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息披露水平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电力行业上市企业
2020-01-08曾华锋
周 悦,曾华锋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 210037)
1 文献综述
我国碳信息披露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还处在发展阶段,主要参考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研究以及国外现行制度。可靠的碳排放计量手段是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良好前提,国内学者对碳排放计量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如陈媛、温作民、谢煜,杨加猛、万文娟等人分别对森林碳汇的碳排放、公路运输的碳排放进行经济数据测算及经济价值计量[1-2]。更有赵庆建、温作民、张敏新、ANNE Toppinen等人建立了隐含碳流与碳排放模型[3]。
1.1 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整体来说,对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比较笼统,评述总结性文献较多,实证研究稍显不足,而现有的研究多从企业治理角度和财务状况角度开展,缺乏综合考量。高美连、石泓以制造业上市企业经验为例,经过实证研究发现上市企业规模、社会监督压力、行业压力、所在地区经济程度均与碳信息的披露程度正相关,而盈利能力和碳信息披露水平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性[4]。刘益平的研究认为,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主要受到了行业类别、企业规模、治理结构以及负债程度的影响[5]。章雁、佟秀梅从企业治理的角度切入,得出上市企业的董事会规模、两职合一、高管持股、股权集中度、环保奖惩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的结论[6]。林晓华、唐久芳以湖南省上市企业为样本,采用Logistic模型研究上市企业财务状况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并得出结论,企业盈利能力与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盈利能力越强的企业越倾向于披露环境信息;企业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规模大的企业更有动力披露环境信息[7]。
1.2 碳信息披露框架
目前,国际上对于碳信息披露框架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但为了社会责任型投资者明确投资目标,明晰企业对于气候变化的敏感性以及应对措施,一些非盈利组织机构制定出适合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张巧良曾总结一是气候风险披露倡议组织的《关于气候风险披露的全球框架》,二是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的《气候变化报告框架草案》,三是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改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关于气候变化的披露》,四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南》,五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G3框架,六是谈披露项目的披露框架CDP[8]。从这几种代表性框架中,可以总结出都涉及到以下几方面信息:气候变化相关战略、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气候变化相关风险与机遇。另外还有部分框架涉及管理方法、绩效指标以及法律与商业方面带来的间接影响。
康玲认为披露内容应分为表外信息和表内信息两部分,表外信息为低碳项目、成果、环境等具体的文字描述,表内信息则更多的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披露有关金额[9]。刘益平建立碳会计信息披露量化体系表,将战略管理、风险与机遇和节能减排等3个一级量化指标细化为10个二级量化指标[10]。魏玉平认为碳信息披露事项应该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收入和因为低碳项目获得的政府补助、社会责任方面的环保方针和理念、二氧化碳捕集关键技术等低碳技术的研发支出、碳资产及碳排放权交易等7项事宜[11]。包含碳信息的事项列示详尽,但目前的研究中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多为正面信息,而没有相关负面信息的评价。因此,本文会在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加入负面信息披露评分来丰富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使得研究充分考虑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做出的努力。
1.3 碳信息披露计量方法
依据目前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计量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声誉评分法、指数法、内容分析法。声誉评价法以问卷调查的形式邀请被调查者对相关问题进行打分评价,优点在于被调查者人数多,调查结果具有广泛性;缺点在于被调查者素质良莠不齐,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相应的打分评价也就很难精确。内容分析法通过阅读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进行分析,对确定的项目进行赋值打分,从而对信息披露作出总的评价。指数法可以说是广义上的内容分析法,在阅读企业公开报告的基础上,将披露项目内容细化并从多维度进行赋值打分。
