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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娜塔莎”毒品问题及防控之策

2020-01-09赵安晓宇陈郝鸫陈帅锋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 2020年5期
关键词:娜塔莎大麻毒品

赵安晓宇,陈郝鸫,陈帅锋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新疆警察学院,乌鲁木齐 830011)

1 问题的提出

新疆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已成为部分毒品境内外中转、渗透的通道之一。新疆毒品问题在与国内其他地区具有相似性的同时,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域特点,区域性毒品问题治理压力较大。近年来新疆关于“娜塔莎”的报道不断出现,《2018 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1]首次提及“娜塔沙”物质,与“神仙水”“0 号胶囊”“氟胺酮”等毒品并列,此后《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直接指出该物质为“合成大麻素‘娜塔莎’”[2]。2018 年10 月左右媒体对“娜塔莎”首次报道,此后国内对“娜塔莎”物质的报道逐渐增多。官方文件中对“娜塔莎”的描述最早出现在2019 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娜塔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3],通告中对“娜塔莎”物质进行了描述。据调研了解,截至2020 年3 月底,新疆公安机关共破获“娜塔莎”案件上百起,不到3 年的时间相关犯罪案件急剧上升。

区别于以往关注传统毒品犯罪问题,目前相关研究领域并未对涉“娜塔莎”问题进行较多学术关切。“娜塔莎”物质是什么,涉“娜塔莎”违反犯罪行为短期内突增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成为了目前摆在新疆毒品问题治理抑或是新疆禁毒执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

2 “娜塔莎”物质的概念与特征

如何对“娜塔莎”物质进行准确的概念界定与特征描述,这是“娜塔莎”问题治理的重要前提。概念的界定关系着一个物质是否具有违法性与可追责性,同时决定了相关行为是否违法或构成犯罪。对“娜塔莎”物质进行法律层面的厘清,给予其法律性评价是当务之急。同时对物质特征的具体描述,有利于整体把握与审视具体情形,为后续开展执法打击活动、针对性地有效治理提供合理预测与推进方向。

2.1 “娜塔莎”物质的概念界定

首先,对“娜塔莎”物质的法律属性界定。目前中国制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规则主要依靠《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附设增补目录来实施,新精神活性物质进入了增补目录,则其在中国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属性。“娜塔莎”物质的法律属性在《通告》中被提及,通告中指出“娜塔莎”物质是《关于将4-氯乙卡西酮等32 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4]中被列管的第21 种(AMB-FUBINACA)、24 种(ADBFUBINACA)、25 种(5F-ADB)合成大麻素。就“娜塔莎”物质本身而言,可以被归类为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同时“娜塔莎”有出现在附设的增补目录当中,“娜塔莎”可以被归为毒品。因此,“娜塔莎”物质可以界定为合成大麻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进一步说是受到国家法律管制的合成大麻素类毒品,一般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其次,对“娜塔莎”称谓的厘清。一般对毒品的称谓遵循着两种方式,一种较多在科研或学术研究中被提及,即学术或官方称谓;另一种则在禁毒执法实践或毒品交易双方中较多提及,即俗称,呈现一定的地域特征。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俗称为“娜塔莎”的物质在学术研究中被称为含有AMB-FUBINACA、ADB-FUBINACA、5F-ADB 合成大麻素类成分的毒品,同时笔者在新疆实务部门的调研中获知,“娜塔莎”就是一种俗称,并不清楚该名字的由来,但具有一定的域外特征。

综上,对当前新疆出现的“娜塔莎”物质界定有了较为清晰地判断。首先在法律层面,“娜塔莎”物质是以《公告》列管的第21 种(AMB-FUBINACA)、24 种(ADB-FUBINACA)、25 种(5F-ADB)为主要化学物质的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一种,同时由于被纳入了相关增补目录,可以进一步将“娜塔莎”物质视为毒品或“第三代毒品”。其次“娜塔莎”仅是对相关毒品的一种俗称或通俗叫法,且相比于其“某类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的称谓更具有较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2.2 “娜塔莎”物质的特征描述

(1)“天然”的外在迷惑性。毒品及涉毒行为除了具有违法性与可谴责性以外,逐步呈现出一定的“生活气息”,易混淆执法视线和大众认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以“彩虹烟”“咖啡包”“糖果” “饼干”“跳跳糖”等新面孔出现,而“娜塔莎”物质则显得更为“巧妙”,将目光盯向了普通的烟草制品,企图通过合法物质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巧妙地规避。目前相关报道指出“娜塔莎”物质“外观呈绿色或褐色的碎叶状,类似烟叶或者茶叶”[5],近期报道也指出“娜塔莎”物质“从外观看上去与普通烟叶、碎叶相似”[6]。笔者也通过调研发现,“娜塔莎”物质的外在特征给新疆禁毒执法带来较大的辨识难度。

