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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存在的障碍与推进策略

2020-01-08胡云华盛九元

台湾研究集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海峡两岸建构经济

胡云华,盛九元,盛 杰

(1.上海浦东新区行政学院,上海200135;2.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上海200020;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金融管理学院,上海201620)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月2号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大会上发表题为《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的重要讲话(后文简称“1.2讲话”)[1],提出“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引发各界强烈反响。以此为契机,有关两岸融合发展、打造共同市场等相关讨论逐步热络。总书记在1.2讲话中,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建构共同市场的目标,而且提出了可行的方式和路径,推动共同市场建构进入新阶段。

一、准确把握两岸共同市场的内涵

(一)关于共同市场的一般概念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2]的概念源于1956年5月的斯巴克报告(意大利墨西拿会议报告)。共同市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高级阶段,其主要特征是参与区域合作的各成员方之间不仅废除了商品贸易的关税和数量限制,还允许生产要素(资本、劳动力等)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并对从非成员方进口的商品征收统一的关税。

巴拉萨根据一体化的程度不同,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划分为五种形式,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要求消除区域内成员之间的歧视,二是各自保留或者共同引入对非成员方的歧视。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如下: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PTA)。这是经济一体化中最低级、最松散的组织形式,主要通过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区域内部分或者全部产品实施降低关税的措施,如非洲优惠贸易区。由于这一优惠贸易安排只是部分消除了一体化前就存在的贸易歧视,所以是一种消极的、不完善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在自由贸易区内,采取措施消除成员方之间的贸易障碍,但没有对非成员方采取统一的关税,如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LAFTA)等。在自由贸易区内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并未消除。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CU)。关税同盟是比自由贸易区更高的一体化组织形式,除了要求消除区域内各成员方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外,还对非成员方采取统一的关税。历史上最著名的关税同盟是由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三个经济体组成的比荷卢关税同盟(Benblux)。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CM)。共同市场不仅包括了关税同盟的内容,也实现了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此外还统一了货币制度,并规定了各成员方汇率波动的范围。共同市场的典范就是从1968年到欧盟成立前的欧洲共同体。

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EU)。经济同盟除实现商品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外,还在财政货币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农业政策等)上形成了一致性的协调。经济同盟是一体化的高级形式,要求各成员方向共同体让渡部分权力,因此,实现的难度较大。目前,世界范围内只有欧盟进入到这一阶段。

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CEI)。完全经济一体化较经济同盟更进一步,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要求成员方在贸易、财政、货币和其他经济政策方面达成完全一致,不仅成员方之间实现了商品与生产要素的完全一体化,而且还组成超主权机构对此进行统一管理。由于完全经济一体化要求各成员方让渡全部的经济主权和部分政治主权,因此,实现的难度极大。迄今为止,还不存在完全达到这一标准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初具基本形态,但随着英国“脱欧”[3]以及成员方内部意见的不一致,欧盟一体化进程出现较大波折,其发展前景有待进一步观察。

从以上情况看,共同市场属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高级阶段。林德特和格鲁贝尔曾以劳动与资本市场的一体化来阐释要素市场一体化的效应;[4]而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下,萨缪尔森、斯托尔珀证明了商品贸易会导致国际间要素价格均等化,从而印证了共同市场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要素资源的配置。[5]因此,共同市场理论的核心是主张通过实现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和要素自由流动,形成一种跨界的大市场,一方面使生产在共同市场的范围内沿着生产边界重新组合,进而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规模的扩大也将使生产边界向外扩张,从而实现生产效率的提升和社会福祉的增加。

(二)两岸共同市场的发展及其内涵

2000年,萧万长在借鉴欧盟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两岸共同市场概念,[6]指出两岸共同市场是一个正在努力并争取在未来实现的愿景,是具有自贸区、关税同盟以及共同市场特征的构成要素的汇集。[7]为此,萧万长于2001年成立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8]以推动两岸经济的全方位合作。2005年,时任国民党主席连战访问大陆。4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与连战会面,双方经协商达成“五项愿景”[9],其中就明确将“建构两岸共同市场”作为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内容。但此后受制于当时的两岸关系格局,两岸共同市场并未成为政策推进的重点,也没有在理论架构和政策实践上得到更深入的阐述和发展。这其中既有主观因素,如在理论内涵方面,共同市场属于一体化的高级阶段,脱胎于欧盟的实践,尽管欧盟模式与萧万长提出的共同市场在外延和内涵上有一定的差异,但两岸学者在推动实现经济整合的方式和路径上仍存在分歧;[10]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要是限于当时的两岸关系格局,共同市场难以在政策协调等方面得到实质性的推动。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1.2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打造两岸共同市场”的论述,并进一步丰富与完善了这一论述的内涵与实现方式。

