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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价值链视角下国际经贸规则面临的挑战与前瞻

2020-01-08刘乃郗

中国流通经济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全球价值链

摘要:国际经贸争端和冲突频发,世界贸易组织改革陷入进退两难之境。从国际经济学经典理论视角并不能完全理解当前国际经济治理的困境,而从全球价值链角度可以发现更清晰的答案。全球价值链深化发展不断重塑全球经贸格局,也同时与旧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产生激烈冲突,主要表现为三方面挑战,即边界上规则争端加剧、规则争端不断从边界上朝着边界内转移、同时涉及边界上和边界内规则的发展中国家待遇改革的争议越来越大,其深层次原因均为旧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不再适应全球价值链时代国际经贸格局的需求。国际经贸规则改革将朝着进一步降低边界上规则门槛,无限期搁置边界内规则,打破发展中国家待遇与发展中国家地位挂钩的现状、从技术层面重塑发展中国家待遇规则体系等方向发展。有鉴于此,中国的选择,一是坚定维护联合国尤其是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的规则体系;二是加快推动达成更高质量的区域经贸协议;三是逐渐由单一静态化发展中国家待遇规则下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口头之争,转向差异动态化规则下的价值链型发展中国家待遇争取;四是积极、主动加强全球经济治理合作。

关键词:全球价值链;国际经贸规则;边界规则;发展中国家待遇改革

中图分类号:F7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20)12-0083-09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生产组织分工日趋碎片化、复杂化,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产业微观结构愈加复杂,原有国际经贸规则体系逐渐落后于新时代国际经贸发展变化,全球价值链时代国际经贸规则争端和冲突不断加剧。国内外学界已对此进行了一定研究,其中部分典型问题涉及分工不断切片分割对旧贸易规则提出了挑战[ 1 ];越来越大的垂直专业化比重对原有规则防范贸易失衡的目标形成了冲击[ 2 ];中间投入品离岸外包的兴起使得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 ganization,WTO)下的传统规则逐渐失效[ 3 ];中间产品贸易对关税政策目标存在扭曲影响[ 4 ];全球价值链发展打破了地理界限的世界经济结构,也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传统规则体系下不能实现贸易政策目标[ 5 ];全球价值链加强了贸易自由化共识,并正在重塑WTO规则体系[ 6 ];全球价值链贸易改变了国际贸易结构,而WTO没有跟上这一发展步伐,使得原有WTO主导下的全球经贸治理体系正在被巨型区域和双边组织协调所取代,而发达国家试图将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由此引发更多的国际经贸治理争议,建立WTO2.0版本的全球经贸治理体系刻不容缓[ 7 ];欧盟国家对待贸易争端的态度因其不同产业部门的全球价值链整合水平而具有显著差异[ 8 ];全球价值链时代通过影响各国产业升级对贸易政策产生了新的冲击[ 9 ];全球价值链对中美双边农业贸易平衡及现有规则带来挑战[ 10 ];全球价值链的参与度与分工地位对中国贸易政策组合选择有重要影响[ 11 ];价值链竞争促使韩国的贸易政策在產业部门间逐渐倾斜[ 12 ];全球价值链贸易强度对区域贸易协定签订概率和深度都存在显著正面影响[ 13 ]。

尽管大多数学者都支持“全球价值链时代将会使得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入”的观点,然而现实中,随着以特朗普上台并发起中美贸易争端和英国脱欧为标志的贸易保护主义兴起,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正面临着巨大挑战。美国频频威胁退出WTO框架协议,无视WTO规则体系的约束,单方面挑起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摩擦,WTO争端解决上诉机制事实上也已经陷入瘫痪状态,而2020年5月WTO总干事阿泽维多宣布提前辞职,使得WTO的权威性跌入低谷。事实上,早在特朗普上台之前,全球经贸规则体系发展已经陷入停滞状态。2013年WTO达成的《巴厘岛一揽子协定》并没能在此前基础上获得实质性进展,而自2015年WTO宣布放弃多哈回合谈判以后,更是未产生任何重要国际协议。随着2020年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冲击,各国在应对防疫抗疫与经济挑战之时自顾不暇,WTO本来预计2020年达成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渔业补贴谈判》也面临无限期被搁置的风险。

