对科学传播主体的信任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科学信息的有效传播。但是在风险事件中,公众会对科学传播主体产生一种信任错位,即公众对权威媒体的信任度会完全高过对科学共同体和科学信息本身的信任度。需要弄清楚的是,信任错位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在这种情况下,科学传播外部边界的稳定性是如何受到冲击的?
在“双黄连事件”中,关于“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新闻最早是由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的,许多公众在看到这则新闻后出现了“双黄连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误判,从而引发了连夜到药店抢购双黄连药品的乱象。而在这个事件发生之前,南京日报就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报道过“金银花、绿茶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新闻,但这则新闻产生的公众关注度却远弱于“双黄连事件”。对比这两个科学传播事例,不难看出,“双黄连事件”中的报道媒介的权威性以及在媒介等级中的位置显然是远高于“金银花”新闻的报道媒介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媒介自身的新闻权威和等级地位决定着公众对它们的信任度。公众对新华社、人民日报这类中央级权威媒体的高度信任使得他们也对由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同样采取高度信任的态度,而忽略了对信息本身的价值评判。我们认为,尽管媒介的信任度至关重要,比如权威媒体对信息的把关可能更加严格,但在科学传播这一特殊传播领域和传播模式中,公众对科学共同体以及科学信息的价值判断的优先级应该要高于对媒介的信任度,因为科学是要在更广义的共同体或者社会中被实践的[11],它可能关乎的是人们健康和生命层面的权利。
这种信任错位不可避免地对科学传播的外部边界造成冲击,主要表现在:第一,边界里的信息协商机制被破坏,媒介拥有了更大的话语权,而科学共同体的话语权被削弱;第二,边界未能发挥保障主体、客体利益的作用,公众独自承受信任错位带来的不良后果,如生命健康权可能会由此受损。公众需要明确的是,科学传播的主体是科学共同体或者共同体内部的科学家,媒体尽管是信息把关人和边界设置的主体,但其本质依旧是科学传播的中间介质,是无法支撑起传播主体地位的。
二、重塑科学传播边界的合理性与可能路径
纵观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风险社会中的科学传播边界危机对科学共同体的科学传播活动已经造成了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外部边界中发生的信息误读更加剧了公众在面对风险时的恐惧、慌张情绪。所以,对科学共同体、媒介和公众而言,重塑科学传播的边界已经迫在眉睫。而对于研究科学传播的学者而言,就要阐述重塑科学传播边界的合理性,并提出能够解决边界危机的可能路径。我们认为,重塑科学传播边界有两条路径:一是可以修补既往的科学普及式的边界范式;二是开辟一种新的边界,即建构一个由科学共同体、媒介、公众、政府和专业机构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的科学公共领域。
(一)重塑科学传播边界的合理性
根据哈贝马斯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我们从知识和理性之间的紧密关系可以推断出,一种表达或者行为的合理性取决于它所体现的知识的可信性;而表达或者行为的合理性可以用意义内涵、有效性条件以及其有效性与陈述的真实性或行为准则的现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来衡量[12]。简言之,我们可以通过批判或者论证的方式来还原一种表达或者行为的合理性。通过阐释重塑科学传播边界的合理性,我们可以使重塑科学传播边界这个行为在交往活动中得到交往对象的理解,这里的交往活动是一种偏广义的理解而不是仅限于人际交往,信息传播、学术交流等均包含在内。借用哈贝马斯的观点,我们可以通过分析重塑科学传播边界的意义内涵、有效性条件以及有效性与重塑边界行为准则的现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来论证其合理性。
重塑科学传播边界的意义内涵所指涉的是,设置边界的主体通过重新确定科学规范和改变边界范式来维持主体、客体之间科学传播活动的有效进行。而这一行为的有效性条件在于:首先,风险社会中科学传播的边界出现了前述的四类危机,这些危机的存在不利于科学传播活动的有效进行;其次,作为边界设置主体的科学共同体和媒介具有能动性,他们对危机程度有着较为明晰的判断,可以从既有的科学规范和边界范式中吸取经验;最后,公众的意见可以被纳入到重塑科学传播边界的行为当中,从而成为一种补充性条件。重塑边界行为的准则就是:第一,坚持科学共同体的道德、社会和政治规范;第二,坚持科学的规范性理性主义,即科学知识本身应该具备的客观性。这两个准则的现实性体现在,它们为科学传播主体提供了一种规范自身传播动机和行为的现实参照。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塑边界行为准则的现实性与行为的有效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即行为准则及其现实性是行为有效性条件存在的内在驱动力。在弄清这些要素及其关系后,我们会发现,科学传播过程中科学信息的可信性会被确认,重塑科学传播边界行为的合理性也由此得到还原。
