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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食盐运销的成本、利润及相关问题*

2020-01-11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关键词:盐商奏折嘉庆

陈 锋

清代的食盐运销有官督商销、官运官销、官运商销等多种运销体制,在诸种运销体制中,官督商销是食盐运销的主要形式。官督商销沿袭前代的专商引岸制,设官分职、签商认引、划界运销、按引征课,运商是运销食盐、输纳课税的主体。本文探讨清代食盐运销的成本与利润,主要是就官督商销体系下的运商而言。由于两淮盐区的重要性以及资料的系统性,所以也以两淮盐区为主要考察对象,其他盐区作为参照。

一、食盐运销成本的核算

光绪《两淮盐法志·征榷门·成本》开篇言:“逐利者,商也;主持商利者,官也。”①光绪《两淮盐法志》卷99《征榷门·成本上》。可谓至为精要。商人运销食盐在于“计本图利”②嘉庆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两淮盐政额勒布奏:《为遵旨覆奏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8—036。以下档案资料未标注馆藏者均为该馆所藏。,而商人盈利之多寡,则受制于运销食盐过程中的成本构成以及售卖食盐的价格,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差额,构成利润的空间以及利润率的高低。

在官督商销的食盐运销体系亦即食盐专卖体制下,与一般自主经营的商人不同,盐商是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卖商人,成本的核算以及售卖食盐价格的确定,不是单纯的商人行为和市场行为,会受到官方的强力干预,“商人运盐成本、输课纳帑,均赖各引地销盐价值”③乾隆五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长芦盐政穆腾额奏:《为确查商运亏折情形,恭恳圣恩调剂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23—053。。“倘价值过昂,则买食为艰,闾阎原属未便;倘价值不敷,则成本有亏,商力亦宜体恤。盖以盐价之低昂,视乎成本之贵贱,以为准绳也。”④乾隆五年正月二十五日两淮盐政三保奏:《为遵旨奏闻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4—025。官方在核定成本和限制盐价时,必然会考虑到“民食”“商力”以及引盐的畅销和课税的完纳。换句话说,民食、商力、盐课是清廷和地方官员、盐政官员关注盐商成本和食盐价格的三个主要动因。

民食、商力、盐课,三者密切关联,而成本的核定和盐价的限制又更为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就清代各个盐销区的情况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盐价的限制,经历过自由售卖到限定盐价的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在限定盐价之后,才有成本的核算。

清代划分长芦、山东、两淮等12 个盐区,各个盐区的情况有比较大的差异,长芦、山东等盐区的盐商,采取“直销”的方式,从盐场采买食盐到在引地(引岸)设店销售,均由各纲商人独立运营。淮盐(淮南)的运销方式则与长芦、山东等盐区不同。淮商(运商)又称为“扬商”“大商”,相当于承包商和一级批发商,只负责运盐到岸,然后有其他盐商或水贩批发、销售。如从盐场运盐到汉口,就有运商(扬商)→岸商(汉商)→盐行→水贩的运销系统,也有另外的成本和盈利方式①乾隆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史贻直奏:《为钦奉上谕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2—042。,不备述。

以下所说的两淮“成本”以及“盐价”均是指淮南运商运盐到岸的成本和盐价。

就各种版本的《两淮盐法志》来看,康熙《两淮盐法志》没有“成本”的专门记载,乾隆、嘉庆、光绪三种版本的《两淮盐法志》均有“成本”专篇,但其有关“成本”的首条记载,均是雍正元年,似乎成本的核算和盐价的限定起始于雍正元年。但事实上,此前已经有盐价的限定和成本的约略核算。康熙三十年,首次限定汉口盐价②这里说的“汉口盐价”以及文献和后面论述的“湖广盐价”“江西盐价”均是淮盐运抵汉口和南昌的“到岸”价。,即所谓“康熙三十年间,楚省盐价每包一钱”③周庆云:《盐法通志》卷67《转运十三·盐价二·两淮》。。康熙四十四年,苏州织造李煦也有奏折说明限制盐价的不合理④《李煦奏折》,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8页。。从康熙五十七年李煦的奏折中,也可以知晓,在李煦上奏后,曾有上谕禁止限价,即:“康熙四十四年钦奉恩旨,盐价准随时销售,商民俱各称便。”盐价随行就市,确保了盐商的获利和盐课的输纳,李煦称之为“商人生意好,则国课输将甚易……国课、商资,均有攸赖”⑤康熙五十七年闰八月初九日苏州织造李煦奏:《为物多则贱,物少则贵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38—034。。也就是说,康熙后期,处于“限价”与“随时销售”的波动期。

由于“随时销售”导致盐价的增高,雍正元年,裁革陋规,轻减盐商的运盐成本,重新定价:“价贱时,每包以一钱一分九厘为率,于价贵时,每包不得过一钱二分四厘。”这是在核定成本时,首次明确地出现“价贱”与“价贵”两种定价模式,并为后来的成本定价所沿袭。雍正二年,因为“海潮淹没,灶煎不继,盐少价贵,成本倍增”,汉口盐价也因此而涨,户部议令:“商、民公平买卖,随时销售,不得禁定盐价以亏商,亦不得高抬时价以病民”⑥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课入四·成本上》。。实际上改变了“限价”的初衷,致使湖广地区盐价不断增高。对此,湖北巡抚崔纪有描述:“楚省盐价自雍正二年以后商人藉口随时销售之谕旨,任意高抬,皆有案卷可稽,如雍正六年每包长至一钱八九分,雍正九年每包长至二钱一分,雍正十一年每包长至一钱七八分,雍正十二、十三两年盐价皆经陡长。”⑦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崔纪奏:《为据实陈明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4—039。盐价的陡长,均是雍正二年的“放价”使然。

湖广地区食盐价格的不断高涨,虽然使盐商获得高额利润,但也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乾隆的上谕将“从前一包盐不过卖一钱三四分,今闻得卖一钱八九分不等”,概括为“湖北盐政废弛”⑧乾隆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署理湖广总督史贻直奏:《为钦奉上谕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2—042。。由此导致连绵不绝的核算成本,限定价格的讨论,以及盐商成本的反复核算和食盐价格的不断限定,江西也因为同为淮盐销区,在讨论湖广的成本时,也开始有江西成本的讨论。兹依据《两淮盐法志》,并以现存档案作为补充,缕述如下①以下未注出处者见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课入四·成本上》;卷11《课入五·成本下》。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3《课程七·成本上》;卷24《课程八·成本下》。光绪《两淮盐法志》卷99《征榷门·成本上》;卷100《征榷门·成本下》。:

乾隆五年四月开始,到乾隆五年十二月,历时半年有余,反复核算成本,限定盐价,先后由湖北巡抚崔纪、两淮盐政三保、户部及大学士、两淮盐政凖泰、江苏巡抚徐士林开出不同的成本清单,湖广总督班第、署理江南总督郝玉麟也参与讨论,意见纷纭。

据两淮盐政三保开出的第一次成本清单称:“自场价、额课、引窝、捆运、包索、水脚,以及河工、织造、铜斤并辛工火足等项,每引需用成本银七两一钱三分九厘六毫零,每包一钱七分一厘二毫零,每斤二分七毫零。”而湖北巡抚崔纪所开成本要低得多:“每引需成本银三两四钱,每包八分一厘五毫零,每斤九厘八毫零。”由于两者相差悬殊,户部“将开列各单互相参较”,定出新的价贱和价贵成本单,随后,两淮盐政三保又开出新的“酌减”成本单,户部也再次核定。成本的反复核算以及盐政大臣、地方官员出于不同的目的,“为商为民,各执一见”②乾隆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湖广总督班第奏:《为请奏报盐价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4—043。,甚至有“湖北巡抚崔纪与盐政三保彼此抵牾”③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两淮盐政高恒奏:《为遵旨据实查覆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6—016。之说。乾隆五年底,两淮盐政凖泰、江苏巡抚徐士林联衔上奏,认为是“逐项确查,按照每纲实在必须银数酌定”的运盐成本和限定盐价的标准④乾隆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凖泰、徐士林奏:《为奏明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0—002。。并同时附录有最后三次不同的成本清单,此清单《两淮盐法志》未载,转录于下:

大学士等议定成本价值:

贱价每引成本四两三钱九分五厘七毫零

每包一钱五厘四毫零

每斤一分二厘七毫零

贵价每引成本四两九钱三分九厘七毫零

每包一钱一分八厘四毫零

每斤一分四厘三毫零

前任盐政三保续开酌减成本价值:

