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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和自我独立:中国老年社会工作的目标、策略及其政策反思①

2020-01-13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赋权个体

朱 浩

21 世纪以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趋势不断加快,2017 年中国6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2.41 亿人,占总人口17.3%②民政部.2017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8-08-02。。 老龄化在很多时候意味着更多的社会支出和更少的经济产出,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在此情景下政策议题中探讨的更多是“这么多老年人如何养活”的问题,而政府也不断突出民生导向,加大公共养老服务的支出,但养老金赤字以及养老服务中的供需失衡,都仿佛在进一步强化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 在中国绝大多数老年人都依靠家庭或居家养老,是什么原因使其从一个家庭内部问题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又是怎样使得老年人变成一个问题? 家庭功能的衰退和社会普遍的价值观是可供选择的答案。

然而这又存在着某种悖论:家庭依靠不了,要依靠社会化养老的发展,但社会化养老难道不是提高老年人的自立程度,反而是增进他们对于社会的依赖,在全社会培养一种依赖性的养老文化吗? 居家养老的目标难道不是尽可能实现“在地老化”,使老年人在适宜的居住环境中尽可能地独立生活? 在一种过于强调老年人负面角色和社会地位的文化环境中,他们如果只是被动适应社会,又如何实现自我独立? 笔者在杭州、上海等地的调研过程中,许多老年人存在对政府的依赖,将养老服务当成政府提供的免费项目,即使经济能力允许,也对需要自己掏钱购买的服务和项目加以拒绝。 以上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打破老年人等同于“病态”的旧有观念,肯定老年人自身的能力和社会参与的主体性,从依赖走向自我独立。

在西方福利国家的发展中,我们也看到这种转变,即从需要照顾走向强调赋权和自我独立,“健康老龄化” “积极老龄化”“成功老龄化”等概念的流行使得老年人不仅仅是需要照顾的对象,而且是照顾服务中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具有质疑、挑战和克服社会中结构性障碍的能力,而赋权也作为基本方法成为了老年社会工作的基石[1]。 目前,在政策语境中“互助养老”作为一种破解养老问题的模式得到认可,这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照顾服务中老年人的自我赋权,从而为某种观念的转向提供了依据,同时也要求我们主动对当前养老服务的发展进行反思,从老年社会工作的实践性角度来对其制度和政策进行合理性调整和建构。

一、从“依赖”走向自我独立:西方老年社会工作的历史发展

在西方工业化发展进程中,老年人的社会角色和地位不断下降,由于在竞争性市场中他们往往缺乏消费能力和影响力,常常被认为是没有劳动能力或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他们也时常因法定服务的缺乏而陷入贫困。 在这一时期社会工作的目标群体主要是儿童和贫困群体,除了部分老年贫困问题受到关注之外,普遍性的老年风险往往被视为个人问题或家庭照顾的内容而缺乏系统性的风险应对。 与之相对的是,志愿和慈善服务得到繁荣壮大,与个人主义倾向联系在一起的“自助精神”在英国等诸多国家得到较快发展,但这种自助更多是一种自由市场的产物,其强调慈善社团以及志愿服务代替法定服务,老年人自身往往因缺乏能力而呈现边缘化地位。

此后作为工业社会中老年风险的回应,针对老年人的相关保险和保障计划开始设立。 与此同时,受到实证主义和病理学的影响,社会工作展现出对建立工作专业性的最大追求,表现出浓厚的病理实践取向,强调对某个具体服务对象或受助者的社会状况和人格进行精确界定,努力寻找一套可依的实践处理系统[2]。 这种病理学取向在二战后福利国家的兴起和发展中不断反思和纠正,社会工作开始重新找回“社会”因素的价值意义,强调社会结构以及环境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地位,从而不再局限传统的病理学和个人归因取向,而更加强调个体和环境之间的互动,尤其强调服务对象所在家庭、团体、社区等网络体系的链接,这使得老龄作为一种“风险”普遍得到政策的回应,相关个人和社会服务的供给不断加大,老年福利也成为最大的福利服务支出项目。 同时由于对机构“非人性化”的抵制以及社区照顾的发展,很多老年人开始依靠社区和家庭实现“在地养老”,政策实践也试图通过社区照顾项目的开展,强调老年人在社区内部尽可能的独立,在这些社区照顾项目中老年人被赋予一定的参与权利。 譬如英国1978 年沃尔芬登(Wolfenden)报告中强调了个体、非正式支持网络、志愿团体和法定机构的伙伴关系,突出了志愿部门的功能作用以及自助进取精神和创造行动的价值意义。 尽管如此,这种赋权非常有限,更多的仍旧强调老年人对于公共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的依赖,其需要的标准主要由专业人士来认定,并在具体执行中强调通过“照顾管理”来约束老年人的过度需求。