(2)潜在的滥用危害性与扩散性。总的来说,毒品之所以被列入国家管制范畴,除了对国民个体造成身心健康的毒理作用以外,其滥用行为引发的肇事肇祸行为对社会规范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这个层面上“娜塔莎”物质与其他毒品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以“娜塔莎”为代表的合成大麻素类毒品自其问世就以“植物草本”标榜,并称“和大麻功能类似”“没有较大伤害”。可以说“娜塔莎”等毒品在外观上类似于大麻类等毒品,但在其毒性及成瘾性方面则向新精神活性物质靠齐。但同时“娜塔莎”等物质在制作过程中对所谓的“纯度”并没有过度关注,易造成“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肢体虚弱无力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7]。“娜塔莎”引发的公共卫生健康危机及肇事肇祸行为需要引起警惕。据媒体透露,“娜塔莎”物质被首次发现源于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对违章司机询问之后,“娜塔莎”逐步引起了新疆警方的关注。

(3)快速的更迭性。新精神活性物质较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则是通过人为的改变相物质的化学成分,形成一种毒理作用类似于原物质而同时并不被现有法律所管制的“合法”类似物,所以新精神活性物质又被称为“策划药”。“娜塔莎”物质同样具有上述特征,快速的更迭性可能造成一定的禁毒执法困境:笔者假设一种禁毒执法情景,在严厉打击“娜塔莎”毒品犯罪时,违法犯罪分子为了躲避执法打击改变化学成分制造出一种类似于“娜塔莎”而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物质A 进行贩卖;一定时期内涉“娜塔莎”案件及查获数量逐步减少,但另一种违法物质A 替代“娜塔莎”活跃在毒品市场。这并不能说明当前相关毒情形势得到好转,只能说明涉毒违法犯罪人员反侦查手段得到了提升,转换了犯罪思路。而这种担忧正逐步转为现实,案例显示,案例显示,毒品“K4”烟叶被检测出含有不被法律管制的5F-MDMB-PICA 合成大麻素,而 5F-MDMB-PICA 的合成只需将类似物 5F-ADB 的吲唑替换为吲哚。可以推测5F-MDMB-PICA 是违法犯罪分子躲避缉毒执法打击的一种体现,这需要引起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3 新疆“娜塔莎”毒品问题产生的原因

3.1 国际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趋势影响

新疆“娜塔莎”毒品问题的产生一定程度上离不开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国际层面的滥用趋势。从全球看,以合成大麻素类、甲卡西酮类、芬太尼类物质为代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异军突起”、更迭迅速。截至2018 年年底,欧洲毒品和毒品成瘾监测中心(European Monitoring Centre for Drugs and Drug Addiction, EMCDDA)检测到有超过730 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出现在欧洲毒品市场,其中90%以上发现于2008 —2018 年之间,包括2018 年首次发现的55 种物质。2019 年美国禁毒署(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DEA)共发现175 种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芬太尼类物质缉获量占到了缉获总量的15%[8]。第三代毒品在毒品市场份额逐步增大的同时,其滥用引发的卫生健康危机不断被曝出,涉及多国不同群体,有蔓延至全球的趋势。

从国内看,新精神活性物质从无到有再到泛滥时间并不长。2013 年《中国禁毒报告》首次提及新精神活性物质,而自2016 年起《中国禁毒报告》中有关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描述则以专章《易制毒化学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形式出现,2018 年《中国禁毒报告》指出“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改变形态包装,生产销售‘咔哇潮饮’‘彩虹烟’‘咖啡包’‘小树枝’等新类型毒品,花样不断翻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迷惑性和时尚性”[9]。同样在2015 年与2016 年的《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首次提及“国内制造、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突出”[10]、“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者增多”[11]。《2017 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提出“合成毒品变异加快,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尚未形成滥用规模”[12]。通过分析,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国内呈现出一种扩散趋势,同时相关滥用群体逐步增加,有学者指出“合成大麻素则是最可能被滥用的NPS 之一”[13]。在国际与国内滥用趋势的共同影响下,新疆区域性毒情也发生了部分的变化,即第三代毒品在新疆地区不断出现,滥用群体不断增加,涉“娜塔莎”违法犯罪案件在总体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比不断提高,相关新问题的出现对地区毒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不断提出了新的挑战。

