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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SDS 在化学品污染防治中的应用比较研究

2020-01-09

凯里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进口商化学品危害

刘 杰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 550025)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简称SDS)是化学品生产或进口商用来记载化学品理化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化学品危害防控措施的综合性技术档案.SDS 包含产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概述、成分或组分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应急措施、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与个人防护、物理化学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物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1].通过化学品供应链的传递,下游用户从生产或进口商所提供的SDS 中了解化学品危害风险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并根据危害风险描述和制定的危害风险防控措施采取主动的干预措施和合理的事故处置措施,实现化学品“源头管理”,控制化学品危害扩散,有效的减少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损害,对化学品污染防治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SDS 编制适用范围直接决定哪些化学品需要提供SDS,哪些化学品理化性质、危害风险评估性质以及危害风险防控措施得到掌握和应用,是发挥化学品污染防治效能的基础.SDS 所记载的化学品理化特性,是化学品的基础信息,化学品理化特性稍有不同,其危害特性就存在巨大差异,直接影响化学品危害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危害风险评估是基于化学品理化特性的危害风险判定,危害风险等级判定不准确,就会导致采取的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化学品危害风险防控措施针对性强弱又直接关系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有效的减少或消除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危害.SDS数据信息环环相扣、紧密结合,其适用范围的合理性、提供的化学品理化特性和危害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在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中显得至关重要.另外,化学品生产或进口商在编制SDS 过程中,需要大量数据测试实验,生产或进口商对某些已经完成测试的化学品信息数据进行借鉴和使用,不仅避免重复的测试实验造成的资源浪费,降低SDS 编制的成本,提高其履行编制SDS 义务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的化学品数据库对SDS 在化学品污染防治发挥其功能也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欧盟在应用SDS 充分发挥化学品污染防治的指导功能方面,采取广泛的化学品SDS 编制方式,建立完善的化学品危害风险评估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审查机制以及建设全面的化学品信息数据库,在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减少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方面也取得很好的成效.本文通过比较中欧SDS在化学品污染防治中的应用,探究异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和吸收欧盟的先进经验,探求SDS 合理使用建议,促进SDS在我国化学品污染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1 中欧SDS编制适用范围的比较

SDS 编制适用范围决定掌握化学品理化特性、危害特性以及化学品危害防控措施的广度,是发挥化学品污染防治能效的基础.

1.1 我国SDS编制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 年)的规定,要求化学品生产或进口商在生产进口“危险化学品①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新化学品②新化学品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时必须编制SDS;《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 年)的要求,“危险货物③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在运输时,必须提供SDS.但又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规定的要求“总体上一种化学品应编制一份SDS”[2].可以认为所有化学品都应编制一份SDS,造成化学品生产或进口商对SDS编制适用范围产生了争议.

另外,根据我国《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规定的要求“主管当局可能决定不对一个危险种类内的某些类别实行管理.在此种情况下,没有义务编制SDS”[3].可以体现目前我国只将部分危害风险较大的化学品作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未纳入管理的部分危险化学品就不需要编制SDS.这是我国目前结合化学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社会现状采取的降低标准过渡性做法,只需要部分危害风险较高的“危险化学品”、“新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编制SDS,未体现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对实现好我国化学品污染防治,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目标的内涵不适应.

1.2 欧盟SDS编制适用范围

根据欧盟REACH 法规第31 条之规定,危险物质分类标准管理下的危险化学品、REACH 法规附件XIII中的PBT④PBT:持久性、生物积累性和毒性.或vPvB⑤vPvB: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积累性.化学品以及SVHC⑥SVHC:需要高度的关注化学品清单.候选清单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商必须主动提供SDS[4];而对于在非气相配置品中质量浓度≥0.1%的组分或气相配置品中体积分数≥0.2%的组分中含有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化学品、在非气相配置品中质量浓度≥0.1%的组分包含了REACH 法规附件XIII 中的PBT 或vPvB 化学品以及SVHC 候选清单的化学品、工作场所有暴露限值的化学品,供应链下一级用户可要求供应者提供SDS[5].可以看出,欧盟SDS编制适用范围包括了全部的危险化学品、需高度关注化学品以及含有危害组分的化学品.

对于新化学品和不具有危害的化学品,欧盟要求生产或进口商在化学品注册阶段对年产量1~10吨的化学品通过化学品常规化学品技术卷宗,对年产量超过10 吨的化学品需要编制并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供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Chemical Safety Report,以下简称“CSR”)[6].其信息通过国际标准化学品信息数据库(International Uniform Chemical Information Database,以下简称IUCLID)向下和同级传递.常规化学品技术卷宗和CSR均包含了化学品理化特性、危害风险评估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实现对SDS编制范围外的其它化学品信息的补充.

