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研究
2020-01-10陈瑞华
【专题导引】在公众热议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职业伦理几乎都成为绕不开的话题,甚至可以视为终极问题。这充分折射出职业伦理在律师执业中的重要地位。遗憾的是,这么重要的问题,目前却主要以新闻热点或社会公共话题的面目示人,鲜有作为学术专题的严肃讨论。学界应该做出有立场、有态度的回应,本专题即顺势而生。
本专题的特色是,四篇文章之间逻辑关系清晰,讨论主题体系性强,乃律师职业伦理集中研讨的破冰之作。陈瑞华教授的文章《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模式转型》,首先提出了界定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基准问题,在此基础上,另三篇文章探讨了我国律师法所确立的主要职业伦理——忠诚义务、勤勉尽责义务与公益义务。
陈文指出,我国以往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采用了“双中心模式”,即律师在辩护中要同时遵守并兼顾忠诚义务和公益义务,这造成辩护律师职业定位混乱。文章建议确立“单一中心模式”,在对忠诚义务进行重新解释的前提下,将维护委托人利益、尊重委托人意志确立为辩护律师唯一的职业伦理规范,并将公益义务视为忠诚义务的必要保障和外部边界。
李奋飞教授的《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三个限度》,从“执业目标”“身份独立”“真实义务”三个维度界定了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规范——忠诚义务。对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限度和边界进行研究,这既有助于解决辩护律师如何履行忠诚义务的问题,也有助于解决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辩护冲突,还有助于化解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马明亮教授的《论值班律师的勤勉尽责义务》,从值班律师的视角探讨了有待价值发现的勤勉尽责义务。在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当事人越来越关注律师提供服务质量的时代,立法应当深入挖掘勤勉尽责义务的价值内涵,将其打造成律师法律帮助质量的重要保障。在机制建设方面,采质量管理与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如此才能在防止律师怠惰与保持奉献精神之间找到平衡。
李扬副教授的《论辩护律师的公益义务及其限度》一文,关注的是学术冷门但极具前瞻性的职业伦理。学界对公益义务一直关注度不高,亦从未形成对辩护律师公益义务的讨论,而且实践中,辩护律师公益义务的履行更是面临着衡量标准泛化、评价机制缺失和支持系统不足的现实困境。显然,这与风险社会日益关注公共利益的时代脉搏不相符。该文便填补了这一空白,充分论证了辩护律师公益义务的重要意义及其与忠诚义务的冲突处理机制,让这一理想情怀内蕴十足的义务有了实践生发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