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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公村女性财产继承个案分析

2020-01-09赵婧茜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继承权财产村民

赵婧茜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一、调查对象及研究方法

本文将农村女性的财产继承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选取山西省上城公村为调查地区,考察女性财产继承权缺失的影响因素。上城公村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北义城镇,这里历史悠久,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有一定的发展。上城公村主要是以农业为主,主要种植小麦、玉米、高粱等,兼有养殖、建筑等产业。目前,村里有土地213公顷,人口2 700人。实事求是地讲,村里这几年工作成绩并不突出,经济较为落后,这只是很多中国农村地区的一个典型代表。可见,将上城公村作为本文的个案研究是具有一定意义的。根据农村的继承习俗,父母的财产由儿子继承,一般情况下,或者说绝大多数情况下女儿都分不到财产。因此,研究女性继承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具体采用用问卷调查、访谈等实证研究方法,了解上城公村女性继承权落实的状况,并且进行分析。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出嫁女性的财产继承

1.聘礼

聘礼在上城公村被称为彩礼钱,即嫁女儿时男方支付给女方家里的财物[1](P53)。聘礼的多少常常成为村里的谈资,只要有办喜事的,这就会成为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在上城公村,礼金多少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固定的标准,一般得考虑男方的家庭经济条件以及女方父母的态度。经调查发现:家庭经济情况一般的礼金大致在6万到8万,经济条件不错的一般是10万。从礼金的归属也能体现出出嫁女与娘家的家庭财产关系。经统计:40.2%的村民觉得彩礼是归父母;47.5%的村民认为聘礼应该给女儿;12.3%的村民却觉得彩礼最后可以给父母也可以给出嫁的女儿,给谁都行。

2.嫁妆

嫁妆是父母在女儿出嫁时所赠予女儿的物品。在上城公村,女方父母所给的嫁妆不是金钱,而是一些有价值的实物,一般是汽车或者是一些家具电器。嫁妆的多少一般视女方的家庭情况而定,家庭条件好的就会多送点,条件差的少送点。经统计:22.6%的村民认同嫁妆是父母提前分配给女儿的财产;而26.2%的村民却不这么认为;其余51.2%的受访者对于嫁妆的定性不明确。

(二)女性在分家中的财产继承

在上城公村,“分家”是指已婚儿子从父母的家庭中分离出去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的财产分配更多的是涉及儿子,女儿由于已经出嫁,所以一般很少参与这个过程。这种现象在上城公村是普遍存在的。经调查统计:83.1%的村民认为在分家时出嫁的女儿不应该分得财产;9.3%的村民认为应该分得财产;7.6%的村民觉得出嫁女在分家中能否分得财产需要视个人家庭情况而定,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分法。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家里有儿子的,出嫁女在娘家的分家中基本分不到财产,他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别人家的了,没有资格继承家里的财产。

(三)女性在丧葬中的财产分配

在上城公村如果办理父母去世后的丧事,女儿跟儿子一样也会出钱出力,但是老人所留下来的遗产却不是男女均分,除非老人生前有明确表示给女儿分财产的意愿,所以村里老人去世后留下来的遗产一般都由儿子继承。在调查中发现,几乎89.4%的女性在父母去世时都分不到父母留下的遗产;3.1%的女性有全部继承权,这一小部分能继承全部遗产的女性主要是来源于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家庭;3.2%的女性可以有部分继承权;4.3%的女性表示自己无所谓。通过调查还发现,丧偶女性如果改嫁是不能继承亡夫的遗产的。

三、上城公村女性继承权难以实现的原因

(一)历史传统原因

1.传统观念对女性财产继承的制约

中国经历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宗法制度及观念可以说是贯穿于中国整个传统文化中,虽然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但他直到今天仍然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所谓宗法制度是指一种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2](P84),由于男性在这种制度中居于绝对的核心主导地位,因此,在财产继承中男性有着绝对的优势,几千年发展下来,以男性为主要继承人的继承模式和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时至今日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继承方面,传统的继承习俗在农村发挥着主导作用,以至于对农村女性继承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影响。

2.封建思想对女性财产继承的制约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种封建社会形成的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农村,这句话就是对女性没有继承权通用的解释。大家普遍认为,女儿一旦出嫁就和娘家没有任何的财产经济关系,所以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资格来分割财产。这种封建思想深刻影响着女性继承权。

(二)经济原因

1.家庭财产继承的范围

虽然村子从整体上看各方面也都在不断发展,生活条件比过去几年提高了很多,但客观来讲还是很落后。各家各户的家庭财产如果以金钱的形式去衡量其实可分的并不多,家产更多指的是房屋和土地,家里的收入主要靠种地,一些身体强壮的中年人出去打工也都是靠做体力活去挣辛苦钱,收入微薄,这也决定了村民的家庭财产不会很多[3]。因此,在财产分配中主要以房屋和土地为主。由于女性大多出嫁到外村,这也从客观去上加剧了落实出嫁女性财产继承的难度。

2.诉讼成本的考虑

由于分家产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如果走法律途径,就要不可避免地面临诉讼费问题。打官司肯定要聘请律师,这对于一般是农村家庭主妇的女性而言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花费。而且,一旦打官司会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对于整天忙碌的家庭主妇是一个不小的阻碍,对她们而言,抽出时间参加诉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很少有女性愿意走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继承权益。

(三)法律方面的原因

1.普法工作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村民,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并不清楚法律关于财产继承男女平等的规定。虽然国家近些年一直在大力发展国民教育,但是在落后的农村,法制教育却还是非常缺乏,村里的普法工作做得并不到位,妇女们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利,所以更不觉得自己的权益被侵害,那么对妇女而言维权更是无从谈起。由于农村地区财力不足,无法支持普法经费,这也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2.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于女性财产继承权作出法律规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这些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对保护女性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化,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缺少配套的法律规定,导致在生活实践中现有的法律显得比较空泛,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

三、完善农村女性继承制度的建议

(一)思想观念层面

加强普法宣传,尤其是提高对农村地区的普法力度和普法质量[4]。只有在农村女性继承权意识增强的前提下,女性在家庭中的财产继承才有可能落实。在农村地区可以多上演一些有关法律知识的舞台剧,也可以定期播放与法律有关的电影,用这些村民易于接受的方法,使村民能更轻松地学到法律知识。通过普法教育,转变村民的传统思想观念,帮助他们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为农村女性继承权的落实营造良好的思想文化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法律制度层面

从法律角度而言,首先,国家应该完善有关女性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根据社会实践以及社会需求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以便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这样可以更好地应对女性继承权遭遇到的侵害[5]。其次,通过完善具体的配套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注重法律在微观层面的细化,使女性继承权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四、结语

本文通过实地考察对上城公村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现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通过对该村女性继承现状进行分析,从各方面总结了女性继承权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针对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要保障农村女性的继承权,首先应加强法律的完善,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切入,共同形成对农村女性继承权的有效保护。其次,在思想观念上要提高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女性的自我维权意识。只有女性自我解放思想,勇于追求自己应得的合法权利,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有关机构的帮助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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