综上所述,我国需要提供SDS的化学品有部分危险风险等级较高的化学品、新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对危害风险等级相对较低的化学品、常规化学品不要求提供SDS,对这些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害风险评估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的信息掌握不到位,造成化学品污染防治的漏管、失管.欧盟要求所有具有危害风险的化学品都需要编制SDS,并考虑到低危害风险化学品数量使用的累积造成的危害风险叠加.欧盟结合低危害风险化学品使用数量等级要求编制SDS,虽然欧盟对新化学品、危险货物和其他常规化学品不要求编制SDS,但是其应用化学品注册制度,要求企业开展化学品危害评估和制定相应的危害风险防控措施,实际上是对SDS发挥化学品污染防治功能的补充.

2 中欧SDS监督审查机制的比较

SDS 监督审查实际上是对化学品理化特性、危害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措施的符合性检查.保证SDS 化学品理化特性、危害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确保制定的危害风险防控措施具有针对性.

2.1 我国SDS监督审查机制

我国对生产或进口商提供SDS.根据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新化学品实施申报登记规定,新化学品申报登记过程中由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所提供的化学品危害风险描述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审,对危害风险描述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不全面的化学品,要求生产或进口商进一步测试危害风险和制定危害风险的措施,在SDS监督审查机制上取得一定进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公室对生产或进口商编制的SDS 的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对化学品的危害风险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而对生产或进口商编制的、散发的SDS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数据的准确性没有提出要求,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检查和审核制度[7].

2.2 欧盟SDS监督审查机制

欧盟SDS的化学品理化特性、危害风险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的评估是位于SDS 编制的前端.REACH 法规要求化学品生产或进口商要对化学品进行注册,注册的资料包括了CSR,CSR 记载化学品理化特性、危害风险评估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信息,负责化学品信息的向上传递,由ECHA对注册人所提供的CSR进行审查,通过评估进一步验证化学品理化特性、危害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对注册人提供危害风险管理措施的优化,或者根据危害评估的结果限制某些危害风险较大的化学品的使用,鼓励企业发展替代物和替代技术,确保将化学品危害风险控制在可靠范围内,将化学品污染危害降至最低限度.

编制SDS时,只需要编制者参照CSR 的相关信息,根据化学品生产、进口商、下游用户的实际用途,编制SDS 的相关内容[8],负责化学品信息的向下传递,ECHA只需要对SDS进行符合性检查.

综上所述,我国虽然对SDS 进行符合性检查,但未对化学品理化信息、危害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的针对性进行验证和优化,提供的SDS 在化学品污染防治上的有效性不能得到保障;欧盟在SDS 的应用上,在前端采取评估的措施对化学品理化信息、危害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制定针对性做好监督审查,再根据化学品的实际用途编制SDS,进一步提升了SDS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并降低生产或进口商后期编制SDS的成本.

3 中欧化学品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比较

化学品信息数据库,具有获取、储存、维护和交换化学品信息的功能,化学品信息交换降低企业编制SDS的成本和增强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对提高企业编制有效的SDS 参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增强化学品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降低化学品污染的危害具有促进作用.

3.1 我国化学品中心数据库建设现状

我国在化学品数据建库建设方面,建立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数据库和化学物质毒性数据库,但这两个数据库化学品数量少、数据结构单一,多数只包含了化学品标识信息和理化性质信息[9];另外,国家应急管理部建立的化学品登记数据库包括了80 000 余种危险化学品安全、卫生、应急处置等信息,该数据库面向国务院应急平台、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专线以及部分省市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应用[10].但这些数据库化学品信息获取困难,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编制SDS,在编制SDS 过程中采取“拿来主义”使用相似的化学品数据,但化学品理化性质稍有不同,对化学危害风险评估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的制定就会造成巨大的差异,严重影响了SDS的准确性.

采取第三方机构编制SDS,但我国很多第三方机构发展还不够成熟,虽然能提高SDS 的“合规性”[11],但仍不能有效解决SDS数据准确性的问题.尤其是“混合物”①混合物是由两种或多种物质混合而成的物质.混合物没有固定的化学式,无固定组成和性质,组成混合物的各种成分之间没有发生化学反应,将他们保持着原来的性质.的数据测试,其化学组分多且复杂,针对某种组分进行检测需要更为大量的实验数据,混合物某些组分还受商业保密制度的限制不对外公布,没有借鉴和参考的方法,某些企业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SDS或隐瞒某些危险性成分的信息和危险性.