3.2 地域性人文因素与毒品物理属性的“偶然”契合

地域性人文因素是指新疆地区民众长期以来普遍吸食莫合烟的人文习惯。“莫合烟”原名玛合勒嘎(俄语),据相关记载“莫合烟始种于18—19 世纪之间,从霍城起遍及全疆”[14],“产销市场仅限于新疆地区”[15]。虽然近年来由于莫合烟制作工艺落后、焦油含量过高等原因逐步退出烟草市场,但目前在新疆地区仍保留吸食莫合烟的习惯,该习惯在我国其他地区并不多见。毒品物理属性则是指上文提到的“娜塔莎”物质绿色颗粒状、类烟丝状的特征,地域性人文因素与毒品物理属性因素的“偶然”契合,指不法分子将合成大麻素喷洒在“莫合烟”上(或将“莫合烟”置于合成大麻素溶液内浸泡),使得“莫合烟”与“娜塔莎”物质不经专业实验室检测难以区分。

“偶然”契合的背后体现的是毒品违法犯罪分子以合法物质为掩护逃避警方毒品查缉,进而降低犯罪成本的现实困境。据2019 年世界毒品报告指出“合成大麻素一般浸泡在植物原料或喷洒在植物原料本身,而植物原料本身并不含有非法物质”[16]。这种制毒方法与笔者调研时获取的相关情况具有一定的类似性,违法犯罪人员以合法烟草原料为“嫁衣”制贩“娜塔莎”物质,凭借新疆本地吸食“莫合烟”的人文习惯开展违法犯罪活动。事实上正是由于这种特点,部分新闻报道误以为“莫合烟”就是“娜塔莎”,其实应将“娜塔莎”物质理解为添加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原料(合成大麻素类)的“莫合烟”(或烟草)。因为非法的“娜塔莎”物质要以“莫合烟”(烟草)等合法物质为原材料,从这一角度就不难理解相关物质之间为何难以区分。当毒品和与民众息息相关的生活物品发生“偶然”契合时,相关毒品犯罪活动就有了滋生的活动空间,进而有可能在现有的天然保护场下呈现蔓延之势。

3.3 “娜塔莎”毒品市场供需因素的结合

虽毒品滥用可引发危害性,但不可否认毒品本身具有某种特殊的商品属性,而将毒品商品属性置于毒品的供应与需求考虑之下,毒品供需两端的毒品市场因素则是娜塔莎毒品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1)毒品供应环节方面。一方面就毒品本身来说,“娜塔莎”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本身就与传统毒品有着较大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实验室的化学合成几乎替代了毒品原植物种植,产量主要决定于设备的数量和规模以及化学前体的供应。可以说,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成为制毒窝点,而不再集中于“金三角”“金新月”“银三角”等适宜毒品原植物种植的区域。同时较为专业的化工人员对简单的化学前体进行勾兑就能实现毒品的量产。因此“娜塔莎”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的供应,理论上远远超过了吸毒者所需。“通货膨胀”使得此类毒品的价格格外低廉,与“穷人毒品”大麻形成了市场对冲。另一方面就涉毒违法犯罪人员来说,在一定程度下遵循了理性经济人的角色,其较多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合理规避执法打击的同时带来犯罪收益的最大化。“娜塔莎”等毒品通过改变化学成分来躲避列管,同时以合法物质作为载体混淆执法视线,降低了犯罪成本,增加了犯罪利润。制作“娜塔莎”成品的合成大麻素类原料可以通过添加、浸泡、喷洒、填充“莫合烟”(普通烟丝)等方式进而分销,产出几倍于原物质的最终成品,流入到市场。而“娜塔莎”物质低廉的生产成本通过层层转手,价格一再走高,几层转手“娜塔莎”原料售价与进价相比相差数倍。

(2)毒品需求环节。一方面毒品天然的属性——成瘾性,使得吸食人员脱离不了对毒品的依赖,“娜塔莎”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相较于天然毒品成瘾性更强。同时第三代毒品在需求供应端,其价格优势也较为明显。相较于新疆地区其他几种主流毒品(除大麻类毒品),“娜塔莎”物质在部分案件中达到了将近38 元/1 g 的低价。虽然某类毒品价格的优势并不一定会完全吸引其他吸食群体转向吸食“娜塔莎”物质,但是上述因素使得“娜塔莎”问题在新疆地区不断出现甚至滥用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现有的新疆吸食大麻的群体具有成为吸食“娜塔莎”物质的潜在可能性。由于新疆特殊的大麻种植历史及适宜大麻种植的地理环境,使得新疆存在一定的大麻吸食群体,一定程度会使得部分吸食大麻人群转向吸食“娜塔莎”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同时毒品正处于“蜜月期”(honeymoon period)[17]:即通过不良网络社交、自媒体等方式鼓吹所谓的吸食某类毒品具有“较大疗效”的谣言,而在此期间如果并未出现不良后果的大面积正式报道(例如不良反应、上瘾、死亡等),相关谣言则会持续扩散,这段时间则被称为“蜜月期”。无疑,“蜜月期”的存在对相关吸食人群数量的扩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新疆以“娜塔莎”为例的合成大麻素类毒品一定程度上处于“蜜月期”阶段,前期“口碑”的积累吸引了原有吸食大麻及其他毒品类型的群体。同时不良后果并未被大面积正式报道或产生,继续为该类毒品“背书”,极易造成“荷塘效应”。