(二)修补既往的科学普及式的边界范式
回归到如何重塑科学传播边界的问题,一方面,可以在既往的边界范式的基础上进行修补,以适应新的风险环境;另一方面,可以建构一种全新的边界范式,以实现一种理想化的科学传播效果。我们知道,既往的外部边界范式是由科学共同体和媒介所主导,强调科学在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普及,但过于强调科学的普及性实际上是在模糊科学传播的固有边界。修补既往的科学普及式的边界范式相对而言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重塑路径,它不会破坏原有边界的基础。那么,就需要从原有边界的缺陷出发,用合理、可行的方式修补已经存在的缺陷。而从边界危机的分析中可以发现,边界缺陷大致有三个方面:第一,外部边界缺乏应有的道德、社会和政治规范,使得外部边界相较于内部边界更容易崩塌;第二,边界设置主体的公共责任不明确;第三,边界中信息传播渠道的把关主体问题。
首先,在外部边界应该确立什么样的道德、社会和政治规范,以及这些规范会给外部边界带来什么积极的影响。边界道德规范指的是:科学共同体应该遵守科学伦理精神,即规范科学生产和传播活动主体的道德自律,体现的是一种对真理的追求和臻善的价值取向[13];对媒介而言,应该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即新闻报道者所要遵守的自律行为规范、意识观念和职业素养[14],包括坚持新闻真实性、新闻专业性等。确立道德规范对科学传播边界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边界具备了道德层面的准入原则;另一方面,边界内的信息交换有了道德基础。而所谓社会规范,在法学和社会学的视野中被统称为“法”,是一种包括“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的三元结构[15]。从这个意义上讲,确立边界的社会规范指的是将国家层面的关于信息传播的“法”、群体层面的关于科学伦理的“法”、个体层面的关于公民权利的“法”纳入科学传播的边界中来。边界社会规范的积极影响不言而明,那就是可以调和科学共同体、媒介、政府、公众之间的认知冲突,从而规范科学传播的秩序。此外,边界政治规范所指向的是,传播主体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的前提下,政治权力不应过多介入到科学传播的边界。坚守边界政治规范意在表明,科学信息传播有别于其他社会、政治信息的传播,它需要避免过度的政治化思维和权力意识来维持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其次,我们应该明确设置边界的主体为什么要承担公共责任,以及具体应该承担哪些公共责任。根据前文所述,科学传播的外部边界是由科学共同体和媒介共同来设置。有学者认为,作为社会的成员,科学家既能够也应当担负起某些公共责任,比如避免对社会造成伤害、为社会制造效益、承担科学研究所带来的后果、向公众告知研究结果等[16]。而我们还认为,除了科学共同体里的科学家,科学传播的中间媒介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这是因为,科学传播又是一种面向公众的公开的信息共享行为,这种行为的有效进行就有赖于边界设置主体来履行相应的责任,所以说,主体责任实际上体现出来的就是公共责任。具体来说,科学共同体和媒介需要承担的公共责任有:告知事实,即利用传播渠道将科学事实告知给公众,保证科学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遵守承诺,即科学共同体需要遵守内部之间以及与政府、机构等所订立的承诺;尊重人权,即科学共同体和媒介应该尊重公众的个人权利,如信息表达权、信息获取权和知情权等;避免伤害,即避免信息误读给公共可能造成的精神层面或者身体健康层面的伤害。
最后,还需要解决边界中信息传播渠道的把关问题,即在哪些环节设置把关人,以及应该确立什么样的把关准则。科学信息对外传播过程的模式总的来说有四类:一是科学共同体—公众;二是科学共同体—媒体—公众;三是科学共同体—政府—公众;四是科学共同体—专业机构—公众。从这些模式中可以看出来,科学信息在被公众接收前,至少要经历两次把关,即科学共同体的把关与中间媒介的把关。这一点无须多论,与大众传播模式里的信息把关基本一致,而关键之处是科学信息把关的标准。对此,我们可以继续拆分成两个具体问题来回答。第一个问题,评判是否为科学信息的标准是什么?在此次“双黄连事件”中,存在着这样的争论:中医、中药的实践是否为科学?这涉及对科学在狭义层面和广义层面的理解,更广义地讲,我们倾向于把传统中医当作一种经验科学,而现代中医由于融入了更多的生物学、病理学等现代科学的知识和理论,且多被医学治疗所实践,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中医是可以被划入广义科学的范畴内的。那么,我们认为是否为科学信息的标准就是:第一,它可以是关于广义科学的知识、理论、实验、成果等;第二,它符合相应科学门类的伦理规范;第三,它可以被应用于人类的科学实践。第二个问题,公众应该获取什么层次的科学信息?很显然,公众能够接受是科学信息应该要兼具普及性和专业性的特征,这个时候就需要科学共同体和媒介对信息进行普及化转换。
(三)建构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科学公共领域