首先,“打造两岸共同市场”是在“习五点”的第四部分“深化融合发展、夯实和平统一基础”中提出的,由此可见,融合发展是打造两岸共同市场的核心内涵。

围绕着这一概念,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两岸要“应通尽通”[11]、“公共服务的普惠化、均等化、便利化”[12]、“金厦的四通”等具体的政策路径,不仅在理论上,也在政策实践上丰富了两岸共同市场的外延与实现路径。

其次,对于打造两岸共同市场的内涵,总书记的完整表述是“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和“为发展增动力,为合作添动力,壮大中华民族经济”。

从论述的内涵分析,打造两岸共同市场的前提是两岸经济合作的制度化,也就是要形成直接、双向、机制化的合作系统,持续推进合作的深化;目的是共同“壮大中华民族经济”[13],形塑两岸协调发展、互利双赢、共同繁荣的格局,最终为实现两岸融合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具有完整的论述逻辑和明确的指向性。因此,打造两岸共同市场的政策运用与实践推进应围绕着建构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和深化融合发展这一中心目标进行,而不能仅仅是为单纯追求局部经济利益开展合作。

最后,两岸共同市场已经历过相应的实践。自2008年以来,两岸实际上已通过渐进方式推进经济合作的制度化,为两岸共同市场的建构提供了具体实践。这一过程包括“两岸产业搭桥计划”[14]以及更高阶段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15]的协商与签署。但由于岛内“台独”势力的阻挠,ECFA后续的服贸协议[16]和货贸协议虽经协商但未能签署,导致ECFA始终停留在早期收获和投资保护阶段,实际成效难以显现。2016年,民进党上台执政。由于民进党当局坚持不承认“九二共识”,导致两岸协商沟通全面中断,ECFA基本停摆,再加上民进党当局一系列限制两岸交流合作的措施,两岸交流亦受到冲击。从上述情况看,从2009年ECFA签署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实践尽管未能取得应有的成效,但已经为打造两岸共同市场累积了相应的经验。因此,新时代的两岸共同市场建构应当在既有基础上向更高层次发展,而两岸已经达成的23项协议[17]可以为实现合作的制度化、打造两岸共同市场提供有效的支撑。

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打造两岸共同市场重要论述基础上,笔者尝试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立足于两岸经济合作的实际状态,提出两岸共同市场的基本内涵:两岸作为一国主权之下的两个关税区,以市场力量推动下所形成的密切经济往来为基础,通过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谈判或协商,建构某种制度性的安排,以彻底消除市场障碍,达到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推动实现融合发展,并通过加强在经济、财政、货币等政策方面的协调,最终打造成为共同市场。从目前情况看,共同市场的建构处于进行时,而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则是当前打造共同市场的着力点。

二、打造两岸共同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打造两岸共同市场有助于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现阶段两岸融合发展的最主要的着力点在于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尽管有人对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的前景有所质疑,但从当前的两岸关系格局看,推进经济合作制度化仍是打造共同市场最主要的着力点。

就当前两岸共同市场建构的情况看,虽然经过多年实践,但实际成效不彰,与两岸经贸的总体规模极不相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当前的两岸经济合作进展在台湾当局的限制性政策约束下,主要依靠民间力量、以市场机制来维系,极易受到政策调整和外部市场变化影响,有显著的波动性特征。此外,同样由于政策约束,导致两岸共同市场的建构存在政策不协调等严重缺失,核心因素就是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即便马英九执政时期,两岸公权力推动的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也仅局限在产业融合领域,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部分产业试点项目(包括LED照明、无线城市、冷链物流、新能源汽车、创意产业等6类项目),但涉及范围有限。而且,两岸产业融合多局限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在共同研发、共创品牌、市场和产品战略对接等方面迄今缺乏具备完整和可操作、可推广的典型示范案例。至于共同标准制订则受制于外部因素,[18]难以形成实质性进展。需要指出的是,在马英九执政时期,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建构直接的成果就是成立两岸两会框架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19]。但即使是在两岸及合作委员会架构下,受台湾当局所谓“复委托”[20]机制的影响和限制,两岸经济主管单位的沟通层级也仅限于司局级,主要功能在于沟通情况而缺乏决策功能,协商对话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果,互信机制也相对薄弱,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尚不能实现,更遑论经济、货币、财政政策的协调。民进党执政后,两岸对话协助的政治基础因民进党坚持不承认“九二共识”而荡然无存,更遑论共同市场建构的提升与完善。