4 新疆“娜塔莎”毒品问题的防控之策

4.1 转变既有的新疆毒品问题治理理念

(1)对“娜塔莎”毒品犯罪的重新解读。“娜塔莎”只是以合成大麻素为代表的第三代毒品中的一种,当前的毒品问题治理工作不能只着眼于“娜塔莎”本身,涉毒违法犯罪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改变毒品俗称与外在形式进而躲避打击。无论“娜塔莎”还是“小树枝”,只不过是不法分子对某类毒品的一种俗称,与“行话”类似,需要透过“娜塔莎”建立对第三代毒品的重新认识。合成大麻素类等第三代毒品其外表的迷惑性、不受法律管制特征给毒品问题治理带来新的难题。目前以“娜塔莎”为主的合成大麻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新疆有一定的蔓延趋势,其“狡猾”程度也在逐步增加,借助合法工具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是新近新疆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犯罪的又一特征。据报道,新疆警方近期抓获吸食“上头电子烟”的人员,经检测,“上头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此外同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曲马多、甲卡西酮物质亦在新疆不断出现,这同样需要引起警惕。近期新疆警方在持续对传统毒品问题治理的同时,需进一步加大对新疆地区第三代毒品的关注,警惕毒品愈发强烈的“生活气息”。

(2)对地区毒品问题治理认识的升级。对毒品问题治理的需要全面,避免过度倚靠公安执法部门的执法打击手段,单一的公安禁毒执法的“严打”模式抑或几次“专项行动”不能完成新疆“娜塔莎”毒品问题的治理,因为“毒品犯罪分子运用‘经验法则’感知风险,通过适应形势并‘创新’手段实现对严打行动实际风险的规避”[18]。一方面需要从社会治理现代化层面来把握,毕竟“推进毒品治理现代化同样需要遵循社会治理的总体理念、整体布局、治理方法和体制机制构建的运行规则”[19]。将第三代毒品问题治理纳入现有新疆毒品治理思路,从社会治理现代化层面构建宏观的治理格局,立足新疆具体毒品治理情形。即从上中下游,打击和预防两个层面对“娜塔莎”毒品进行治理,防止“娜塔莎”在疆内扩散、疆外蔓延。另一方面还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审视相关毒品问题治理,避免社会风险叠加交织,突破现有的治理场域进而冲击国家安全。同时需要警惕的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对毒品问题的讨论已经逐步脱离毒品治理本身所涵盖的范围,对中国进行了无端指责。以芬太尼类毒品为例,此前“美国芬太尼危机”事件中,中国政府积极回应美方关切,加大对其管制与执法打击,却无端遭致美方指责,但事实证明“美国的阿片类物质危机其根源在于美国内庞大的需求市场和监管不力”[20]。同时需要警惕毒品与恐怖主义结合的隐患,排除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

4.2 加强对“娜塔莎”毒品犯罪的依法打击力度

(1)完善新疆公安禁毒执法水平,提升禁毒执法效能。首先开展合理摸排工作,掌握基本案情数据。在原料管控方面,公安部门应联合工商等部门全面摸排现有新疆化学前体生产及流通途径。发挥大数据在毒品问题治理中的作用,加强对禁毒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情报意识,增强数据分析能力,研判分析“莫合烟”等烟草以及相关化学前体可疑流向,以防合法物质非法使用。加大对偏僻的废弃建筑物情况的摸排,防止涉毒违法犯罪分子生产毒品。其次从“娜塔莎”零包贩毒的小案入手,追根溯源,深挖毒品犯罪链条,对相关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针对国际间走私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回应国际需求。最后则是加强禁毒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在第三代毒品犯罪案件中相关侦查取证环节,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为后续司法追诉活动提供前端支持。

