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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市场一体化的法治力量动力与保障

2016-07-04田力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共同市场欧盟一体化

摘 要:欧盟是第一个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并在实践中贯彻实施法治原则的国际组织,法治已成为欧盟的一个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在欧盟的形成,是因为欧盟基础条约为欧盟实行法治提供了法律与制度基础,以及欧洲法院通过其司法实践推动了法治原则在欧盟的确立及其在实践中的发展。随着法治的应用与扩展,它本身作为一种自治的力量,也为欧洲共同市场的一体化提供了一种新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动力与保障。

关键词:欧盟 法治 共同市场 一体化

一直以来,国际组织建立的目的就是为国际合作与交流搭建平台,从而提高国际合作与协调的规范性。在建立的过程中,它以相关的法律文件为依据,遵循相应的规则和法制,明确不同成员的权利责任关系,从而形成完善的组织架构,规范活动流程与程序。事实上,国际组织的建设和完善面临许多问题,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如何推进国际组织的法治化,仍然是一个新问题。但是,欧盟的出现对于推进国际组织的秩序、强化国际组织的交流具有积极作用,可以说,时至今日,国际组织的法治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一、欧盟的法治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1951年,西德、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以保证欧洲各国的持久和平,重振战后欧洲经济。六国依据该条约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并设立了四个共同体机构包括委员会、大会、理事会和法院。1957年,煤钢共同体六国先后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这两个共同体都相应地设立了四个机构。1965年,随着《合并条约》的签订,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实现了合作与重组,在开展活动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以签订的条约为依据和基础。这三部条约为推进欧洲一体化和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完善。另外,它为欧盟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依据,为欧盟组织结构的建立和政治系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并不断提高欧盟的凝聚力和协调能力。不同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有限领域的合作,《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签订使修真正开始了经济全面一体化的进程。1992年,共同体12国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使欧洲一体化由经济一体化扩展到政治一体化发展。如今的欧盟是一个涵盖28个国家的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从最初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到现在的欧盟,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并不断推动着欧洲政治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也不断增强,合作领域涉及煤钢、原子能、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与此同时,法治化的推进使得欧盟的管理更加符合规章和程序,欧盟也逐渐转变了一个超国家组织。随着相关法律规章的完善和各类条约的签订,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领域日渐拓展,并不断推进组织目标的实现。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法也由最初的8部基础条约拓展到一个拥有50多种文件的法律体系,为国际组织的管理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欧盟法治的形成与特点

法治作为一个价值取向,它涵盖许多丰富的内容。法治对于欧盟发展的重要价值表现在三个层面,即(1)法治是共同体发展的基础,也是国际组织发展坚持的基本原则;(2)合法性原则是共同体必须坚持的第一原则,成员国和相关的组织机构都必须以此来要求自己;(3)在推进国际组织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的扩大,缩减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4)坚持法治原则还意味着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来保护各类主体的权力和利益。欧洲联盟基础条约共有四处提到了法治:《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序言第三段“确信自由、民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等原则”;《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6条第1款“联盟以各成员国一致认同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等原则为基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1条“发展和巩固民主与法治,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7条第2款“应有助于发展和巩固民主与法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等总体目标”。在欧盟基础条约中,法治并没有被明确的提出来,但是条约规定中的其它内容为国际组织的法治化提供了新的策略。虽然没有采用法治的专业术语,但是却用相似的表述明确了法治的重要性,倡导更加广泛的法治化理念。在此基础上,欧洲法院提出了共同休的法治原则和具体规则。欧共体条约第220条为共同体法自治效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在解释与适用本条约方面,欧洲法院应确保法律得以遵守”,并得到了欧洲法院的一再确认。欧盟法治在共同体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独有的特点:欧盟的法治是成员国层次的法治与共同体层次的法治的结合,欧盟法治与成员国各项制度之间相互衔接与协调;欧盟的法治是一个渐次发展的过程,将制度作为欧洲建设的核心到以法律实现共同体目标再到维持阶段;欧盟的法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即实质法治追求的不只是一般的抽象的法律价值而与共同体的目标相关。