陈华所采取的“三值打分法”,将每一项的披露情况分为未披露、简单披露和详细披露三种。针对披露情况,又有“三个维度”。其选取的维度为显著性、量化性和时间性,就披露位置是否在财务部分、是否可以量化、过去和未来是否可比三方面进行详细打分[12]。赵邦华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事项的评分体系中,对不同披露事项赋以不同权重,各项分为未描述、一般描述和详细描述并赋值0分、1分、2分,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总分[13]。而相较于发展成熟的环境会计,当下碳信息披露信息明显不够完善,过多层次和角度的得分为0,对研究帮助有限。本文结合以往学者研究,设定打分标准如下:未披露,0分;简单披露(定性的文字描述),1分;详细披露(物理计量的描述),2分;详细披露(货币计量的描述),3分。如此,各项披露得分范围为0—3分,总得分范围为0~24分。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假设
2.1.1 利益相关者理论
美国学者爱德华弗里曼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一个影响公司目标完成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广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外围的社会公众,尽管社会公众与企业没有直接的经济往来,也无法决定企业的发展导向,但在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和社会公众等间接利益相关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出发,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是对双方都有利好的事情。不仅管理者能够明确自身碳绩效成果、企业自身收获良好声誉,国家控排也获益匪浅。因此,政府视角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企业自身自省式的监督都是十分必要的。
同属电力行业,因发电方式不同,火电企业属重点排污单位,而风电、水电及太阳能发电企业,则是非重点排污单位。对于重点排污单位,我国有明确政策规定,必须披露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方式及排放量等信息。尽管二氧化碳不属于大气污染物,但重点排污单位受到政府、环保组织等的密切关注和监管,势必更主动的披露环境保护相关信息,近年来日趋大势的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使得碳信息成为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的不二首选。为此提出研究假设一:
H1:碳信息披露受行业压力影响,重点排污单位的披露水平显著高于非重点排污单位;
企业股份流通比例越高,说明受到社会监督越好,在此基础上,企业会更倾向于披露碳信息来吸引投资者目光。因此,提出研究假设二:
H2:企业股份流通情况越好,碳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独立董事一职在企业内部治理中起到了监督者的作用,不仅是对内部负责监督经营状况,同时也对监督企业披露状况和对外社会责任。因此,有理由相信,独立董事比例越高的企业,对于碳信息披露水平越高。故而有假设三:
H3:企业内部监督情况与碳信息披露水平密切相关,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越高,碳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2.1.2 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认为企业实施环境信息披露是减少代理成本的一种方式,或者是预防未来因立法和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种手段。股权高度集中往往带来独断专行决策,或是大股东专注自身利益,忽视小股东利益、削弱社会责任感。股权集中在内部治理上一定程度有利于决策施行,但对于碳信息披露,等于将披露水平押在大股东身上,大股东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则披露信息越多,大股东社会责任感弱则披露信息少。这种风险的存在使得披露影响成为了不定性影响因素,故而有假设四:
H4:企业股权集中度越高,越不利于碳信息披露;
公司规模越大,受到的社会关注度越高,在碳信息披露上越应该主动披露相关信息来获取更多公信力,经营企业品牌。因此,提出假设五:
H5:企业规模的大小与碳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规模大的企业更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碳信息;
绩效好的公司披露碳信息是锦上添花,良好绩效吸引投资者的同时也能够获得政府、环保组织关注,从而得到政府大力扶持,展开良性循环。因而提出假设六:
H6:企业盈利能力对碳信息披露有正面影响,企业绩效越好,越倾向于披露碳信息;
负债程度高的企业,偿债风险高,对于投资人的吸引力大大降低。此时,就需要披露更多方面的信息供投资人评价取舍。故而提出假设七:
H7:负债程度对碳信息披露有正面影响,负债程度越高的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越低高。
表1 碳信息披露项目解释
表2 变量定义
表3 描述统计