(2)进一步应加强禁毒保障,加大对新疆禁毒科研的投入。“当前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庭科学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检验鉴定所需的标准物质及检测方法均留有大量空白,且对其依赖性和危害性的评估也缺乏量化和统一化的标准流程”[21]。针对“娜塔莎”成分的专业检测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尚呈缺乏状态、标准检测方法空白等问题,探索在现有国家毒品实验室及其区域分中心建设基础上加大对新疆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检测设备的投入,提高毒品查缉的现场检测能力。充分借助“禁毒大练兵”契机快速提升新疆禁毒实战民警专业知识储备、加强禁毒各部门之间的经验交流、加强与公安院校之间的信息共享、人才培养合作。

4.3 阻遏“娜塔莎”物质的蔓延趋势

(1)整合新疆舆论媒体资源,缩短“娜塔莎”扩散的“蜜月期”。目前对于冰毒、大麻、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媒体舆论的禁毒宣传教育较为成功,当提及传统毒品时民众普遍能加以辨识。而当涉及“娜塔莎”物质的禁毒宣传教育时存在一定的不足,民众并不能以直观的感受体会到这种“新型毒品”的危害性。因此需要加强对涉毒空间的“网上+网下”“国内+国际”舆论宣传治理。针对当前形势,一方面,需要针对性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以自治区党委、政府为主导,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及各级成员单位为主力军,以创建自治区“无毒城市”为契机,对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学生群体开展针对性禁毒宣传教育。通过创新舆论媒体宣传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将目前新疆较为活跃的自媒体资源纳入既有的宣传体系,以更为适应现代社会的方式拓宽新疆禁毒宣传教育途径。另一方面,需要注重新疆毒品问题治理舆论阵地建设。通过加强新疆本地舆论宣传引导,以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为着力点构建立体动态的新疆禁毒宣传教育体系。通过案例警示、毒品知识科普、专家智库指引,切断“娜塔莎”物质“无危害”等谣言的传播路径,缩短毒品蔓延的“蜜月期”。同时加强国际舆论媒体阵地建设,通过合理有效的宣传引导有力回击不良的国际舆论,维护国家形象。

(2)依法精准管控“娜塔莎”吸食群体,防止“荷塘效应”出现。“娜塔莎”滥用规模的管控必须以吸食群体为基础,运用大数据预警及监测手段实行精准动态管控,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遏制。首先,通过对“娜塔莎”吸食群体进行数据分析,得出大多数的“娜塔莎”滥用者都有吸食大麻、冰毒、海洛因经历的结论,这充分证明了多数的“娜塔莎”滥用者来自传统毒品滥用群体,同时暴露出了吸毒人员管控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尽管新疆近两年来采取了史上最严格的措施,但是隐性吸毒者始终难以被精确掌握。其次,吸食群体作为包括“娜塔莎”物质在内的毒品犯罪链条的末端,也是犯罪链条运转的核心环节,吸食群体对“娜塔莎”的依赖程度及购买能力,直接为“娜塔莎”犯罪提供了原动力,一定程度上讲,没有吸食者就没有“娜塔莎”犯罪行为。现有的吸食群体可以作为“荷塘效应”模型中最初的荷叶,如果不加以管控,将会出现更多的吸食者从而恶化社会环境。因此,对吸毒人员的精准动态管控,有利于防止“娜塔莎”滥用趋势的增强、减缓“娜塔莎”问题在新疆持续蔓延。第一,以吸毒人员库为基础,借助互联网、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在册的吸毒人员的一层、二层关系人进行逐一摸排,不断深挖发现隐性吸毒人员并将其置入吸毒人员库;第二,实时更新吸毒人员库中吸毒人员的状态,强化社区矫治与管理的效能,实时关注吸毒人员动态及生活状况;第三,监控吸毒人员回归后的人际关系圈,如有异常及时发出预警。

5 结语

毒品问题发展的历史告知我们,毒品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人类工业技术进步的附属风险,其间掺杂着法律、历史、文化、地域等因素。新疆“娜塔莎”毒品问题其实是近年来全球毒情与中国毒情形势交织下的一个缩影,对其的治理路径需要从概念的界定入手,进而对类案进行研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背景下,无论是针对新疆新近出现的“娜塔莎”毒品问题或是全国范围内的毒品问题都有了更为清晰地治理思路:即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从社会治理角度出发,防范毒品问题“溢出”的社会风险,从具体区域性毒情形势入手,拓宽毒品问题治理的研究视野。而在具体操作层面则包括:避免单一的毒品问题治理手段,运用多元的治理途径解决既有的区域性毒品问题,进而推进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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