二是两岸经济合作涉及的范围有限。受制于台湾当局的限制政策,以及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特别是没有能够签署服贸协议,货贸协议亦未达成,使得两岸经济合作局限于产业搭桥计划所涉及的制造业领域,且多以产业链的上下游合作为主,在新兴产业与服务贸易这些具有高度成长性的领域(除创意产业外)合作有限。从产业关联角度看,现阶段两岸经济合作主要集中在半导体、电子信息、面板等“大进大出”产业领域,与国际市场的关联度高而与岛内产业的关联度有限,再加上两岸在服务业领域(近年来服务业占台湾GDP比重约69%、就业比重约59%)的合作有限,使合作收益面无法涉及更多的台湾民众,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民众对共同市场建构的感知度和对合作的支持度。

三是两岸经济合作层次不高。截至目前,两岸经济合作仍主要局限于低端要素领域的互补。对台湾而言,主要是借助大陆的劳动力与土地等相对低廉要素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大陆而言,赴台投资受台湾当局的限制而只能局限于贸易、批发零售、业务代表处、餐饮及金融服务等领域;制造业领域的投资从技术取得到投资领域均受到严格限制,包括不允许收购或者控股台湾科技企业(部分科技行业规定大陆资本投资比重不得超过20%,且只能以参股方式进行,不可取得董事席次[21]),从而使两岸合作难以在战略层面展开。在这种情况下,两岸在高端要素领域,如资本(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包括形成台湾的人民币离岸市场等)、技术(两岸合作研发、确立共同标准、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的合作层次有限。在调研中,尽管我们发现台资企业对于进一步借助大陆人才、资本市场实现企业发展的意愿非常强烈,也在进行多方面的探索,但也仅限于在大陆投资的企业。对于岛内企业而言,由于生产要素难以自由流动使共同市场建构处于非常低的层次,严重影响和降低了两岸企业之间的合作意愿。

四是经济合作被“低端锁定”。基于上述情况,两岸经济合作长期以来被“低端锁定”。这包括两方面的情况:一是两岸间的合作被局限于低端要素领域且合作方式主要体现在企业之间的上下游垂直分工合作;二是在国际市场则被局限于低附加值产品的竞争领域,无法在品牌、技术上形成国际竞争优势。这种“低端锁定”的合作主要是源于共同市场建构始终局限在较低水平,导致两岸企业合作处于浅表层,难以通过制度化建构提升合作潜力,以及形成互利共赢格局。因此,只有突破合作中的制约瓶颈,形成更高层次合作新局,才能够建构起良性的互动与制度化合作,这正是打造两岸共同市场的目标和意义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两岸经济合作的缺失与不足也正是两岸合作难以提升和突破的症结所在。由此可见,现阶段仍须以经济合作制度化建构为着力点,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巩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格局。

三、影响两岸共同市场建构的主要因素

总体而言,影响两岸共同市场建构的原因,既有来自政治层面的制约因素,也有具体经济部门和企业诉求碎片化、两岸合作观念不一致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

(一)政治因素是两岸共同市场建构的最主要障碍

在两岸共同市场的建构过程中,最直接的干扰来自于政治方面。民进党执政后,由于始终不承认“九二共识”,导致两岸既有的对话协商机制被迫中断,已经达成的相关协议难以推进和落实,从而直接影响共同市场的进展。