部分学者认为当前国际经贸体系面临的挑战主要源于西方民粹主义思潮兴起带来的竞争性挑战。然而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民粹主义的兴起是一个全球价值链发展的内生结果而非外生原因,或者说国际经贸体系面临挑战有着其深层次的内在原因,而内在原因的核心在于全球价值链发展对全球经贸体系的重塑。全球价值链发展加剧了分配朝着少数群体倾斜,并使得那些在竞争中能够融入全球价值链结构的利益群体加大了对贸易自由化的支持,而在竞争中不能融入全球价值链结构的利益群体却越来越走向了对立面的民粹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使得全球贸易体系重回波动之中[ 14 ]。目前来看,频发的国际经贸规则争端与改革争议仍然是市场竞争逻辑和国家竞争逻辑主导下的结果[ 15 ],尤其是在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s,SDT)的改革争议之中[ 16 ]。由此可知,全球价值链时代国际经贸规则面临的挑战正是源于全球价值链对市场竞争结构的改变,使得旧的经贸体系不再适应新的市场竞争发展。笔者认为,全球价值链视角下国际经贸规则的争端与改革,可以归纳为三方面的主要内容:边界上规则争端不断加剧、朝着边界内规则争端转移、同时涉及边界上与边界内规则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改革争议。

本文尝试从全球价值链视角出发,对国际经贸规则的挑战与改革的背景原因进行重新审视和再认识,对国际经贸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讨论,并试图为中国选择提出能更好契合全球价值链发展的方向性建议。

二、挑战一:边界上规则争端加剧

经济全球化早期,商品同质性较高,能够从事跨国贸易的厂商比例较低。在当时的国际市场中,厂商降低边际成本的能力往往更能代表其生产率和竞争力,企业对外扩张主要是源于规模经济与内部化成本优势两种生产率动因,目标是实现更大比例的市场份额垄断和尽可能实现全产业链闭环。从价值链治理结构来看,厂商国际化大多通过层级型或俘获型的价值链治理结构融入全球价值链[ 17 ]。削减经贸边界上的壁垒规则变得十分重要,并且要求不同时期的经贸边界规则能够适应该时期的全球经贸竞争结构。随着全球价值链的不断深化发展,全球经贸竞争结构也在不断变化,边界上规则的争端也随之加剧。

(一)中间品贸易比例提高要求经贸边界壁垒进一步削减

随着全球价值链深化发展,全球分工进一步碎片化和分散化,中间品贸易比例快速上升,在部分国家贸易结构中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了最终产品贸易。大量中间产品随着价值链复杂程度提升面临着多次跨境贸易问题,贸易成本带来壁垒叠加效应[ 18 ]。这与跨国厂商希望通过垄断和全产业链来降低贸易成本、获取规模竞争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的目标相冲突。这就要求经贸边界壁垒的进一步削减,也催生着越来越多更高质量的区域贸易协定与关税同盟组织。

(二)价值链国际化蕴含着产业转移效应滋生保护主义土壤

产业边际迁移是跨国厂商理论中促使企业国际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因。而跨国厂商在融入价值链国际化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同时进行着产业转移。产业转移的内容是将价值链中低附加值环节转移到国际价值链中去,而将高附加值环节保留在本地价值链中;产业转移方向通常是由产业层级较高的区域转移至产业层级较低的区域,总体上表现为由发达国家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与次发达国家。尽管这有利于优势产业区域进一步集中要素资源投入附加值更高的竞争环节,但也同时带来了降低就业稳定性的负外部性结果。通常而言,低附加值环节可雇佣就业的劳动力技能要求低于高附加值环节,低附加值环节的就业数量需求远大于高附加值环节。将低附加值环节转移至国际价值链而保留高附加值环节为本地价值链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失业水平上升且非熟练工人福利水平下降。按照一般宏观劳动力市场理论可知,失业率的增长会进一步强化资本权力而削弱工会力量,不断加剧民粹主义抬头,并进一步滋生了贸易和产业保护主义的土壤[ 19 ]。例如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其2016年大选竞选中提出“美国优先”原则并表示:“从中国加入WTO的2001年开始,美国失去了7万个生产基地,应向中国产品征收45%的惩罚性关税”[ 20 ]。除此以外,贸易与产业保护主义在欧洲也正在不断兴起,美国和欧洲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持续不断。保护主义的兴起,进一步加剧了对传统经贸边界规则的冲击,往往体现为对既有经贸边界规则的打破和重塑。有学者使用不同国家融入全球价值链的数据研究发现,融入全球价值链有利于加快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但对中高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却没有显著正面贡献,从而促使发达国家要求重构边界规则[ 21 ]。还有学者实证发现,发展中国家同时开放贸易和投资会使得外资企业大量进入本国低附加值环节,使得本国低附加值环节被迫融入国际价值链,而催生保护本国低附加值环节产业发展的需求[ 22 ]。

