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背景下音乐舞蹈学科职称评审标准探究
——以广东省本科高校为例
2020-01-09刘春芳
刘春芳
(星海音乐学院 人事处,广东 广州 511436)
音乐舞蹈学科虽然属于文科,但又具有专业独特性。在职称评审中,文科、理科专业通常从论文和科研项目的数量与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而这类评价标准用在音乐舞蹈学科尤其是音乐舞蹈表演、音乐创作等专业中较难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起,艺术和科学就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科学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是在人们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而音乐舞蹈则更多地表现人的主观情感、情绪等,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因而,两者的职称评审不能使用统一标准。
一、往年音乐舞蹈学科职称评审的做法
广东省的职称评审条件,基本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对音乐舞蹈学科未进行细化指导,偏重对学科理论方面的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对艺术实践方面的要求较少。以音乐表演专业为例,对该专业的教师来说,教师及学生的艺术实践活动是该专业教学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音乐表演专业的教师举办一场音乐会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经过长达数月的练习或排练才能呈现一场较高水平的音乐会,如果音乐舞蹈学科教师的职称评审完全参照“大文科”的标准,埋头写论文、做项目,这对他们来说偏离了该专业的本质,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音乐会等艺术实践成果作为该学科非常重要的业绩成果若不被列入评价标准,显然不符合学科发展规律。
2017年之前,广东省本科高校音乐舞蹈学科由教育厅组织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参照广东省人社厅的职称文件执行,该文件提出了针对艺术类专业的规定。以评审正高职称的条件为例,在业绩成果条件中规定:“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在论文著作条件中,提出了针对艺术类人员的具体要求(以教授的评审条件为例):“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发表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①该文件将音乐舞蹈学科专业人员的音乐会以及学生专业比赛获奖作为有效成果,一定程度上契合音乐舞蹈学科的专业实际,但是规定过于笼统,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
星海音乐学院是广东省音乐舞蹈学科力量最强的高校。该校以音乐舞蹈学为一级学科,下设多个专业方向,包括表演专业(包含声乐、钢琴、管弦乐、国乐、舞蹈等方向)、理论专业(包含音乐学、作曲技术理论等方向)、创作专业(包含作曲、舞蹈编导等方向),不同的专业业绩成果呈现的方式不同。理论专业主要以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的方式呈现,表演专业主要以音乐会、作品专辑的方式呈现,创作专业主要以公开演出或发表的作品呈现。音乐类专业的职称评审条件笼统地以艺术作品数量加论文数量作为评价标准,较难真正衡量音乐舞蹈学科人员的学术水平,制定符合音乐舞蹈学科发展规律的职称评审标准势在必行。
二、“放管服”政策实行后广东高校的具体做法
2017年,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为高校职称改革指明了方向。文件要求:“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②
依据这一文件要求,同年7月,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粤教人〔2017〕5号文《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职称评审的操作方案、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③,从此,广东省各高校迎来了自主评审职称的新征程。
评审权下放后,广东省各高校修订了符合本校特点的职称评审文件,设置了音乐舞蹈学科的高校也制定了针对音乐舞蹈学科的评审标准。
星海音乐学院制定了《星海音乐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标准(试行)》。该评审标准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分类,对不同类别的专业分别制定不同的标准,力求做到分类指导。专业分类方面,分为音乐(舞蹈)表演专业、作曲(舞蹈编导)专业、理论专业(含作曲技术理论)三大类专业。另外,根据教师的不同特点再作分类,分为教学型、教学表演型和教学研究型。以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的教授评审标准为例,在教学工作量方面,教学表演型和教学研究型教授都要求“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对教学型教授的教学工作量要求更高,需要“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超出学校规定工作量的20%以上”。科研工作方面,教学型教授和教学表演型教授的条件一致,要求“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参与省级以上项目排名前三并经专家认定具有较高水平”。