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在庭审语言中的应用
2020-01-10刘清
刘 清
(河北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法的出现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它促进了法与语言的联姻。法的应用,使人们逐渐感受到法律语言存在的社会意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法律语言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语言又作为法的媒介,为法律活动的研究提供了便利。总之,法在语言运用中发展,语言服务于法。法律语言是法不可或缺的表现形式,是表达法律和实践法律的重要条件[1]1-2。当今,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化,法律活动的增多以及法律语言的应用,针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和总结也日渐受到重视。
一、庭审语言
庭审语言要为全社会必须执行和遵守法律的行为主体提供最为准确的法律规范信息,同时它又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性话语。因此,庭审语言的特质可归纳为准确严谨、简明凝练、规范严整、朴实庄重[2]1-16。
在法律语言中,庭审语言是最受关注的部分。它包括人民法院在各类案件法庭审理中所有主体的全部言词活动,其中的活动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原告、被告等,在庭审中,这些话语参与者带着不同的目的,为了不同的利益,或主动或被动地进行对话,这使得庭审话语与日常话语有很大区别。因此,研究庭审话语中采用的策略十分必要。
二、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概述
(一)合作原则
美国哲学家Grice 认为,在交际过程中,对话双方似乎在有意无意地遵循某一种原则,以求有效配合从而完成交际任务,他称该原则为合作原则。合作原则要求,为了共同的交际目的和会话的顺利进行,会话参与者需要不断对会话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也就是在合作原则的指导下,使所说的话符合这次交谈的目的和方向,保证交际成功[3]。
合作原则,具体来说体现为4 条准则,每条准则之下又有次准则。如下:
数量准则:一是说话内容充分,提供满足交谈需要的足够的信息;二是不要提供多余的、超出需要的信息。
质量准则:一是不要说自己认为是虚假的话,二是不要说无法证实的话。
关系准则:说话内容要与正在进行的谈话主题相关。
方式准则:一是避免晦涩,二是避免歧义,三是避免赘述,四是有条理。
这4 条准则中的前3 条涉及的是人们在交谈时“说什么” 这个问题,第4 条涉及的是“怎么说” 这个问题。这些原则看起来简单明了,但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交际双方会违背这些准则,而有时这种违背却是出于礼貌,能达到更好的交际效果。
(二)礼貌原则
合作原则是会话的重要指导原则,但在言语交际过程中,遵循合作原则表现出一定的缺点和不足,因此它不能作为唯一的原则[4]。又由于在当今文明社会,礼貌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的一条重要准绳,礼貌原则也自然最为引人注目。
礼貌原则认为,人们在会话中为了表现得礼貌有时候会违反合作原则,进而达到交际成功的目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合作原则的不足[5]。Leech、Levinson、Grice等几位哲学家和语言学家提出了礼貌原则的框架,英国语言学家Leech G. 综合了Levinson 和Grice 的观点,提出礼貌原则的几条准则及次则:
策略准则:一是使他人受损最小,二是使他人受惠最大。宽宏准则:一是使自身受惠最小,二是使自身受损最大。赞扬准则:一是缩小对他人的贬损,二是夸大对他人的赞扬。谦虚准则:一是缩小对自己的赞扬,二是夸大对自身的贬损。赞同准则:一是缩小与他人的分歧,二是夸大和他人的一致。同情准则:一是缩小对他人的厌恶,二是夸大对他人的同情。
总之,礼貌原则的核心就是他人的利益高于自己的利益[6]151-172。
三、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在庭审语言中的遵守和违反
庭审现场的语言关乎个人或群体的名誉、荣辱、财产乃至生命。因此,自有刑狱诉讼制度以来,庭审语言便成为法律语言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无论古今中外都受到极大关注。庭审语言不同于人们日常的口语交流,庭审对话参与主体为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遵循或违反着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合作原则使会话参与主体相互配合,从而使会话顺利进行。
(一)“合作且礼貌” 现象
公诉人:那你作为一个成年人来讲,即便是你的婆婆骂了你,然后推了你,你就随手拿出剪刀来去捅她,你觉得这个行为合适吗?
被告:不合适,我知道错了。
公诉人:案发当天你为什么要带着剪刀去你婆婆家?
被告:因为我怕她,她很强势,然后平常呢,她也是动不动就是张嘴就骂人,抬手就打人,我怕她。我带剪子去我纯粹是为了自卫,就为了防身。以上语料选自CCTV-12《庭审现场》20190721期,被告人与婆婆之间长期存在矛盾,在一次争吵中,她用剪刀将婆婆捅成重伤。针对公诉人的第一个问题,被告人的回答体现了礼貌原则中的第五个准则,即赞同准则,表达出与公诉人一致的观点,从而表达出诚恳的认错态度。在回答公诉人的第二个问题时,被告人遵循了合作原则,所说内容与提问相关且条理清晰,表达出拿剪刀捅人并非故意为之,而只是为了保护自己。
(二)“合作且不礼貌” 现象
审:被告人,对这组数据你什么意见?
被:我简单说两句,刚才看到了唐肖林的录像,我真是看到一个人出卖灵魂的丑态,我没有想到。
审: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发表意见的过程当中不要发表贬损证人人格的语言。
以上语料选自CCTV-12《庭审现场》20130922期,从这组对话中我们能看到,被告人在回答审判长的提问时,表达了自己对这组数据的意见和看法,遵循了合作原则;同时也能看出,证人的证言出乎被告人的意料,被告人表现出了他对证人唐肖林的失望。由于法庭这一场合的特殊性,出于对审判长角色和身份的考量,以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被告人对审判人员和法官的不礼貌行为少之又少,通常所出现的不礼貌行为都是针对庭审中其他人员的,这符合庭审语言的特殊性。
(三)“不合作且礼貌” 现象
说话人可以悄悄地、不加声张地违反一条准则。从以下庭审对话中可以看到:
审: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没有?
被:……
审:有没有意见?
被:有一部分属实,有一部分不属实。
对于第一个问题被告人保持沉默,就是对合作原则的违反。而第二次对话中被告虽然回答了审讯员的问话,但是很明显违反了合作原则,并没有对问题直接回答,也没有直接对审判长说有意见,从他的回答中我们能看出来他是有意见的。但是,出于对法庭这一特殊场合及对审判长的地位和权势的考虑,被告人遵循了礼貌原则。
(四)“不合作且不礼貌” 现象
公诉人:被告人冯双富,现在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被:我拒绝回答。
公:冯双富,请你珍惜在法庭的最后一次机会,有一个好的认罪态度,争取合议庭能对你从轻处罚,你听明白了吗?
被:想咋咋吧。
公:被告人冯双富,你和小玉是什么关系?
被:我没有啥好回答的。
公:被告人,在讯问你之前,希望你能明白这次的开庭……(未说完)
被:我明白,不用说了。
公:所以你更应该配合我们司法机关。被:明白,但是我不想回答。
以上语料选自CCTV-12《庭审现场》20170724期,在这一案例中,被告人求亲不成,反将对方杀害。在以上法庭讯问中,被告人对司法机关人员的态度是不合作不礼貌的。这样的会话使得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的工作无法进行,原告家属无法得知事实真相,严重妨碍了庭审过程的有序进行。
结语
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是庭审交际中遵循的两大语用原则,在正常顺利进行的庭审现场,人们往往会同时遵守这两条原则。但有些情况下,被告虽然遵守了合作原则却会违反礼貌原则,表达出自己对证人证言的反对,从而达到自己的意图。可以看出,对这两大原则的遵守和违反直接决定着庭审交际成功与否。因此,在庭审现场,会话交际参与者能够合理运用这两个原则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