到了20 世纪70 年代,经济危机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福利国家的整体支出缩减,老年人的相关福利在资格条件和享受标准方面都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在理论和政策实践中,新公共管理主义、“社群主义”以及“第三条道路”所强调的公共服务效率、集体主义价值观以及“无责任无权利”的个体责任观,深刻影响了老年照顾服务的实践,个体和家庭被要求与政府、市场共同承担福利的责任,“混合福利”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 在这时期老年工作的重点在于如何增进个体和家庭的责任,依靠家庭和社区照顾来确保老年人尽可能独立,进而减轻养老的公共支出压力。故此,相关的家庭政策和社区营造计划成为政策实践的主要内容,从“依赖”走向“自我独立”成为化解政府财政危机的一种政策上的倡导,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老年贫困,但客观上也发展了老年人自身的主体意识,尤其是老年人在相关服务项目中的参与权,从而影响了此后老年社会工作的实践。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老年人的自我独立不再是政府财政平衡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与老年人的自我价值以及健康老化的水平联系在一起。 1991 年联合国制定并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中提出“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和尊严”,2002 年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则提出了“确保全世界所有人都能够有保障、有尊严地步入老年,并作为享有充分权力的公民参与社会”的目标。 此后WHO 开始推动“积极老龄化”,强调最大程度的“健康”、“社会参与”和“安全保障”,这些组织都将老年人作为社会的重要人力资源,强调国家和地区只要发展预防性政策、推动健康与积极的老年项目,促使老年人健康、独立和继续有生产力,就可以面对人口老化的挑战而享受人类最大的成就①WHO,Active Ageing: A Policy Framework. Retrieved July 10,2018 fromhttp:/ /www. who. int/ageing/Publications/active-ageing/en/2020。。 许多国家政策实践中也将增强独立性作为其基本内容,譬如英国工党制定的“现代化议程”强调了支持独立性、发展预防策略和服务的重要性。 社会工作实践也开始从弱势案主的帮助者走向尊重、肯定和鼓励案主自身的能力和权力,强调老年照顾中合作伙伴关系的形成,以持续推动老年社会工作“自我独立”目标的实现。

二、老年社会工作中的赋权策略与“自我独立”的目标实现

赋权或增权(Empowerment)是老年社会工作的基础理论,同时也是一种实践。 要实现老年人自我独立的目标实现,离不开赋权,即肯定老年人自身在把握自我生活的一种能力。 亚当斯(Adams)将赋权定义为:个体、团体和社群掌管其境况、行使其权力并达成其自身目的的能力,进而将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品质提高到最大限度的过程[3]。 台湾学者宋丽玉则认为赋权是个人对自己的能力抱肯定的态度,自觉能够控制自己的生活,并且在需要时影响周围的环境[4]。 可以说,对于赋权的定义很多,在使用中也往往会根据当下的情境来采用或理解。 尽管如此,但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点,譬如基弗(Kieffer) 认为,公民的能力、社会政治修养、政治能力或参与能力是其三个共同构成要素[5],在亚当斯那里三个要素则变成了“人们的能力、行使权力的过程以及获得的成就”。 总体来说,赋权肯定了个体的自尊、自我独立的价值,并寻求通过挖掘案主的潜能,积极介入来实现其在个体、人际、社会三个层面上权能感的获得,肯定了人的主观动能性以及其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性。

