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处分权与学生权益维护问题探究
2020-01-09胡会敏
■胡会敏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在行使处分权与学生维护权益二者之间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高校处分权的性质
高校处分权是指在法律法规授权下,高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对违纪的学生追究责任的一种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41条中也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2017年),以下简称《规定》)也明确了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综上所述,高校的处分权是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其根本的目的在于保障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高校学生的救济——申诉权、诉讼权
在《规定》(2017年)中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需要良好的教学秩序,实现高校办学目标更需要良好的教学秩序。高校行使处分权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高等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1]。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学生对个体权利的追求以及权利的行使应当有一定的限度,那就是应当与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必须相一致,不得超出校园正常秩序的范畴,一旦超出,就将会受到高校处分权的相应制约。由于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处分权的裁量不当等原因,产生了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益维护的冲突。
三、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存在的问题
(一)普遍存在“重学校权力”“轻学生权利”的现象
高校作为学生工作的管理者,秉持“从严治校”理念方针,往往先入为主从学校管理者角度出发,在拟定各项学生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时,高度重视学校权力的发挥,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严格对待、从严处理,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裁量。比如:有的学校规定“凡考试作弊的,一律作退学处理”,毕业证跟英语等级证或者计算机等级证挂钩等,这些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2]。同时,在查阅一些高校的校纪校规中,我们看到的是大量的“必须”“不得”等限制性条款,几乎都属于义务性规范,表明高校对待学生权利的不够重视。有的学校没有充分赋予学生辩解和质证的权利,即对听证制度贯彻不彻底;有的学校未赋予受处分学生充分的申诉权利,也没有设专门的部门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这些行为既没有遵循“处分法定原则”,也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没有足够保障,造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二)高校下达处分程序不当、自主裁量权偏大
《规定》(2017年)第53、54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3]。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在学校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各高校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差异及自身情况的不同,导致了现实中高校管理过程中处分权行使的混乱。比如:学校的内设部门、系部、科室出台各种量化标准、处分决定、处罚细则等,学校内部“法制”缺乏统一。一些学校部门制定的“通知”“决定”“意见”等文件,不能被学生广泛知晓,令学生无所适从,常常成为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的“暗箱操作”,降低了学生管理工作的权威性,直接影响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的学校对处分的证据收集不够充分,未公示学生违纪的相关证据;有的学校未具体告知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界定、情节认定等相关事宜;有的学校不适当地扩大校规适用范围、增加处罚手段或以校纪校规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处罚依据;另外,一些学校参照法律自制的校纪校规中,一些“行为严重”“性质恶劣”“屡次”等主观性词语,使得学校就拥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学生处于被动地位,造成了处分行为缺乏严谨性。
(三)校内申诉渠道形同虚设,校外仲裁有待完善
在《规定》(2017年)中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4]。一些学校的申诉委员会设置在各院系或学生工作处,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来源主要为学校内部教师,申诉复查机构设为校长办公室,这些都是学校内部机构,使得学校在使用处分权时处于优势地位,无法站位准确,受处分学生的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充分保障,会影响处罚结果的公正性。
在《规定》(2017年)中,表明学生对申诉结果不服,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但是如何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没有进一步救济措施,也没有对学生不服申诉进行诉讼的性质予以说明,导致经常出现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这些不仅使纠纷的随意性增大,解决效率大打折扣。
一些学校设置了学生处分考察期,但是在考察期满后,学生处分的解除手续草率、不合规,没有经过会议讨论,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的思想行为表现也没有一个全面的认定,往往是班主任的一句评语就同意解除。经常是下达处分时异常严厉,处分解除时考察不全面,学生认为处分只是唬唬人、走形式、“雷声大雨点小”,起不到教育效果,影响处分权的公信力、权威性。