三、欧盟法治与市场一体化

欧盟法治直接作用于欧盟共同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1958)》中,各国商定建立欧共体统一大市场。1978年欧洲法院通过“第戎案”,规定任意产品在任一成员国上市即等同于在其他成员国上市。1984年欧委会通过的“欧洲单一计划”,旨在推动欧共体的经济发展和欧洲一体化。《建成内部市场白皮书(1985)》和《欧洲单一文件(1986)》将单一市场定义为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商品、人员、服务、资本能够确保自由流通的区域。《欧洲单一文件》同时还规定欧共体各成员国在1992年年底前建立内部大市场。《关于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则详细说明了内部大市场的内容,规定了各项细则以及时间表。由欧共体12国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标志着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创立和欧盟统一货币欧元的诞生。《内部大市场战略(1993)》进一步强调了对单一市场的监督、落实和评价。《增长、竞争与就业白皮书(1993)》废除了多项關税税则、节省运输成本、增加兼并、保护部门贸易和投资、提供工作岗位、国内生产增长等。1994年欧洲经济区建立。《稳定与增长公约(1997)》加大了对欧盟成员国预算、经济的监管并纠正其过度赤字。《欧元附加条约(2011)》进一步规范了成员国经济行为。《财政契约(2012)》拟定了以政府间协议形式融入欧盟法律体系的弹性一体化的形式。《建立欧洲稳定机制条约(2012)》规定了为求援国提供即溶援助和稳定支持。《经济货币联盟稳定、协调与治理条约(2012)》加强了经济与货币联盟架构,欧盟共同市场开始出现“财政一体化”倾向。从以上条约历程可以看出,欧洲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法治贯穿始终,为欧盟共同市场一体化提供了动力与保障。欧洲市场一体化同样也是欧盟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说法在由欧盟委员会主席让-克洛德·容克通过的新的政治大纲中得到了一再确认。欧盟在建设市场一体化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由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是现阶段欧洲共同市场面临的巨大危机,甚至有一些人恶意制造欧盟分裂的谣言,使得人们开始思考欧盟一体化未来策略和发展前景。近年来,欧盟各成员国积极应对面临的危机和挑战,欧元区经济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也缓解了许多危机,但是这些危机和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更加积极的推进欧盟一体化,加大财政改革,从而推动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共同市场内部有着若干明显的问题:一是欧元区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难以实现“趋同”。有些成员国为了加入单一货币体系,不惜一切代价地向经济趋同标准靠近。二是货币和财政的一体化存在差异,虽然已经建立了统一的货币政策,但是财政政策比较分散,这也使得欧盟在出现债务危机的时候,无法很好地利用货币政策改善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在经济政策协调上,欧盟也没有形成完善的财政监督管理体系。三是欧元区财政纪律的缺失。《稳定与增长公约(1997)》的多次修改导致监管和惩罚机制进一步失效,为欧债危机的爆发留下了隐患。当然,欧债危机同时也是机遇。欧债危机为欧盟加速推进市场一体化建设提供了契机。自2010年欧盟委员会提出经济治理方案以来,欧盟开始进一步采取步骤加强经济治理,强化财政记录和加大惩罚机制的进程。具体措施包括引入欧洲学期加强经济政策协调;六部立法加强监管与执行力;建立长期性的欧洲稳定机制;签订《欧元附加公约》和《增长与就业公约》;签署《财政契约》等。这些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主权债务危机的恶化和蔓延,为欧洲共同市场的完善铺平了道路。

四、结语

欧盟被认为是到目前为止将法治推广到国家之外的最有前景的尝试。欧盟制订了一系列价值目标设定妥当、体系完善的条约、指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推进法治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外,欧盟积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坚持法治化的原则,提高了规则和规范的辐射范围。它的目标就是将成员国及其人民统一到一个价值体系之中,并强调不同成员国的差异化策略,创造性地制定许多新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来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得法治在共同体范围内得以成为现实。当然,欧盟共同市场一体化进程及其法治的实现也不是一帆风顺的,《里斯本条约》面临的危机恰恰说明了这一点。《里斯本条约》中规定欧盟在经济政策上只具有有限的协调权能,经济政策协调仅是一种特殊类别的共享权能,其根本仍在于民族成员国国家。欧盟债务危机虽然会影响欧盟一体化的步伐,但是无法从根本上影响一体化的进程。欧债危机实质上反映出了欧元区内部制度的缺陷和松散性。欧盟在推进经济与财政一体化的过程中,必须明确政府的权力界限,突破欧盟法碎片化的限制,避免一再受到欧盟法合法性与成员国法合宪性的挑战。欧盟在其实现法治和共同市场一体化的道路上仍然面临着诸多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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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田力(1991-),四川成都人,欧洲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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