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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者: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新力量

2020-01-09林梦洁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志愿者

林梦洁

(南方医科大学 公共卫生学院,广东 广州 510515)

201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指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从国外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情况看,大学生志愿者是其中的重要辅助力量。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新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和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探索大学生志愿服务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有效路径。

一、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发展存在的不足

(一)认识层面: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视不够

社区矫正是刑罚体系建设进程的动因和推进中国刑事司法走向现代化的动力,其矫正效果比传统的监禁刑罚更具优势;但从现实发展情况看,社区矫正没有得到社会民众的足够重视,尤其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仍未把青少年罪犯纳入特殊对待范围。受传统重刑思想的影响,社会民众在情感上对监外执行的刑罚接受度不大,在“报应理论”和“重刑主义”心理的影响下,民众对社区矫正褒贬不一,必然导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极大的阻碍。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不够,制约了我国司法资源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上的配置,制约了学术界对青少年社区矫正领域的理论研究,制约了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从而导致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源不多,效率不高,效果不佳,进而加深了民众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必要性和有效性的质疑。

(二)制度层面: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制度不全

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现有法律制度和配套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青少年罪犯特殊矫正制度、青少年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职权制度、矫正人才资源的管理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社区服务令制度等这些与青少年社区矫正息息相关的制度都没有建立。以青少年罪犯特殊矫正制度为例,虽然2012年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把未成年犯罪人列入特殊适用范围,但青少年犯罪人和未成年犯罪人不同,该实施办法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尚不全面,区别对待的范围有限。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制度不全还体现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适用社区矫正刑种的规定不一致。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修正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社区矫正对象定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据立法机关的法高于司法机关的法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按照2012年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规定的不一致导致社区矫正在执行中无所适从。

(三)方法层面: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方法不多

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不同,其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方式决定了实行社区矫正时应考虑这一群体身心发展的特殊性,采用合适的矫正方法。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矫正他们的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适应社会。我国自2003年实行社区矫正以来,各个试点摸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各个试点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方法也根据试点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整体上青少年社区矫正措施较单一,方法不多,矫正内容不具体。目前,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常用的矫正方法包括教育谈话、走访谈话、思想汇报、学习培训、公益劳动等较为传统的方式,这些传统的矫正方式缺乏刑罚执行的规范性,且未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认罪和悔罪的矫正效果进行考察。有些试点有社会力量参与,缓和了司法机关超负荷运转的现状,但社会力量专业性不强,也没有针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采用特定的矫正方法,一定程度上导致青少年社区矫正方法随意性强,甚至流于形式。

二、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优势

(一)专业针对性强

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发展情况看,试点中的社区矫正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经费由政府拨款,实施社区矫正的主体是专门的国家机关。我国社区矫正处于初始阶段,采用这一模式有其合理性,但却不可避免地出现社区矫正的政府化和行政化,社会力量参与不足。这种政府自上而下导入型的工作模式加之刑法执行的强制性,导致即使是最人性化的社区矫正也存在“刑罚执行刚性有余,人文关怀柔性不足”的缺陷。大学生志愿者的专业优势是专业矫正队伍的有益补充,利于提高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成效。大学生志愿者均来自各大高校,专业文化水平及人文素质高,加之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大学生志愿者都是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法律、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背景的大学生,在青少年社区矫正过程中采用帮治结合的方式,可以给予矫正对象专业教育、婚姻、就业、培训、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帮助,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以便更好地改过自新,融入社会。大学生志愿者有着社会普通志愿者所不具有的专业上的优势,针对性强,这恰恰是青少年社区矫正急需的。例如: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骑电动车严重撞伤路人被判刑,此后一直不敢触摸电动车,甚至提及“电动车”三个字都心有余悸。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志愿者连续一年对其进行心理矫正,逐渐消除李某对电动车的心理障碍。

(二)代际差异性小

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在25周岁以下,这也正是大学生志愿者的年龄段,代际差异性小是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优势,增强了大学生志愿者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互动和沟通。杰里米·边沁在《立法理论》中指出:“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必须根据患者的性质及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措施。医药的秘诀就是研究所有的治疗措施,将他们结合使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让它们何时生效。”[1]393大学生志愿者在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中扮演多重角色,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角度讲,大学生志愿者是使能者、矫正者。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提及志愿者帮扶情况时表示,面对年纪较大的志愿者会紧张、不自在,不愿多谈,基本上是一问一答,甚至经常出现冷场。面对大学生志愿者则感觉亲切,有共同话题,可以自由发挥,常常是矫正时间到了意犹未尽。大学生志愿者不仅是使能者和矫正者,还可能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朋辈好友,代际差异性小有利于他们深入交谈。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将会观察大学生志愿者的表现和行为,进而调整自己的行为。大学生志愿者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的相仿性消除了两者的隔阂,体现了矫正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平等性。朋辈群体间的交流与互动容易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产生亲近感和信任感,有助于他们接受和消化矫正内容,并在大学生志愿者的示范下自觉地转化为内在的思想行动规范。

