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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法律问题探究

2020-01-08河北经贸大学葛晓琳

河北农机 2020年2期
关键词:网购纠纷信用

河北经贸大学 葛晓琳

在当今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网络方式来进行购物,网购的普遍化,也使得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网购本身所具有的效率性及便捷性等优势特点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是,万事都有两面性,网购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如此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一些纠纷和困扰。网络交易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它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网购群体在虚拟的网络交易消费的同时可能会面临例如涉及交易安全和卖方诚信等琐碎纠纷问题,这些看似琐碎纠纷的小问题事实上都会在交易过程中给网购消费者带来实质性的纠纷和困扰。根据调查显示,在网购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数量近些年来持续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

1 我国网购的现状

自2008 年网络购物飞速发展至今,网购规模与网购交易额呈现逐年快速上升的趋势。据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 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54 亿,较2018 年底增长2598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1.2%,较2018 年底提升1.6 个百分点。这同时意味着中国一半多的人口在使用互联网,网购产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地发展起来,但这种爆发式的快速增长也涌现出了诸多的社会纠纷问题。比如在网购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由于经营者不诚信造成的网络欺诈、销售假货、退货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所以面对网购问题很难运用法律解决。伴随着网购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网络纠纷数量的不断上升,完善网购平台的法律规范已经迫在眉睫。

2 我国网购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1 现行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首先,电子商务的主体监管,网购交易建立在虚拟的网络中,现在人们对于网购监管相关主体身份的界定尚未明确;其次,网购消费者的权利,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隐私权进行法律规制保护,因为在实体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隐私权通常不会受到侵害。而在网购中,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却很容易泄露,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的具体立法中应对网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引起重视。

2.2 网购交易监管模式滞后

我国现有的网购交易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的界定不够明确。具体来说:

首先,网购中的监管范围针对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安全。而我国关于网购的监管范围无法明确,这便大大增加了网购消费者的购物交易风险。网购信息的监管不应仅局限于消费者在网购中所使用的信息,还应包括消费者全部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管。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虽然对此提出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担责的诸项原则,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却没有提到在具体情况下其他责任方的责任承担范围。

其次,网购监管主体不仅仅局限在网购交易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还应当包括网购交易第三方即网购交易平台是否切实履行到了对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网购交易过程中的第三方网购平台不只是为消费者提供网购服务的平台提供者,更是该网络交易平台的制定者与监督者,但在提起监管主体中我们往往会遗漏网购平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现状来看,网购的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仍未完全承担起网购交易的监督保障职责,正是因为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导致诸多的网购纠纷无法高效解决。

2.3 网购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失灵

网购的信用评价是为保障消费者对于网购交易的监督批评权提供的一种保障机制。在实体交易中,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往往会投诉到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通过投诉求助方式解决纠纷。而在网购交易中,由于其交易运行于网络虚拟环境,主体有时难以确定,因此网购监督批评的主体则指向网购平台的管理者。在网购交易中消费者通过信用评价来合法真实地表达自身对商品的评价,而这种信用评价会对网购经营者的信誉起到很大的影响,这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在购物时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许多网购经营者为获得好的评价提升自己的声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来操纵他人对其评价构造虚假的声誉,从而吸引网购消费者购物,破坏信用机制的运行。而网购平台为了促成交易对此又往往是包庇纵容不去干涉,长此以往,导致信用评价机制最终失灵。

3 网购纠纷法律规制的解决

3.1 完善网购相关立法

完善的法律规范将影响网购产业的长远发展与运行。解决网购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当前的网购相关立法的专门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强。具体而言,首先立法应加强对网购平台责任的重视。其次,加强对网购平台责任重视的基础上推进网购立法专门化发展进程,制定有针对性、责任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最后,结合已有法律规范针对具体网购问题制定具体相关法律规范提升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针对解决网购问题的立法我们应注意的是,面对网购这一新兴产业,法律规范尚未明确具体,我们在立法时应明确其问题的价值取向。

3.2 网络购物交易监管模式

在当前监管体制的运行下,监管职责的重任往往落到网购平台的经营者身上。但由于网购交易的虚拟性,网购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定位往往难以明确。在具体交易中网购平台可能同时兼具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所以在其行使自治监管权的同时本身也受到相应的监管。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明确交易安全权的保护范围。网购交易安全权包括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及其财产安全权。其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有关于信息安全的条文规定,但仍不够具体完善,应当明确个人信息具体范围,只有在此基础上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才具备可操作性。

3.3 构建双方信用评价机制

网购信用评价机制本身是网购消费者行使监督批评权的重要保障,却在实行过程中由于不正当的操作导致信用评价机制失灵。针对此问题,提出双轨制的信用评价。双轨制信用评价是指在网购交易中消费者评价过后再由具有权威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专门机构再次对网购交易服务进行评价。从而形成可信度更高的信用评价。因此,在网购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建立双轨信用评价体制,明确信用评价分工,解决网购问题,促进网购产业稳定繁荣发展。

4 结语

当前,随着我国网购产业的飞速发展,无论是网购群体的数量还是网购交易的总额都稳居世界第一,但由于网购产业是新兴产业,所以面对网购中产生的诸多问题,相关立法尚未完善,目前还无法通过具体法律来解决网购问题,因此我们要完善相关立法,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对网购产业监督,提升网购消费者网络安全交易意识。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在不久的未来,我们将很快建立针对解决我国网购纠纷的保护机制,完善解决网购问题的法律法规,从而为我国的网购产业快速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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