3.2 IUCLID

IUCLID 是欧盟化学品局(ECB)创建的用于获取、储存、维护和交换化学品信息及危害特性的工具[8],其要求在欧盟注册的化学品信息录入数据库并根据实际用途不断更新,拓宽化学品生产或进口商信息获取途径.

IUCLID 化学品数据数量几乎全部涵盖了欧盟地区现行使用的化学品,数据结构方面IUCLID 在收集数据时与REACH 法规注册制度相配合,要求生产或进口商编制CSR提供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害标识、成分或组分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意外泄露措施、处理和储存、暴露控制与人员保护、理化性质、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处置考虑、运输信息、监管信息、其他信息以及欧盟特色的附件—暴露场景等17 项信息,这些信息除受商业保密规定保密的某些混合物组分之外,其他信息对公众免费开放[12].欧盟化学品生产或进口商,在编制SDS 时,不仅能根据自己前期编制的CSR,还能从IUCLID 查询到相关信息,帮助自己完成SDS 编制,降低大量的数据实验.化学事故发生时,化学品的使用者还能及时从IUCLID 中获取化学品危害风险防控措施,消除化学品危害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综上所述,我国化学品信息数据库建设相对于IUCLID 的建设,数据结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我国化学品数据库主要从安全、卫生、应急处置的角度出发,化学品危害风险评估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等信息较为匮乏,对编制SDS 的参考意义不足,对化学品污染防治支撑强度不够.IUCLID 数据库的化学品信息结构完整,数据准确性高,对企业编制SDS 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避免了数据重复试验,节约社会资源降低企业编制SDS 的成本,对发挥SDS 的功能服务化学品污染防治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

4 我国SDS应用在化学品污染防治中的建议

SDS 作为化学品信息的技术档案,在化学品污染防治中承担着记载化学品信息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的责任,是化学品使用过程中污染防治的指导性文件.完善和规范SDS 编制的范围,提升化学品危害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的针对性,配套好SDS技术支撑,降低SDS编制成本,提高企业履行提供SDS义务的能力,对提升我国化学品污染防治能力提供很好的帮助.就目前而言,我国SDS 在化学品污染防治中的应用并没充分发挥其功能,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来帮助SDS发挥化学品污染防治的功能.

4.1 拓展需提供SDS的化学品范围

综合分析化学品理化特性和使用数量等级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国化学品标签分类.体现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对危害风险较低的化学品,要考虑使用数量等级造成的危害风险积累,将这类化学品纳入需要提供SDS的范围;对组分或配置品中含有危害属性的化学品,根据危害成分的量,考虑多种危害特性的叠加,将危害组分纳入需要提供SDS的范围;虽然某些化学品本身不具有危害属性,但和其他化学品反应后会产生危害风险,应根据化学品的实际用途和下游客户的需要,将会通过化学反应产生危害风险的化学品纳入需要提供SDS的范围.

4.2 建立化学品危害风险准确性评估和危害风险防控措施针对性优化的机制

化学品安全管理机构对提供的SDS 负有评估的责任,其目的是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措施针对性.在化学品登记注册的阶段要求生产和进口商提供登记注册化学品的安全评估报告,对化学品危害风险进行评估和制定危害风险防控措施.在对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时通过国家实验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化学品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测试和验证,确保化学品信息准确;采取化学品危害风险防控措施评议制度,通过行业评议和专家评审对化学品危害风险防控措施进行优化.

4.3 建立统一的化学品信息数据库

为确保化学品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减少重复试验的资源浪费,建立统一的化学品信息中心数据库,调整数据结构,以化学品为检索标识,内容包括危害信息、急救/消防/意外泄露/废物处置措施、处理和储存、暴露控制/人员保护、理化性质、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运输信息等,再备注生产和进口企业标识.设置信息获取权限,对企业使用该化学品信息采取提供者授权的方式,即实现了信息的交换,又满足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满足化学品安全、卫生、应急处置应用的需求,也满足化学品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

5 结语

化学品污染防治取得实效,必须依靠化学品信息的准确性和措施的针对性.SDS 在化学污染防治中扮演着指导者的角色,保障SDS信息的准确性和措施的针对性是充分发挥SDS 化学品污染防治作用的关键,发挥好SDS 的作用,必然能进一步促进我国化学品污染防治事业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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