贱价每引成本六两三钱六分三厘五毫零

每包一钱五分二厘六毫零

每斤一分八厘五毫零

贵价每引成本六两五钱六分三厘五毫零

每包一钱五分七厘四毫零

每斤一分九厘三零

盐政凖泰与巡抚徐士林会同核定成本价值:

贱价每引成本五两三钱七分三厘八毫零

每包一钱二分八厘八毫零

每斤一分五厘六毫零

贵价每引成本五两七钱八分二毫零

每包一钱三分八厘六毫零

每斤一分六厘八毫零⑤乾隆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凖泰呈:《楚盐成本价值清单》。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1—055。

最后经朱批同意的“成本”,不是户部和大学士的“议定”,恰恰是两淮盐政凖泰和江苏巡抚徐士林议定的带有折中性质的标准。这在有清一代有关财政的决策过程中比较鲜见,从中亦可以体会到乾隆对盐商的偏向。这种“偏向”,应该与两淮盐课的款项解交,在乾隆四年发生变化有关,即一部分银两由解交户部转而解交内务府,盐商的获利和皇室的费用更加密切地结合在了一起①参见陈锋:《清代盐务与造办处经费、物料来源》,《盐业史研究》2019年第3期。。

两淮盐政凖泰、江苏巡抚徐士林在前揭奏疏中同时提出商人余息问题,要求在核定成本之外,“每引酌给余息银二三钱”。户部议覆认为,“该抚等议定盐价,较之臣等原议,业已多增,则各商所趁余利,谅已摊入,倘再议酌加,不免有昂价累民之弊,应毋庸议”。奉旨依议。这里明确标示出,所定“成本”,已暗含余利,不得再加。但随后又有特旨准许加给余息,事见乾隆六年江苏巡抚徐士林的奏折及朱批②乾隆六年六月初八日徐士林奏:《为恤商正以惠民,仰恳圣恩准给淮商余息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6—028。。此后,江西的运盐成本,基本上是仿照湖广的运盐成本议定③乾隆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刘于义题:《为请旨事》。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4108—006。。

乾隆七年,因雨涝灾害,导致场盐价格的上涨,两淮盐政凖泰要求在原有“余利三钱”的基础上,再加“成本三钱”。遭到户部的议驳,但谕旨认为:“近年江苏被水,非寻常可比,着照依该盐政所奏,以次年四月为限,不得为例。”也就是同意了在余息之外,临时再额外加给余息。到了次年四月间,临时额外多加给的三钱余息到限,凖泰“以粮草仍未平减,复奏请恩加成本三钱”,奉旨“展限”至八月才予以停止④乾隆七年八月十九日凖泰奏:《为密陈场灶连灾,产盐缺少,仰恳皇恩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1388—040。乾隆八年闰四月十七日凖泰奏:《为奏闻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48—002。乾隆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刘于义奏:《为遵旨议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50—034。。由此也可以体会到,帝王对盐商以及盐政官员的态度远比户部宽容。

乾隆九年,署湖广总督鄂弥达奏称:“楚省盐价,原准部臣定议,贵价每包卖一钱四分七厘零,贱价每包卖一钱四分五厘零,乃近来店价竟增至一钱八九分零,而各处口岸以渐而加,遂贵至二钱四五分不等,因而奸贩乘机囤卖,掺和石膏,一斤之盐,滤之仅得十余两之食。以每斤二分四五厘之价计之,便须得四五分一斤。在官家、富户力犹可支,而贫难小民苦淡,实属难堪。”⑤乾隆九年八月十八日鄂弥达奏:《为请定盐艘章程,并设常平盐仓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9—022。这里的所谓部定“贵价”与“贱价”标准,与《两淮盐法志》有关年份的记载不同,意味着这种“定价”在不断调整。乾隆二十八年,湖广总督李侍尧奏称:“楚省行销淮盐,部定每包贵价一钱四分六厘,各商自应遵照出售。如本年正二月间,每包卖银二钱三分,较之原价业已加增一半,乃于三四月间,复接淮商来书,成本昂贵,不可贱价为词,增至二钱七八分之多,实属抬价病民。”要求严加究治,但不可能一一惩罚,仅“择其尤者,照例惩治,以儆其余”。两淮盐政高恒认为,“今日成本,较二十年前倍之”。由于“今昔不同”,即使每引“蒙恩”另外加余息三钱,“仍多不足”,因此要求重新核定淮盐运楚的成本⑥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高恒奏:《为遵旨据实查覆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6—016。。于是经两淮盐政和湖广督抚等的反复磋商,奏准:“每引实需成本,加以余息三钱在内,按包计算,每包卖银二钱三分一厘。”这是首次在“成本”外,加商人的“余息”使其成为定制(之前加给余息是“蒙恩”特准)。该年议定的成本细目,《两淮盐法志》没有记载,笔者在档案中查到了乾隆二十八年湖广总督李侍尧呈报的这次核定成本、盐价的清单,如下所示:

正项钱粮:原定每引银一两一钱七分二厘七毫零。淮商折开,连带完戊寅纲钱粮十分之一,共银一两二钱八分九厘九毫零,较原定加银一钱一分七厘二毫零(无减)。

织造、河饷并各杂项:原定每引银八钱一分四厘一毫零。淮商折开,现在纳银一两三分九厘零,较原定加银二钱二分四厘九毫零(无减)。

扬州辛工、火足:原定每引六分。淮商折开相同。

扬关钞:原定每引银一分二厘。淮商折开,因屯船分驳,按船计算,需银二分,较原定加银八厘(无减)。

场价:原定每引贵价银一两三分二厘。淮商折开,需银二两三钱,较原定加银一两二钱六分八厘(今减银七钱)。

场盐包索、捆工、挂截等费:原定每引五分。淮商折开,需银三钱二分,较原定加银二钱七分(今减银一钱九分)。

自场至坝水脚:原定每引一钱三分。淮商折开,需银二钱八分,较原定加银一钱五分(今减银八分)。

泰坝抬盐脚费:原定每引一分五厘。淮商折开,人工加贵,现需银二分四厘,较原定加银九厘(无减)。

坝客辛工、火足:原定每引银五厘,淮商折开相同。

自坝至扬、自扬至仪水脚:原定每引银一钱七分。淮商折开,需银二钱七分,较原定加银一钱(今减银三分)。

三岔河起驳:原定每引银二分五厘。淮商折开,需银九分,较原定加银六分五厘(今减银二分)。

江船水脚:原定每引银五钱。淮商折开,需银一两三钱二分,较原定加银八钱二分(今减银二钱四分)。

仪所捆掣、包索、人工等费:原定每引银二钱九分,淮商折开,需银四钱七分,较原定加银一钱八分(今减银三分)。

脚盐:原定每引银二钱四分,淮商折开相同。

汉口布税、充公:原定每引银四分,淮商折开相同。

口岸匣费并辛工、火足:原定每引银二钱六分四厘三毫零。淮商折开,需银三钱五分,较原定加银八分五厘六毫零(无减)。

引窝:原定每引银一两。淮商折开相同。

辛资、课力、进引、公盐等费:原无定。淮商折开,需银二钱五分(今减辛资钱一钱)。

以上各款,原定成本,每引共银五两八钱二分二毫零。又每引蒙皇上恩加余息银三钱,连原定成本每引共银六两一钱二分二毫零。淮商折开,每引共银九两六钱六分八厘零,较原定加银三两五钱四分七厘八毫零。今减银一两三钱九分。每引定卖价银八两二钱七分八厘零。以每引四十一包六分九厘零核算,每包卖价银一钱九分八厘五毫零。①乾隆二十八年李侍尧呈:《汉口各商开报淮商办运楚盐原定成本及现在应需各项核定应卖价值清单》。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6—038。按:这份清单,缺具体月日,两淮盐政高恒要求重新核定成本,时间在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随后经过反复磋商,最后核定成本,两淮盐政高恒到湖北会议的时间是十二月二十六日,最后成本清单上奏的时间应该在十二月底。或者就是后引乾隆二十九年正月初一日李侍尧、高恒奏折的附件。

这是由两淮盐政、湖广总督吸取两淮盐商(总商)的意见后,议定的汉口运盐成本、盐价,即湖广价。同时淮盐运江西口岸的成本价也有相关的议定②嘉庆五年江西巡抚张诚基奏称,江西“每子盐一包重七斤四两,乾隆十四年,定价一钱三分一厘。二十九年,前盐臣高恒奏准,每包卖银一钱九分二厘”。见嘉庆五年七月初四日张诚基奏:《为查明江西淮盐章程,请仍循旧行销,并陋规早经裁革缘由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2—047。。湖广最后核定的“每包卖价银一钱九分八厘五毫零”,加上余息银三钱,“按包计算,每包卖银二钱三分一厘”。