在老年社会工作领域,赋权理论的应用实践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 在很长的时间内老年人都作为一个被照顾者的形象存在,其需求标准、内容为专家判断或认定,因此赋权并没有纳入政策议程中来。 20 世纪70 年代,由于社区照顾的兴起,开始强调社区服务对象的个人能力建设和社区集体的赋权,以改变居民的观念和态度,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提高他们控制自己的命运和生活机会的能力,增强社区联系、归属感和义务感,由此赋权理念在社区工作尤其是社区照顾服务中得到认可,压迫的历史观、生态视角、文化视角、批判视角以及种族阶级和女权主义的思想成为了其主要的知识基础。 此后的二三十年里反映这种赋权理念或优势视角的相关文献日益增多,赋权逐渐成为社会工作实践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手段[6-7]。

一般意义上,赋权是理性主义的,与人道主义、存在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密切相关,因而非常强调自觉和自制[8]。 将赋权理念引入到老年社会工作,目的就是帮助老年人评估自身的需求和能力,掌控环境和解决问题[9]。 赋权意味着老年人,无论是否正遭受着病痛的困扰,除了极度的痴呆,都有可能在照顾关系中成为一个积极的参与者。 既强调唤醒老年对象的权利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老年人在身体和心理上的弱势,强调照顾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和专业人士的协助,通过某种训练达成一种积极的社会行动或心理状态,从而与他人以及社会环境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适应和平衡关系。 这不仅意味着赋予老年人在解决自身问题和困难中的主动性,强化他们对自身生活的独立性控制,也要求个人赋权与集体赋权的携手并进,通过组织和社区的力量来改变老年人在机构管理和决策过程中的参与,以便整个社会能够创造一个促进老年人尊重和平等的环境。 在照顾关系中老年人也不再是单纯的依赖者,他们可能具有积极的角色认知,这种认知有利于从过度强调照顾者压力负担的讨论中脱身出来,转向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理念的实践,推动与社会工作者之间合作伙伴关系的形成。 可以说,无论是个体主动还是外力推动式赋权,其都是为了支持和促进那些失能失智或心理障碍的老年人,增强对生活选择和控制的能力从而实现自我独立性。

那么如何通过赋权来促进老年人自我独立目标的实现呢? 古铁雷斯等认为赋权过程的四个重要构成因素包括:态度、价值和信念;通过集体的经验加以确认;批判性思考和行动的知识与技巧;行动。 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社会工作实践模型包括问题的界定与评估、目标的确定、角色的承担、介入策略、技术与评估等五个因素[10],其论述阐释了赋权的一般内容和过程。相比其他群体,老年人更有可能使用社会工作来保障自己的生活、选择、控制和尊严[11],因而在老年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的实践目标就变得清晰,关键在于通过系统介入策略来达成这些目标。 基于赋权的实践领域分为自我与个体、团体、组织、社区以及政治体系的赋权(见图1),在这里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讨论赋权的操作性策略和技巧。

第一,自我与个体赋权。 自我赋权强调案主对于自身有更多的掌控权,个体赋权则在于更加强调互动关系中的个体能力、自决,两者从不同角度强调案主自身的能力。 在老年个体的晚年生活中,其自身有权利尽可能长的独立、正常生活,这要求不断实现能力培育,提升老年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能力培育通常是指通过某个教育项目或培训计划来实现个人成长和潜能的发挥。 同时基于对个体能力的肯定,福利服务中更倾向于采取代替服务的现金支付,这种给予个人消费选择权的做法,被当作“获得持续照顾和支持的人”在个人护理中维持、恢复独立和自主的主要机制。 在个体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中,则意味着直接让老人参与分析他们自己的处境、使老人参与信息收集的过程,从越来越多的非正式社区活动中发展他们建立网络的能力。 相对于强调专业控制的权威式赋权,强调权力分享、鼓励独立发展的协助式赋权更受青睐[12],社会工作者可以帮助老年人更好的适应环境,譬如出院或搬进疗养院,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一系列服务,为老年人及其照顾者提供现实和情感支持,充当不同环境之间的桥梁以及良好的护理质量监测[13],从而通过培养自尊、自我认知等健康人格的发展,实现对自身和生活的控制。

