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2020-01-09钱恒宇
■钱恒宇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在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的当下,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一大批曾经仅存在于科幻故事中的产品已经走入了人们的生活。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可以极大程度地解放社会生产力,让人们能够在路途上有精力去做其他事情,还可以避免由于驾驶员自身身体或精神上的原因而导致的车祸。当前不仅有特斯拉、奔驰等各大汽车厂商在研制无人驾驶汽车,世界的各大互联网公司(如苹果、谷歌、百度)也纷纷投放巨资研发无人驾驶汽车。在相关的规范上,自部分城市出台无人汽车测试规范以后,国内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门也联合出台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应测试规范,这些行动体现了我国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进行合法路测的支持。
然而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2016年,在我国国内便发生过由特斯拉的自动驾驶汽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该轿车在自动驾驶状态下直接撞上了道路前方的大型清扫车辆,并导致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员当场死亡[1]。这类事件并非只在我国存在,2018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无人驾驶汽车测试中,由于软件故障导致一名路过的行人被撞身亡[2]。尽管在后一起事故中,当事人没有走诉讼程序而是选择了和解,但这一系列事故无疑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并提出了一连串当前法学界尚无明确规定的新问题。因此,文章将围绕无人驾驶汽车可能造成的各类侵权问题,并结合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进行分析,确保在各类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对各方主体进行合理归责,以最大程度保障各方利益。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与立法现状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与分级
无人驾驶汽车指的是通过为汽车装配多种诸如GPS、摄像头一类的感知设备搜集信息,再由智能软件对当前的行驶环境进行判断和处理,从而规划出合适的路线并自行控制汽车的驾驶的技术[3]。
按照当前SAE International(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制定的J3016自动驾驶分级标准,自动驾驶技术按照智能水平的不同共分为LV0-LV5六个等级[4]。依据其分类,LV0到LV2与其说是自动驾驶不如称之为驾驶辅助,在这三个阶段中驾驶者必须仍然处于驾驶状态,需时刻观察周围的各种情况,主动进行车辆操作来进行驾驶。LV3属于一个中间阶段,在此阶段汽车可以在有限的条件下进行自动驾驶,不过一旦条件不允许,便会调整回手动驾驶。之后的LV4和LV5则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这两个级别的汽车能够全程进行自动行驶,仅需要所谓的“驾驶员”坐在“驾驶座”上,实际上无需接管驾驶。由于LV0到LV3属于以人类驾驶员为主进行驾驶,其责任主体尚可按现有的法律规制,故本文主要讨论当LV4到LV5这类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侵权案件时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二)当前国内外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现状
1.无人驾驶汽车的国外立法现状
美国于2016年发布了《联邦无人驾驶指南》,将无人驾驶汽车从设计到销售整个过程都纳入到了规范之中,所有从事该产品生产研制的个人和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指南。英国方面则于2017年递交了《无人驾驶和电动汽车法》草案,该草案建议将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纳入到汽车保险中,由保险公司对事故中的被侵权人进行赔偿,以便鼓励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的开发。而欧盟方面则强制在所有无人驾驶的汽车上安装eCall车载系统,以便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车载系统能够自动且及时地发出求救信息,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影响。
2.无人驾驶汽车的国内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为了更好地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型,更好地把握无人驾驶技术的核心,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占据主动地位,国务院曾多次强调要“重点开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无人驾驶等技术的发展”[5],在部分城市也已经制定了无人驾驶汽车的路测管理办法。但不得不承认,当前我国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这一领域,尚未构建出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避免在发生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案件时,无法可依、不知如何追责的情况发生,在此讨论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民事责任归责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完全无人驾驶汽车所致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完全无人驾驶汽车所致的交通事故侵权
由上可知,完全无人驾驶主要是针对第四和第五等级的无人驾驶汽车。车上只有乘客,传统意义上的驾驶员已经不会出现。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实现合理归责,就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情况。
