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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售众筹欺诈适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0-01-10魏吟秋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广告法欺诈众筹

魏吟秋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一、预售众筹的特征和发展现状

预售众筹,是基于网络衍生的一种“互联网+金融”的新型资金吸纳模式,由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向互联网上的金融消费者进行筹资,并承诺在众筹成功后给予消费者特定的产品或者提供项目服务作为回报,是我国网络众筹平台提供的主要服务。

(一)预售众筹的特征

1.投资主体广泛化

预售众筹是在网络上以特定的项目或产品吸纳社会资金。与传统投资不同的是,该众筹利用网络进行,更多的人能够有机会接触到预售众筹开发的项目和产品,而且预售众筹的投资方式十分便捷,仅需要在众筹页面进行支付就算投资完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只要对众筹项目感兴趣就可以直接进行投资。可见,预售众筹能吸引更多类型、更广泛的投资主体进行投资。

2.预售众筹模式的去中间化

预售众筹模式中减少了投资中介一环,消费者的资金可以直接投资到项目发起人手中,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3.投资回报的多样化

不同于一般的商品预售,回报的是消费者与生产者事前约定好的特定的产品,预售众筹给予消费者的回报可以是特定的产品,也可以是众筹实体店的VIP、众筹网站的会员,回报形式多种多样。

(二)预售众筹模式的发展现状

由于预售众筹模式是我国网络众筹提供的主要服务,因此,笔者认为,要参考整个众筹行业的发展情况来判定网络众筹大项目之下预售众筹模式的发展现状。

1.众筹行业的资金情况

近年来,众筹行业所募集到的资金呈现上升的趋势。众筹家《2019 年众筹行业发展概况》显示:全国众筹行业2016 全年募集资金217.43 亿元,2017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110.16 亿元,2018 年上半年,行业成功项目数为40 274 个,成功项目融资额达到137.11亿元,与2017 年同期成功项目融资总额110.16 亿元相比增长了24.46%[1]。2019 年6 月,人人创、投哪儿、第五创和众筹中原四家股权型众筹平台取得成功的平台共10 个,成功项目总融资金额约9 335.51 万元。可见,众筹行业的资金筹集量一路上升。

2.众筹平台的数量情况

根据人创资讯《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报告2018》,截至2018 年6 月底,国内上线众筹平台共854 家,其中,2011—2014 年共上线平台183 家;2015 年共上线平台289 家;2016 年全年共上线平台283 家;2017 年,平台上线数量骤减,全年仅有70 家;而2018 年上线平台数仍无起色,上半年仅有9 家新增平台[2]。

总体来看,众筹行业募集到的资金总量呈上升趋势;但近几年,众筹平台的发展却略显无力,在2017 年和2018 年众筹行业募集资金稳定增长的情况下,新上线的众筹平台却越来越少。这也就意味着更多的众筹资金将被更少的众筹企业所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众筹行业,解决众筹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使其正常发展,显得格外重要。

二、预售众筹欺诈现象及原因

(一)预售众筹欺诈现象

预售众筹虽然发展较快,但存在欺诈行为。例如,商家收取了众筹资金,最后却没有交付相应质量的商品,或者干脆拿着众筹资金“人间蒸发”,将原本的众筹页面乃至店铺直接关闭,消费者付出了金钱,却没有获得理想的商品。于2016 年成立的众筹平台“聚创众筹”共募集300 余名投资者9 000 万元的资金,当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查看项目进展时却被告知运营出现问题,当次日消费者前往“聚创众筹”总部时,发现这里早已人去楼空。2018 年,淘宝商家“还月集”以汉服预售众筹的模式征集了高达15 万元的意向金,而在约定的3 个月到期之后,商家直接将店铺关闭,消费者拿不到商品,而店铺早已消失,也无处投诉。在类似的事件中,消费者既损失了时间,又损失了金钱。众筹欺诈现象大大打击了消费者对众筹这一新兴行业的信心,不利于预售众筹行业的整体发展。

人工施肥、播种,机械开沟覆土。优点有适应性强,操作方便,沟沟通畅。但也存在缺点,如播前田块秸秆过多,须先用灭茬机灭茬,增加播种成本。

(二)预售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

1.预售众筹审核门槛过低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来规范众筹行业的发展,也没有相应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这导致预售众筹进入的门槛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项目发起人,在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

2.预售众筹信息披露不足,平台审核不严

众筹平台对于项目的审查仅仅停留在形式审查层面,缺乏对实际生产资质平台的审查,这样很容易使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项目进入平台,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等,消费者面临的资金损失风险极大。

三、预售众筹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法律

(一)预售众筹的法律性质

目前,在我国没有关于预售众筹专门立法的情况下,鉴于预售众筹成立的基础为合同关系,研究者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分析预售众筹的法律性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其最相似的是预付型合同关系。

预付型合同关系主要以两种合同类型存在:一是商品的预售合同,二是预付型消费合同。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合同的标的与合同履行完毕所需要的时间[3]。商品预售的标的只能是有型的商品,而预付型消费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务,或某一资格。

预售众筹在性质上与预付型合同关系有着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总的来说,预售众筹与预付型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预售众筹具有众筹平台的参与,并且主要通过网络的方式来进行自我宣传。预售众筹的三方主体都可以通过合同规范,在我国目前没有更贴切、细致的有关立法的情况下,可以暂将其视作预付型合同来讨论。

(二)预售众筹适用的法律

目前,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对预售众筹进行规定。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民法法律部门内,预售众筹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4]。而在经济法法律部门内,预售众筹欺诈可以适用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1.民法方面适用的法律

上文研究者已经阐述过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与预售众筹最相似的是预付型合同,可以暂将之等同讨论。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可以把预售众筹的欺诈分为两种情形讨论:第一,项目发起人一开始就没有生产对应产品的目的,发起项目就是为了欺骗消费者的资金,对于此种行为,该预售合同应被定性为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 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撤销权;第二,如果项目发起人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改变产品标准,则构成变相欺诈。如果改变的是不影响根本使用的轻微标准,则消费者可以按照合同法追究项目发起人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对应损失,如果改变产品标准构成了根本违约,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 条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项目发起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生产期间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

总的来说,从民法角度出发,在预售众筹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分情况适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和“解除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2.经济法方面适用的法律

预售众筹模式下出现较为普遍的问题是项目发起人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在实体交易中,产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预售众筹的宣传是否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范畴,预售众筹的消费者又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主体范围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广告法》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传播推销自己的产品、服务的属于广告法管理范畴。对于预售众筹模式,可以将项目发起人视为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而通过预售众筹平台推介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可将预售众筹的项目发起人视作《广告法》规范的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产品或使用服务的人。研究者认为,预售众筹模式之下消费者先支付金额,之后才获得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视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此可见,当项目发起人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时,消费者可依据《广告法》第55 条虚假宣传的规定向其提起诉讼。考虑到预售众筹欺诈的受害主体往往是消费者,除在使用《广告法》维权外,还可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 条,请求省级及以上消费者协会向项目发起人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预售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消费模式,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经济全面转型升级的当下,将会被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和消费者采纳。但是,其作为一种新兴的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在短时间内,可以先运用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来解决该模式出现的各种问题;但是,预售众筹模式要想在我国长期、规范地运行下去,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该模式,以保证该模式合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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