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首次亮相《民法典》
2020-01-08中共湖南省委党校410006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410006) 严 永
【案例】王老太早年丧偶,没有子女。2004年,王老太与李老汉登记结婚,登记前约定李老汉的婚前财产仍归其所有,并且在李老汉去世后由其子李某继承。婚后,因王老太原住房拆迁,两位老人便在李老汉购买的单位集资房中生活。2006年10月,李老汉患肝癌住院。为了给李老汉治疗,王老太将自己拆迁安置的补偿金全部拿出来给李老汉看病,可最终还是未能保住李老汉的生命。李老汉去世2个月,李老汉之子李某就要求依照约定继承房产,并欲将房屋出售,让王老太立即腾迁房屋。王老太气愤不已,坚决不同意搬出。2007年9月,李某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太与李老汉2004年所立财产协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法,具有法律效力。但在订立协议时,李老汉没有考虑到王老太的房屋拆迁后她将无其他居所,且王老太所得补偿金大部分已用于为李老汉治病,尽到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为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依法继承李老汉房屋所有权,王老太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直至其死亡。同时,判决明确王老太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并负有维护房屋完整的义务。
【评析】所谓居住权,简言之,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以前我国对居住权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是在审判实践中由法官通过司法裁判来确定当事人的居住权。
此次《民法典》物权编创设了一个全新的物权——居住权。物权编将其解释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物权编第14章第366~371条整章新增编写了居住权的一应规定,明确了合同订立的要求以及权利内容: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在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无房可住,且经济困难,另一方则有帮扶的义务,为其提供居住权。家庭成员和亲属间因为分家、共同生活等原因,甚至在长期为家庭提供服务或在一起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也可以依法设定居住权。在老龄社会,居住权也为“以房养老”提供了制度支撑。依据这一制度,老年人可以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设定居住权并以房养老的协议,由老年人将其房屋所有权在协议生效后移转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该房屋上为老年人设定永久居住权,由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价值向老年人进行定期的金钱给付,从而确保其生活质量不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