面对科学传播的边界危机,一种更理想化的重塑状态就是,建构起一个由科学共同体、媒介、公众、政府、专业机构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科学公共领域。根据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论述,“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17]。由此我们可以获知公共领域的一些特征,比如:公共性,公共领域向社会各类成员开放;平等性,公共领域内的公众与媒介地位是平等的;公共舆论,公共领域内的公众可以形成公共合意;交往媒介,公众的合意需要借助媒介来传播。而这些特征又透露出,公共领域内发生的意见交往本质上是一种协商式民主,它可以避免彼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误读。所以说,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理解给了我们讨论如何建构科学公共领域较为重要的提示。
在科学传播的过程中建构一种科学公共领域的目的,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信息互换时的多主体之间的意义理解;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公共领域可以取代原有的科学传播的外部边界,从而实现新边界内科学共同体与公众之间科学信息的平等的意义共享。这是因为,“由于主体间的语言沟通从本质上讲存在着许多漏洞,由于语言共识并没有彻底消除说话者视角的差异性,而是把这种差异性作为必不可少的前提,所以,以交往为趋向的行为也适合于充当使社会化和个体化融为一体的教化过程的媒介”[18]。从这个阐释出发,在科学公共领域内,我们无法彻底消除不同主体间语言沟通的漏洞或者看问题的视角差异,所以需要在理解价值多元的前提下,科学共同体、中间媒介和公众之间产生一种合意来消弭潜在的信息传播危机。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进一步弄清科学公共领域的运行机制,比如它的公共原则和平等原则应该如何体现?多主体间的公共合意如何达成?交往媒介又如何在科学传播中发挥作用?
首先,科学公共领域的公共原则指的是,科学共同体、媒介、公众、政府、专业机构等各种社会成员都可以参与到某一关于科学的公共议题中来,体现的是一种彼此之间的相互包容。而包容就意味着:科学传播的秩序对于一切受到歧视的人敞开大门,容纳一切边缘人,但也不是把他们纳入一种单调而同质的共同体中[19]。这个时候的包容实际上表现出来的是一种以赛亚·伯林所论及的“价值多元主义”,即在包容彼此的前提下又存在着不同主体之间显现出来的多种价值观念的冲突和调适[20]。所以我们意在表明,公共原则是建构科学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前提;而在既往的科学传播边界模式中,公众显然是被边缘化的,那么公共原则就是要保障不同类型的公众能够在科学公共领域内公开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平等原则则指的是一种在公共原则基础上不同主体的地位的平等。众所周知的是,由于自身的知识性缺陷,普通公众在科学传播过程中的话语权显然是无法比肩科学共同体内的科学家的;而媒介又主导着科学话语的传播,公众无法介入科学传播的公共议题。所以,平等原则意在消除公众与科学共同体、媒介在科学公共议题中的话语权和地位不平等。不过,平等原则的实现需要一个大前提,即公众应该是一种具有认知理性的群体。
其次,科学公共领域中公共合意的达成指的是多主体就某一科学公共议题及其传播模式形成统一的观点,而公开原则和平等原则奠定了公共合意的基础。我们认为,科学共同体、媒介、公众、政府以及专业机构在就科学议题进行合意的过程中,政治权力不应过多干涉议题的选择和讨论,而应该为之提供某些协商的便利或者创造一种商谈的环境。这种商谈环境就是一种公共话语空间,科学公共领域内的多主体在这种话语空间中进行各种意见的沟通、交流、争论和协商,最终达成意见共识[21]。不过也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就其本意而言,公众舆论既不想制约权力,也不想成为权力本身,更不用说成为一切权力的来源了”[22]。所以,我们还需要警惕这种公共合意可能形成一种抵抗政治权力的权力。为了避免这种合意式权力的形成,我们必须明确合意的公共理性基础就是科学的规范性理性主义,即公共讨论应该以科学的规范性和客观性为逻辑起点。
最后,科学公共领域内的交往媒介应当在科学传播中发挥特殊的作用,即为公共合意搭建一个自由的、开放的论争平台。具体来说,交往媒介既是科学公共领域的主体,也是科学共同体、公众、媒介、政府、专业机构进行公共议题讨论的公共平台。我们强调这个公共平台的自由性和开发性,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科学公共议题的特性,即议题是公共的、讨论是多主体进行的,决定了公共平台必须是自由的、开放的;二是既往的科学传播边界内科学议题的讨论和传播并非完全自由和开放的,它们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被规制的。同时也不难看出,自由、开放的公共平台与前面所述的公共原则、平等原则、公共合意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有着诸多共通的形成基础。进一步来说,建构科学公共领域又有赖于这些前提条件的逐步达成。
三、重塑边界对于科学传播的现实意义
毋庸讳言,在当下的传播环境中,尤其是面对一些风险事件的情况下,科学传播的边界里还未完全形成上述的那种理想化的科学公共领域;我们必须指出,建构科学公共领域所依赖的实际条件非常苛刻,换言之,它可能就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构想。但我们仍然试图去阐释这一新的边界范式对于科学传播的现实意义,从而还原其实践层面的合理性。根据科学公共领域的特性,可以从科学的传播主体、传播过程及其有效性、传播对象等三个方面来论述其现实意义。