第二,团体和组织赋权。 团体赋权作为一种对抗压迫的赋权战略,其目标在于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实现对案主在个体、人际和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支持和改变。 组织赋权则要为组织成员提供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机会,创造协商决策的组织结构,分享责任与领导能力[14]。 在老年照顾关系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助团体的作用,由他们给予照顾者及老年人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输送的效率,充分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从而要求政府积极寻求与社会、市场关系的调整,有意识、分步骤地向社会放权、授权,积极引导老年人及其照顾者的参与,通过良好的治理体制和机制打造供给主体与服务使用者之间的伙伴关系。 此过程中专业社工与相关团体(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在资源、领导方式以及支持程度方面的差异,使彼此的互动方式存有不同。 赋权承认个体的潜力及其在相关事务中的决策权,但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指导、资源的链接以及鼓励自我倡导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同时基于现有体制和组织对于老年人的排斥、歧视或差别性对待,地方分权、组织网络的搭建以及更加灵活的权力授予方式等常常作为提高参与,在赋权中提高服务输送效率的有效方式。

图1 赋权的五个维度及相互连接

第三,社区赋权。 社区赋权通常与社区的自我管理和成长、组织网络的发展以及影响力的增强有关[15],换句话说,就是通过社区能力的培育实现人、组织以及社区的自治能力和可持续发展。 通常社区赋权与社区层面的民主参与有关,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社区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得益于社区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资源的链接,老年人也不例外。 在老年社会工作实践中,社区不仅是资源链接的平台,也在服务输送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组织终端。 社区工作以社区为基本载体,建立信任关系和广泛的成员互动,这要求肯定老年人的能力、技能和资产,在评估和干预中利用这些信息,增强社区能力,支持社区居家养老,将老年人作为建设社区能力和社会资本的合作人,从而从需要评估走向资产评估,着重于社区能力和优势实现对成员的赋权[16]。 与此同时在自上而下的公共服务输送体系中,政府应该在公共服务供给决策中赋予本地社区以更大的参与权和影响力,其政策导向在于强调自治组织与社区部门在社会政策体系中的角色,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为此,政府要大力要培育社区参与的组织化力量,改变和调整社区参与的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公民参与。

综上所述,无论是个体赋权,还是团体赋权、社区赋权,其过程在于使得个体、组织在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中能够掌控自己的生活,而赋权结果在于赋予人们认识、获得掌控其生活的能力,只不过是采取能力培育、改变和调整环境还是提供支持辅助性服务,存在方式和侧重点上的差异而已。 可以说,在不同层面上,赋权的目标在于通过个体和环境的调适来实现老年人自我独立,而不是强调老年人生存的障碍和对环境的依赖。

三、“自我独立”的本土语境及老年社会工作的反思

我国有养老敬老的孝道传统,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 “天地之性,人为贵。 人之行,莫大于孝”,几千年的华夏文明中孝道和尊老是家庭和子女的基本义务,是“仁”“德”的根本。 费孝通认为,不同于西方的“接力模式”,中国子代的养老行为可以概括为反馈模式[17],即养老是代际关系的主要内容,传统文化中的“养儿防老”思想正是这种模式的体现。 在传统社会的“家本位”体制下,子女对老年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种赡养不仅在于“养”,还在于“敬”,尊敬老人是“孝”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家庭养老”成为唯一的养老模式,“父母在,不远游”,子女和老年父母共同居住也成为通常存在的形式,受到“孝道伦理”的家文化约束和影响,要求老年人“自我独立”只会让彼此双方深以为耻。 相对于西方那种“自下而上”式强调老年人赋权以及独立和对自我生活的控制,我国更加强调政府的自上而下式的行政推动,沃克(Walker)认为前者是从服务使用者(案主)角度出发,后者是从服务提供者角度来论证的[18]。 因此,西方国家那种倡导老年人“自我独立”的个体生理和心理的价值追求,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并不没有得到重视。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家庭的现代化,养老的责任开始从家庭转移到社会,以政府主导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逐渐建立起来,尤其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政府在养老方面的财政投入不断加大,不可否认其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老年人的福利水平,增进了其生活质量,但也带来了负面效应:一方面老年福利不断扩张,某种程度上促使庞大“养老金群体”规模的持续增长,导致老年人从对家庭的依赖转向对国家的依赖,伴随的是福利分配结构的不断调整,在劳动力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代际不公平的声音持续放大;另一方面进一步加深老年人作为社会产品和服务绝对消耗者的印象,他们被贴上社会负担的“标签”。 这种负向的个体和社会的角色认知极大的降低了老年人的自身价值,导致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不断下降,容易形成负面的“老化态度”,而在制度安排中更多强调“养”,则进一步使得“依赖”文化盛行。

