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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现状与分析

2020-01-13崔锁文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0年8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环境污染辽宁省

崔锁文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沈阳 110161)

1 引言

环境污染涉及民生和社会发展,与人们的生活和健康有密切关系。进入信息化时代之后,信息公开透明成为社会治理、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认识到环境污染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而是需要政府和民众共同努力才能够达到的目标,需要借助舆论监督这一重要力量,让群众参与到环境监测中去,上下一心治理好环境污染。

2 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内容

民众要参与环境监测就要拥有对环境污染治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等人员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新版环保法中,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开重要污染物体名称、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展示排放污染物体的实际情况,接受社会力量的监督[1]。同时,还要求政府要主动、全面、客观地公开环境监测信息,保证民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当地环境监测处于监督的情况下,让排污企业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生产运行,才能够从根本上治理环境污染。

3 辽宁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3.1 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时效性的需求

辽宁省在环境污染信息公开方面有了明显进步,同时也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治理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但在信息的公开化方面各级政府还需要不断加强。当前民众对信息时效性方面的需求旺盛,迫切想要知道环境污染监测和处罚方面的信息。比如社会公众居住的街道社区或者是农村行政村污染源的存在、排放的污染物体、最终会导致污染的物体;再比如空气被污染时,污染空气的源头以及最终污染物的去向,以及哪家企业排放污染物受到处罚,采取的处罚措施、处罚力度等,这些比较重要的信息当前社会公众仍旧无法获取。社会公众了解这方面的信息,一是可以在了解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对人们造成的伤害;二是可以利用社会舆论的作用监督排污企业,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的范围之内[2]。

3.2 缺乏有效的信息监督途径

主要是缺乏向公众告知环境监测、污染处罚信息以及信息查询途径和方式。虽然国家在关于环境监测信息方面做出了规定,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相关信息,尤其是针对环境污染监测、企业处罚的告知等方面的信息。但是民众依旧不知道如何获取,同时也无人告知这些信息。这种情况的存在阻碍了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行使。

3.3 查询渠道不完整和处罚信息更新不及时

在环境保护方面,政府部门强调要加强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以政府官网作为治理环境污染信息发布的主要平台。平台建设需要以信息全面为要求,界面和谐为保证,便于公众查询为主要目标,设置专门的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平台。虽然相关文件中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没有严格执行,公众在登录相关网站时不能快速找到自己关注的信息,对环境污染监测和处罚信息缺乏重视,导致查询效率低下。

在政府部门的努力下,辽宁省多个环保网站虽然加强了对空气治理、饮用水资源质量等信息的直接公布、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但是在环境管理、污染监测和环境监察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信息不全,更新缓慢的同时信息的数量非常少。一些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事发很久之后也查询不到相关的信息。

4 关于辽宁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面的思考

4.1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法规

辽宁省应从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出发,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应健全涉及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立法,积极改革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可以在总结环境信息公开施行的经验基础上,将环境监测信息中与民众环境权益方面密切相关的监测信息概括出来,纳入信息公开监测的范围之内[3]。明确规定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比如文字型报告中尽可能公开监测数据,确保公布数据信息具有操作性。环境监测信息秉承公开为常态和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选择性公开。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保密性、审查性。

针对信息公开不及时从以下方面入手改进:(1)环保部门可以将环境污染监管与大数据、网络技术联系在一起,根据属地管理和地理布局、管理现状等,综合多个因素,将管辖的范围划分为若干个管理地区,划分出来的若干个地区继续细化到街道社区、村镇等级别,避免存在环境监测盲区;(2)及时发布每个区域内的污染源、被污染物体、排污企业的处罚情况,涉及的罚金和监管措施也要及时公布,方便区域内民众及时采取相关的自我保护措施,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发挥监督的作用,积极发现举报排污企业。

4.2 借助网络技术形成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新局面

公报形式的信息公开对公开媒体、公开形式方面的要求不高,但是监测结果的公开对这些方面非常重视,同时相比公报形式的公开,信息的时效性更强。监测数据发布会涉及庞大数据,以及对信息的有效性需求非常高。在没有进入互联网时代时,信息公开很难保证时效性和大数据性,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更加便利。国内较多地区都开通了政府网站和各级环保网站,便于公开环境监测方面的信息,为公众更好地行使监督权、知情权做了良好铺垫。近年建立的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在投入运行之后,我国环境信息公开逐渐形成规模,在国控、省控等方面,建立了较多环境信息发布平台,为公众获取环境监测信息提供了保证。

借助网络技术和传播力量,辽宁地区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电视和广播、互联网等,发布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信息的公益广告,在当地微博、微信、QQ 等移动终端平台上进行大力宣传,充分发挥公益广告的社会效应,向社会大众宣传环境污染监测的途径、环境污染监测处罚信息,保证让公众能够快速查询到所关注的环境污染信息,都能享有充分的环境污染信息知情权[4]。

4.3 完善数据信息查询系统

无论是监测信息的公报公开,还是监测结果的公布,都有各自的优势,监测数据的直接公开更加详细直接,公报形式是对监测数据的归纳和总结、分析,让公众在一定时间内了解信息的结论性。两种形式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在未来的发展中可以逐渐形成以监控数据为主要公开对象、以公报公开为辅助的公开发布形式,两者相互补充。环境监测数据的公开发布要考虑全面性,确保信息综合性使用。建议辽宁省各部门紧密联系,发改、工信、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通力协作,让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利用全面且广泛。

完善信息有利于民众更加全面地查询信息和了解信息,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应不断更新门户网站,让其成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在网页的显著位置专门设置“环境污染监测”“环境污染处罚信息”等相关的专题栏目,方便民众随时查询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信息的查询系统完善之后,还需要及时对网站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环保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群众投诉的重点问题处理情况、区域内存在的违规单位、法定代表人名单、相关人员处罚情况、监测信息的整改、监测部门信息等,相关部门都应该做到及时更新。对于公众特别关注的信息,比如重大污染源、统计性或者是综合性污染源的监测、处罚信息等,当地部门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是新闻通气会,向大众及时公开,并且及时在网站上更新相关数据。如果是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发布之后也需要及时更新数据和最新情况。

5 结语

环境监测信息是环境信息的核心,在我国的发展从单一传统、简单的公开,发展到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多种形式的公开。针对辽宁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利用现代化技术以多种形式公布和完善,在多个部门的合力下,使环境监测数据信息更完善、公开数据更全面,才能促进当地环境监测信息工作更好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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