乾隆三十年、三十一年,因为盐价“长落不齐”,本着“撙节核实”“折中定价”的原则,核定“湖广汉口每一子包应卖现银二钱二分二厘零,江西南昌每一子包应卖现银一钱九分九厘零……核之原奏癸未纲价值,汉口每包仍减银九厘,南昌每包仍减银一分八厘”①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初六日两淮盐政普福奏:《为奏明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7—035。。比乾隆二十八年的成本定价有所减落,意味着成本和盐价的随时调整。这在《两淮盐法志》中没有记载,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乾隆五十三年,因着两淮盐政全德的上疏,经过大学士阿桂等奉旨会商后,再次核定成本,湖广每引合计成本银十二两四分九厘,每包二钱八分九厘,江西每引合计成本银十二两五钱七分五厘,每包二钱六分五厘。嘉庆和光绪两种版本的《两淮盐法志》均列有细目,不赘述。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列《两淮盐法志》中的湖广成本“每引合计成本银十二两四分九厘零”,在后来的档案记载中,既有“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合银十二两四分九厘零”之说②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铁保呈:《湖广引盐实用成本清单》。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6—045。,也有“五十三年奏定盐价,即合银十二两六分九厘……现行盐价,仍系十二两六分九厘之数”之说③嘉庆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两淮盐政额勒布奏:《为恭恳圣恩俯准酌加余息以裕课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7—031。按:何炳棣的翻译文章认为,当时汉口出售的食盐每引12.49 两(原作误记为12.049 两)。见何炳棣:《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巫仁恕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何炳棣并没有误记。。二者之间有0.02两的差额。

对于历年成本的增加,两淮盐政额勒布曾总结说:“溯查乾隆六(五)年初定成本时,每引止合银五两七钱八分,即议外加余息三钱,迨乾隆二十八年奏定盐价时,成本每引即合银九两三钱六分八厘。五十三年奏定盐价,即合银十二两六分九厘,均加余息银三钱。以上三案,均计成本以定盐价。是每隔二十余年,成本即加三四两不等。生齿日繁,一切水陆捆运各工,逐渐加增,亦时势必然之理。”④嘉庆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额勒布奏:《为恭恳圣恩俯准酌加余息以裕课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7—031。如果把前述两淮历次的成本核算加以总括,那么,以“贵价”计算,康熙三十年每引成本为4.17 两,雍正元年为5.1708两,乾隆五年为5.7802两,乾隆二十八年为9.368两,乾隆五十三年为12.069两。乾隆五年之前变化不大,之后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种较大幅度的增加,一方面如额勒布所说“生齿日繁,一切水陆捆运各工,逐渐加增”,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成本”中增加了新的项目。如两淮盐政凖泰所说:“湖广匣费、布税、充公等项,皆系淮盐运楚成本,为两湖文武各官养廉、公费暨汉口一切盐务支用,皆关计日必需之项,虽现今尚未摊入卖价,而各商业已在楚按年扣缴。”⑤乾隆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凖泰奏:《为商输额款难悬,谨援案议奏,恳恩准以恤商济公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48—028。在上揭乾隆二十八年的成本清单内,已经增加“汉口布税、充公”和“口岸匣费并辛工、火足”的费用。而且,随着盐商向内务府交纳款项的增多以及盐商的“采办物料”、“呈进玉器”⑥参见陈锋:《清代盐务与造办处经费、物料来源》,《盐业史研究》2019年第3期。,虽然在成本中没有反映这些款项,但在议定成本时放宽尺度也是意料之中的事。另外,《淮鹾备要》载有淮南杂项款目32项,包括栟茶场折价、解部饭食、织造水脚饭食、铜斤水脚饭食、节省河饷水脚等等,杂费款目11项,包括纸硃、淮南匣费、仪征匣费、池太引费等等⑦李澄:《淮鹾备要》卷7《盐之利·商课商本》。。档案中的《杂项清单》则有“额定款数”157 款,包括织造银二十二万七千六百余两、节省河饷银五万两、铜斤银五万两、栟查坍折银一千八百余两、织造水脚饭食银六千八百与两、节省河饷水脚银七百八十余两、铜斤水脚饭食银一千五百两、归公盐规引费银六万七千八百三十两、外支不敷专为制造玉活计银四万两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年有年无,年多年少,无定活支”款项拨补扬州育婴堂经费不敷银、拨补收养穷民经费不敷银、拨补江广匣费册首并淹销免纳匣费银、拨补安定书院经费不敷银、梅花书院经费不敷银、承差领解残引加添盘费银、承差领解新引增给用费银等等⑧嘉庆朝《杂项清单》。具体时间及呈报者均不详。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2498—038。。这些名目繁多的款项,有的已经列入“成本”之中,有的则没有列入,没有列入的款项,也只能摊入成本的其他类别中。另外,在《杂项清单》没有列示的“务本堂公费”,用于总商的办公和皇室玉贡,嘉庆十一年,在已经“撙节”的情况下,“办公、玉贡,统计每年止用公费银一百二十万两”,这些费用虽然没有列入“成本”,但“历年运商成本,俱视此数为增减”①嘉庆十二年正月二十五日两淮盐政额勒布奏:《为撙节公费以减派款而培商本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8—002。。

乾隆五十三年之后,当然也还有“定价”的调整,但此后的调整,基本上是在乾隆五十三年核定成本的基础上进行,成为一个较为固定的“限制价”或“基础价”。在这个限制和基础上,进行“三年比较”,然后再“酌中定价”。乾隆六十年,署理两江总督苏凌阿、湖广总督毕沅即称:“湖广、江西盐价,自乾隆五十三年经大学士、公阿(桂)会同臣毕沅等奏准,湖广每包卖银二钱八分九厘,江西每包卖银二钱六分五厘。以此为限制,试行三年,俟期满,将三年内卖价,贵、贱扯算,再行酌中定价。”②乾隆六十年七月初八日苏凌阿、毕沅等奏:《为查明江广盐价,核与成本无浮,会同奏恳圣恩再准展限定价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733—052。酌中定价的实质,是围绕着乾隆五十三年的核定成本略作调整。

据档案记载,嘉庆十一年、十二年,两淮盐政额勒布、湖北巡抚章煦、湖广总督汪志伊、江西巡抚金光悌、两江总督铁保等在盐商运盐成本加重的情势下,又有在原来所定成本之外,要求“加赏盐斤”或“加给余息”的反复陈请③嘉庆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额勒布奏:《为恭恳圣恩俯准酌加余息,以裕课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7—031。嘉庆十二年四月初五日额勒布奏:《为本重运绌,再叩天恩饬查核实,以保课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88—018。嘉庆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章煦奏:《为遵旨体访楚北盐价情形酌加调剂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88—027。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铁保奏:《为遵旨访查盐斤成本,据实覆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88—030。。从他们的奏报可以看出,到嘉庆十二年,湖广、江西的运盐成本已经在十四两以上。据两江总督铁保呈报的成本清单,湖广引盐的实用成本诸项合计,为每引十四两一钱七分九厘零,按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合银十二两四分九厘零计算,“湖广每销盐一引,计亏成本银二两一钱三分”④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铁保呈:《湖广引盐实用成本清单》。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6—045。。江西引盐的实用成本诸项合计,为每引十四两五钱三分九厘零,按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合银十二两五钱七分五厘零计算,“江西每销盐一引,计亏成本银一两九钱六分三厘零”⑤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铁保呈:《江西引盐实用成本清单》。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6—046。。

如果按照铁保呈报的成本清单核算,问题当然严重。在两江总督铁保、湖广总督汪志伊等人的奏请下,户部否定了“加赏盐斤”以及“按照额定成本”加余息一分五厘的请求,但同意加给余息,“援照余息成例,每引酌量加增银四钱二分”⑥嘉庆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事禄康奏:《为奏闻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6—050。。