综上,一方面,从增长角度出发,随着全球价值链的深化发展,中间产品的多次跨境流动需求要求进一步削减边界壁垒规则;另一方面,从分配角度出发,全球价值链深化发展过程中对不同国家、不同利益群体的贡献具有显著差异,加剧了关于既有经贸边界规则的争议。

三、挑战二:规则争端从边界上朝着边界内转移

在全球价值链视角下,立足于价值鏈的贸易分配打破了以产业链为基础的贸易分配体系[ 23 ]。例如对于产品的原产地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跨国厂商在第三国的生产贸易活动同时受到本国边界壁垒的约束,使得本国边界规则在约束国外厂商竞争力的同时也约束了本国跨国厂商的价值链竞争力。进入21世纪以来,普遍情况是一国出口的最终产品包含了多个国家的生产要素投入,该产品的贸易收益理应通过价值链由生产要素提供方共同分享[ 24 ],而这与传统边界规则的目标并不完全相符。换言之,随着国际生产分工的日益复杂化,既往边界上的规则已经不能反映新时代的利益分配结构,也无法适应新时代的价值链竞争关系,促使经贸规则争议不断由边界上的规则转向边界内的规则。

(一)价值链视角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

边界内规则的典型代表之一就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投资壁垒模式,目前被广泛运用于新型多双边经贸协议谈判中,例如《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 ship,TTIP)、《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TISA)等,预计也有可能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中实现这一新型条款。其内容是指东道国针对境外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并允许东道国采取一定程度上的保留措施,同时给予境外投资最大限度的准入。保留措施可分为一般例外、临时保障措施和不符措施三种情况,其中“不符措施”则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体现,只要不是负面清单中的内容,境外投资都可以自动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地位。2020年6月23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全球价值链视角下,“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规则将既往边界内壁垒转变为边界上的壁垒并加以削减,有利于跨国厂商的国际化发展和国际价值链的进一步深化,提高东道国中间服务和产品出口增长。与此同时,这也对那些在国际价值链竞争中不能占据竞争优势的国家/地区和产业带来了更为强烈的直接冲击。一方面围绕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边界内规则已经成为未来投资规则的共识制度,另一方面围绕着投资开放的产业保护争端也将加剧,随之而来的是超长负面清单与欧美投资审查机制建设的兴起。

(二)价值链视角下的竞争中立规则

竞争中立规则起初是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为了在价值链竞争中避免歧视国有企业,并给国有企业更公允的竞争地位而提出的,后来逐渐被时任美国副国务卿的罗伯特·霍马茨引申为国有企业和任何政府支持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具有公共产权属性或与政府有联系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竞争中立规则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扩大。

目前实践中竞争中立规则可分为三种模式[ 25 ]:澳大利亚模式、欧盟模式、美国模式。

1.澳大利亚模式。侧重各自国内国企改革,外溢性与订立方式均比较温和。一是只有在小部分自贸协定中才包含竞争中立条款;二是体现为自我约束,而对合约方持开放性态度,例如在《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只有澳大利亚单方面做出竞争中立承诺;三是具体内容比较宏观宽泛,例如在《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并没有涉及能够强制实现中立原则的具体约束条款。

2.欧盟模式。侧重于把竞争中立作为评判他国经济制度的标准,并会在经贸协定中做出细节上的约束条款规定,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外溢性。

3.美国模式。侧重于将国有企业视为政府机构或公共部门的组成部分,然后用WTO项下的国家义务来对其进行约束而不再单独做细节约束条款规定,既包含了欧盟模式中的强制性色彩,也包含了澳大利亚模式中的非外溢性色彩。

从全球价值链视角下来看,竞争中立规则并不是在价值链发展过程中寻求排斥政府介入市场,而是基于价值链分割对政府在产业竞争中的角色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所涉及具体厂商的产权属性本身属于一国边界内的市场行为,竞争中立原则也等同于将价值链竞争规则从边界上朝着边界内转移。随着价值链竞争的发展,各国在已有优势产业上存在进一步加剧集聚的干预行为倾向,而这往往会和该产业相关新兴国家产生争议和博弈,催生国家间产权制度之外的产业竞争,比如人才分配倾斜、牌照业务批准与自有公共品牌引导等。竞争中立规则原本希望通过多双边机制使各国政府角色更加契合全球化市场竞争要求,却很有可能是拆了东墙建起西墙。