对教学研究型教授的科研条件就更高,要求“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或者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对论文(著作)和表演的条件,教学型教授规定为“论文(著作)及艺术成果总计6篇(部、场)以上。其中:论文数量1篇以上,且必须有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公开演出的艺术成果1场以上”。教学表演型教授规定为“论文(著作)及艺术成果总计6篇(部、场)以上。其中:论文数量1篇以上,且必须有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公开演出的高水平演出2场以上”。教学研究型教授规定为“论文(著作)及艺术成果总计6篇(部、场)以上。其中:论文数量1篇以上,且必须有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公开演出的艺术成果1场以上”④。该评审标准对表演、创作专业的论文和音乐会数量的规定非常灵活,不简单笼统地规定论文数量和音乐会数量,二者分别规定最低数量及总数量,且二者之间允许存在变量,这一规定较大程度地尊重了表演类专业教师舞台表演能力强而理论研究水平较欠缺的特点,也能较好地引导表演专业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业务能力的提升上,发挥专业特长,做出实实在在的成绩。
粤人职〔1999〕28号文件对艺术类成果,仅仅从成果的表现形式(公开发表,音乐会)、演出级别(省级)进行了规定,然而,音乐会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个人专场音乐会,有大型协奏音乐会,还有参与演出的音乐会,何种形式的音乐会为有效成果文件中并无更细致的规定。
鉴于此,星海音乐学院的评审标准对艺术成果的有效性进行了细致规定:“创作类专业、表演类专业及其他相关艺术类专业的艺术成果,是指以个人为主,由省级以上部门举办的或在省级以上演出场所举办的音乐、舞蹈(含编创)专场音乐会、专场演出,或经专家组鉴定属于省级以上专场演出或高水平作品。(合作的音乐会或舞蹈演出,本人参与表演的部分应不少于全场表演的50%,方可作为本人有效成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演出或作品展示,只能计算为1次有效演出成果。”④总体而言,星海音乐学院的评审标准对艺术成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广东省内其他音乐舞蹈专业教师人数较多的高校也出台了有针对性的评审标准。华南师范大学在评审标准中将音乐、美术、体育术科类专业的评审标准单列,以教授的评审条件为例,在基本条件中有一条规定:“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7篇(部)以上,其中至少有3个创作类成果或学术论文(著作)为A层次以上,或成果在国家级及以上大赛获金奖。”在其他业绩条件(任选1项)中有一条规定:“美术作品为国家美术馆或博物馆收藏,或举办过国家级的个人专场(音乐和舞蹈)。”⑤该条件充分考虑了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将音乐会、音乐作品等创作类成果及比赛获奖列为条件。
华南理工大学对音乐舞蹈类教师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评审标准。以教授评审条件为例,列出针对性的规定:“近5年内理论专业教师须公开举办一场学术讲座(纯讲座时间不少于120分钟),舞蹈表演专业教师须创编一台舞蹈晚会(纯节目时间不少于60分钟),音乐表演专业教师须举办一场个人音乐会(纯节目时间不少于60分钟)。(以上音乐会(晚会、讲座)举办前须先报批学院,学术水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以打分方式集体评定,85分以上为合格)。”在关于具体的成果说明中,提出“公开出版的一张个人专题CD、一部个人作品集可折算为D类论文1篇,但折算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技术职务要求论文数的40%”,“一部大中型声乐或器乐多声部音乐创作或大中型舞蹈创作作品(作品长度需达到8分钟)、首次省级以上公演可折算为D类成果1项(2018年9月1日起增加‘表演专业教师举办个人音乐会、舞蹈晚会可折算E类成果1项,最多可折算1项。’)”⑥。
广州大学将艺术作品获奖列入评审标准中,以评审教授的条件为例,将“艺术作品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排名前三);或在国家级剧院、国际级音乐厅、国家级美术馆等举办个人专场艺术成果展示;或作品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群星奖’或中国文联‘文联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排名前三)”⑦作为有效奖项。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在职称评审标准中也作出了针对性规定。该校在职称评审中采取计分制,规定“艺术体育科类计分达到200分及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规定音乐比赛、音乐会等成果可与论文分值进行转换:“音乐类教师在省级协会组织的活动中独唱、独奏或公演的音乐会1场,或参加省级专业比赛获得优秀奖,或参加(入选)国家级专业部门举办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可抵作C类期刊论文1篇。”⑧
广东海洋大学对艺术类专业人员的评审条件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教授评审标准为例,规定:“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前1名);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二项以上(前1名)”⑨,业绩条件作为申报人员的备选项。在基本业绩条件中,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对论文进行了不同要求,对艺术作品的要求统一规定为“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社会效益”,这一规定与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的规定保持一致。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对艺术类人员的职称标准参照教育厅的文件执行。