正是基于这种实践中的担心和反思,也基于家庭养老文化的特殊地位,新近的政策实践,一方面强调依靠社会化支持实现老年人的“居家”或“在地”养老,另一方面也充分肯定老年人个体在解决自身福利需求中的主体作用。 “自我养老”“自养”“自立”这样的概念开始出现,强调老年人从“依靠子女”走向“依靠自己”,从依赖或期望子女的反哺到依靠老年人的自养和老伴之间的“互养”,老年人自身在养老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断得到强调[19-20]。 2008 年以来,河北肥乡“农村互助幸福院”、天津的结对互助、江苏姜堰的“时间银行”等诸多互助养老模式开始蓬勃发展,2018 年互助式养老更是写入了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 互助养老的价值主要在于促进个体价值的实现,既强调个体主观能动性和潜能的发挥,又强调通过鼓励参与同辈网络的建立来提升其权力,促进群体意识的发展[21]。 这种互助就是一种个体赋权和团体赋权的实践,有利于在个体、团体与社会环境互动中获得个体的权力感和自尊自信,进而一定程度上提升个体自我独立的愿望和信心。

从以上看,在我国转型期依赖文化和制度性建构的影响持续存在,同时“自我独立”的价值取向也开始得到倡导,“自我独立”不再是一个西方名词,其对于老年人自我价值的肯定,不仅是我国现代化家庭特征的写照,也是老年社会工作发展的应然之义。 尽管如此,依赖或自我独立,这种价值冲突会持续存在,同时对于实现“自我独立”的路径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是将老年人作为一个资源的依赖者,依靠行政推动来实现社会化资源的投入,抑或是通过赋权,肯定老年人自身的潜力,通过能力培育、打造互助网络、社区发展等方式方法来增进老年人的自我独立? 这些冲突和争议持续影响着我国老年社会工作的实践。

在我国老年社会工作中,其首要定位是帮助老年人的工作,特别是处境困难的老年人。 有学者认为这源自于社会对老年群体的歧视、不尊重[22],也有学者认为其发展是意识形态福利视角下的制度发展和政策倡导,直接受国家性质与结构影响,最大问题是国家的养老制度与政策是否能够使广大老年人群体都享受到平等的养老服务[23]。 一般意义上,在我国养老服务的实际社会工作更早,而专业社会工作的引入更晚,尽管两者的根本目标都在于满足老年人的异质化、多层次需求,但前者更加将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来看待,其服务主要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后者则更加强调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更加依靠专业的知识、技术、价值和方法,而且更加侧重于与案主之间的互动,强调赋权增能。 实际上在社会转型期两者通常并存,且后者常常受到前者价值观、行为方式的影响,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所崇尚的“助人自助”的原则并不受认可,服务主体并不认为老年人是有能力的,导致其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链接社会资源,提供服务方面。 正因如此,赋权并不是重点,根据需求评估实现服务的递送和管理成为了社会工作者的日常任务。

