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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权处分法律制度效力

2020-01-08河北经贸大学杨文青

河北农机 2020年11期
关键词:处分权受让人无权

河北经贸大学 杨文青

1 无权处分概念分析

无处分权的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处分所有权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即指无权处分。从传统民法的角度来看,处分的意义分为两类:最广义的处分,包括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此外,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每个国家对处分的定义都不尽相同,而无权处分的意义随着物权变动模式的变化而变化。

其三,我国立法中无权处分的含意。我国物权的变化模式不同于上述几个国家, 是应用的近似于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物权和债权的立法系统来区分。我国的无权处分体现在《合同法》和《物权法》。其中,合同法条中规定处分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或在处分行为发生后得到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获得处分权的,此合同有效。另外,物权法条中规定:处分人未经授权处分给受让人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追回原物,但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但是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时应当根据下列三种情形来获得,首先,受让人应当出于善意来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其次,标的物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最后,应当对其依法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据相关法律登记,此外,不需要登记的也已经完成了交付。受让人依照上述三种情形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后,原权利人有权利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根据以上两种不同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在我国关于无权处分有两种解释,其中合同法中仅仅指的是因债权合同发生的无权处分行为。然而,物权法仅体现了善意取得制度。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对无权处分的含意用辩证思维来解释,即无处分权人进行的发生权利变动结果的处分行为。

2 我国合同法及其各国理论界关于无权处分的争议

2.1 三种效力说

我们目前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国内,学者对于“无权处分”的有效性有各种不同看法。依目前来看,主流的观点有三种学说:

第一:效力待定说;在权利人承认之前或者无权处分人过后获得处分权之前,这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最终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权利人。但无权处分人事后获得权利,从一开始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

第二:绝对无效说;在罗马法看来真正的权利人任何时候都有权请求返换原物,不论受让人是否是善意的。

第三:完全有效说;即合同应该是完全有效的,从而更好地鼓励贸易安全。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大部分是支持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物权处置与债权合同两者完全区分,互不影响。

2.2 各国的无权处分效力

德国立法:德国历来支持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此观点下,物权行为并不能影响到债权合同的有效性,其无权处分是属于效力待定。

法国立法:对于法国民法来讲属于无效;受让人即使不知情,也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损害。由于法国主张物权的变化是债权协议的结果,适用债权意思主义,因此规定无权处置他人财物的行为无效,并且也有规定善意买受人可以声称损害赔偿。

日本立法:《日本民法典》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他人权利时,此时卖方应当负有义务,其义务为卖方须获得该权利并转移给买方;且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不能获得向买方出售和转让的权利,买方可以终止合同,但是,如果买方知道该权利在合同期限内不属于卖方,则不应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日本民法对于此类合同的规定是属于有效合同。

3 无权处分与各种制度的关系

3.1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首先两者定义不同;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最基本的区别在于无权代理情形下订立合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但无权处分却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其次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无权代理是行为人须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且在实施行为时以他人名义并无代理权,实施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无权处分则是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实施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最后,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如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相应责任,但其中未被追认的行为仍由行为人来对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在所有权人未追认或实施行为后无处分权人未获得处分权前属于效力待定。

3.2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在民法上,这两个制度密切相关,善意是指擅自处置财物的人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财物时属于不知情的善意,并支付合理的价格,那么受让人将依据法律合法拥有财物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参照关于取得所有权的规定。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无权处分的一项例外规定,依法建立的促进双方权益平衡的制度。无权处分权与善意取得之间最重要的联系是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但在现今的经济市场大背景下,市场机制的运作往往依靠于物的交易,达到更好的资源配置。因为无权处分行为的出现,从而促进善意取得制度的开发,笔者认为只有将两者有效结合,才能使交易更加有效率,不至于挫败人们对交易行为的信心,这是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交易的安全,财产权的自由移转。此外,应当注意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每一方的利益,出于交易安全秩序的考虑有时为保护动的安全(善意第三人),不得已须舍弃静的安全(原权利人)。

4 无权处分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及发展

对于社会经济来说,无权处分这项制度无疑起着重大作用。无权处分的出发点是保护交易人对于交易的信心,它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更好地实现经济的最大化。在威廉姆逊看来,交易成本是经济世界中人们行为之间的‘摩擦力’。交易成本分成事先成本和事后成本两种。在存在交易成本的前提下,“转让权利的成本——交易转移的成本——往往是令人望而却步的。如果是这样,给别人一个排他性资源并不会提高效率,并且还会降低效率”,因此,法律将从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态度开始,选择适当的责任体系,使交易成本降至最低。

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下,给无权处分明确定义相当重要。也可以表示: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将另一方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未经授权的处分,是指未经授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置权利人的财产权利的行为。在明确无权处分概念的基础上,对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做出正确的定义,无权处分合同是合同法的调整范,不同于物权法中的无权处,应当明确责任分工。

5 结语

根据以上对无权处分各方面的仔细剖析,我们了解到无权处分的有关争议及更好的发展方向,无权处分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物,所进行的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法律是理性的,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所以在对待无权处分所涉及问题时应当全面考虑,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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