(三)价值链视角下的劳工标准一致性要求

在发达国家主导推动下,劳工标准的一致性要求逐渐被纳入贸易和投资协定,并将由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国际劳工标准扩大到最低工资、工作时长、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等多方面内容,要求全部适用于一国的出口加工区和自贸区,并以“不减损”或“渐进不减损”作为实施劳工标准一致性要求的基本原则。劳工标准是一国边界内的市场制度与市场行为问题,在全球价值链视角下,在贸易和投资谈判下加入严格的劳工标准一致性要求主要是源于成本竞争考虑,也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融入全球价值链进程造成不同的影响。严格的“劳工标准一致性要求”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可能随之而来的法律成本,从而削弱处于价值链中低端环节的发展中国家和落后产业所具有的成本优势,并进而带来贸易份额和投资流出转移的负面影响,从而有利于发达国家和价值链中高端环节的厂商进一步扩大竞争优势。

(四)价值链视角下的环境保护一致性要求

类似地,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国际经贸规则在环境保护上也正呈现出高标准且一致化趋势。美国率先将环境议题加入TPP协议谈判,虽然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已退出,但它所主导制定的环境议题章节在生产过程、产品材料和生产废弃物处理三个方面的讨论已经成为其随后主导国际经贸规则中环保议题的重要参考。

其一,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标准一致性要求主要集中在船舶污染、二氧化碳、臭氧层破坏物质的排放上。新的经贸规则要求将这些生产过程中的排放物纳入各类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中,从而确保这种体现在产品生命周期的生态环境要素能够在生产链和供应链中受到监控,以此改善各国贸易品“绿色化”和贸易品输出国环境质量。在具体实施上,美国还制定了严格的碳排放标准,提出要对国际贸易中碳排放不达标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其二,产品材料的环保标准一致性要求主要体现在针对原材料的环境标志。环境标志是指相关国际组织根据一定环境标准对某个产品所颁布的证书,以证明该产品的原材料使用及后续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以及标注该产品的原材料使用符合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条件。

其三,关于生产废弃物的环保标准一致性要求,欧盟通过84/631指令对有毒物质做了主要规定[ 26 ],并建立了“事前告知即同意制度”,要求在国际贸易中运送废弃有毒物质乃至任何化学物品都必须事前告诉目的国与途径国,并获得同意。

环境保护的一致性要求事实上也属于边界内规则,其被加入经贸规则谈判中主要源于两个原因:一方面是与劳工标准类似,环境保护对厂商成本竞争具有重要影响,一致性要求对于依赖成本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和弱势产业而言非常不利,并将逐渐挤占发展中国家在价值链低附加值环节中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是在国际市场中逐渐形成更广泛的绿色生产与贸易壁垒,采取这种不平衡规则有利于发达国家商品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提升,将发展中国家进一步从价值链高附加值环节挤出。

(五)价值链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要求

随着全球价值链不断深化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越来越占据价值链的高附加值环节,部分产业竞争也逐渐由边际成本驱动转向边际利润驱动,各国围绕着高技术高附加值环节展开角逐,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要求也逐渐进入了国际经贸规则谈判的视野,而发达国家依然是这一规则的主要推手。以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为例,双方在商业秘密保护、药品知识产权、专利有效期延长、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技术转让自由,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等方面达成了一系列新的高标准共识。与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比,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内容上更加丰富,标准也更加严格,这将会增加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投资的学习效应与溢出效应在融入全球价值链过程中获取技术进步的成本与难度,降低发展中国家通过融入全球价值链提升竞争力的可行性[ 27 ]。因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要求也必然会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过程中引起更多争议。