这时的加给余息四钱二分,是在原有余息四钱二分的基础上再次增加,每引盐的余息已经达到八钱四分,核计每引盐的成本定价接近十三两。这个数字,按前揭诸人的奏折以及铁保呈报的实际成本价值十四两有余,仍然亏折一两有余。所以,嘉庆十三年两江总督铁保又重拾之前两淮盐政额勒布的建议,要求按引加余息一分五厘,其理由除盐商亏折外,还有南河大工筹款以及商人的河工报效,提出“借商力以治河,资民力以恤商”的政策建议,待“河工告竣即行停止”,即停止该余息⑦嘉庆十三年六月初二日两江总督铁保奏折附片。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2079—017。参见档案,嘉庆十三年闰五月二十五日户部左侍郎托津奏:《为查明两淮请增余息应无蒙混情弊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7—039。。在后来停止该余息的讨论奏折中,不但保留了铁保奏折的内容,而且还有此后的沿革和相关处置办法。根据两江总督孙玉庭、两淮盐政阿可当阿联衔上奏的两份奏折可以看出关键的两个问题:一是加给余息的算法。这里的加给余息,不但一般人容易迷惑,就是嘉庆帝和户部大臣也不太清楚,所以在档案记载中,即有嘉庆帝对湖广总督汪志伊的询问,也有部臣对“额勒布所奏蒙混”的斥责。加给一分五厘之息是按照每引的成本而加,即“照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十二两六分九厘之数,按加余息一分五厘”,也就是成本12.069两的15%,成本变为12.069+1.81035=13.87935 两,但扣除乾隆五十四年加给的一厘之息(成本的1%,一钱二分)和嘉庆十二年的四钱二分之息,保留之前的三钱余息。那么,这时加上余息的成本核算为14.17935两,已经接近嘉庆十二年两江总督铁保呈报的淮商实用成本数。二是加给余息的时间。按照两江总督铁保的原奏,最初加给余息定为三年,“河工奏定三年,以三年计算,商人得余息四百万,除捐三百万两,所余无几”。随即又称“以六年计算,则商得余息较多,该商等感激天恩,复欲呈请再加报效”。但由于该次盐商报效的河工银达到六百万两,分八年带征还款,以及其他原因,加给一分五厘之余息一直延续到嘉庆二十三年底,在这十年的时间里一直奉行14.17935 两的成本核算。嘉庆二十四年之后,又回归嘉庆十二年的成本定价①嘉庆二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孙玉庭、阿可当阿奏:《为遵旨查明淮盐酌加余息应请停止,以疏积滞而裕民食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6—039。嘉庆二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孙玉庭、阿可当阿奏:《为遵旨查明给事中卢浙条奏两淮盐务情形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6—055。按:《历史档案》1994年第1期有《嘉庆后期两淮盐务史料》专辑,收录了一份两江总督孙玉庭涉及“一分五厘余息”的奏折,但这两份奏折没有收录。,并一直持续到两淮“废引改票”之时②参见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17—330页。。

自从康熙三十年首次限定盐价以后,运盐成本的核算以及“余息”的加给,不断调整、增加,其中关键的年份是雍正元年、乾隆五年、乾隆二十八年、乾隆五十三年、嘉庆十二年、嘉庆十三年、嘉庆二十四年。成本的增加,盐价自然随之而加,具体到每斤盐的价格指数,会看得更清楚,徐泓已经做过统计,可以参看③徐泓:《清代两淮盐商没落原因的探讨》,《徽学》2011年第7卷。。

两淮盐区之外的其他盐区,如两广、长芦、河东等盐区也有成本的核算。两广盐区于康熙二十七年首次限定盐价,遵循“参酌适中,使商民两便”的原则,确定每包盐的运费,也就是光绪《两广盐法志》所谓的“酌定运费之多寡,远以一分二厘为率,近以七厘为率”。另据档案记载,“埠、灶盐价俱定于康熙二十七年”④嘉庆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两广总督蒋攸铦奏:《为查明潮桥埠盐成本今昔情形不同,循照部议核实奏闻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6—004。,也就是说,康熙二十七年在确定运费以及埠地销盐价格的同时,也议定了场盐的价格。由于场盐价格的增加,以及运费的增加,至乾隆六年,各埠商人,“以每斤卖银二分一厘算计,每包收价二两八钱”,而其成本包括场盐价银、盐课银、部饭银、硃引奏银、仓费银、水脚银、人工盘费杂用银等,这些类别的成本合计,“共计每包需用银二两四钱零”,以售盐价值二两八钱减去成本银二两四钱零计算,“该商止可存剩银四钱上下”⑤光绪《两广盐法志》卷25《转运八·成本》。。

此后,各项成本增加,卖盐价格仍循其旧,一如嘉庆十二年两广总督吴熊光所说:“生齿日繁,成本日重……而两粤例价,百余年来独循其旧……嘉庆七年,前督臣倭什布于审奏临武埠商并无私增盐价案内奏明商人运盐赴埠,路途遥远,水路搬运人工脚价无一不比从前增贵,每包实需成本银三两四钱九分七厘,业已奉旨准行……又嘉庆九年,因雨多盐缺,复经倭什布会同臣孙玉庭奏请展限本内声明,饬照成本发卖,各在案……今粤盐每包一百五十斤,各埠成本每包自一两至五两零”。吴熊光并同时把“各埠成本细册咨送户部”⑥嘉庆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吴熊光奏:《为遵照部议查明粤盐成本今昔情形不同,应请定价以昭核实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9—003。。嘉庆七年每盐一包的成本接近三两五钱,嘉庆十二年最高已经达到五两有余,导致卖价与成本价的不敷。但增高售盐价格并不是那么容易,据两广总督蒋攸铦称:“伏查省河现增之价,虽止毫厘,而嘉庆十二年奏加之数,则较康熙年间例价,每包已增银四分零至三两几分。在潮桥埠盐,嘉庆十二年本未奏加,现在所增之数,较诸康熙年间例价,每包仅增二钱三分零至一两七钱一分,是潮桥与省河现定成本比对康熙年间例价,在潮桥所增,转较省河为少。”①嘉庆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蒋攸铦奏:《为查明潮桥埠盐成本今昔情形不同,循照部议核实奏闻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6—004。也就是说,前揭吴熊光因成本不敷要求增加食盐售价,仅限于“省河”埠地,“潮桥”埠地则没有变化。后来“潮桥”埠地也增加盐价,但增加有限。“灶户不能照旧价亏本卖于商人,即商人不能照旧价亏本卖于食户”,导致“该商等不按奏定价值售卖,谋利私增已属显然”。所以此后又有加增盐价和“按照成本售卖”、“随时长落”政策的出台②光绪《两广盐法志》卷25《转运八·成本》。。

阅读广东有关核定成本、盐价的奏折,常有与两淮盐区的比较,可以体会到广东事例对两淮事例的仿行。在其他盐区则不尽然,成本的核算没有那么细致或没有那么全面。

如长芦盐区,最早的成本核算和限定盐价,开始于康熙二十七年,该年,“直隶巡抚于成龙、巡盐御史布尔海会议题准,计道路之远近,水陆之脚费,斟酌减定盐价,每斤价银一分四毫至一分二厘六毫不等”③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刘洪升点校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67页。按:山东盐区同属于长芦巡盐御史管辖(盐务官员的称呼前后有变化,乾隆之前一般称巡盐御史,之后一般称盐政。参见陈锋:《清代的巡盐御史——清代盐业管理研究之三》,《人文论丛》2016 年第1 辑),限制盐价的时间为康熙十九年,是最早限制盐价的盐区。参见周庆云:《盐法通志》卷66《转运十二》。《清盐法志》卷59《运销门六》,记为康熙二十年。。可见最初的定价也是以银两为标准。雍正十年,改变核算方式,开始以钱文为制定盐价的标准,并于乾隆二十九年、三十五年、四十七年、五十三年等多次核定成本、盐价,嘉庆四年,又“传集通纲商众,令将成本内一切价值,逐一核计,此中有应如何调剂并可酌减者,详加筹酌,务于无误课运之中仍得撙节,以平盐价”④嘉庆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董椿奏:《为钦奉朱批备细据实覆奏,请俟查看钱价长落,酌减盐价数目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2—008。按:该件档案,《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未收录。以下未特别注明者,均属于未收录的档案。。每次的盐价调整,大多以盐商亏折为词。如嘉庆二十一年长芦盐政嵩年奏:“调查各商成本账目,委因阻运滞销,脚价昂贵,钱价松贱,出入核计,实已赔折无余。”⑤嘉庆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二日嵩年奏:《为恭恳圣训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5—040。道光十年,长芦盐政阿杨阿奏:“据(长芦商人)称长芦连年交纳正杂帑课等项需银不下二百余万两,以卖出之钱易银完交,统计八、九两年完过帑课杂款等项银四百余万两,牵匀计算,暗中亏折成本约已数十余万两。”⑥道光十年十一月三十日阿杨阿奏:《为备陈芦商运本支绌实在情形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08—028。道光二十三年,长芦盐政德顺奏:“银价与盐价两相交涉,实为长芦全纲成本所关……约计商人卖进盐价钱文,易银交课,较比八年钱价,每年赔贴亏折成本至一百万余两,商本亏折殆尽,纲局危在须臾。”⑦道光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德顺奏:《为恩施既渥商力仍艰,实由银价愈昂钱价愈贱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5—016。