从台湾方面的情况看,当局和部分民众担心两岸经济整合会对岛内政经局势产生影响,因此,一方面通过媒体不断宣扬对两岸合作可能引发岛内产业“空心化”的忧虑,另一方面,则以所谓安全等因素为由,表达对陆资进入危及台湾的安全和政治格局的担心。所以,民进党当局不断在“出口”和“进口”两个方面对两岸经济合作采取限制措施且力度不断强化。[22]只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台湾当局对“出口”(台商对大陆的投资与贸易)的干预效果有限,但在“进口”(大陆对台湾的投资与贸易)方面却有着强力制约手段并不断加大力度。这种做法加剧了两岸经济合作的“单向性”和不平衡性。而且,随着中美贸易冲突常态化和在高科技领域的“脱钩”[23]措施,民进党这一做法对两岸经济合作的影响将日益显著。

从大陆角度看,中央和地方、不同部门之间在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方面也存在认知落差。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公开讲话中强调“两岸经济同属中华民族经济”,但落实到具体管理方式上,由于两岸均为WTO成员方、属于WTO的单独关税区,因此台资在现阶段仍只能以“视同外资”或“特殊内资”的方式处理,[24]难以全面享有同等待遇。其次,应该如何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各地的政策和措施因情况和条件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最后,对于台湾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是否应当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如何有效深化两岸经济合作这些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具体政策上均有待进一步厘清。

对此,需要从建构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和实现两岸融合发展的高度来审视打造两岸共同市场的外延与内涵,从局部到全域、从单向到双向、从让利到互利,主动作为,积极开放,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两岸合作的难度

随着大陆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企业竞争力,尤其是民营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两岸企业在市场上的同质化竞争态势明显。在缺乏政策协调与机制保障的情况下,这一方面使得两岸企业对于开展战略合作持更加谨慎的态度,另一方面由于政治因素的影响也明显增加了彼此协调的难度,进而导致共同市场的建构面临严重的阻碍。

四、对打造两岸共同市场的思考与推进策略

总书记在1.2讲话中提出打造两岸共同市场的重要论述。随着两岸关系发展进入新阶段,必须在建构共同市场问题上进行理论内涵和政策实践的突破,尤其需要在合作制度化的安排上要有实质进展。为此,需要树立新的两岸合作观。

(一)正确认知经济合作与政治因素的关系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我们坚定不移的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的三大任务之一,推动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性和意义毋庸置疑。但是在推动两岸实现和平统一的路径方面仍有不同的看法和主张。一般而言,经济合作与促进政治关系发展在理论上已经有相对明确的结论,但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如何处理彼此关系、如何看待合作的利益取舍、如何在事实层面上体现一个中国法理架构、如何以更有效的方式体现“两岸经济同属中华民族经济”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理论探讨和实践推动。现阶段,比较获得认可的看法是,经济合作有助于政治关系的改善和认同的加强,但这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准确认知两者的关系、实现两者的有效互动才能更好地推动合作的全面深化。

(二)树立新的两岸合作观

新时代的两岸关系需要新的合作观。首先,推进两岸合作深化应有助于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厚植双方共同利益,而不宜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在实践上,大陆无论是市场规模、发展速度、产业结构都更加完整、更具合作的主动性,因此有必要秉持更开放与包容的态度,更积极地以公平市场机制鼓励两岸要素的互补和比较优势的发挥,以利于共同市场建构。从推动两岸关系发展角度看,也只有进一步厚植两岸共同利益,合作才能持续深化,进而让更多群体,尤其是台湾的基层民众在合作中有感知,从而提升对两岸合作的认同。

其次,两岸合作是否能有效推进,应以全局利益为准,不宜仅以个别企业或产业的诉求为依据。在当前的两岸合作中,台资大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其利益诉求也因企业自身情况的差异而呈现碎片化特征。因此,在推进两岸合作的过程中,需要在宏观层面上把握合作对象的不同利益及感知度,从共同市场建构的宏观角度进行顶层设计,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有机衔接,才能有效推动合作的深化并实现共同市场的建构目标。在这一进程中,制度化建构至关重要。

(三)创新两岸合作的机制

现阶段,两岸合作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和市场力量的推动,存在着局限性、短期利益导向和难以协调的制约瓶颈。对此,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两岸融合发展重要论述为指导,通过市场的有效开放和两岸协商平台的积极运作(包括两岸企业家峰会、两岸经济合作圆桌论坛、海峡论坛、两岸和平发展论坛等),进一步完善各种类型、不同层次的合作机制,为推动共同市场的建构创造有利条件。当然,更关键的是,两岸应在“九二共识”基础上,全面恢复对话协商,有效推动23项协议实施,建构起更高层次的两岸经济合作框架,为打造共同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前,在两岸政治对立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善的情况下,应以公共议题的深入合作为切入点,以寻求解决两岸民众有直接而切身感受的问题作为施策重点,进而为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创造有利氛围和条件,相关议题包括:

