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党的领导在我国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中的作用

2020-01-08

关键词:党的领导协商劳动

郭 辉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北京市 100048)

劳动关系中存在不同利益主体,比如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因各种原因常会发生冲突。对此,我国处理这些冲突的方式并非通过利益对抗来完成,而是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特色保障的前提,通过协商协调这种合作机制来完成。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文认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论断,必须将其置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来进行理解。在框架体系上,本文分三个部分:首先,从价值角度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的政治保障;其次,指出新时期党领导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实践中面临一些新形势必须加以正视;最后,提出完善党对劳动关系协商协调领导的路径,以及在完善党对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的领导下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的政治保障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的重要政治保障。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总体把握。

(一)党总揽全局,协商协调各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在劳动关系领域,首先,党的领导覆盖劳动关系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不仅包括劳动关系的各种立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还包括政府各级部门对这些法律的执行(行政),以及在党领导下对劳动关系案件的审判(司法)。其次,党的领导主要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内根本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比如劳动关系立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立法建议、立法批示,经过法定程序推荐干部从事该领域的工作,通过各级党组织宣传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大政方针等。再次,体现在领导方式上,以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为前提,依法执政。党将涉及到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决策、方针、意见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从而成为国家意志。在各级党委带领下,各级、各类国家权力机关在自身权限范围内,落实国家法律。最后,党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这些方面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外,还包括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协商协调过程中,党的领导体现为,在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模范作用,抓方向、议大事、管大局,“聚焦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破解突出矛盾,回应职工关切”[1],解决带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风向标,它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是否实现,以及经济是否健康发展,甚至关乎党的执政地位。换言之,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的那样,“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保持了全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在当前时期,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拥有9000多万党员,具有强大的经济、政治、社会资源和广泛的社会动员能力。这些都是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的重要保障条件。

(三)党委领导下的工作格局

党的十八大要求,“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贯彻十八大精神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在此背景下,可从以下几点来理解党委领导下的工作格局:

其一,立法规范。通过党领导立法,逐步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比如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有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对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制度的完善。

其二,机制协调。首先,在党的领导下,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国际公约以及修订国内法与之相适应。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总、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第一次会议,正式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以《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为代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其次,党通过人大决议和中央全会决定的方式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比如,2006 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2006 年10 月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十八大以来,面对新的形势,该机制也逐步与时俱进。《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促进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再次,以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为依据,地方党委不断探索和总结灵活多变的三方机制形式。

其三,政策统筹。解决现行劳动关系中的纠纷,从过程角度,可分为事前预防与事后解决。事前预防方面,比如成立工会、民主管理;事后解决方面,比如三方机制、集体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由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劳动关系纠纷呈现的样态不同,现行法律的立、改、废、释不能及时地与时俱进,在此情况下,中央有关该领域的党内法规、政策、决定、指示、批示等,常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央(尤其是每次中央全会)关于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精神通过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党委等制定的各种政策进一步得以落实。

二、新时期党领导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实践中面临的新形势

我国劳动关系的协商协调离不开党的领导,也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才能获得保证。当前,党领导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实践中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使得党的领导所使用的传统方法需要积极应对和调整,比如劳动立法与实际的契合;二是协商协调劳动关系领域的现行制度、采用的方式本身不能产生预设的积极功能,比如劳动立法、民主管理、三方机制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党的领导进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提出的需求。择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立法方面

从法律制定的时间来看,目前有关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方面的立法覆盖了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市场经济发展成熟时期,但都发挥着法律效力。从立法内容来看,虽然不同时期的立法反映和体现了该时期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中央领导的集体决策、个别高级领导人的批示,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的出现,不同时期的立法内容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交叉、重叠和冲突。从立法与实际的契合来看,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捷,新兴科技、互联网+、人工智能不断出现,同时受经济全球化、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影响日益加剧,加上全球经济变化频仍,使得现行法律无法满足上述领域劳动关系发生的变化。

(二)三方机制方面

首先是三方机制功能的相对虚化。主要表现为政府一方主导性过大,使三方机制沦为一方主导。其次是三方机制保障不足。主要体现为没有充足的经费来源。再次是组成人员针对性不强。主要体现为组成人员的兼职性过浓,以及雇主方的代表性不强。[3]这些因素使得三方机制在实践中效率不高。[4]

(三)民主管理方面

主要体现为企业厂务公开不够理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比例有待提升;职工代表大会发挥的作用有限,比如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不能贯彻民主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5]工会参与民主管理方面,不少地方并没有很好地意识到,支持工会参与民主管理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党对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的路径

新时期,劳动关系协商协调领域出现的问题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全局性、时代性,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要完善党对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的领导,在总体上,一是继续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角度,明确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二是对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情况,应继续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三是在宏观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都应从整体上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并营造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在基本理念方面,要明确党领导的内容、领导方向、领导对象和基本精神。从领导的内容角度,主要是对劳动关系领域内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从领导的方向角度,主要是把握劳动关系发展的正确方向,使得这种方向与党中央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从领导的对象角度,针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遵循的总的共同要求与具体的具有差异性的措施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分类指导”[6];在基本精神方面,应深入领会而非片面、机械地理解党对劳动关系领导的基本精神,比如,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离不开各级工会,但是,中国工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并且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决不允许建立脱离党的领导的独立工会。[7]对政府而言,在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的问题上,应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自觉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思考和谋划工作,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政府系统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比如,在强资本、弱劳动的背景下,政府作为充当平衡两者力量之间的最重要主体,应做劳动关系的监督者、集体谈判的协调者、劳动争议的调节者,在调整劳资关系过程中,在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8]的同时,应把握好维权与维稳之间的平衡,增强政治敏锐性。换言之,“政府一方面应运用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参与集体协商等手段协调劳动关系,促使企业提高劳动者待遇;另一方面,应当运用宏观调控,公共产品(供给)等手段,为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和提高用工成本创造宏观环境和微观条件,支持和帮助企业增强其提供就业岗位和提高用工成本的能力”。[9]对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而言,政府应继续优化劳动仲裁制度、完善工会组织、优化雇主协会的设置与管理。[10]

根据新时期党领导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实践中面临的新形势,在具体路径上,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把握:

(一)完善劳动关系领域的立法体系

加强党对劳动立法的领导,落实党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在立法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完善党对劳动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增强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党在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决策于法有据。

(二)完善三方机制

回归三方机制建立的初衷,摆正各方的角色定位,将三方机制的国际经验与本土特色相结合,提升三方机制的工作效率,发挥三方机制应有的功能。在实践中,应“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探索总结‘三个一批’‘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等经验,做细做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注重关口前移,善于发现问题,积极推动解决,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以实际行动把‘五个坚决’落到实处,实现维权与维稳相统一”。[11]

(三)做实民主管理

各地、各部门应灵活把握中央关于民主管理的精神,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通过各种方式,做实民主管理。对企业而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发挥好企业职代会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12]

四、余论

在协商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只有完善党的领导,才能进一步提升和加强党的领导。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而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并“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13]

总之,应全面而非狭隘地认识党的领导与劳动关系协商协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明确认识并坚持党从整体上领导劳动关系的协商协调;另一方面,对党的领导又要进行完善。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使党的领导得到加强和充分实现。

猜你喜欢

党的领导协商劳动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坚持党的领导
快乐劳动 幸福成长
学习百年党史 坚持党的领导
热爱劳动
论协商实效与协商伦理、协商能力
Rheological Properties and Microstructure of Printed Circuit Boards Modifed Asphalt
履职尽责 主动作为 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作用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拍下自己劳动的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