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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经济学的医疗纠纷解决制度思考

2020-01-09诸葛菁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补偿性医患医疗机构

诸葛菁

(中共青田县委党校,浙江 丽水 323900)

法经济学又称经济分析法学,其作用是用经济学相关理论和方法对法律事件进行分析。该门学科对解决医疗纠纷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法经济学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给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更切合实际的指导,有利于我国各种医疗纠纷的解决和医患关系的修复,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积极作用[1]。

一、法经济学对医疗纠纷的解释

(一)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判定有其合理之处,原因有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本身的特点是其可以根据成本变化的不同程度确定不同的预防水平,这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其次,要想有效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医患双方都需要做出努力,该原则可以对医患双方产生激励作用,从而实现双边预防,并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再次,严格的责任归置原则本身就存在某些问题,因此,其在某些领域是不适用的,例如,在医学领域,技术的进步需要不断进行探索,如果使用严格责任激励原则,则会造成医学技术停滞不前。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能使患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减小损失。这既考虑到了遭受侵权损失的患者,又考虑到了不在场患者的利益,以群体利益为出发点,是极有效率的。

(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给医患双方分配了举证责任后,根据分配结果,双方中本该有一方对该事件负责,却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举证责任的情况。之所以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采取这种原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的预防成本超出了正常范围。为了让当事人加强对这种极端情况的重视,需要允许其拥有充分的知情权,这要求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如果此时仍按照传统举证原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则会使大部分的举证责任落到患者头上,使患者承担大额的成本。这样的制度设计不能给患者带来强大的激励。而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很有可能不会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医疗纠纷,从而使该事件的解决转移到私下,导致医患矛盾不断累积。当这种累积发展到一定程度,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矛盾就会爆发,形成威胁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与法经济学相符合的,这样有利于社会对资源的充分利用,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效率的最大化。

(三)无形损害赔偿计算

医疗纠纷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意义在于降低医疗纠纷的社会成本,促进患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2]。医疗损害赔偿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该不该赔偿;二是如何赔偿。在计算无形损害赔偿时,一般用到的是“汉德公式”,这是一个函数关系,其中包括三个变量,分别为事故预防成本、事故发生概率和事故损失金额。根据这个公式,司法机关可以给“过失”和“非过失”划分一个清晰的界限,从而确定是否应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与法治精神,这不仅仅是赔偿范围与索赔主体的扩大,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但无形损害这一概念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对其赔偿数额的计算是一个难题。对此,现行相关法律一般采用定额计算的方式,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职业等进行一刀切的赔偿。

二、基于法经济学的医疗纠纷解决制度探索

(一)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当前,根据我国医疗纠纷赔偿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医疗纠纷的赔偿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

补偿性赔偿是指赔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失。大多数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补偿性赔偿解决,但也有部分情况是补偿性赔偿不能妥善解决的。例如,在涉及医疗技术问题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话语权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按照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此时侵害实施行为者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要大于所引起赔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补偿性赔偿会导致医疗侵权行为增加。

惩罚性赔偿制度多是在一方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但“严重过错”一词带有过多的修饰性色彩,司法机关在判定轻重程度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其判定主要取决于法官,这就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使主观过错差别不大的两个当事人承担不同程度的惩罚赔偿,这也是医疗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明确的是,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并非惩罚一方当事人,而是对当事人起激励作用,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和当事人双方权利的均衡。大多数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履行差错”这一先决条件,因此还需明确这一条件的界定标准。有研究者将之界定为“实际获得赔偿的受害者人数与受害者总人数之比”,或“受害者实际得到赔偿金额与事故造成实际受损金额之比”。此外,根据比例理论,惩罚的倍数应为履行差错量的倒数,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为事故成本乘以惩罚的倍数再减1。

(二)有区别、类型化的归责

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各种医疗事故的特点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归纳和分类,然后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选择归责方式。例如,因医疗器械使用不当造成的侵权行为可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判断:首先,在该事件中,若侵权行为与被侵权者承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证明该事件的存在;其次,被侵权者处于弱势地位,其自身无法避免侵害的发生,但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根据分析可以判断,该事件符合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因此,使用严格责任原则比使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效率更高。除此之外,大多数医疗侵权行为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关注,对于不适合常规原则的案例,要采取例外态度,进行区别看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纠纷所造成的社会成本。

(三)风险分配,责任分担

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合理的风险和责任分配制度是提升各方面工作效率的基础,合理的制度能节省不必要的成本,对完善立法有很大帮助。目前,司法机关在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裁决时往往倾向于患者,因为患者是多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但这对医疗机构不公平,这样做不仅不能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还可能使各方利益都受到损害。

对此,面对医疗纠纷,我们应对医疗风险进行合理分配,由各方面共同承担医疗责任。首先,可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侵权责任保险托付公司,增强信托的公益性职能。其次,医疗责任保险强调的是经济补偿功能,其目的在于弥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所承担的损失,但在一些医疗侵权行为中,患者要想定损存在很大难度,因此要设立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鉴定和处理。该机构应与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地位平等,无从属关系,确保其鉴定结论不受保险公司的制约。再次,在设置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只考虑患者的利益,也要兼顾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可以通过政府介入来建立有层次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险种,既不加大医疗机构的负担,又能起到保险作用,再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使保险制度更加合理,还要强制要求保险人接受合法医疗机构的投保,为减少医疗风险提供保障。

结语

为了建设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我国相关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将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合理分配。当然,法经济学仅仅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不能片面地在这一个领域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而要善于从实践中汲取经验,从多方面综合考虑问题,为医患关系的和解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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