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及治理对策
2020-01-16王状,郑彬
王 状,郑 彬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
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
2016 年第一季度至2018 年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6 年第一季度为13 921亿元,而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上升到了17 742 亿元,短短两年时间里,增加了3 821亿元。其中,2017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增长额度最大,为684亿元。而2016 年第三季度到第四季度增长额度仅为183亿元,是最小增长额度。
2014—2018 年,不良贷款率呈现小幅度上升趋势,从最低1.04%上升至最高1.87%,2018年最后一个季度不良贷款率为1.83%。虽然不良贷款率增加幅度不大,但由于银行总资产的上升,不良贷款额度的增加很大,从最低6461亿元上升至最高20 322亿元,增加了2倍多。
总体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呈进一步“双升”态势[1]。因而可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仍存在严重问题,商业银行的发展尚且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2.1 商业银行面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审查不符合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某些商业银行在未对借款一方的抵押物开展真实性以及可靠性等因素审理核查的情况下,就盲目发放贷款;某些商业银行主管信用贷款业务的干部进行审批时不负责任,随意性较强,没有仔细进行贷款风险性的核实与评定便发放贷款。此外,商业银行签订违背法律所规定的担保手续,某些银行甚至直接为借款人指定保证人、采用串通欺诈的手段让保证方签约承担担保责任、采用不符合格式规定的担保合同,不写明担保的责任期限与范围等,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皆会助长不良贷款的生成。
2.2 我国普遍存在的国有企业体制
国有企业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未能全部依据市场的需求,资本配置效率下降,导致经营效益差,缺少资金用来偿还贷款的本息。最终会使得国有企业这一部分的亏损转变成商业银行中的呆账坏账,本应由国有企业自行承担的亏损却转嫁到了商业银行之中。而国有企业承担着一部分政府的社会职能,破产可能会对社会多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只能通过把风险转移给商业银行的方式来保护国有企业。此外,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都具有国有性质,各级政府对其承担最终的责任,这就导致了产权关系的不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的约束力差。数目众多的国有企业在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时,甚至未曾考虑偿还本息的问题。在没有任何约束可言的条件下,企业对于贷款的需求必然是无限的,根据市场的供需关系原理,这就使得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利率增高。贷款利率升高的后果就是企业沉重的财务压力,更加难以进行贷款本息的偿付,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恶性循环。正是这种国有企业欠钱不还的恶性行为,影响到了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的经济实体,使得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群体扩大。
2.3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社会整体的信用环境较差,这也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2]。还款能力低、信用状况不佳的企业通过伪造财务数据,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的方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严重影响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资质审查,间接地导致了商业银行盲目放贷的行为。甚至存在一部分不信用的企业通过破产、分立、合并的方式改变自身的管理机构设置乃至业务范围,从而达到规避商业银行债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一些业绩不佳的企业可以通过经济转制和改变结构的方式,扭转所面对的困境,达到提高效益、稳定经营的目的。然而存在部分企业为了逃避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选择经济转制与改变企业结构的方式,这种行为阻碍了商业银行对其发放贷款的回收,间接使商业银行承蒙本息损失,导致了不良贷款的生成。
2.4 法律制度不完备
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尚不健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良贷款生成。尽管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商业银行法》、《破产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与文件,用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同时为商业银行保障自身的权益创造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我国的法律法规仍在保障商业银行债权人应有的权益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般情况下,作为借款企业最主要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往往要承受最大的损失。然而法律法规却很难完全保障商业银行的正当权益。特别是当存在政府的行政干预时,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政策与法律之间存在不统一之处,也得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纵容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
3 不良贷款导致的不良影响
3.1 对商业银行产生不良影响
借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收益的最主要途径。巨额不良贷款使商业银行不能从贷款业务中获取收益,甚至还有不能收回发放贷款本金的风险,削弱了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与盈利性,降低了其原本的经济实力。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不良贷款具有一定限度,当所累积的程度已经超越了这一限度时,其自有的资产比率就会低于安全水平,使得商业银行的资金效益迅速下跌,导致经济亏损,甚至会使整个社会的资信水平降低,导致社会范围的信用危机发生。理性的存款人为了保障自身资产的安全会到商业银行提取存款,存款人的兑现行为会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大规模流失,加速商业银行的破产,最终造成财政危机,对我国的金融体系产生冲击与深远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由于金融市场中的经济主体相互关联,不良资产的不良影响会不断传递,并恶性循环下去。
3.2 不良资产对企业的影响
大量的不良资产会阻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定程度上放纵企业不守信的行为,某些企业在其日常的业务经营中习惯性地对其他企业进行货款拖欠,导致其他企业不能正常获得业务收入所得,无法回笼资金,资金链的断裂会使商业银行陷入缺少资金的困难境地,无力归还本可以按期归还的贷款,导致商业银行新的不良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不被动承担被拖欠货款企业所转移来的亏损,这也会纵容贷款企业之间彼此拖欠的行为,最终不利于企业的业务经营发展。
4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对策
4.1 建立并完善现代的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指基于市场经济的背景,具有法人的权利与责任高度协调的特征,具备内部产权明晰、职责与权限清晰分明、政府与企业相互分离等条件的管理高效科学的企业制度。商业银行中不良贷款的控制与企业的改革之间密切相关,尤其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可以从根源上抑制不良贷款的形成。因此必须加大力度促进企业的改革。
4.2 加快建立完备金融法制体系
为了树立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制意识,政府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共同在社会范围内普及有关金融法律的知识[3]。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逃废债行为,立法部门加快《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当前的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为商业银行中不良资产的处理创造更有利的法制环境。政府在开展相关工作时严格按照规定,减少发生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注重对商业银行债权进行司法保护,执法部门在公正执法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严格处罚对商业银行的逃废债行为。
4.3 政府需要优化监管体系,推进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为了防备潜在的金融风险,政府必然需要优化其监管体系,推进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4]。首先要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与学习,提高监管队伍的素质水平,这为监管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人员保障[5]。金融监管的手段从以行政监管为主向以法律监管为主过渡,二者与经济手段并用,促使商业银行做到合法自主经营。政府的监管部门必须密切关注商业银行中信贷资产的情况,例如发放贷款的结构、贷款流动性等信息。商业银行不能仅仅被动地接受金融监管,而应该主动积极应对,让银行体系在进行经营时能更加平稳。由此就可以创造一个完整的监管机制体系,包含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与竞争机制等。如果商业银行能够守法有序经营,在竞争中注重公平,能维护金融体系运行,那就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6]。如果不合法有序经营,在竞争中使用不当手段,应对由此产生的金融活动混乱作出严厉处罚[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