2.2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7年度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因A股、B股、H股上市环境不同,在监管等各方面政策收紧程度不一致,本次研究剔除了B股,仅保留沪深A股上市企业;并且剔除出现异常情况的企业,如ST、PT企业,剩余样本68个。本文研究的碳信息披露内容有样本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手工搜集整理获得,所用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巨潮资讯网等,并运用EXCEL2013和SPSS22.0进行分析。
2.3 变量定义
参考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评分表,本文新增了负面信息事项的评价,包含碳排放相关的法律诉讼、赔偿、罚款等。具体评分项及评分标准见下表。
本文以行业压力、流通情况、独董比例、股权集中度、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等7个指标作为解释变量,来研究电力行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因素。结合上述假设,参考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本文的研究变量具体定义见表2。
2.4 模型构建
依据前文假设,本文构建的回归分析模型如下:
CDL=β0+β1IND+β2BLOC+β3PID+β4S10+β 5SIZE+β6ROE+β7DAR+ε
3 实证检验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对被解释变量和各解释变量进行描述统计,统计结果包括样本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及标准差。
由描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到碳信息披露水平最大值16,最小值1,各公司的披露水平存在不小的偏差,个别公司披露水平极低,年报中设计碳信息信息量寥寥无几。而碳信息披露最佳得分为24分,即使是电力行业披露情况最好的企业,得分也达不到最佳表现的70%,且披露水平的均分仅6.7059,远在及格线下,足以说明当前电力行业上市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之低;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就行业压力而言,近半数企业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水力、风力、太阳能发电均属清洁能源。对于重点排污单位,有着硬性的法规要求,对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粉尘等披露详细。二氧化碳归属温室气体而非大气污染物,因而在排放量、排放方式上披露信息相对较少。再次,在披露质量评价过程中,能够发现碳信息披露的项目单一。涉及碳相关的披露项目多集中在政府补助、因政策变化可能会有的风险、研发投入、在建工程项。对于碳交易、碳排放或是CDM收入披露极少。说明目前电力行业上市公司虽然有碳信息披露的意识,但对于碳信息披露没有系统性、规范性的标准。
同时,从描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CDL与ROE可能存在偏态分布情况,故对变量进行取对数处理,使校正后的变量更趋近正态分布。
表4 模型摘要
表5ANOVA表
表6 系数
3.2 相关性检验
由person检验结果,可以看出LNCDL与大部分解释变量之间具有相关性,模型具有经济意义。部分解释变量之间出现相关关系,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为了避免解释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情况,采取逐步回归的方法,来剔除不显著的解释变量。
3.3 回归分析
运用SPSS22.0进行逐步回归后,可得被解释变量为LNCDL,预测变量即解释变量为SIZE,PID,IND的模型,回归结果如下:
经过逐步回归,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有三个,公司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行业压力。
我们可以对回归方程的显著性及解释能力做出分析,调整后的R方为0.255,意味着被解释变量25.5%的变化能够通过方程进行解释。方差分析表中,F值为8.625,远大于Fa(3,64)且对应的显著性值为0.000,这说明回归方程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的检验,回归方程具有统计学研究意义。
4 结论与建议
4.1 研究结论
行业压力对碳信息披露有正面影响,重点排污单位披露水平比非重点排污单位更高。政策导向性的监督以及企业自身特点的共同作用下,重点排污单位会在披露既定污染物之余,还会公布相关碳信息来表现企业环境保护的决心。
企业规模和碳信息披露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企业规模越大,所消耗的社会资源、环境资源越多,因此受到的社会关注越高,企业需要披露更多信息来获取公信力,取得社会支持。
股权集中度、盈利能力、负债水平不是碳信息披露的决定性因素。许多企业的盈利能力为负,且样本数据中盈利能力分布不呈现正态分布。原因可能在于目前新能源发电对于国家整体用电量杯水车薪,还处在前期投入建设阶段,盈利状况不良,许多新能源企业依靠政府补助来弥补财务赤字。而电力行业关乎生活方方面面,许多企业国家间接持股或是当地政府持股,这样一来,股权集中与否对于信息披露的影响有待商榷。
4.2 相关建议
制定碳会计相关细则。规范的会计核算细则是计量的基础,有了碳会计准则,相关碳交易才能够可靠计量。才能够在相关账户明确列示,在年报中才能够可靠披露[14]。
制定并规范碳信息披露体系。碳信息分布零散,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其他公告都有涉及。披露时间不定,披露内容各不相同。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后,社会各方需要企业披露更全面的碳信息来评价企业参与碳交易情况[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