通常社会工作者扮演着诸如个案管理员、社会支持协调者、协助者等角色,但在我国实践中,由于养老服务资源主要来自于政府,其服务内容、运作方式以及人员队伍的结构都在一定程度受到行政权力的约束,专业社工的角色和作用方式受到极大的限制。 目前,老年专业社工岗位主要由政府购买,主要在站点或社区中为居家的老人提供服务支持以及相关服务的管理,其重点服务对象主要是失能、空巢和独居的低保老人,也包括那些失独或特殊病患家庭的老人。 在当前养老服务市场不成熟以及社工专业性不高的情况下,这种通过社工实现“点到点”的服务输送,工作的重点在于外部资源的获取,而非内部资源的挖掘,极大的影响了专业社工与案主之间的互动,导致“两张皮”现象的发生,即通过链接外部资源,保障自理程度高的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需要,而将自理程度不高的老人留在家庭或将其作为一个专家决定需求的弱势群体,而实际上专业社工的服务对象恰恰是那些所谓的弱势老人,如何增进他们的自我价值,实现自我独立,才是专业社工的职责所在。 实际上不仅这部分自立程度较低的人,存在赋权不足的问题,对于那些健康自立程度较高的老年人也同样如此。 据2017 年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中国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显示,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维权、教育与自治方面的发展速度已经滞后于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 社会参与作为赋权的重要途径,整体不佳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社会工作的实践以及自我独立目标的实现。

基于此,老年社会工作的实践极大的背离了促进老年人“自我独立”的宗旨,而转型期的特有意识形态和文化,使得社会工作者与老年人之间的关系许多时候局限于服务的管理和资源的提供,或强调社会工作的行政色彩,或过于强调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否认老年人的“案主自决”以及其在解决自身问题中的知识、能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老年人自身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将其责任从家庭及照顾者过度施加于政府身上,加重了公共财政的负担,而实际上老年个体及家庭是福利生产的重要主体,老年人的个体生活经验、经历以及家庭环境的适应性调整等,都可能帮助自我独立。 因此,在老年社会工作的反思中,一方面要看到转型期我国社会工作中的不足,重新审视个体及社会对待或回应老年群体的方式,并要意识到传统理论与方法对老年及老年群体的观念应当有所转换或更新。 要积极强化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在优势视角和赋权理论框架下将老年人作为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因自身生理机能衰退需要依赖和照顾的困难群体[24];另一方面要依据我国社会结构和文化的背景,推动养老政策的制定和社会工作实践的调整,正如当前社会工作的本土化研究中对于孝道价值观的强调[25]。 在此背景中来谈赋权和自我独立,否则容易导致回避问题,将老年人客观存在的需求以及应对风险的脆弱性推回给家庭和个体,沦落为某种程度的“管理主义”或“市场化”。

当然,我们还要考虑“人在情境中”,只有人与环境良好的平衡,自身的价值才得以彰显,“自我独立”并不只是生理上的自立,也代表着与社会环境良好的适应和互动。 传统社会工作将案主在社会系统中的失败作为问题的起点,认为其本身的病态特征影响着他们与环境互动的正确态度,这种治疗和心理模式极大的影响着个体的认知以及老化态度。 其实,这种老化态度是社会结构、社会情境以及个体认知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种系统认识不仅要求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介入方式方法更加灵活,同时也要求社会工作者在个体、团体和社区等多个层面上实现介入,积极寻求个体正式照顾与非正式照顾网络的连接,探寻福利服务输送的最佳路径。 要实现人与环境的调适,社会工作者不能只关注案主本身的问题,还应该将其与生理、心理、社会等诸多因素联系起来,增进人与环境的互动。 只有人与环境良好的平衡,案主才可能良好的接纳自己,体现自我的价值,这要求社会工作者应该积极的融合多种社工方法和手段来增进个体与环境的互动。 其中赋权作为一种综合宏观和微观的理论方法,可以引发对于社会结构、情境的关注,将案主问题与广泛的社会系统联系起来。 与之相联系的是,通过强调人与环境的互动来说明人类行为的动力,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社会行政的单一资源输送方式,也促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实践中强调控制和管理的目标取向进行反思。 这种基于批判视角对社会工作中行政体制的压制和“权力”赋予方式的挑战,可以将老年人从结构性依赖中解脱出来,通过“赋权”而不是“行政推动”来实现服务资源的分配和输送,也将老年人需要的定义从政府专家、专业人士手中还给其本身,而社会工作者可以寻求个体、社区、团体和组织等不同层次的赋权,弥补老年人的“权力”缺失。