1.打通两岸征信体系(包括避免双重征税[25]),这是推动两岸高端要素自由流动的基础,也有助于两岸企业提升合作意愿。

2.通过贸易方面的均衡发展,促使台湾当局修正日益紧缩的限制性政策,逐步放宽陆资赴台和扩展投资领域,尤其是推动两岸企业实现战略性合作。

3.切实落实支持台湾青年在大陆创业就业政策,规范支持性措施,形成示范园区,强化指导,更有效地发挥吸引台湾青年来大陆就业创业的实际效用。

4.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法》颁布后对台港澳企业性质的界定和可行的支持性政策,落实总书记关于“率先让台湾同胞享有大陆发展的机遇”的指示精神,并在政策中具体体现。其中,关键是推动31条和26条的落实,尤其是鼓励台商投资和企业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细化,重点是解决上位法问题,从而有利于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实施,为共同市场的建构创造有利环境。

5.加强两岸共同标准的制定。在当前中美贸易冲突的大背景下,共同标准的制定对于建构两岸共同市场尤为重要,为此,可以在既有基础上优先以电子信息产业为基础,加大标准制定的力度和范围,应对国际经济新的竞争与挑战。

6.推动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特别是引导台企进入“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贸合作园区,形成两岸在海外的合作示范,创新两岸优势资源对接合作的方式,提升合作意愿。

7.福建作为大陆对台工作的核心区,应依托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平潭综合试验区、福州新区等国家战略,按照总书记关于建设“台胞登陆的第一家园”以及实现金厦“新四通”指示精神,在建设共同市场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新路。

推动共同市场的方式和路径,限于当前两岸关系的实际状况,短期内难以推展机制化的建构,因此,需要从有利于两岸民众相互了解认知与有直观感受的公共政策入手,以“率先让台湾同胞享有大陆发展的机遇”为原则,加快推动两岸共同市场的深化,使台湾经济能够在大陆新一轮改革开放中寻求、把握新的发展契机。两岸合作已经历40年的风风雨雨,在新的情势下相信可以继续携手再创辉煌。

注释:

[1]《〈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在京隆重举行》,《人民日报》2019年1月3日,第1版。

[2]参见萨尔瓦多《国际经济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

[3]英国“脱欧”,指英国脱离欧洲联盟计划。2013年1月23日,时任英国首相卡梅伦首次提及“脱欧”公投。2016年6月,英国全民公投决定“脱欧”。2018年6月26日,英女王批准英国“脱欧”法案,11月25日,欧盟除英国外的27国领导人一致通过英国“脱欧”协议草案。2020年1月,英国国会投票通过“脱欧”协议,1月30日,欧盟正式批准英国“脱欧”。

[4]参见彼得·林德特著:《国际经济学》,范国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格鲁贝尔、劳埃德:《产业内贸易》,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0年。

[5]华民:《国际经济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6]据统计,1980年代起,海外学者及岛内政界人士相继提出一系列有关两岸经济合作的概念,包括“中国人经济体”“中国圈”“大中华共同市场”“中华经济协作系统”“海峡两岸经济圈”“中国经济圈”“中国人经济共同体”等共计12种典型提法。萧万长所提“两岸共同市场”是两岸民间最具影响力且具有相应实践的概念。2013年4月8日,习近平在接见参加亚洲博鳌论坛的萧万长时,肯定萧“推动两岸共同市场有远见”。参见:《习近平会见并肯定萧万长:推两岸共同市场有远见》,http://www.taiwan.cn/taiwan/tw_PoliticsNews/201304/t20130409_405581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2月25日。

[7]萧万长:《两岸共同市场的理念与实践》,《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通讯》,2006年3期。

[8]2001年3月26日,由萧万长发起、张忠谋等20位企业家参与捐助,共同募资1亿元新台币成立“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参见萧万长发起成立“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http://www.china.com.cn/overseas/txt/2001-03/27/content_5026263.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30日。

[9]2005年4月29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会见连战一行,会后国共两党领导人共同提出“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其中在第三项“促进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中,明确“促进恢复两岸协商后优先安排讨论两岸共同市场问题”。参见“胡锦涛连战会谈新闻公报”,http://www.huaxia.com/zt/pl/07-032/60679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30日。