综上可见,广东省内各高校都非常重视音乐舞蹈学科的职称评审工作,制定的评审标准充分考虑了该学科的发展规律,在评审体系中尽量尊重了学科发展规律,将音乐会、创作作品、专业比赛获奖等成果纳入评价体系,这对激发音乐舞蹈学科专业教师提升业务能力的积极性具有正面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虽然广东省内各高校纷纷针对音乐舞蹈学科制定了相应的职称评审标准,但是具体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对教学水平的评价问题。教师教学水平的量化评价,不仅在职称评审中是个难题,在教学管理中也是个难题,对音乐舞蹈学科教师的教学评价则更为困难。综合类大学往往把学生对教师的评分作为教学工作的一个考核指标[1]。然而,音乐舞蹈学科的专业课程多为一对一的教学模式,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类似于传统的师徒关系,学生对教师的打分往往会倾注大量的主观感情,因此,学生评分制对音乐舞蹈类学科的教师不可取。
对音乐舞蹈学科而言,可通过举办公开课、教学比赛等各种活动,将这些活动的结果与职称评审标准挂钩,将教学水平这一抽象化的概念转换成若干个合理的、具体的、可量化的标准,从而使教学水平的量化成为可能。
其次,对专业比赛获奖进行量化评价的问题。音乐舞蹈学科专业比赛获奖作为教学成果的重要表现方式之一,应该列入评价体系中。然而,如何对专业比赛进行量化评价,实际评审工作中不好操作。目前,国内外各种专业比赛目不暇接,而比赛获奖的含金量却见仁见智。为确保业绩成果的质量,各高校一般将政府部门举办的专业比赛视为有效成果,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2]。然而,这其中又存在不平衡性,钢琴专业、声乐专业受众广、接受面大,专业比赛较多,该专业教师获奖的机会相应较多,理论专业以及部分学生人数较少的表演专业,则较少有专业比赛。因此,将比赛获奖纳入评价体系需要考虑奖项的有效性,并兼顾公平,充分考虑音乐理论专业及部分小众专业的实际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广东省内各高校也出台了应对办法,星海音乐学院2012年出台了《星海音乐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将国内外的各级专业赛事进行分级分类;华南理工大学在职称评审标准中附上了《音乐舞蹈类成果分类办法》,将各种教学、科研及专业比赛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广州大学则详细罗列了有效的比赛,以教授评审条件为例,有效的专业获奖为“五个一工程”奖(排名前三)、“文华奖”“群星奖”或“舞蹈荷花奖”(排名前三)。可见,将专业比赛纳入评审体系时必须先对各类比赛进行具体划分,充分考虑比赛的专业性、含金量,确保专业比赛能真正衡量申报人的专业水平。
再次,对音乐会演出进行比较评价的问题。音乐会作为评价体系中的一项指标,如何进行评价比较是困扰音乐舞蹈学科职称评审的一个问题。目前,各高校都根据音乐会演出场所的级别进行评判,如星海音乐学院规定有效的音乐会演出场所为省级以上音乐厅,华南师范大学规定评审教授应在国家级的音乐厅演出、评审副教授在省级音乐厅演出为有效成果。然而,仅仅从演出场所判断一场音乐会的优劣是否科学,不同级别音乐厅举办的音乐会其演出水平如何比较,不同专业的音乐会水平有没有可比性,如何进行比较?这些都是在对音乐会这一业绩成果进行衡量的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在评审前期做更多的准备工作。可以召集专家小组观看音乐会视频、录音等音像资料,从音乐会曲目的难易程度、申报人演出现场的表现等各方面进行比较。专家组可通过打分的形式对申报人的音乐会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提交评委会。虽然这种方式会给职称评审工作增加工作量,但是能真正发挥音乐会在职称评审中的评价效果。
结语
在对音乐舞蹈学科评价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仍然有很多细节需要考量。艺术院校既要遵循教育的普遍规律,也要遵循艺术学科的规律,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时亦然。在制定评审标准时,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教师的科研能力,不能完全放弃对论文和科研项目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音乐舞蹈学科的独特性,将音乐会、音乐创作作品、专业比赛获奖等纳入评价体系。广东省各高校已经充分考虑到了音乐舞蹈学科的独特性,制定了很多可操作性、针对性皆强的评审细则,在未来的职称评审工作中,随着工作不断深入细致的改进,广东省音乐舞蹈学科的职称评审工作必定能迈上新的台阶。
注释
①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8号)。
②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
③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
④关于印发《星海音乐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星海音乐学院〔2018〕258号)。
⑤华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⑥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附件音乐舞蹈类申报条件(2017年修订)。
⑦广州大学关于修订《广州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大〔2019〕55号)。
⑧广大技术师范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⑨关于印发《广大海洋大学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校人事〔20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