四、挑战三: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争议

(一)SDT规则的由来与争议

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又被称为发展中国家待遇规则,是一种综合认定性规则,既涉及边界上规则,也涉及边界内规则。SDT规则的形成过程可以分为产生、发展、成熟、授权四个阶段。第一,SDT规则产生于GATT筹备时期,谈判各方在针对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展开谈论之后确立了第18条条款,允许部分经济发展初期的成员可以自主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和保障国际收支。第二,1955年GATT對第18条条款增补了B款,进一步明确了发展中经济体的特殊性,但由于在定义上包含了多种可能情形使得条款的内容、程序等含糊不清,未具有较高的保障效力。第三,1964年GATT增补了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第一次明确了“发展”问题,给予了发展中国家法律上一定的灵活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有了合法性基础。第四,1979年在东京回合的第35届部长会议上全体通过了“授权条款”,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确立了法律基础,而且这样的优惠待遇并不以例外豁免的形式体现,即标志着SDT规则的正式合法化。随后在1995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SDT条款进一步扩大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在2001年所开启的多哈回合中,SDT规则开始出现改革趋势。直到2013年多哈回合才艰难地取得进展,WTO各成员方一致同意赋予贸易与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CTD)拥有确定哪些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是强制条款的权力,且成员方均可以向CTD提出建议,以实现对于审查条款的调整。这标志着WTO“发展中国家待遇”改革的开始。

事实上,在当前国际经贸体系中,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WTO等国际组织均有其各自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定义,但在如何执行认定层面均为开放性规则。以WTO为例,其在实践中主要采取“自我认定+他国认定”的方式,分别对应着SDT规则的“主动性条款”和“被动性条款”。主动性规则是指任一成员均可以自我认定为发展中国家,然后在未有固定SDT规则的议题上自主享有经贸政策的灵活性;被动性规则是指自我认定为发展中国家的行为需要其他成员进行认定,然后决定是否给予SDT待遇。由此可知,SDT条款其实并非强约束机制,使得发展中国家地位与发展中国家待遇成为两个层次的问题。一国是否具有发展中国家地位完全可以凭借自我认定,而是否能够享受到SDT待遇却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换言之,是否享受SDT待遇是需要通过国际经贸谈判角力来实现的结果,而不是一个按照某种客观规则来实施的评价制度。

SDT规则在认定上的双向性和模糊性使其同时存在边界上及边界内的规则争议,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不满意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不满意发达国家在“毕业条款”上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和SDT规则条款的“软法理”性质。一方面,SDT待遇对于关税、非关税壁壘和市场准入等边界上规则议题存在重要影响,例如SDT规则允许发展中国家享有关税优待、特色产业外商投资的控股限制,以及出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也不会被视为倾销的特别照顾,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实施产业保护有积极意义,自然也会遭遇企图进一步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发达国家的反对;另一方面,尽管对于竞争中立、知识产权、劳工和环境标准等边界内的经贸议题不存在明确的SDT规则,但发展中国家可以引用SDT待遇立场在经贸协议中将相关议题作为保留条款加入,即允诺未来进一步对相关议题的开放进行讨论,但在当前保留国内政策的自由空间。而发达国家认为这样的做法是无限拖延。

2017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罗伯特·莱特西泽在WTO部长级会议上表示WTO框架下的STD规则应予以进一步澄清,并表示“美国不能容忍新规则仅适用于少数国家,而大部分国家却可以通过自我认定为发展中国家地位而加以逃避”,将SDT规则争议推上了WTO改革的议题。发达国家反对为SDT规则建立法理正当性并表示SDT规则只是WTO无歧视原则的例外,是由发达国家暂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性措施,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能够融入世界贸易体系,则不能再使用SDT规则,要求限制、淡化、甚至取消SDT规则。2019年7月,特朗普在给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的一份备忘录中称美国从未承认过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并要求其在90天内使用一切可能手段在限制发展中国家数量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2020年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宣布取消中国等25个经济体在WTO框架下的发展中国家待遇。WTO体系下的SDT规则之争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一方面是以中国为代表的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积极维护SDT规则的公平性和正当权益,一方面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大部分发达国家对SDT规则发起了全面挑战,还有一方面是以巴西为代表的少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进一步融入发达国家经贸合作体系而宣布放弃SDT待遇,但对SDT规则争议表示不予过问。

(二)价值链视角下的SDT规则争议

从全球价值链视角出发,能够在三个方面对SDT规则争议形成更具体的认识。

其一,SDT规则制约了发达国家价值链垄断竞争优势。SDT规则的存在等同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多元分割体系,促使发达国家被迫在低附加值环节和高附加值环节投入之间进行权衡,弱化了发达国家的价值链扩张优势。SDT规则制约了发达国家完全掌控价值链竞争的可能性,使得价值链分布在全球范围内更加均衡,但同时加剧了发达国家在发展高附加值环节时的就业困境[ 28 ]。