[10]张植荣、王俊峰:《两岸共同市场:理论与实践分析》,《国际政治研究》2012年第2期,第10-26+7页。

[11]习近平指出,两岸要应通尽通,提升经贸合作畅通、基础设施联通、能源资源互通、行业标准共通,可以率先实现金门、马祖同福建沿海地区通水、通电、通气、通桥。参见《〈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在京隆重举行》,《人民日报》2019年1月3日,第1版。

[12]2018年2月28日,国台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出台《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2019年11月4日,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随后各地相继出台配套实施办法。这些措施均是进一步落实两岸融合发展的具体政策。

[13]习近平关于“两岸经济同属中华民族经济”的提法,最早见于2010年4月10日。时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在会见参加“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的台湾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最高顾问钱复时指出:60多年来,尽管两岸走过不同的发展道路,但我们始终认为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两岸经济同属中华民族经济。参见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com.cn/news/tw/2010-04/11/content_1978685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2月27日。

[14]“两岸产业搭桥计划”于2008年底启动,以“一年交流、两岸洽商、三年合作”为目标,优先选择中草药、太阳能灯等产业,以进一步改善两岸产业合作环境。参加台海网: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bilateral/2008-08-14/29428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2月27日。

[15]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简称CECA)。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2010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它实质上是一国架构下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经济合作协定谈判的初步框架安排,同时又包含若干早期收获协议。

[16]《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共计4章24条,含2个附件,分别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2013年6月21日,两岸两会领导人在上海举行第九次会谈,由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但在民进党的无理抵制下,协议始终延宕不决。2014年3月18日,“太阳花学运”爆发,台湾方面无限期推迟协议生效,协议事实上被中止。

[17]两岸23项协议包括:《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海峡两岸地震监测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气象合作协议》《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民航飞行安全与适航合作协议》,相关协议基本涵盖两岸合作的主要领域。但由于两岸现阶段的协商机制完全中断,相关协议难以执行和落实。

[18]在第四次两岸两会领导人会谈达成《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后,两岸即着手研拟FPD、LED等产品的技术标准。但两岸有关技术标准合作的进展始终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据台湾相关官员和企业界透露,美国一直对此表达关切,两岸在这一领域的推进工作进展相对迟滞。

[19]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在两岸两会框架下设立,是ECFA框架协议及其相关内容的执行和磋商机构,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框架协议相关的事宜。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可就本小组负责的单项协议或业务问题进行磋商。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根据框架协议推动商签的单项协议由海协会与海基会确认并签署。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2月22日在台湾桃园举行,先后举行了七轮协商,达成一系列合作协议,后由于两岸关系的变化而中止。

[20]台湾当局通过修法规划,台湾地区的机构和公益法人可接受台湾当局和海基会的“复委托”,协助处理两岸谈判事宜,或在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授权下与大陆签署协议。

[21]参见刘阳明:《大陆资本到台湾投资有法律上的限制》,http://www.huaxia.com/tslj/lasq/2013/01/3161049_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2月30日。

[22]这一做法突出地体现在民进党当局强行修订的“国安五法”,其中不仅严格限制两岸交流,更将对所谓违规赴台投资企业的处罚从原先的60万元新台币大幅攀升至2,500万元新台币,以达成“寒蝉效应”,从而全方位地限缩两岸交流合作。

[23]根据全球智库的观点,中美全面脱钩不可能发生,但部分脱钩很有可能发生。从目前情况看,部分脱钩主要集中在STEM,即科学(Science)、技术(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数学(Mathematics)。中美部分脱钩对全球的冲击包括四方面:一是全球技术创新合作受到影响,二是AI伦理协议难以建立,三是网络攻击的克制性降低,四是第三方要选边站。

[24]在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台商投资保护法》和2000年出台的《台商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对台商的定位是“同等(外资)优先、适当照顾”。2019年新修订《外商投资法》,未明确涉及台资定位。海协会会长张志军表示,希望将台商定位为“特殊内资”。参见《台商看好外商投资法,盼朝“国民待遇”前进》,http://www.huaxia.com/jjtw/dnzq/2019/03/60431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月12日。

[25]2015年8月25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署《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和税务合作协议》,但协议始终未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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