(三)全程连贯性好

青少年社区矫正主要在社区中完成,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近年来,社会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逐渐增多,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从实践现状看,社会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存在不足。据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社会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矫正次数少,二是矫正时间短。社会志愿者来自社会各界,从事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时间相对零散,与矫正对象的时间难以协调统一,往往出现一个矫正对象每次与不同社会志愿者打交道的情况,不利于持续帮扶和结果追踪。而且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的次数少,每次服务的时间一般在一小时之内,难以深入交流。与社会志愿者相比,大学生志愿者有充裕的课余时间从事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服务时间固定,全程连贯性好,保证了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实践现状看,大学生志愿者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对接中断的情况较少,矫正时间确定性强。从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的志愿者帮扶记录可以看出,大学生志愿者可以保证每月到司法所两次,且时间较固定,除了寒暑假的帮扶时间稍有变动之外,矫正时间基本不变。常年连续性的对接可以促进大学生志愿者对矫正对象的了解,因而在矫正活动和矫正内容的设计上更具针对性和预见性。同时,这种持续进行的双方合作矫正活动使大学生志愿者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逐渐建立稳定关系,进而建立起双方的信任。

(四)节约矫正成本

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国家逐渐兴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传统监禁刑罚的成本过高。从2003年发展至今,我国社区矫正虽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投入尚不足。如果单靠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则可能导致刑罚运行成本居高不下而运行效益每况愈下。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指出:“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提高罪犯改造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罚运行模式,刑事执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给(还给)社会,使刑罚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罪犯改造方面的协调与配合。”[2]409据调查,目前很多试点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工作人员稀缺、经费不足、知识缺乏等困境,而大学生志愿者的参与能一定程度上缓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稀缺、知识缺乏的局面,大学生志愿者的专业背景和无偿服务还能减少经费支出。据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的冯女士介绍,每年上千人次的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节省的经费多达几万元,而节省的经费大多用于购置矫正用品,如读物、心理测评仪器等。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属于无偿服务,为矫正工作带来了专业知识和大量的人力资源,却不需要花费社区矫正机构额外经费。政府无须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即可获得大学生的服务活动,大大降低了行刑成本,节省下来的行刑经费可用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其他投入。

三、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路径

从2003年开始至今,社区矫正在我国已发展了十几年。2019年12月通过的《社区矫正法》为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第七章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提到“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发展存在的不足以及大学生志愿者的优势,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应从队伍建设、规范帮扶和服务方式着手。

(一)科学管理,建设跨学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队伍

建设一支管理科学、专业多样化的强有力的大学生志愿服务队伍,是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其一,严格把控大学生志愿者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矫正机构应对志愿者申请人的思想、能力、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综合考察,首要考虑因素是高度的志愿服务精神。招募结束后,各大高校、律师协会、社区矫正机构、街道办等定期对大学生志愿者开展法律法规、矫正技巧、犯罪心理等方面的培训。在后期考核上,可根据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工作态度、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意见反馈等内容对他们进行考核评价,为考核合格者颁发聘书,为优秀者颁发荣誉证书。其二,组建多专业、跨学科的志愿服务小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多样,针对他们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偏差,大学生志愿者的每个矫正小组都应有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法学和社会学专业的志愿者,每个小组4至6人,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接8至10名矫正对象,长期结对子,更好地开展帮教服务。其三,建立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动态数据库。大学生志愿者是流动的,志愿者数据库也应该是动态的,因而应及时更新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时间、频率、成果等信息,以便后期进行志愿者考核。除了大学生志愿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等基本信息外,信息库还应包括预期服务周期、空闲时段等。这些动态信息可以帮助社区矫正机构及时筛选符合服务时间的志愿者,有效避免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分散性。

(二)多样精准,规范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帮扶服务

国外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构成包括退休人员、宗教人士、社会团体人员和学生,这种复杂性促使志愿者发挥了多元性的作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范围广,也保证了对矫正对象的服务时间,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发展可适当借鉴其先进经验。其一,多渠道参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大学生志愿者的专业背景多样,富有创意和热情,因而可以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理论研究、实地调研、决策建议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机构关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工作。其二,多种途径开展宣传,充当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宣传员。大学生志愿者应积极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联合社区闭路电视、社区广播、网络等,根据不同受众的媒体习惯,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向民众普及社区矫正相关知识。还可以采用潜移默化的方式,通过路牌、墙体、横幅、宣传栏等形式,让社区矫正的理念、制度、政策逐渐深入民心。其三,规范服务时间,每次不少于半天。司法行政机关应要求志愿者每月对矫正对象进行1~2次帮教,每次不少于半天。大学生志愿者课余时间充足,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时应确保每次和每月的服务时间,确有时间冲突时,及时与组织机构和矫正对象协调,这样才能保证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开导、行为矫正的效果。

(三)提高效率,创新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服务方式

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活动时大学生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直接接触,这两者建立的帮扶关系、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方式等都直接影响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效果。其一,及时调整,提高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工作的效率。大学生志愿者应提前收集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关资料,分析与诊断问题,制定矫正计划,评估矫正成果。在充分了解矫正对象的基础上,从他们自身的特点入手,赢取他们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帮扶关系。在帮扶的过程中,大学生志愿者可结合自身的专业特长,根据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反馈的信息及时调整矫正策略,这有利于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确保矫正效果。其二,创新多样化的服务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上利用“互联网+”,借助微信、抖音小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和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双向互动,建立长期的帮扶关系,及时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线下帮教除了常规的文化辅导、集体谈话、个别谈心、书信交流等,还可以创新服务地点。大学生志愿者可以选择轻松愉快的环境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如把矫正对象带到书吧、咖啡厅、大学校园、公益图书馆、公益讲座会场等场所,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对他们进行潜移默化的文化熏陶,开展帮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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