虽说长芦每次核定盐价,是“传集通纲商众,令将成本内一切价值,逐一核计”,或者“调查各商成本账目”,但与两淮细致的核算成本应该有根本的不同,不论是在《长芦盐法志》还是在现存档案中,笔者没有发现一件成本核算清单,有理由认为,长芦的核算成本只是一种大致的说法,其所关心的是随着物价的增长、银钱比价的变动、脚价以及盐穰绳席等运盐成本的增加,来调整销售食盐的价格,以保障运盐成本与食盐销售的大致平衡。

又如河东盐区,初次限定盐价的时间是乾隆十年,限定盐价、核定成本也只限于“场价”(池价),如乾隆二十四年河东盐政萨哈岱所奏“河东盐价定于乾隆十年”⑧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萨哈岱奏:《为池盐未充,成本尚贵,酌增之价恳恩暂缓删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58—014。。河东盐125引为一“名”,在乾隆十年初次限价之时,每名实际场价为“二三十两”,核定价为“二十余两”,差别不大。乾隆十八年左右,“场价已渐增至五六十两”,但并没有对场价的调整,“运商于买盐之价日增,卖价之额有定,其为亏累,谅亦有之”。乾隆二十年,每名达到八九十两,自然导致众商的“亏累不支”①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萨哈岱奏:《为池盐未充,成本尚贵,酌增之价恳恩暂缓删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58—014。。盐政西宁在乾隆二十年奏准“每斤增价一厘,以三年为限”。上揭乾隆二十四年萨哈岱尽管缕述场价的高昂,但并没有增价,依然维持乾隆二十年的标准,再“展限三年”。乾隆二十六年,“池盐愈歉,场价转昂,商本亏折过甚”,经萨哈岱奏准,“于现行时价之外,再增银一厘”,前后每斤增价二厘,每名的定价达到八十两,此后在这个基础上不断实行“三年展限”之法,依然与实际盐价存在着差距②乾隆三十二年四月十三日河东盐政李质颖奏:《为运商增价期满池盐场价未平,恳恩照例展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62—052。。有关大臣的奏折中虽然也提及“运脚、口袋、辛工等费,莫不比前加长”,但很难看到对运商具体成本的估算。

另外,像浙江盐区,实行更为灵活的政策,基本上没有成本和盐价的限制,即所谓“商盐成本如柴卤、煎工、饭食、捆运、包索、零星杂支等项,均系用钱,每掣视盐产多寡,按本定价,以钱售卖,其价值之低昂,总视商本之轻重随时长落”③嘉庆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两浙盐政常显奏:《为覆奏两浙盐价以归核实以全商本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85—01。。由于浙商的成本以及食盐售卖“均系用钱”,交课则用银两,只有在银钱比价发生比较大的变动时,才有对售卖盐价的干预④嘉庆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两浙盐政常显奏:《为覆奏两浙盐价以归核实以全商本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85—01。嘉庆十七年八月初一日两淮盐政苏楞额奏:《为体察现在浙商盐本亏折商力渐乏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81—001。。

各盐区不同的成本核算,不同的定价方式,以及用银两为标准售卖还是以钱文售卖,都会影响到盐商的利润。

二、盐商运销食盐的利润及相关问题

“利润”是一个比较晚近的词,检索《申报》,清末已有“利润”用语,但在晚清的官方文献,甚至在笔者主持整理的《晚清财政说明书》中,都没有“利润”词语的出现。文献中一般使用的“余利”或“余息”“余润”,大致等同于现在所说的“利润”。

黄钧宰曾比较过清代中后期两淮的食盐场价、场课与运至汉口的卖价:“以每引三百七十斤计之,场价斤止十文,加课银三厘有奇,不过七文,而转运至汉口以上,需价五六十不等,愈远愈贵。”⑤黄钧宰:《金壶七墨·金壶浪墨》之“盐商”,大达图书供应社,1936年,第5页。这里是从食盐的出场价说到食盐的销售价,差价三倍以上,暗喻盐商利润丰厚。这只是一种大而化之的说法。最早探讨盐商利润的,是日本人日野勉,他在《清国盐政考》中曾经计算过长芦盐商的利润,作者采取了两种计算方法,一是刨去成本,按售盐价格的简单计算,即“毛利”,利润率高达90%。二是考虑到各种因素的综合计算,得出毛利后,再扣除盐店的营业费、大小官吏的节礼银、规例银以及各种应酬费用等,其纯利为14%⑥日野勉:《清国盐政考》,东京:东亚同文会,1905年,第56—57页。。何炳棣于上世纪50 年代中期在《哈佛亚洲学报》发表的有关扬州盐商的著名论文,也探讨过两淮盐商的利润,认为在乾隆五年左右,盐商每引盈利2.74两,在乾隆五年至乾隆五十三年,“保守的估计,这时期平均每引的利润最少有3两”,而且每引平均3两的利润持续到嘉庆五年。如果以此计算,每年两淮运商累积的利润为500万两左右(盐引总数1 785 492引乘以3两)①何炳棣:《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巫仁恕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何先生在文章中根据《两淮盐法志》的记载,举出乾隆五年的三组数据作为讨论的依据,一是“以前湖北巡抚的估计”(A),成本3.40两;二是“以前巡盐御史的估计”(B),成本7.139 两;三是“江苏巡抚与现任巡盐御史的估计”(C),成本4.395两(便宜时)、4.939两(荒年时)。认为C是最接近真实的价格,B与C之间的差距,“就是每引最高价时的盈利”。这种算法当然也是值得参考的,但由于资料来源的限制,何先生的三组基本数据存在着问题,通过前引档案乾隆五年的《楚盐成本价值清单》即可明瞭。之后,多有论著涉及到两淮盐商的利润问题②参见陈锋:《近百年来清代盐政研究述评》,台湾《汉学研究通讯》第25 卷第2 期,2006 年。吴海波:《二十世纪以来明清盐商研究综述》,《盐业史研究》2007年第4期。。吴承明等认为,“乾隆年间两淮盐商的利润”每年在2 500万两以上;萧国亮认为,“两淮盐商一年获利至少在二千万两以上”;周志初认为扬州运商的利润每年在650 万两左右③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年,第640 页。萧国亮:《清代盐业制度论》,《盐业史研究》1989 年第1 期。周志初:《清乾隆年间两淮盐商的资本及利润数额》,《扬州大学学报》1997 年第5期。。这是从总体上论说盐商的利润。具体分析和计算两淮盐商利润的几位学者中,汪士信和汪崇筼的论著值得注意。汪士信在探讨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的利润时,也采取了盐商应得利润和实得利润两种计算方法,虽然没有明确盐商的利润比例,但估算了乾隆朝两淮盐业利润的分配比例④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的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在汪士信研究的基础上,汪崇筼认为,乾隆朝两淮盐商的实得利润率为13.8%。汪崇筼又撰文认为,嘉道时期两淮盐商的实得利润近似为0,通过夹带食盐,获得的利润率为10.93%⑤汪崇筼:《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盐业史研究》2002 年第1 期。同时可参见氏著《明清徽商经营盐业考略》,成都:巴蜀书社,2008 年,第137—194页。。由于汪崇筼并非专业研究者,在史料来源及对史料的解读上存在偏差,尽管有细致的数字分析,其结论仍值得怀疑,仅可作为参考。

笔者认为,探讨盐商的利润率,需要对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盐商运销食盐成本的实际含义及所获利润