其二,SDT规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加入国家价值链竞争。SDT规则加强了对低附加值环节的保护,保留了低附加值环境在本地价值链的存在价值,也使得发展中国家有更多机会通过低附加值环节进入国际价值链竞争,并积累起各种要素逐渐朝向高附加值环节竞争进取。离开了SDT规则的保护,可能会使得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进入新的价值链环节的时候缺乏竞争力[ 29 ],甚至被迫退出国际价值链。

其三,价值链视角可能重塑SDT规则。从价值链视角来看,发展中国家并非在所有价值链中都处于竞争劣势地位,发达国家也并非在所有价值链中都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由此可知,在未来的经贸协议谈判中,会逐渐形成基于不同价值链体系来讨论SDT规则保留的一事一议格局,甚至从不同价值链的相对低位分析出发将SDT待遇动态化,即使得SDT规则本身就包含着价值链各环节与各主体发展变化的考虑。这样的设计,一方面能实现利用SDT规则保障更健康的价值链竞争与实现更公平的价值链分配的初衷,另一方面可以降低SDT规则争议的层级,打破SDT规则围绕是否保留简单二元化争议的僵局,从针对是否实施统一化、静态化的SDT规则的争议,降级为在细分价值链中如何实现差异化、动态化SDT规则的争议。

五、国际经贸规则趋势前瞻

综上可知,从全球价值链视角出发的国际经贸规则争端总体上可以概括为边界上规则争端、边界内规则争端与SDT规则三大挑战,而从这三个方面出发也给前瞻国际经贸规则发展趋势提供了便利。

首先,尽管当前经济全球化出现了一些逆流,但全球价值链发展依然会内生推动边界上规则不断降低壁垒。一方面,边界上规则的逆流主要表现在商品贸易中,而不断扩大比重的服务贸易边界规则却在持续下降;另一方面,边界上规则的门槛下调已经成为所有新达成与谈判中国际经贸协议的共识。在关税壁垒方面,随着越来越多更高质量的区域经贸协议达成,零关税比重正逐渐提高,仅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 Pacific Partner? ship,CPTPP)为例,其2018年签订后大部分参与国之间零关税产品比重超过了80%,仅有墨西哥和越南的零关税比例为77%和64%,也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目前的水平[ 30 ]。在非关税壁垒方面,进一步减少非关税壁垒与以负面清单、原产地规则、取消配额等为代表形成更加明确开放的非关税准入规则,已成为越来越多区域经贸协议谈判的基本原则。

其次,尽管边界内的经贸规则正呈现出高标准和一致化的发展趋势,但仍然会面临较长时间的争议与被搁置。边界内经贸规则的高标准与一致化趋势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挑战,推进过快过猛必然会引起强烈的反对。事实上,作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也是当前WTO议题的重中之重,渔业补贴削减谈判就深陷于是否应当将补贴削减从捕捞贸易环节进一步扩展至上游产业的争论,部分国家认为如果不能扩展至上游产业则该谈判达成的意义就不显著,而部分国家则坚持上游产业政策属于各国渔业内政的边界内规则,不应放在WTO框架中进行磋商。可以推测其他边界内规则议题也会与此类似,在高标准和一致性的方向上形成共识,但在具体谈判落实的时候则会面临较长时间的争议和被搁置。但同时,也使得部分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以搁置边界内规则为筹码,要求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加快边界上规则改革进程。

再次,SDT规则有可能基于全球价值链分析进行重构。从目前争议来看,发达国家不满意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的方式,发展中国家不满意发达国家在“毕业条款”上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和SDT规则条款的“软法理”性质。而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做出单方面的妥协和让步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当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國家在SDT规则上也并不是天然地处于对立面,发达国家也不能在所有价值链竞争中占据优势,各自阵营也不是利益完全共同的铁板一块。从目前来看,围绕要不要保留SDT地位和待遇的争议不存在显著的实际意义,SDT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并未发生改变,应该努力的方向是在未来的谈判中重新建立一套差异化与动态化的SDT待遇认定规则,而避免笼统地将是否具有发展中国家地位与实际各国应享受的SDT待遇简单对等起来。过去实施统一化、静态化的SDT规则具有一定的无奈性,而随着价值链的发展,从增加值角度对国际生产组织分工与经贸活动过程中的分配结构能够进行更精细全面的测度,因此可以从技术上使得在不同价值链中认定各国竞争地位具备一定可行性,SDT规则也有望在价值链视角下进一步差异化和动态化。