1.汽车硬件或无人驾驶软件本身存在问题
这一种情况属于各种情况中最为基础的。由于汽车或者软件本身就存在问题进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其产生的侵害结果因属于产品缺陷致他人损害,应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四十三条的规定由该问题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为了更好地及时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先由车主协助向汽车的销售者求偿,再由销售者向产品生产者进行追偿;另一方面也可扩大当前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范围,将无人汽车也纳入交强险的范围中。
此类侵权是由产品瑕疵而引起的,属于产品责任。由于车辆、自动系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个人乃至公众的生命安全,假使系统的供应商引用发展风险抗辩事由来避免承担由其产品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受害者的权益便难以得到救济。因此,对于此类直接关系到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将其排除出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范围[6]。
2.自动驾驶系统未及时升级
世界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当中,这类变化会促使各类软件、系统不断地更新以便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身边的智能手机。智能手机上的各类APP尚且需要经常更新来修补各种漏洞,开发各种新功能,对于要求更高的自动驾驶系统,必然也是需要不断升级更新系统的。针对系统未及时升级更新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依据主体不同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自动驾驶软件供应商未及时升级。自动驾驶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对其所推出的各类自动驾驶软件负责。按照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升级,且若在该软件的更新升级期间会影响本来的自动驾驶功能,供应商应当在该升级更新推出前数日进行通知,由用户自行选择更新时间。切忌由供应商进行强制自动更新升级,若此时该车辆正在行驶过程中,此时更新必然会影响到该车的安全驾驶。
第二类:车主用户未及时升级。鉴于前一种情况,自动驾驶的软件供应商不得对其产品进行强制更新,只能及时通知用户,提醒其自选时间进行更新。软件公司若已经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软件用户仍然没有进行软件升级。则该用户存在过错,若出现事故,应由该用户承担责任。
3.未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以及违法改装
若用户擅自违法改装车辆或者未按照期限及时为汽车进行维修保养导致自动驾驶出现问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该用户自行承担侵权责任。若仅是合理改装且改装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按照一般标准不会导致危险的或者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排除受其他条件影响的情况后,应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由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和自动驾驶系统的供应商共同承担责任。
4.第三人原因
实践中,导致无人汽车发生事故的原因并不仅仅包括汽车生产者、系统供应商以及车主。许多时候,往往会出现第三方的介入,导致汽车出现问题进而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介入方式包括多种,既可以是传统意义上的物理损坏,也可以是通过网络攻击、病毒等手段攻击自动驾驶系统[7]。从民事责任的归责角度来讲,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无人驾驶汽车出现故障并造成侵害结果的,无论该第三人出于何种心态,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归责过程中,车主是否对该状况知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若车辆使用人不知情,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若车辆使用人知情,则中断了第三人的行为与之后交通事故在民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该情形下,使用人明知继续使用该车辆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却依然乘坐,应当被视为是一种受害人同意。若之后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则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5.地图、导航软件未及时反馈
作为无人自动驾驶汽车,地图信息和GPS定位导航是其感知周边环境所必不可少的。若没有对于车辆四周三维环境的感知和识别,无人系统失去了行驶所必需的基础。所以,若因为这类软件未及时更新和提供精准的路况信息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应由这类软件的供应商承担责任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但为了方便被侵权人求偿,可以先向汽车生产商或软件供应商提出赔偿请求再由其进行追偿。
6.安装盗版自动驾驶系统
在以往的实践中,盗版往往主要侵犯的是拥有相应知识产权的个人或者公司的利益,且该利益主要表现为财产利益。而随着无人驾驶汽车这一类的人工智能产品的出现,盗版产品开始变得能够直接地侵害到所有人的生命健康权。故针对盗版软件系统的防范,有必要及时开展。在使用盗版自动驾驶系统软件的情况下的责任分类,应当从以下几点展开。