对两淮运商不同时期的运盐成本,前面已经有较为细致的缕述,实际上历次核定的“成本”,不是单纯的“成本”,而是“成本+利润”集合下的盐价限定,所以在文献中有时称“核定成本”,有时称“核定盐价”或“限定盐价”,运商按核定的盐价批发给岸商。如果在“核定成本”或“核定盐价”中不包含利润,只有十分有限的“余利”,运商将没有利润可图,这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前揭乾隆五年户部的奏折中有“各商所趁余利,谅已摊入”成本之说。对此,其他档案也多有记载,如江苏巡抚徐士林称:“商人行盐,计图牟利,断无照本发卖,不取余息之理……成本内实有余息也。”⑥乾隆六年六月初八日徐士林奏:《为恤商正以惠民,仰恳圣恩准给淮商余息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6—028。成本内所包含的利润大致为多少?张小也在讨论湖广盐价时曾经引述过雍正元年湖广总督杨宗仁的一份奏折:“每盐一包共需本银七分四厘有零,今照一钱定价,每包赚利二分五厘有零”⑦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53页。。照此说,成本中包含的利润为25%左右。而实际上雍正元年最后议定的成本(价格)已如上揭:“价贱时,每包以一钱一分九厘为率,于价贵时,每包不得过一钱二分四厘”,利润还要高于杨宗仁所说。像杨宗仁这样直接清晰地给出成本中“赚利”的少见,但也有另外的说辞,江苏巡抚徐士林称当时典当商人的利润一般在20%至30%,即“典商三分二分之利”①乾隆六年六月初八日徐士林奏:《为恤商正以惠民,仰恳圣恩准给淮商余息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6—028。。两淮盐政额勒布称“百货经商贸易,本轻税薄,尚准其取息一二分”②嘉庆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额勒布奏:《为恭恳圣恩俯准酌加余息,以裕课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7—031。,即一般商人贸易可获利10%至20%,作为垄断性专卖的盐商自然不能低于一般商人的获利。“成本”中包含25%至30%左右的利润应该合乎常情,舍此,盐商根本无法应付前述没有列入成本的诸多杂款。讨论这个问题,一方面在于厘清所谓“成本”的本质,另一方面在于说明计算盐商的利润,应该在这个基础上累加。

只要了解成本中已经含有利润,就可以体会到盐政官员和地方督抚动辄议论盐商亏折,不能尽信。事实上,前揭何炳棣的论文已经注意到“巡盐御史偏袒商人”的现象,他们提交的成本清单大多照顾商人是没有疑问的。通过上节的叙述可知,乾隆五年在讨论盐商成本时,盐政官员和地方官员发生争执,似乎代表不同的利益方,直到乾隆十一年户部的奏折中,还有令盐政与地方督抚“和衷熟筹”之说。此后随着作为地方“文武各官养廉、公费”的“匣费”列入盐商成本,这种激烈的争执鲜见,盐政官员与地方官员的一致性逐渐成为一种常态,以致上谕提醒在讨论成本时“勿得互相关会,稍涉迁就”③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两江总督铁保奏:《为遵旨访查盐斤成本据实覆奏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6—044。。

核定成本清单,照顾商人的利益,意味着成本中利润空间的扩大。如果帝王也偏向于商人,商人的利润就更为可观。从前述中可以知道,乾隆五年最后核定的成本清单,不是户部和大学士在各种方案的基础上议定的方案,而是两淮盐政凖泰和江苏巡抚徐士林再次提交的方案。按说,户部议定的方案应该较为合乎实际,已经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朱批同意的两淮盐政凖泰等的方案,无非是让盐商获利更多,户部议定每引贱价4.3957两,贵价4.9397两,凖泰等的方案每引贱价5.3738两,贵价5.7802两,仅以此计算,贱价多出0.9781两,利润为22.25%,贵价多出0.8405两,利润为17%。如果再加上成本中已经包含的利润,盐商的利润率已经在40%至50%左右。

雍正元年以来所核定的成本,有“贱价”和“贵价”两种限定,“酌定贵、贱两价,分别丰年、歉年销卖”,一般要求按贱价标准销售,只有在年岁特别不好的情况下,才允许按贵价销售。事实上商人总按贵价销售,即使盐商“俱照贵价售卖”、“仍照贵价卖销”,遭到户部的驳查,盐政官员也总有理由应对④乾隆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两淮盐政吉庆奏:《为请旨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54—036。。

全部按贵价销售,已经意味着利润的获取。如果从核定成本前后商人的实际卖价来看,也可以体会盐商的实际利润。如上所述,雍正元年的定价即使是贵价,每包为0.124两,实际卖价,雍正九年每包为0.21 两,按核定成本,每包多卖0.086 两,利润高达69.35%。乾隆五年按凖泰等的方案,每包贵价为0.1386 两,乾隆四年“每包价至二钱不等”,如果按卖价0.2 两计算,已经多卖0.0614 两,利润高达44.3%。乾隆二十八年,据前揭湖广总督李侍尧的奏折,在重新核定成本之前,由于已经加给了余息三钱,每包贵价为0.146两,二月间卖价为0.23两,四月间卖价为0.275两(原奏为“二钱七八分”),所以有“较之原价业已加增一半”和“相去加倍”之叹。即使按随后核定的每包限价0.1985两计算,二月每包多卖银0.0315两,多攫取利润15.87%,四月每包多卖银0.0765两,多攫取利润38.54%。

从各种记载来看,两淮盐商在盐业经营中,通过合法的和非法的手段,获得高额利润是没有疑问的。否则很难解释盐商“富至百万”、“富至千万”的资本如何积聚,很难解释鲍志道、鲍方陶兄弟“以家贫就盐”而“拥资巨万”,吴景和“以一文起家,富至百万”⑤李斗著,汪北平、涂雨公点校:《扬州画舫录》,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重印本,第350、148、296页。。也很难理解在成本估算中引窝价值为一两,而在引窝的转卖中,每引达到数两仍然非常有市场。乾隆四年,协理江南道、四川道监察御史褚泰在谈到两淮的窝价时称:“据盐臣三保奏称,窝价并无售至二两以外者。今闻近已售至二两四钱五分”。并认为窝价的增高,是导致食盐价格上扬的主要原因,所谓“商人引价成本即重,焉肯贱卖以自亏。市价之昂,实由以此成”①乾隆四年十二月初二日褚泰奏:《为敬陈盐政变通之法,以除引窝居奇之弊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09—032。。乾隆三十四年,两淮盐政尤拔世又谈到两淮的窝价“每引自二两至三两不等,或增或减,本无一定”②乾隆三十四年三月初七日尤拔世奏:《为核明提引余息银数请旨遵行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12—0128—104。。这两条材料所谈窝价都是针对“年窝”而言,如果是“根窝”,价值还要高出许多。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笔者将另文讨论。

市场窝价多出成本窝价的1.4 两至2 两,已经占到乾隆二十八年议定的每引成本8.278 两的16.91%至24.16%(按乾隆五年的成本计算,占比更高),意味着需要获取20%左右或以上的利润才能够持平,否则不可能有这样的市场窝价。由这个角度也可以体会两淮商人的获利。

(二)不同时期、不同盐区的盐商利润

不同时期、不同盐区的盐商利润各不相同,应该是一种常识。嘉庆十二年,两淮盐政额勒布曾经大致回顾两淮盐商不同时期的获利情况:“两淮从前成本轻贱,产盐丰旺之时,盐无定价,计本售销。迨后定有贵、贱二价,亦系通融售卖,商人获利优厚,是以竞尚奢华,浮糜日甚。自五十三年比较当时成本,酌定限价,初时原有余息,并不亏折。阅年已久,成本日增,而限制如旧。每遇盐多价贱,不能使民遵制售买;盐少本重,不能使商计本图利。以致递形疲乏,业非一日。”③嘉庆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额勒布奏:《为遵旨覆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8—036。道光十年,两淮盐政钟灵又概称:“淮鹾极盛时,总散各商数百家,有商本三四千万,故能转运裕如,今祗数十人,商本不足一千万,且多借本经营,倍形拮据。”④道光十年十月初一日钟灵奏:《为查明淮鹾大概情形,据实陈奏,亟须逐一筹办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07—054。这种总体性的叙述基本符合实情。

两淮、长芦、两广等盐区,成本和盐价的限制,大多发生在康熙二十七年至三十年,河东盐区为乾隆十年,浙江盐区基本没有成本和盐价的限制。在未限定成本和盐价之前以及在没有限定盐价的地区,“盐无定价,计本售销”,其利润高于一般商人贸易的“一二分之利”,维持在20%至30%左右当无疑问。

两淮盐区从雍正元年定有贵、贱二价之后,有一段时间“通融售卖”,属于“放价”时期,更多的情况下是按照贵价销售,“商人获利优厚”,雍正至乾隆年间成为淮南商人获得厚利的黄金期,其利润率大致维持在50%左右。嘉庆以降,利润空间缩小,但也不太可能是0利润。这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窥察:

第一个角度是余息的加给。在嘉庆十二年加余息四钱二分之后,余息已经达到八钱二分,以嘉庆十一年两淮盐政额勒布说的余息四钱二分,“实只得四厘之息(4%)”⑤嘉庆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额勒布奏:《为恭恳圣恩俯准酌加余息,以裕课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7—031。为标准,额外加给的余利为8%。嘉庆十三年,加给一分五厘之余息,即15%,加上保留之前的三钱余息,约3%,利润实际上在18%左右。这个利润额度一直延续到嘉庆二十三年底。有资料表明,即使在这段时间,盐商也不是绝对的没有利润,嘉庆十一年,“据各商供称:八年以前因教匪滋扰,八年畅销,有绌无盈。九年、十年始得以盈補绌”⑥嘉庆十一年正月初十日两江总督铁保奏:《为覆查楚商抬价确数,据实具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6—022。。嘉庆十三年至二十四年所加的18%的余利,最低限度应该是其实际利润数,否则盐商也不太可能感恩戴德,在报效三百万的基础上,再报效三百万两①有关盐商的报效参见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之《乾嘉两朝盐商报效统计》《清代各区历朝盐商报效表》。。