四、中国老年社会工作实践的反思与调整

随着“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老年人在生活自立和心理自立程度上都有了极大的提升,“六个老有”思想的倡导则为新兴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形成提供了条件,倡导老年人的自我独立,不仅是老年人维护自主、自尊的内在需要,也成为老年社会工作的价值所在,如何使得老年人尽可能的维持独立生活成为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求老年人作为个体,应该树立自强自立意识,防止心态老化,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做到在经济上自立、生活上自理、精神上自慰;另一方面则是要求老年人作为群体成员,应该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照顾,调动老年群体内部的积极因素,解决老年人养老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此背景下,老年社会工作的实践也需要持续反思和调整,其在制度层面对老年人产生压制而引发的结构性依赖,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工作“助人自助”初始目标有所背离,而以行政推动来实现资源的分配方式,也难以实现案主的差异化、异质化需要的满足,其所要求的赋权以及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也往往被现实所挫败,这些情况要求以“自我独立”的价值目标为指引,实现制度调整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第一,从价值层面上来说,必须实现专业社会工作“自我独立”的价值回归。 传统社会工作以及福利制度框架更多将老年人作为家庭或社会的依赖对象,将老年人作为“问题”的存在,这种治疗模式和病理学的倾向极大的影响着老年社会工作内在价值的实现。 老年社会工作应该尊重老人生命价值,当他们年老体衰时家庭和社会应该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和关爱,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幸福,享受到平等的权利与机会[26],同时也要尊重他们自己在解决自身问题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通过家庭网络以及社会参与,尽可能的独立,以提升老年人自我的生命价值。

第二,从社会工作的技术层面来说,肯定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强调专业社会工作方法的使用,通过其在服务输送系统的建构性作用,促进人与环境的适应。 传统的社会工作者更加强调服务自上而下的供给和输送,在专业价值和方法手段上比较缺乏,更加依赖于专家系统给出的需要标准和内容,容易忽略老年对象的内在需要。 专业社会工作可以有效的改变这一点,其专业方法的使用可以通过个案、小组、社区工作等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来实现老年人异质化、多层次需要的满足。同时其与案主之间的平等关系,有利于老年对象自身的表达,形成老年人对“老化”的良好认知,这要求其工作重点不能只关注于基本需要的满足,更应该关注于老年人的生命周期特征,强化老年人与环境的互动以实现个体对生活的掌控,从而确保某种程度的自我独立。

第三,从实现途径来说,必须努力实现老年人在个体、团体和组织以及社区等多层面的赋权。传统社会工作所依靠的社会行政,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政府权威,从公共服务的递送来看这种方式可能是合适的,但在当前复杂社会中,从单一权威中心走向合作治理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政府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成为唯一的权力中心,而事实证明没有老年人的参与,服务输送的效率会受到极大的影响[27]。 对于老年人本身,传统的孝道文化使得他们对子女、对社会的依赖心理很强,心态老化非常严重,这种主观认知和客观的弱势地位极大的影响了他们的晚年生活满意度。 要改变这些,离不开政府在个体、团体和社区等多层次的赋权,社会工作也必须通过赋权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提升他们自身的生活价值和幸福感,赋权既是对老年人自身能力肯定的需要,也是社工实践中的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法,而事实上近年来的互助养老即是某种程度上对于这些需要的回应,通过老年人自身的志愿参与实现自立自养,极大的改变了老年人的负面和消极印象,肯定了赋权对于提升老年人自尊、自信和自立的特殊意义。

基于以上分析,目前老年社会工作政策实践要在肯定政府责任的基础上,积极倡导“自我独立”的价值目标,并将赋权作为一种内在的理论方法,改变老年人认知、老化态度,提升其自身在“环境中”的适应能力,以尽可能的通过自身、家庭网络或制度化辅助来实现“自我独立”。 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积极推动社工介入社区老年教育和社会参与项目。 老年教育不仅可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的需求,而且可以激发老年人潜能,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发展。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老年教育体系得到快速的发展,尤其2016 年出台的《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强调了发展老年教育对提高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性。 这要求在老年社会工作实践中,要积极倡导“全民教育、终身教育”的理念,积极引导老年人通过多种教育方式接受新的知识、理念和技术,实现个体成长和潜能的发挥,社会工作者应该参与相关教育计划和项目,发挥咨询者、督导者和指导者的作用,并且对环境中那些制度性压迫、排斥因素保持清醒的反思和认识。 同时发展报酬和非报酬类社会参与项目也非常重要,诸多研究表明社会参与可以确保老年人的消费选择权以及公民权利[28-29]。 这种老年人参与意味着通过某种赋权来建构他们自身生活和活动的世界,倡导他们积极参与到老年群体相关政策的制订、实施和监督当中来,从而实现个体资源与社会网络、制度建设之间的良好互动。