(一)维护科学共同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作为科学知识的生产者与科学传播的传播主体,科学共同体必须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科学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我们认为,科学共同体的独立性体现在科学研究和知识生产的过程不被外部力量“入侵”,也即科学传播的内部边界仍然在发挥着把关作用;而自主性指的是科学共同体具备自主地将科学理论、知识和成果转化为可向外传播的科学信息的能力,不过这种自主性也要把公众对科学信息的可接受程度纳入信息转化的过程中。建构科学公共领域的重要现实意义之一就是维护科学共同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从而保障了多主体间所交换的科学信息的信任度。那么,科学公共领域是如何为科学共同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创造条件的呢?
一方面,科学公共领域内多主体间的论争以及平等原则赋予各个主体独立和自主地位,不过这也意味着,一旦有一方失去独立性,那么整个商谈环境会由此崩塌;在这种形势下,科学共同体在独立和自主的前提下,凭借自身的专业和理性来维持一种和谐的商谈环境。另一方面,科学公共领域内并不奉行一个统一的价值观念,而是遵循一种不断冲突和调适的价值多元主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共同体既可以批判其他主体的观点和价值判断,同时他们自身的观念也会受到其他主体的批判,这就逼促科学共同体建立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不难看出,这两个方面都在为科学共同体的独立和自主创造现实条件;更进一步来说,科学传播的一些边界危机也会由此得到缓解,比如公众对传播主体的信任错位问题。
(二)促进科学在媒介与公众之间有效传播
科学传播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科学信息在公众之间的共享,所以说,无论是修补既往的科学普及式的边界模式,还是建构科学公共领域,都是为了促进科学在媒介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传播。这种有效传播的前提:一是科学共同体生产的科学知识是符合科学规范的;二是科学共同体、媒介与公众之间的交往和沟通是顺畅的;三是公众获知的科学信息是不可能被曲解的。
那么,科学公共领域是如何促成这种科学传播的有效性的呢?很显然,科学公共领域内多主体对科学议题的协商就是要实现科学信息有效传播的目标。协商民主强调的是自由沟通和交往,即是一种科学传播边界的交往范式,它取代了既往的普及范式,能够有效地调适多主体间价值观念的矛盾冲突,从而保证边界存在的合法化和商谈环境的维系。商谈环境为科学信息的传播创造了有效性条件,具体体现在:首先,经过多主体商谈过后的科学议题只有两种命运,一种是被抛弃或者搁置,一种是转变成科学信息被公众共享,那么后者所包含的科学知识必然是合意的符合科学规范的;其次,由于公共理性的存在,科学共同体、媒介与公众等各个主体都遵循价值多元主义,他们承认彼此之间的观念、语言、表达的差异性,并以之为前提来进行科学议题的商谈,交往和沟通的障碍便由此被破除;最后,由于公众也参与到了商谈之中,那么他们可以知晓各个主体对科学议题的观点,从而对所获知的科学信息会有一种基本的价值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在媒介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传播就可以实现。
(三)唤醒公众面对风险时的辨知理性
建构科学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多主体间的公共理性的存在,不过它反过来可以使公众在面对风险事件中的科学传播问题时建立起一种辨知理性。对于公众而言,参与到科学公共领域中与各主体进行科学议题的商谈就意味着,他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观点,他们的价值观念也被商谈环境所包容。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就科学议题所陈述的观点必须合乎理性,否则它们就无法被其他主体所认同。那么在商谈的过程中,公众的辨知理性也会由此建立,这是因为在商谈中已经明确两大事实:一是公众、媒介会对科学议题提出批判;二是科学共同体会提示科学信息中的潜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面对风险事件中科学信息的传播,公众凭借已经建立的辨知理性可以防止自己的思维判断被恐惧、焦虑和不确定性情感所主导。