第二个角度是盐商的实际卖价。据前揭嘉庆十一年两淮盐政额勒布的奏折,在官定成本盐价不得提高的情势下,“商人计本求利,是以私抬愈甚”。湖广总督百龄并举出了具体的事例,盐商程启大、鲍容楷、方恒茂、洪体仁、姚声五等“每包索价几至四钱”,大大高出当时核定成本价银二钱八分九厘②嘉庆十年九月十二日百龄奏:《为岸商抬价病民,劣绅得贿私和,审明定拟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6—003。。据随后的进一步审理,嘉庆“九、十两年楚省共销盐一百三十三万三千七百四十二引,按每引多卖银一钱六分五厘计算,共多卖银二十二万两零”③嘉庆十一年正月初十日两江总督铁保奏:《为覆查楚商抬价确数,据实具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6—022。。可见,由于私抬盐价,盐商每年的获利不在少数。

长芦盐区在乾隆中期已经开始有盐商亏折的奏报,以后的奏报连篇累牍。导致“亏折”的原因,一是由于银钱比价的变动,一是由于物价、运费的增加。据乾隆三十五年长芦盐政李质颖的奏折可知,在乾隆二十九年,“长芦商众因绳索、席片、车船、饭食等费无不加昂,而盐价仍然如旧,是以商力渐困”,当时“饬议每斤增钱一文,以敷商本”,但“不过五六年之间”,盐商“复形竭蹶”。据说,到乾隆三十五年,“每盐一引,亏本七钱有余,合零成万,数且不赀,是以三四年来俱形消乏”④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十日李质颖奏:《为钱价平减,运本不敷,恳请酌量加增以纾商力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64—028。。于是,乾隆三十五年,每斤增制钱二文,乾隆三十六年,每斤增制钱一文,“以资行运”⑤刘洪生点校: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69页。参见《清盐法志》卷21《长芦十二·运销门》。。

似乎从乾隆中期以后长芦盐商一直亏折,并无利润可言,但由于清廷同时也实行增加盐价、缓征盐课、蠲免欠课以及调整银钱比价等相关措施,盐商仍然有利可图。即使从专门汇报盐商亏折的奏折中也可约略体会,如乾隆四十七年长芦盐政征瑞称“以商人昔日之余息,尽核归今日之成本”⑥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初九日长芦盐政征瑞奏:《为商运成本日重,酌量因时调剂,据实奏恳圣恩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20—066。,道光二十七年长芦盐政沈拱辰称“从前尚可设法补救”⑦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长芦盐政沈拱辰奏:《为芦纲悬岸暂行官运以济民食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6—018。,均意味着之前盐商尚可获利。从长芦商人转租引地和借帑还息的档案,也可以略窥盐商的运营及其利润。乾隆五十三年,内务府总管永瑢的奏折,曾经谈到商人“义和泰”在乾隆三十六年承办被参革商人王至德“蓟、遵等八州县引地”的情况,按当时成本计算,“除去应完正杂课银等项,每年约得余利银三万八千两”,以此“余利”分年代还前商王至德的欠款⑧乾隆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永瑢奏:《为遵旨议奏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103—020。。嘉庆十年,“原业商人王至德之子崇文”,因为该引地的争执,上呈文称,王崇文“祖父为内务府世仆,行办窝价自置之蓟州、遵化、丰润、玉田、宝坻、宁河等六州县引地并京引四千九十四道,经营六十余岁,一切帑项并无贻误”,可见康熙后期至乾隆年间经营状况良好,到王崇文之父王至德时期,经营不善,各项欠款在一百万两左右(该呈文称九十六万余两,永瑢的奏折一百余万两),乾隆三十五年,王至德病故,乾隆三十六年议准由“吴肇元引名义和泰”承办,吴肇元“素与崇文父办事,所有引地情形,均为熟悉稔知,每年实有余利,是以情愿按照三十限代完欠项,将此八州县引地暂行代办”。至于余利额,该呈文称:“以八州县引地除去一切费用,每年计得余利银三万八千两,除王至德每年应纳之节省银四千九百九十余两外,尚有余利银三万三千两,尽数交还欠项。”①嘉庆十年五月十九日长芦蓟州等处引地原业商人王至德之子崇文呈:《为代商拖欠国帑,挪新補旧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5—045。按:李晓龙《从认办到租办:清代盐专卖制度下长芦盐区的引岸经营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6期)曾提及王至德,称“盐商王同文(引名王至德)”,王至德并非引名。另参见赖惠敏:《乾隆皇帝的荷包》之“盐商王至德”,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14年,第188—192页。也就是说,三万八千两余利,还要交给内务府“节省银”近五千两,剩下的“余利”全部代还欠项,意味着在这“余利”之外,还有利润。嘉庆十七年,长芦盐政祥绍又谈到义和泰的承办情况,这时的义和泰,已经过吴肇元、吴裕德、吴继祖三代,“三世承办……至今四十余载,交过正杂课银一百余万两。代交前商王至德赔罚等银九十六万余两”。四十余载“交项办运,从无贻误”,也正说明此一时期仍有丰厚的利润。祥绍在这份奏折中同时谈到吴继祖赏借运本银的情况:“赏借运本银一十万两,该商情愿加一倍利息一十万两,自嘉庆十八年起,按年交银二万两,分限十年全数交完。”②嘉庆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祥绍奏:《为承办官引商人照案请借运本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3—002。借银十万两,以加一倍利息十万两起算,每年还息银二万两,利息(年利率)由10%变为20%,意味着纯利润最少要达到20%,才能够营运。

山东盐区和长芦盐区的情况基本类似,盐商利润的减少或无利可图,也是由于物价、运费的增加和银钱比价的变动。乾隆五十三年,长芦盐政穆腾额在谈到山东并比较长芦的情况时说:“近因百物昂贵,成本业已倍增,更兼钱价日贱,较之五十一年,每引亏折银五六钱……通计长芦正引、余引共一百余万道,每年约亏折银五六十万两。东省引、票共七十余万道,每年约亏折银二十余万两。”③乾隆五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穆腾额奏:《为确查商运亏折情形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23—053。嘉庆十三年,长芦盐政李如枚称:“山东商力素称疲乏,近年因成本增贵,盐穰绳席等项无不加昂,亏折日甚,势形竭蹶。”④嘉庆十三年长芦盐政李如枚呈:《长芦、山东积欠盐课清单》。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7—064。具体呈报月日不详。道光二十七年,山东巡抚崇恩奏称:“各口岸贵贱不等,而其大要,一以银价为权衡。自银价叠增,历经奏准加价,而所加之数,总不抵银贵之折耗。现在市集银价,每两制钱二千文以上。全纲公私用项有款可稽者,以旧时银价计之,岁需赔折银五六十万两。其他一切绳索、席包、舟车运费,百物随银价而长,暗中赔折者尚不在此数,年甚一年。”⑤钞档:《清代题本》146,《盐课(2)·奉天、山东》,道光二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崇恩奏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藏。除此之外,在一些特定的时期,情景更糟。光绪二十二年,山东巡抚李秉衡就奏称,因黄河泛滥,“卤池化为淡水”,“以致产盐短绌”,场价奇贵,“从前每包需银四五钱者,今则增至三两内外”,加上水陆运费,无所不贵,“每包成本需银六七两不等,按照例定斤重、制价,以钱合银,仅卖四两上下。成本之亏,商情之累,于此可见”⑥光绪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李秉衡奏:《为东纲灾重盐绌,商民交困,请减加价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6470—016。。银贵钱贱以及物价、运费增加,导致商人利润减少,甚至亏折,在长芦、山东盐区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三)银钱比价的变动与盐商利润、盐商盛衰的关系