二是辅助、支持老年团体的组建和行动开展。 老年个体及其家庭的力量仍旧是比较弱势的,要实现老年人与社会环境良好的互动,获得社会支持,很多时候需要依靠老年团体的发展和相关行动,从老年社会工作的发展看,实现团体和组织赋权是实现老年人自我独立目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在当前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制度体系中,社会工作要积极介入到社区组织创建和行动中,支持文娱类、公益服务类、体育类等多样化老年群团组织的发展,深度推进老年人与社会网络资源的联结,尤其强调其在邻里互助养老中的组织计划、过程管理和监督评估中的作用。 基于绝大多数老年人在“家”养老,社会工作者还要积极通过发展家庭培育计划和相关辅助网络的搭建,为老年人及其照顾者提供照顾服务方面的知识和情感支持,只有将正式照顾与非正式照顾体系结合起来,老年人及其家庭才有可能获得相关的资源、知识和技术支持,从而在外在辅助性支持下不断强化自我照顾,尽可能的实现自我独立。

三是进一步优化“三社联动”机制,发挥社会工作在社区发展、社会组织培育中的建设性意义。当下“三社联动”的多元治理模式已经成为基层建设的重点议题,其在推动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发展和社工人才培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社区工作中,老年服务是其重要内容,故此老年社会工作的落脚点也应该立足于社区。 事实证明社会工作在服务输送、资源整合、组织网络建设、引导社会参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工作正从原初的照顾服务及其管理,逐渐转向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孵化,这进一步将其与社区发展、社会组织培育密切联系起来。 社会工作不仅重视社区组织的培育和孵化,更加注重于通过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激发社区内生力量,引导社会参与,从而意味着自上而下行政权力干预以及服务输送机制的改变,在社区层面实现赋权,增进老年人与环境系统的互动从而尽可能的自立。 同时就社会工作本身来说,需要对其行动进行反思。 社会工作者是被动的适应,还应该主动的实现政策倡导和建构? 如果局限于中微观服务项目的开展,而不推动宏观政策的调整和反思,那无论如何难以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这种状况会极大的影响到社会工作者作为老年人社会系统支持者和辅助者的角色发挥,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老年人社会网络及其资源获取的能力,进而影响到“自我独立”的目标实现。

四是专业队伍的建设以及专业社会工作方法的应用。 在本文中笔者特别强调了赋权理论方法的重要性,但传统老年社会工作者作为特有意识形态和制度文化中的一部分,他们缺乏行动反思以及在宏观层面上实现政策倡导的意愿和能力,因而在方法手段上更加倾向于采取社会行政的手法,更加强调自身对资源和“权力”的控制,在与老年服务对象关系上将自己定位于服务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而非平等的合作关系,因而赋权并不会受到他们的欢迎,从而极大的限制了老年人及其家庭在解决老年人自身问题中的主体作用。 传统社会工作者秉持的价值伦理往往会加剧老年人作为依赖者的角色,降低了社会工作的专业地位,大大影响到本土化专业工作的发展。 只有专业社工,才有可能具有专业的价值观、专业伦理、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方法,他们才有可能将“助人自助”、推进老年人自我独立作为其工作的最终目标,而不是仅将工作局限于服务的供给和管理。 正因如此,在当下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老年社工人才,推进专业社会工作理论方法的运用,对于践行赋权以及自我独立的目标是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加强社工专业人才的规定,其中2011 年《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成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极大的推动了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建设工作。 尽管如此,相比我国老龄工作的严峻现实,老年社会工作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建设仍旧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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