首先,当盗版软件和正版软件的程序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若发生交通事故,即是说明在同样的情况下,即使是使用正版软件亦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症明该事故是由软件本身的瑕疵导致的,故应当由该系统的正版供应商对交通事故进行赔偿,而盗版商则应当承担侵犯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其次,当交通事故是因盗版软件而发生,安装正版软件完全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欲进行其民事责任的归责,分清是由哪一方安装的该软件便显得尤为重要。(1)当盗版软件是由汽车销售或者生产商安装时,如汽车使用人不知情,则由该销售商或者生产商进行赔偿。如汽车使用人知情,出于严厉打击盗版自动驾驶系统的需要,安装该盗版软件的销售商或者生产商以及该知情的使用人均应当对该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2)当盗版软件是由使用人自己安装的,因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7.无人驾驶汽车的智能行为导致侵害的
此类情形较为极端:若一辆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着“电车难题”时它应当怎么做。该情况下无论是向人多的方向驶去还是向人少的那一方向驶去都会导致事故发生,甚至连撞墙停车这一方法也会导致使用人的受伤。未来人工智能汽车的“智能系统”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所作出决策可能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其程序的编写者自上而下事先编好并输入的,但这并不能让自动驾驶汽车完美地应对任何情况;故另一方面,是无人汽车自下而上,根据平时的出行习惯和路线,以及深度学习大量数据来进行填充[8]。因此,汽车在此时会做出何种决策,是其程序的编写者所不能完全预测的。何况面对这类难题,人类自身也尚未得出统一结论,又怎能将其强加于人工智能之上。故鉴于此类情况,不应由汽车的生产者、软件供应商以及使用人来承担责任,而应由保险公司或者设立相应的基金会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
(二)完全无人驾驶汽车所致的个人隐私侵权
未来的无人驾驶汽车由于其“无人”的特性,欲实现安全驾驶必须综合各类导航、地图信息来进行精确定位和指向。同时由于未来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原因多样化,责任主体相对于传统汽车也有所增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实现明确责任的归属,无人驾驶汽车应当强制安装行车记录仪器,详细记录行车过程,以便在出现意外的时候能够有效地辨别出是哪方的责任,实现症据的技术化。
但全程的行车记录以及实时的定位,必然会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使得使用人在车内的举动、日常生活的行使线路甚至连家庭住址、上班地点、孩子的学校之类极度隐秘的信息都会被暴露出来。因此,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也将会是未来无人驾驶汽车所带来的一大问题。对此,一方面在使用人购买智能车辆的时候,汽车生产商和系统供应商应当有义务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在尽量减少收集信息的前提下,明确列举收集信息的用途,非经使用人允许不得随意改变收集的内容、信息的用途,更不得泄露给第三人[9]。另一方面,系统的供应商也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不仅要防护其产品不被来自外界的病毒所劫持,更要注重保护使用者的行使记录等相关隐私信息。若使用者的这类隐私信息遭到泄露,负有保密义务的生产商和系统供应商应当作为责任主体,在及时进行赔偿的同时极力消除影响。若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则系统供应商在对使用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向侵权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三)完全无人驾驶汽车所致的消费者权益侵权
无人驾驶汽车的正常运作离不开其自动驾驶系统,而实践生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智能驾驶系统需要及时地进行更新。依据前文,自动驾驶系统的供应商出于让车辆使用更加安全、便利、高效等目的,有必要对系统不断进行更新升级。而对于使用人,虽然供应商不得对其系统进行强制更新,但若其选择不更新或者不及时更新,其不仅要面对日益提高的行使风险还要为日后的事故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对于使用者而言是否同意系统升级的选项就变得没有多大意义。实践中将会出现车辆使用人为了保症自己的行使安全以及避免责任,非自愿地接受系统升级中的一些不满意的条款。系统供应商还可以借此条件,利用升级绑定部分“霸王条款”,借系统需要之名采集用户隐私信息,强行安装各类插件,或者像现在个别智能手机厂商一样,利用系统更新让旧型号的产品运行速度变慢而迫使用户选购新型号的产品。故若自动驾驶系统的供应商以系统升级的名义侵犯其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其用户可以要求对该自动驾驶系统的供应商进行惩罚性赔偿。
另外针对系统升级方面,有必要加强系统供应商的责任,对其升级条款进行监督和限制。一是确立系统供应商对每次更新升级的告知义务,必须详细列举说明全部更新内容和细节,对重点更新项目作出重点提示且应当对用户承担解释说明的义务。二是对于升级内容的告知以及其解释必须提供使用者所在国家的语言版本。三是系统更新升级推出前15日左右开始对本次更新内容进行提前公告,且确保通知到每一位该系统使用者的终端上。用户若对本次升级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存在异议可以按特定程序向系统供应商提出,若一定期限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于答复内容不满意,可在消协对其系统供应商进行投诉或者直接进行诉讼。
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实现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共同发展、结合的产物。随着未来其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用群体的不断拓展,其所带来的风险也会不断暴露出来。重视新技术的发展不应仅停留在技术层面上,还应当包括建立与其适应的配套制度和规范。对于这类新兴事物,我们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当面对其所带来的新问题并为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好法律上的保障。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将会是未来无人驾驶汽车发展所不可避免的一大问题,尽快明确无人驾驶汽车可能带来的各类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主体,不仅可及时地解决纠纷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促进我国无人驾驶技术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