(四)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名誉、学位和学籍,甚至涉及将来的择业、就业。有的高校长期忽视处分工作,处分制度建设滞后,负责处分工作的专职教师法制意识不强、业务能力不够专业,简单、粗暴地对待处分事务,缺乏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思想关怀。一些学生受到处分之后,思想负担重,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等逆反心理,甚至放弃学业。有的教师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受处分学生,认为只要某学生受到过处分了,便是坏学生,甚至放弃了违纪学生,任其往更严重的行为发展。有的高校没有抓好法律、校纪校规的学习教育,缺乏对学生自觉用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约束自身行为的引导,学生对管理红线在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不够遵守,导致违纪违规时有发生。
四、对策探究
(一)树立“以生为本”理念,“依法治校”取代“以罚治校”“以人治校”
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守法。这里“法”不仅包括宪法赋予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也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学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还有相关性规范性文件。各学校依据以上法律自行制定的学校内部规范性文件,如“制度”“意见”“办法”等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悖,更不能逾越凌驾与法律之上。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对象是学生,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学校应当更多地体现出指引、保护、预测等功能,而不单单是警戒、处罚,特别是对于“开除学籍”等后果严重,对学生权益影响深远的处分类型,更应该慎重。只有充分尊重学生的正当利益,牢固树立“以生为本”的服务理念,才能做好高校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只有“依法治校”,才有“依法管理”,才能实现高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二)健全处分程序,提高处分结果的合理性与公信力
完整的处分程序应该是包括告知、取证、听证、送达、申诉等。第一,在告知上,应包括告知处分的理由和证据、告知学生救济的渠道和途径、以文书形式第一时间告知学生本人。第二,在取证阶段,高校应全面收集证据,既收集涉嫌违纪学生的不利证据,也要收集涉嫌违纪学生的有利证据,并且对学生违纪的证据应具有保全意识,比如在考试中作弊,电子设备、短信、纸条等做好标记和保全。第三,听证的组织者和处分决定的作出者应是不同主体。听证中参与人员、听证的具体流程、听证笔录的效力、学生听证的权利需要明确规定。第四,处分文书应第一时间送达本人,应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且送达的处分文书应包括违纪事实、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处分的结果、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等。第五,申诉委员会的性质、人员构成比例、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需要一一明确,才能避免“形同虚设”的尴尬。同时,学校应当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把握好处罚的适度性,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法治以保护学生权利为宗旨[5],坚持正确的处分程序,切实保障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才能体现对学生人格的尊重,也可以提高高校法制的公信力和合理性,提高管理育人水平,减少纠纷案件发生,构建和谐校园。
(三)事前审查制度,畅通学生维权渠道,健全第三方仲裁机构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也应当充分给予学生权利救济的机会。目前,学生权利救济主要有申诉制度和诉讼制度。首先,对于高校而言,建议将“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利益的处分,进行事前严格审查,申诉前置,学校应当真正成立统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而不是由各院系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兼任;其次,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该保证其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申诉委员会中保障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法律人士;再次,制定明确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明确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负责人、联系途径,受理期限、核查、答复等具体事项;最后,管理者应向学生普及权益救济知识,及时告知违纪学生权益救济的方式方法及途径、时限等。当以上的校内申诉救济途径无法满足学生诉求时,建议成立第三方仲裁机构,专门受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事务纠纷。
(四)加强平时思想教育,重视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救济
高校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根本是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虽不排除处分也是教育的一种手段,但事前的教育引导相比事后的处罚警示更显重要。高校应当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带领新生系统认真学习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纲领性文件,如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文件精神,并告知学生哪些是违纪红线,以及触犯违纪红线可能受到的处罚,提醒学生重视,并把这种纪律学习始终贯穿于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中,从而避免处分,健康成长。另外,对于违纪学生应加强教育引导和思想关怀,引导其反思错误行为、正确对待其处分,减轻其思想负担,从各方面帮助其进步成长,帮助其早日解除处分。
总之,高校在处分权的实践中,必须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以教育人、引导人为目的,明确法律和教育法规等框架内的权力和义务,做到有管有放,有宽有严,有所为有所不为;也亟待完善一套切实保障学生维护合法权益一系列措施,增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终实现教育法制化和以生为本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