六、结论与展望

全球价值链不断深化发展,在促使国际生产组织分工愈加碎片化、复杂化的同时,也重新塑造了全球经贸活动的分配结构。而这种变化也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改革,与旧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产生激烈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三大挑战:边界上规则争端不断加剧、边界上规则不断朝着边界内规则争端转移、同时涉及边界上和边界内的SDT规则争议。本文从全球价值链视角出发,对三大挑战的背景原因进行了具体讨论,并对三个方面的国际经贸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前瞻,认为边界上的规则将会进一步降低门槛,主要表现为更高质量的区域经贸协议中商品贸易壁垒的降低,服务贸易与外商投资的加快开放;边界内的规则会长期争议不决或被搁置,但会被部分发达国家作为筹码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快边界上规则开放;SDT规则将被价值链分析从技术层面重塑,特殊和差别待遇与发展中国家地位将逐渐脱钩,放弃发展中国家地位之争而转向重视不同价值链中的SDT待遇认定,SDT规则也将从过去统一化静态化的规则转变为差异化、动态化的规则体系。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然面临着上述三个方面的国际经贸规则争端挑战。全力支持与主动引领国际经贸规则改革,既是中国更好地融入和适应全球价值链时代国际经贸竞争的必要选择,也是勇敢地与小部分逆全球化思潮及保护主义不断斗争的必须选择。对此提出四点方向性建议:一是要坚定地维护以联合国尤其是WTO为中心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这既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也符合绝大多数国家能够通过WTO体系下平等投票权来实现国际经贸治理公平性的愿望。二是要加快推动更高质量的区域经贸协议谈判进程。这既符合区域经贸协议不断超越全球性经贸协议的时代需求,也有利于通过在全球层面追求最小公约数、在区域层面追求最大同心圆更好地实现全球经济治理。三是要逐渐减少对单一静态角度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口头之争,主动转向并引导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中形成对差异动态的价值链型SDT待遇的实利争取。四是要客观理性看待部分发达国家与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改革上的对立立场,以及包容理解少数发展中国家与中国的不同立场,本着斗而不破、互利共赢的原则,进一步积极加强全球经济治理合作。全球价值链时代正在潜移默化地重构国际经贸竞争格局,当此之时,世界需要更好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中国也更加需要。

*外交学院国际经济学院潘明睿对本文有重要贡献,特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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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英泽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 Value Chain:Challenges and Trends

LIU Nai-xi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Beijing 100037,China)

Abstract:International economic trade disputes and conflicts occur more and more frequently,and WTO reform is in a dilemm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lassic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we cannot fully understand the dilemma of current international economic governance,but we can find a clearer answ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 value chain. The deepening of global value chain development has been reshaping the global economic and trade structure,and at the same time,it has also been in fierce conflict with the old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mainly in three aspects:the increasing dispute over the rules on the border,the constant shift towards the dispute of rules within the border,and the dispute with the SDT rule related to the rules both on and within the border. Through the microstructure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 value chain,it is found that the deep-seated reasons for the three challenges are that the ol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system no longer adapts to the needs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structure in the era of global value chain. The reform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will further lower the threshold of rules on the border,indefinitely shelve the rules within the border,break the link between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 and the statu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and reshape the SDT rule system from the technical level. Finally,four directional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for Chinas choice:first,to firmly safeguard the rules system of the United Nations,especially the WTO frame;second,to accelerate the promotion of higher-quality reg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s;third,to gradually move from oral disputes of the statu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under the single static SDT rule,to the value chain SDT treatments under differential dynamic SDT rules;fourth,to actively strengthen global economic governance cooperation.

Key words:global value chain;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border rule;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reform

收稿日期:2020-10-14

基金項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科研创新项目“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东道国风险研究——基于投后运营视角”(3162019ZYKD02);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重点课题“河北建构‘一带一路企业战略联盟的模式选择和运行机制研究”(2019021204001);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河北省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集聚与绿色发展研究”(20557678D);河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河北省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集聚与区域绿色发展耦合效应及政策研究”(SD201055)

作者简介:刘乃郗(1986—),男,重庆市人,外交学院国际经济学院教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与经济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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