前揭徐泓论文认为,银钱比价是影响盐商成本与利润的主要因素之一,可谓切中肯綮。徐先生注意到在“淮盐的运销体系中,盐商的课额、支出多用银,而在各地的盐店卖盐则以钱文为交易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或许会影响到运商的利润,但运商运盐到口岸(汉口、南昌)为止,“自与水贩议价交易,听水贩运销”⑦乾隆七年十月三十日两淮盐政凖泰奏:《为奏明江西盐价宜因时暂缓定议,以杜商弊事》。朱批奏折:04—01—35—1388—049。,运商的成本以及与岸商的交易均是以银两进行,不存在银两与铜钱的兑换,水贩售盐贩卖才使用铜钱,银钱比价影响的主要是水贩的利润。

银钱比价的变动与盐商利润、盐商盛衰最为密切,最具典型意义的是长芦、山东、河东等盐区。

这些盐区的盐商在各地售盐,收取钱文,依据银1 两兑换铜钱1,000 文的标准,易银办课,“银贱钱贵”或“银贵钱贱”都对盐商造成直接的影响。在乾隆三十五年长芦盐政李质颖的奏折中,已经指出:“钱文价值,从前纹银一两换制钱八百文,近年纹银一两,换制钱九百八九十文至一千一二十文不等,是从前卖盐千文值银一两二钱五分,今卖盐千文止值银一两,芦商盐价系奏定钱文数目,不能因钱价之减私自加增,而帑课等项则需将钱易银交纳,一出一入,以今较昔,每盐一引亏本七钱有余。”①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十日李质颖奏:《为钱价平减,运本不敷,恳请酌量加增以纾商力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64—028。所谓“卖盐千文止值银一两”,实际上正合乎法定的兑换标准,并不亏折,“每盐一引亏本七钱有余”,只是相对于盈利时期而言。所谓的“从前卖盐千文值银一两二钱五分”,正意味着盐商仅从银钱比价的变动中就获得利润25%。

乾隆一朝,总体上处于“银贱钱贵”时期,铜钱最贵时,600 文兑换银1 两,大多数时间,700 文至800文兑换银1 两②陈锋:《清代银钱比价的波动及其对策》,《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会议论文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陈锋自选集》收录,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79—401页。,长芦等盐区的盐商由此而获得的利润在20%至40%之间。乾隆五十九年,直隶总督梁肯堂称:“长芦商人卖盐钱文,历系易银完课,近年钱价日贱,商本实多赔折。”乾隆在这份奏折中有两处“夹批”,其中在“从前纹银一两仅可易钱八九百文”处夹批“此时商未受利乎?”③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梁肯堂奏:《为遵旨据实回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0—040。乾隆的夹批很有味道,可见其内心十分清楚商人之前的获利。

长芦等盐区由“银贵钱贱”的转折导致的盐商亏折,主要是在嘉庆年间以后,上述已略有涉及,从档案文献中可以知晓,嘉庆初期,“每纹银一两需制钱一千一百数十文至一千二百数十文不等,商人以钱易银,复多亏折”④嘉庆十七年三月二十日长芦盐政祥绍奏:《为据实陈明芦、东商人致乏缘由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80—032。。自嘉庆十五年以后,“钱价松贱过甚,纹银一两易大制钱一千二百数十文至三百数十文不等。商人销盐一引,酌中核算,得钱六千文,易银不及五两……即殷商亦悉形疲乏”⑤道光四年正月二十二日长芦盐政阿尔邦阿奏:《为长芦积欠过重商累难支,恳恩赏复加价钱文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02—029。。道光二十三年,长芦盐政德顺又缕述了此前十余年的银钱比价沿革:“道光八年,钦差大臣来津查办调剂,彼时每银一两易制钱一千三百文。道光十年,钦差大臣二次来津,彼时每银一两易制钱一千四五百文。十八年加价案内,每银一两增至一千六百数十文,核计以钱易银,较之八年,每年亏折成本九十余万两……十八年至二十一年三月……每银一两又增至制钱一千七八百文,商本仍复亏折……自二十一年下半年至二十二年上半年,钱价稍微平落……二十二年下半年,钱价又复增至一千八百数十文。按年比较,钱价逐渐加增,约计商人卖进盐价钱文,易银交课,较比八年钱价,每年赔贴亏折成本至一百万余两。商本亏折殆尽,纲局危在须臾。”⑥道光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德顺奏:《为恩施既渥,商力仍艰,实由银价愈昂钱价愈贱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3189—005。到道光二十二年,达到1,800 余文易银1 两,所以有“商本亏折殆尽,纲局危在须臾”的感叹。

在“银贵钱贱”、兑换银两交课导致盐商亏折的情况下,作为“调剂”之策,清廷曾有银钱兑换比例的调整。初次调整,为嘉庆十四年因“南河大工”而举行的盐斤加价,山东巡抚吉纶、长芦盐政额勒布联衔上奏:“至钱价一节,奴才额勒布具奏长芦增价案内,请照市价,以制钱一千一百文易库平纹银一两,已奉恩旨允准试办”①嘉庆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吉纶、额勒布奏:《为遵旨核议覆奏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8—018。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等编:《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48—249页。由于录副奏折为行草,不易辨认,该选编将“据各州县卫”的“卫”字错录为“乡”字,将“已奉恩旨”的“旨”字错录为“命”字。。道光十二年,“河东盐务应征河工经费,每盐一斤加价一文”,将河东盐区的银钱兑换比例调整为“以制钱一千三百文易银一两交纳”②道光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山西巡抚阿勒清阿奏:《为河东盐务应征河工经费银两缓征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0—004。。此后,道光二十年、二十八年,征收“河工经费”,均是“仍以制钱一千三百文易银一两交纳”③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山西巡抚杨国桢奏:《为河东商人应交协济河工经费银两按引征收全完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4—041。道光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二日山西巡抚王兆琛奏:《为河东商人应交协济河工经费银两按引征收全完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6—030。。长芦盐区在道光二十二年,因筹措“海防经费”,每斤加制钱二文,“查照成案,按直、豫两省现实易银钱价,酌中核定……以制钱一千六百五十文易库平银一两交纳”④道光二十二年五月初八日长芦盐政德顺呈:《征收加价章程清单》。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3188—020。。咸丰四年,经钦差大臣奏准,征收帑利,“五成交银,五成以制钱二千文作银一两”,随后,又奉户部议复,“五成现钱内搭二成五分钞票”⑤咸丰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长芦盐政文谦奏:《为起解帑利等项银钱钞票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9—032。。可见,长芦、山东、河东等盐区银钱比例的调整,主要是限于筹措河工经费、海防经费的盐斤加价征收,以及与内务府相关的帑利银征收。从有关奏折中强调的“加价银两与正、余引课原有区别”来看,这种银钱比价的调整不适用于正常的盐课征收,但对当时盐商因“银贵钱贱”带来的亏折也有一定的补苴作用。

结 语

不同盐区的盐商运销食盐的成本构成,虽然略有不同,但大要包括产盐之地的食盐价格、正项课税、杂项税费、包索费用、储运费用、人工等其他费用,除了正项课税基本恒定外,其他诸如产盐之地的食盐价格、杂项税费、车船水脚在内的其他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均不断增高,成本的增加是一个必然的现象。清廷和地方官员、盐政官员关注盐商成本,一方面在于盐商的获利,使其有能力完纳课税,保障内务府以及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官员)的经费、养廉银、规礼银,并进行应急费用的报效和筹措。另一方面,也在于民食,如果销售食盐的价格高涨,不单单是庶民百姓的食淡、食贵,也必然造成官盐的滞销和私盐的昌炽,反过来又导致“引滞课悬”,影响到商人和官方的利益。所以,尽管官方多偏袒商人,也不得不对食盐销售价格进行限定。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对食盐销价的限定,也就没有盐商成本的核算。“核定盐价”与“核定成本”大多系接在一起。

也正由于“核定盐价”与“核定成本”捆绑,盐商成本的核算以食盐限价的方式表现出来,两淮盐区所谓的盐商“成本”自然包括了利润在内,而且由于许多费用在“成本清单”内没有显现,已经列示的成本类项中必然放宽尺度,使盐商有充足的利润空间,以保证这些费用的筹集和支取。前文所指《杂项清单》列有“额定款数”157 款,由于篇幅的限制无法展开论述,仅“务本堂公费”一项,每年高达一百数十万两,“运商成本,俱视此数为增减”,需要细心体会。盐商进行垄断性食盐销售,获得高额利润是无疑的。

盐商的利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简单地统计出一个利润率就能够说明问题,需要对成本中包含的利润、不同时期不同盐区的利润以及影响盐商利润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盐商除了正常的获利途径外,还有清廷对盐商“加斤”的补贴和银钱兑换比价的调整,盐商也通过“浮舂盐斤”、“夹带盐斤”、“私自抬价”、“蒙混影射”、“借官行私”等多种手段攫取额外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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