公众的辨知理性具体表现在:首先,对科学信息的传播主体有着明确的认知,他们信任的是科学共同体及其提供的科学知识,而非媒介所表现出的话题权威;其次,对科学信息是否符合科学规范及其真实性有着清晰的判断,避免因信息误读而给自身权利造成伤害;再次,对获取科学信息的目的有着合理的设定,不能违背科学传播边界内的道德、社会与政治规范。科学公共领域的建构有利于公众形成这种辨知理性,从这个意义出发,我们所描述的科学传播的边界危机也能因公众的辨知理性的形成而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关于科学传播边界的论断:第一,科学传播的过程存在两种边界,一种是限定科学共同体内部科学信息交换范围的内部边界,另一种是供科学共同体与媒介、公众、政府、专业机构等进行科学信息传播的外部边界;第二,科学传播在面对风险事件时可能会产生边界危机,从而阻碍科学信息的有效传播;第三,缓解科学传播边界危机的路径有两类,一类是修补式的,一类是创新式的;第四,创新式的重塑边界路径有赖于公共理性的存在,这种新的边界范式反过来又会促进公众进一步建立起面对风险的辨知理性。这些论断意在表明,科学传播有着自身独特的规范性,而破坏规范不仅会给科学传播边界带来诸多危机,还会损害传播链条中的主体、媒介和公众的利益。因此,重塑科学传播边界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在重塑科学传播的规范性。更进一步说,尽管建构科学公共领域的现实条件非常苛刻,但是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似乎让我们看到了某种建构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所强调的信任基础和合作机制与科学公共领域的某些特性极为相符。我们也期待着学界在日后的研究中,能够继续从区块链技术的视角来更加详尽地探讨科学公共领域的建构。
注释:
[1] 翟杰全、杨志坚:《对“科学传播”概念的若干分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86~90页。
[2] 马乐:《STS中的边界研究——从科学划界到边界组织》,《哲学动态》2013年第11期,第83~92页。
[3] [澳] 狄波拉·勒普顿:《风险》,雷云飞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10页。
[4] [德]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上篇)——关于人类生存、社会结构和生态启蒙等问题的思考》,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3期,第26~45页。
[5] 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87~90页。
[6] 彭兰:《正在消失的传媒业边界》,《新闻与写作》2016年第2期,第25~28页。
[7] Office of Scienceand Technology and the Wellcome Trust,“Science and the Public: A Review of Science Communication and Public Attitudes Toward Science in Britain”,PublicUnderstandofScience,3,2001,pp.315~330.
[8] [美]戴维·B. 雷斯尼克:《真理的代价:金钱如何影响科学规范》,蔡仲、韦敏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36页。
[9] K. Lewin,“Frontiers in Group Dynamics: II. Channels of Group Life; Social Planning and Action Research”,HumanRelations,2,1947,pp.143~153.
[10] [美]戴维·B. 雷斯尼克:《真理的代价:金钱如何影响科学规范》,蔡仲、韦敏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2~53页。
[11] [美]戴维·B. 雷斯尼克:《真理的代价:金钱如何影响科学规范》,蔡仲、韦敏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36页。
[12] [德]于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25~26页。
[13] 杨怀中、熊英姿:《科学伦理精神:科学精神与伦理精神融合的必然走向》,《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24~28页。
[14] 季为民:《新闻道德、新闻伦理相关概念的溯源与解析》,《新闻与传播研究》2017年 第12期,第108~120页。
[15] 郭星华、石任昊:《社会规范:多元、冲突与互动》,《中州学刊》2014年第3期,第62~69页。
[16] D. B. Resnik,TheEthicsofScience:AnIntroducti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5, p.57.
[17] [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25~133页。
[18] [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46~47页。
[19] [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91页。
[20] [英]以赛亚·伯林:《概念与范畴》,凌建娥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9年,第363~369页。
[21] 莫茜:《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协商民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6期,第144~146页。
[22] [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