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事档案是否可依申请公开
2020-01-11刘凤月
刘凤月
[案情]陈某某退休前系某乡镇卫生院医疗工作人员。2017年10月28日,陈某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其退休时的档案材料,该局受理后,向陈某某送达了书面《告知书》,告知陈某某所申请的个人退休档案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个人档案不属于政府信息,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遂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維持原判。陈某某又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人事档案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并非行政主体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人事档案系由主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属于“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人事档案虽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但属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的情形,不应予以公开。
[速递]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某的个人人事档案属于政府信息。陈某某申请时间为2017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92号)》(以下简《条例》)。《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该条文对政府信息的定义,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应通过以下三要素进行甄别:一是信息产生是否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人事档案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建立人事档案制度就是为了提高科学管理、利用人才的水平,人事档案信息产生当然具有行政管理目的。二是信息制作、获取的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本案中,陈某某人事档案现已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获取并保存。三是信息是否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陈某某的人事档案信息是以书面文字予以记载并以立卷的形式保存。综上,陈某某的人事档案信息具有政府信息的属性,属于政府信息。原审法院认为人事档案信息不属政府信息,确属法律适用错误,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提出抗诉。
其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应依申请公开陈某某的人事档案信息。对于个人人事档案信息的获取,依据档案法第20条规定,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依档案法授权,针对干部人事档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制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针对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31条第5项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者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第17条第4项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依据以上规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应依申请公开陈某某人事档案。
最后,人事档案与干部职工利益保护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关乎干部职工个人的升职、职称评定和养老办理等多项切身权益。近年来,申请公开本人人事档案的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也频有发生。2018年11月20日新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对干部职工利用本人档案作出回应。其中规定,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陈某某可根据该规定申请查阅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